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届开封新区优秀
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各区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科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实施“五大攻坚战”、实现“五个翻番”、促进开封新区快速崛起,进一步推动开封新区“十二五”人才规划建设,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和激励在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学技术推广与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经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开展第一届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将长期工作在工业、农业、科研、教育、卫生、国防等行业和领域生产第一线、技术最前沿,为新区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作为重点推荐对象。
二、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见附件2,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对拟推荐人选,必须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各推荐单位要按照《办法》中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分配指标进行推荐。
四、申报材料
1、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材料。要求事例突出,简明扼要,字数不超过800字(一式四份,A4纸打印,并备报电子版)。
2、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呈报审批表一式四份,A4纸打印。
3、主要科研成果、著作、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原件(验证后退回),同时备复印件(一式四份,A4纸复印),内容较多者要列具清单一份。
4、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对象征求意见表一份,A4纸。
五、请各推荐单位于2012年7月5日前,将推荐的候选人参评材料报送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建业大宏城市花园38号楼6楼653室
联 系 人:朱文杰 联系电话:[1**********]
附:1.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3.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4.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对象征求意见表
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
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6月23日
中共开封新区工委 开封新区管委会
关于成立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非公有制企业:
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张松文 开封新区常务副书记
副组长:范西荣 开封新区常委、管委会副主任 刘 芳 开封新区常委、组织部部长
成员:王新璟 开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克勤 开封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局长 刘建强 开封新区农林牧机局局长 刘向阳 开封新区卫生局局长
杨国敏 开封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姚金波 开封新区科学技术局长 付瑞豪 开封新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事务。
中共开封新区工委
开封新区管委会
附件2:
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为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激励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更好地为开封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建立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定名为:“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区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时间: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在区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表彰。
第五条 表彰名额:每次“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人数不超过30名,同时从中产生“十佳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推荐:科协会所属新区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乡镇场办事处科协按规定程序推荐“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第七条 评审:在区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协。
第八条 审批: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
第九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授权区科协办公室,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或追授“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十一条 “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者除外)。
第十二条 “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第一届开封新区优秀
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各区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科协: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实施“五大攻坚战”、实现“五个翻番”、促进开封新区快速崛起,进一步推动开封新区“十二五”人才规划建设,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和激励在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学技术推广与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经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开展第一届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将长期工作在工业、农业、科研、教育、卫生、国防等行业和领域生产第一线、技术最前沿,为新区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作为重点推荐对象。
二、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见附件2,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对拟推荐人选,必须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各推荐单位要按照《办法》中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分配指标进行推荐。
四、申报材料
1、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材料。要求事例突出,简明扼要,字数不超过800字(一式四份,A4纸打印,并备报电子版)。
2、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呈报审批表一式四份,A4纸打印。
3、主要科研成果、著作、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原件(验证后退回),同时备复印件(一式四份,A4纸复印),内容较多者要列具清单一份。
4、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对象征求意见表一份,A4纸。
五、请各推荐单位于2012年7月5日前,将推荐的候选人参评材料报送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建业大宏城市花园38号楼6楼653室
联 系 人:朱文杰 联系电话:[1**********]
附:1.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3.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4.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对象征求意见表
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
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6月23日
中共开封新区工委 开封新区管委会
关于成立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非公有制企业:
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张松文 开封新区常务副书记
副组长:范西荣 开封新区常委、管委会副主任 刘 芳 开封新区常委、组织部部长
成员:王新璟 开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克勤 开封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局长 刘建强 开封新区农林牧机局局长 刘向阳 开封新区卫生局局长
杨国敏 开封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姚金波 开封新区科学技术局长 付瑞豪 开封新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事务。
中共开封新区工委
开封新区管委会
附件2:
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为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激励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更好地为开封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建立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定名为:“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区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时间: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在区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表彰。
第五条 表彰名额:每次“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人数不超过30名,同时从中产生“十佳开封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推荐:科协会所属新区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乡镇场办事处科协按规定程序推荐“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第七条 评审:在区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协。
第八条 审批: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
第九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授权区科协办公室,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或追授“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十一条 “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者除外)。
第十二条 “新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