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目 录

文 本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 3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 3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 4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5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 5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 7 第八章 城市设计 ................................. 10

图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惠城外环路以南,

莞惠高速公路以北,惠大高速公路以西,惠大铁路以东的城市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24.17平方公里。

第二条 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

-2020年)》(报批稿)。

第三条 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文本是指规定规划强制

性内容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内容的规划图纸及相关表格。文本与图则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

第四条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

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的有关法律、政策、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

在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本规划由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调整,

必须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划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即日起,该地区

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八条 本片区发展目标为:依托高起点、高标准的惠州市体育文化中

心、惠州教育园区以及惠州数码园,将本片区发展成为集商业/商务中心、体育/文化中心、高等教育园区、城市住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一体的,服务于惠州市的综合新城。

第九条 本片区主要有五大发展功能,分别是:体育/文化、商务/商

业、城市住区、高等教育、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本片区的街坊及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地块编码采用两级编码方法,由编制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第十一条 本片区总共分为26个编制区(街坊),由448个地块组成。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

第十条

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十三条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体育、文化娱乐、商业、居住、教育、工业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则。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

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

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规划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

(1)一类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二类用地性质是指“经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三类用地性质是指“经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七条 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图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规划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限,容积率控制下限按

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

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条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为惠大高速公路、莞惠高速公

路、惠南大道、主1号路、主3号路(三环路南延段),各建设地块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图则。

第二十一条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六个等级:

(1)高速公路:惠大高速、莞惠高速,红线宽度控制60-80

米;

(2)快速路:惠南大道、四环路,红线宽度60米; (3)城市主干路:主1号路、主3号路(三环路南延段)、

主2号路、主4号路、6号路,红线宽36-60米,双向6~8车道;

(4)城市次干路:红线宽32—42米,双向4~6车道; (5)Ι级支路:联系各街坊及组团间的支路,红线宽18—32

米;

(6)Π级支路: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18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确定的Π级支路,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

改,但须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

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

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在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向主干路方向延

伸80米,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米及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的范围内,是禁止为机动车开口的路段。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

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二十四条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

则》(评审稿)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体育中心的配建车位根据举办体育赛事时的实际需求确定。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片区内设27处社会公共停车场,主要满足社会公共停车

需求,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社会公共停车场分

别位于1-08、1-21、2-08、3-03、3-07、3-11、4-11、4-25、4-29、6-04、6-09、6-11、7-03、7-07、7-16、7-19、8-03、8-12、8-14、9-02、9-06、9-15、10-11、11-05、12-02、13-06、21-33-2地块。

第二十六条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

专位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片区内的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的

位置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枢纽站及停

靠站。公交枢纽站共设9处,分别位于1-07-3、1-16、2-06、4-03-1、10-08、12-18、15-02、18-06、19-08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第二十九条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的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

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规划人口一定限度时,应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

第三十一条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见图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中为本片区及周边地区服务的交通设施、污水处理

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可在

专项规划中进行深化,在深化过程中确需对本规划确定的上述设施进行修改的,应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

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第三十四条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设施,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

整。

第三十五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7.1)

第八章 城市设计

第三十六条 本片区是惠州市重要的体育文化区,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

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充分利用本片区北部由金山湖经体育中心通往本片

区中部的生态休闲带状空间的自然地形特征,组织步行公共休闲活动带,突出公共活动空间形象和品质。

(2)加强对本片区中部公共休闲活动带的自然景观保护,

体现本地区在环境景观方面的整体性、连续性的特色。

第三十七条 本片区“主1号路、景观路沿线地区”是重要的城市门户区

域、“由金山湖经体育中心通往本片区中部的公共休闲活动带”是标志性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三十八条 本片区的道路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主1号线、景观路、主3号路等主要道路界面应注重

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 强调整体风格的

惠州市惠城区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件·文本

协调统一;

(2)城市道路应尽量保证路灯高度、造型等的统一和连

续;

(3)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

及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

第三十九条 本片区步行系统包括:地面步行道及由金山湖经体育中心

通往本片区中部的公共休闲活动带。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四十条 由金山湖经体育中心通往本片区中部的公共休闲活动带应

与相交的车行道实现分离,保证步行空间的连续性。

第四十一条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

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

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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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文 本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 3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 3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 4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 5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 5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 7 第八章 城市设计 ................................. 10

图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惠城外环路以南,

莞惠高速公路以北,惠大高速公路以西,惠大铁路以东的城市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24.17平方公里。

第二条 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

-2020年)》(报批稿)。

第三条 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文本是指规定规划强制

性内容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内容的规划图纸及相关表格。文本与图则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

第四条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

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的有关法律、政策、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

在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本规划由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调整,

必须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划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即日起,该地区

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八条 本片区发展目标为:依托高起点、高标准的惠州市体育文化中

心、惠州教育园区以及惠州数码园,将本片区发展成为集商业/商务中心、体育/文化中心、高等教育园区、城市住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一体的,服务于惠州市的综合新城。

第九条 本片区主要有五大发展功能,分别是:体育/文化、商务/商

业、城市住区、高等教育、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本片区的街坊及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地块编码采用两级编码方法,由编制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第十一条 本片区总共分为26个编制区(街坊),由448个地块组成。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

第十条

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十三条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体育、文化娱乐、商业、居住、教育、工业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则。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

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

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规划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

(1)一类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2)二类用地性质是指“经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三类用地性质是指“经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七条 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图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规划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限,容积率控制下限按

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

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条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为惠大高速公路、莞惠高速公

路、惠南大道、主1号路、主3号路(三环路南延段),各建设地块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图则。

第二十一条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六个等级:

(1)高速公路:惠大高速、莞惠高速,红线宽度控制60-80

米;

(2)快速路:惠南大道、四环路,红线宽度60米; (3)城市主干路:主1号路、主3号路(三环路南延段)、

主2号路、主4号路、6号路,红线宽36-60米,双向6~8车道;

(4)城市次干路:红线宽32—42米,双向4~6车道; (5)Ι级支路:联系各街坊及组团间的支路,红线宽18—32

米;

(6)Π级支路: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18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确定的Π级支路,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

改,但须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

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

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在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向主干路方向延

伸80米,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米及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的范围内,是禁止为机动车开口的路段。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

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二十四条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

则》(评审稿)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体育中心的配建车位根据举办体育赛事时的实际需求确定。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片区内设27处社会公共停车场,主要满足社会公共停车

需求,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社会公共停车场分

别位于1-08、1-21、2-08、3-03、3-07、3-11、4-11、4-25、4-29、6-04、6-09、6-11、7-03、7-07、7-16、7-19、8-03、8-12、8-14、9-02、9-06、9-15、10-11、11-05、12-02、13-06、21-33-2地块。

第二十六条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

专位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片区内的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的

位置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枢纽站及停

靠站。公交枢纽站共设9处,分别位于1-07-3、1-16、2-06、4-03-1、10-08、12-18、15-02、18-06、19-08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第二十九条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的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

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规划人口一定限度时,应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

第三十一条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见图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中为本片区及周边地区服务的交通设施、污水处理

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可在

专项规划中进行深化,在深化过程中确需对本规划确定的上述设施进行修改的,应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

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第三十四条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设施,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

整。

第三十五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7.1)

第八章 城市设计

第三十六条 本片区是惠州市重要的体育文化区,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

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充分利用本片区北部由金山湖经体育中心通往本片

区中部的生态休闲带状空间的自然地形特征,组织步行公共休闲活动带,突出公共活动空间形象和品质。

(2)加强对本片区中部公共休闲活动带的自然景观保护,

体现本地区在环境景观方面的整体性、连续性的特色。

第三十七条 本片区“主1号路、景观路沿线地区”是重要的城市门户区

域、“由金山湖经体育中心通往本片区中部的公共休闲活动带”是标志性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三十八条 本片区的道路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主1号线、景观路、主3号路等主要道路界面应注重

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 强调整体风格的

惠州市惠城区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件·文本

协调统一;

(2)城市道路应尽量保证路灯高度、造型等的统一和连

续;

(3)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

及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

第三十九条 本片区步行系统包括:地面步行道及由金山湖经体育中心

通往本片区中部的公共休闲活动带。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四十条 由金山湖经体育中心通往本片区中部的公共休闲活动带应

与相交的车行道实现分离,保证步行空间的连续性。

第四十一条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

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

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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