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林业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为规范XX林业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州、县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农业和科学技术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农业和科学技术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西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1年底在编在岗、所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共33个,即:15个局属事业单位和18个乡镇农技站、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二)实施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方法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五、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分配办法

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各单位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参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考核加分: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本年度内获得县、州、省、国家级科技奖的分别加2-5分,获得县、州、省、国家级先进表彰的分别加1-4分;县属单位工作人员主动要求调到乡镇站工作的,当年考核加5分。

借调(下派)工作人员考核:因工作需要,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抽调到局机关各股(室)工作的职工,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收取,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考核发放;县属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向乡镇站借用的,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随同本人转移到借入单位进行考核发放;由本系统借(抽)调其他部门工作的职工,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借入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考核发放;下派干部或新农村指导员绩效工资由乡镇和主管部门考核,原单位参照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收取及分配方法

(一)收取

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个职务层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数不一,差异较大。结合农业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实际,考虑到本局筹集奖励性绩效工资难度大。因此,决定每人每月从财政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照30%的比例收取。县农技推广中心(含局机关从局属单位借调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局财务股负责收取,局属各事业单位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收取。

(二)分配方法

1、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各单位每年年底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及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取其平均值作为该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值,用其收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乘以考核分值的百分比给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最高分值不超过100分。(如某职工年度扣取的绩效工资总额为1000元,其该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值为92分,则应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1000×0.92=92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有3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县或全乡农业生产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借调到县外工作的人员,原单位不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5)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6)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或病假超过3个月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以及各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经营创收部分资金,由各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七、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分管领导、局属各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内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抽取部分组成人员对全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考核一次,着重对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考核、指导、检查、监督绩效工资考核工作。

(二)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实施方案(试行),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及工作实际,年度生产责任目标,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相应的分配意见,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各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各单位考核分配方案一经通过,不得随意改动,如果在运行中发现有问题或显失公平,确需修改的,在未制定新方案并报审批前仍然要按上述程序考核通过。

(三)各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干部职工无异议,报送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备案并按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相关政策和纪律要求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本系统内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除按国家规定政策的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归并。

(二)本系统内各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局属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奖除外)。

(四)各单位考核工作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各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平稳实施。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起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林业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为规范XX林业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州、县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农业和科学技术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农业和科学技术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西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1年底在编在岗、所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共33个,即:15个局属事业单位和18个乡镇农技站、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二)实施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方法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五、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分配办法

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各单位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参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考核加分: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本年度内获得县、州、省、国家级科技奖的分别加2-5分,获得县、州、省、国家级先进表彰的分别加1-4分;县属单位工作人员主动要求调到乡镇站工作的,当年考核加5分。

借调(下派)工作人员考核:因工作需要,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抽调到局机关各股(室)工作的职工,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收取,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考核发放;县属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向乡镇站借用的,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随同本人转移到借入单位进行考核发放;由本系统借(抽)调其他部门工作的职工,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借入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考核发放;下派干部或新农村指导员绩效工资由乡镇和主管部门考核,原单位参照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收取及分配方法

(一)收取

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个职务层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数不一,差异较大。结合农业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实际,考虑到本局筹集奖励性绩效工资难度大。因此,决定每人每月从财政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照30%的比例收取。县农技推广中心(含局机关从局属单位借调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局财务股负责收取,局属各事业单位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收取。

(二)分配方法

1、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各单位每年年底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及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取其平均值作为该职工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值,用其收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乘以考核分值的百分比给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最高分值不超过100分。(如某职工年度扣取的绩效工资总额为1000元,其该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值为92分,则应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1000×0.92=92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有3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县或全乡农业生产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借调到县外工作的人员,原单位不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5)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6)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或病假超过3个月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以及各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经营创收部分资金,由各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七、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分管领导、局属各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内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抽取部分组成人员对全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考核一次,着重对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考核、指导、检查、监督绩效工资考核工作。

(二)局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实施方案(试行),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及工作实际,年度生产责任目标,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相应的分配意见,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各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各单位考核分配方案一经通过,不得随意改动,如果在运行中发现有问题或显失公平,确需修改的,在未制定新方案并报审批前仍然要按上述程序考核通过。

(三)各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干部职工无异议,报送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备案并按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相关政策和纪律要求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本系统内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除按国家规定政策的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归并。

(二)本系统内各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局属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奖除外)。

(四)各单位考核工作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各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平稳实施。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起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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