刘克 09261034 法2
仅就国际公法相关问题讨论赖昌星在加拿大的一系列活动和现在状态。
1、 关于“难民”
以下是赖昌星在加拿大的主要活动:
移民部第一次难民听证会----加拿大联邦法院上诉请求对赖昌星的难民申请进行复议----联邦法院驳回复议------联邦法院裁定赖昌星不具备移民身份,不是政治难民
1998年赖昌星逃往加拿大至2005年联邦法院的最终裁定,历时7年,一次次的听证、复议、上诉、开庭都是围绕赖昌星的“身份”是否是“难民”展开的。
国际上认可的难民的定义出自于1951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该条规定的规定,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赖昌星并不是想要以政治难民身份移民,主要是想利用难民的身份不被遣送回国。 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其中,对赖昌星意义重大的就是前者——不推回原则。从字面上也可以大致理解,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如果赖昌星被认定具有难民身份,就可以利用难民保护原则中的不推回原则,不被遣送回国。虽然,联邦法院已经认定赖昌星是畏罪潜逃的嫌疑犯而非政治难民,但是即便不拥有难民身份,可还要数次评估赖昌星的“被遣送回国的风险”的评估。
2、 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从国际法律环境上看,“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原则。赖昌星本人一直对媒体“声明”,他若被遣送会大陆,一定会被判处死刑,试图以这一条原则作为不可被引渡的根据。但是,根据资料,我国政府从未提出引渡原则。实际上,赖昌星提出该原则对自己的处境意义不大。
3、 关于“禁止酷刑原则”
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是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其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之后,世界各国在缔结引渡条约或公约及在进行引渡立法时无不把“酷刑不引渡”作为其基本原则。赖昌星也曾经以被引渡后定会遭受酷刑和虐待为由,请求不被引渡。中国政府已经数次明确正式表示赖昌星不会被处以死刑。
4、 关于“人道主义原则”
赖昌星已经在加拿大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假设其在加拿大再婚并娶加拿大籍妻子,则很可能以此为由主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这里的人道主义要做扩张解释,不仅要对被引渡人考虑人道,也要对其近亲属考虑人道。如果赖昌星已经离婚,若被遣送会过的话,就会难于与孩子相见。
5、关于“遣返”与“引渡”
中国一直要求遣返赖昌星,而非引渡赖昌星。遣返是一种行政行为,引渡则是为
复杂的司法程序。通常在国际合作实践中,为了避免司法机关的干预,以遣返代替引渡是许多国家的做法。赖昌星提出的“死刑不引渡”“禁止酷刑”等国际原则适用于引渡,但根据资料,中国一直也没有正式提出过引渡赖昌星,而是要求加拿大政府遣返赖昌星。对赖昌星的遣返也是依据加拿大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而非其《引渡法》
6、关于“双边引渡条约”
解决如赖昌星等潜逃犯的根本方法还是建立双边引渡条约。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可知加拿大没有义务将赖昌星引渡回国。
以上就是赖昌星案件中涉及到的国际公法的一系列问题。
刘克 09261034 法2
仅就国际公法相关问题讨论赖昌星在加拿大的一系列活动和现在状态。
1、 关于“难民”
以下是赖昌星在加拿大的主要活动:
移民部第一次难民听证会----加拿大联邦法院上诉请求对赖昌星的难民申请进行复议----联邦法院驳回复议------联邦法院裁定赖昌星不具备移民身份,不是政治难民
1998年赖昌星逃往加拿大至2005年联邦法院的最终裁定,历时7年,一次次的听证、复议、上诉、开庭都是围绕赖昌星的“身份”是否是“难民”展开的。
国际上认可的难民的定义出自于1951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该条规定的规定,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赖昌星并不是想要以政治难民身份移民,主要是想利用难民的身份不被遣送回国。 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其中,对赖昌星意义重大的就是前者——不推回原则。从字面上也可以大致理解,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如果赖昌星被认定具有难民身份,就可以利用难民保护原则中的不推回原则,不被遣送回国。虽然,联邦法院已经认定赖昌星是畏罪潜逃的嫌疑犯而非政治难民,但是即便不拥有难民身份,可还要数次评估赖昌星的“被遣送回国的风险”的评估。
2、 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从国际法律环境上看,“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原则。赖昌星本人一直对媒体“声明”,他若被遣送会大陆,一定会被判处死刑,试图以这一条原则作为不可被引渡的根据。但是,根据资料,我国政府从未提出引渡原则。实际上,赖昌星提出该原则对自己的处境意义不大。
3、 关于“禁止酷刑原则”
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是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其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之后,世界各国在缔结引渡条约或公约及在进行引渡立法时无不把“酷刑不引渡”作为其基本原则。赖昌星也曾经以被引渡后定会遭受酷刑和虐待为由,请求不被引渡。中国政府已经数次明确正式表示赖昌星不会被处以死刑。
4、 关于“人道主义原则”
赖昌星已经在加拿大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假设其在加拿大再婚并娶加拿大籍妻子,则很可能以此为由主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这里的人道主义要做扩张解释,不仅要对被引渡人考虑人道,也要对其近亲属考虑人道。如果赖昌星已经离婚,若被遣送会过的话,就会难于与孩子相见。
5、关于“遣返”与“引渡”
中国一直要求遣返赖昌星,而非引渡赖昌星。遣返是一种行政行为,引渡则是为
复杂的司法程序。通常在国际合作实践中,为了避免司法机关的干预,以遣返代替引渡是许多国家的做法。赖昌星提出的“死刑不引渡”“禁止酷刑”等国际原则适用于引渡,但根据资料,中国一直也没有正式提出过引渡赖昌星,而是要求加拿大政府遣返赖昌星。对赖昌星的遣返也是依据加拿大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而非其《引渡法》
6、关于“双边引渡条约”
解决如赖昌星等潜逃犯的根本方法还是建立双边引渡条约。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可知加拿大没有义务将赖昌星引渡回国。
以上就是赖昌星案件中涉及到的国际公法的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