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外贸票据的具体内容-单证员考试-考试大

(一)出票 制度 。

出票是指 汇票 、 本票 、 支票 的出票人按照票据 法规 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 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汇票 、 本票 、 支票 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 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 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 托收 款背书等,这 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生票 据上的效力。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票据上记载这 些事项的,票据无效。

(二)背书 制度 。

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 托收 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票据 法规 定转让背书 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 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 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

(三)承兑制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 规定 ,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 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票据法 规定 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欠缺记载的, 承兑无效。

(四)保证制度。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征制度适用于汇票、本票,票据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 上的所为的-种票据行为。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果承 担保证责任。

(五)付款制度。

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名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广义的付款除包括狭义的付款外,还 包括偿还义务人的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前付款的,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 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迫索权,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 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丧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给持票人付款。

(六)追索权制度。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 权实际上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设立追索权制度,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 金额是十分必要的。

(一)出票 制度 。

出票是指 汇票 、 本票 、 支票 的出票人按照票据 法规 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 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汇票 、 本票 、 支票 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 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 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 托收 款背书等,这 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生票 据上的效力。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票据上记载这 些事项的,票据无效。

(二)背书 制度 。

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 托收 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票据 法规 定转让背书 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 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 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

(三)承兑制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 规定 ,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 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票据法 规定 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欠缺记载的, 承兑无效。

(四)保证制度。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征制度适用于汇票、本票,票据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 上的所为的-种票据行为。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果承 担保证责任。

(五)付款制度。

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名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广义的付款除包括狭义的付款外,还 包括偿还义务人的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前付款的,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 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迫索权,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 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丧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给持票人付款。

(六)追索权制度。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 权实际上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设立追索权制度,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 金额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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