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
[案例1]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10%+500×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500)×10%
+500×5%=45(元)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2]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万×(1-20%)×10%=6.4万元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
人所得为:8万×(1-20%)×10%-0.64万元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
[案例3]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12月份应纳税额=(1
200+1500-8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4]
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
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通过净收入支
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
[案例5] 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
某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
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2500-800)×20%=340元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
从而逃避税收。
[案例6] 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
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某可得13000元。
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13000×(1-20%)×20%×70%=1456元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2600-800)×20%×70%=252元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
元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案例7] 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
税额为:
(1600-800)×20%×70%×5=560元 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案例8] 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
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
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案例9]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
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
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
[案例10]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
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万×10=660万元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一15万) ×33%=61.05万元
实际税负为:61.05万十200万×100%=30.5%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万×l0=610.5万元
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降为30.5%)。
[案例2]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泣和产量表如下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年 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 计 466,000 4,66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一)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1.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2.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税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3.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4.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5.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二)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4(元)
4.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816×33%=16,769.2(元)
5.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6=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20961.6+18,865.4+25,154+16,769.2+15,930.7=97,680.9(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直线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直线折旧率=2×1/5×100%=40%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2. 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33%=31,046.4(元)
4.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5. 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四) 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1. 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43,334×33%=14,300.2(元)
2. 第二年折旧额为:
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4=4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44,667×33%=14,740.1(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4. 第四年折旧额为:
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57,334×33%=18,920.2(元)
5. 第五年折旧额为:
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4=6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64,667×33%=21,340.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300.2+14,739.6+28,380+18,920+21,340=97680(元)
可以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用下列表格列示: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单位:元
年 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
第二年 18,480 18,865.4 15,444 14,740.1
第三年 28,380 25,154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 21,634.8 18,920.2
第五年 13,860 15,930.7 20,314.8 21,340.1
总 计 97,680 97,680.9 97,680 97,680.6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
9,240元,和总和法下第一缴纳税款为14,300.2元,而直线法下则需缴纳21,780元.还可以通过把多年的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进行累计,比较应纳税额现值大小(大题略)。
从上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个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但了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折旧法大量地进行避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案例3]
某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1996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具体见下表),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我国税法规定,年利润额小于10万元的,适用27%的比例税率;年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的比例率。 1996年 摘要 收入 发出 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1 1 期初余额 0 0 0
1 3 购入 12000 13 156000
3 4 购入 12000 17 204000
5 2 购入 5000 20 100000
7 1 购入 18000 19 342000
9 2 购入 10000 18 180000
11 1 购入 12000 20 24000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 企业采用不同的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一) 先进先出法:
1. 材料费用为:
13元/件×10000件=130000元
2. 成本总额为:
130000元+10000件×10元/件=230000元
3. 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 利润额为:
370000元-230000元=140000元>100000元
5.应纳税额为:
140000元×33%=46200元
(二) 后进先生法:
1. 材料费用为:
20元/件×10000件=200000万元
2. 成本总额为: 200000元+10元/件×10000件=300000元
3. 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 利润额为:
370000元-300000元=7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70000元×27%=18900元
(三) 加权平均法:
1. 单位位材料购入价为:
[(12000×13)+(12000×17)十(5000×20)十
(18000×19)+(10000×18)+(12000×20)]÷(120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 =17.71元/件 材料费用为:
17.71元/件×10000件=177100元
2. 成本总额为:
177100+10元/件×10000件=277100元
3. 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77100元=929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92900元×27%=25083元
显然,先进先比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都比较高,后进先出法则使企业税负最低。这是由于企业先购入材料单价较低,从而使材料费用较低,企业利润额增加。同时,也可以看出,由于企业利润额在10万元左右,灵活运用适当的材料核算方法,可使企业享受较低税率(27%)。
[案例4] 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3年开办的台商独资企业。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均由台湾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的第1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亏损四万元。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耗用材料为
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分摊的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双鞋L65美元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
在企业无法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决定采用
销售收入=(1223125.19+34576.17)/(1-5%)=1323896.17(元)
公司应实现利润66194.81元。可见该公司第一年并未亏损,而是获利,应当缴纳所得税。
[案例5]某纺织有限公司系由台湾A公司通过其在香港举办的B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公司投资额为210.6万美元。企业自1990年5月开业以来,长期亏损,至1992年底累计亏损115342.12元,1993年企业账面微利30683.65元,尚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企业报表、费用凭证及管理费用账薄的数字发现,企业1993年度账上列支管理费用64928.46美元,折合人民币340620.73元,为支付给台湾A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经测算,支付该笔利息的年利率为12%,而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显然公司列支利息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属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鉴于企业到期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其提供的有关举证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列支的这笔利息按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1. 贷款金额=64928.46十12%=541070.50(美元)
2.正常利率支付利息=541070.5×8%=43285.64美元×5.2461=227080.79元
3. 调整费用同时调增利润:
340620.73-227080.79=113539.94元
4. 调整后企业1993年度利润为:
30683.65+113539.94=144223.59元
5. 弥补开业至1992年底的累计亏损115342.12元后,尚有利润:
144223.59-115342.12-28881.47元
可见1993年为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案例6]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但经税务人员查证,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国外母公司的作法,从而减少了应纳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我国的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有很大损害,必须实行有效的反避税。
[案例7]企业A和企业B为我国国内的关联企业,A企业所得额为45000元,B企业所得额为80000元。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27%=1215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27%=2160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12150+21600-337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3750/(45000+80000)×100%=27%
假设,企业A和企业B采用一定手段,使利润转移,企业A向企业B转移了15000元利润。 此时,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15000)×18%=540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15000)×27%=256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5400+25650=310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1050/(30000+95000)×100%=24.8%
可见,在存在差别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轻了税负。
[案例8]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A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提税率为20%,那么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为:
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20万-100万-800万×10%=40万元
该制衣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万×33%=13.2万元
香港A公司应纳利息预提税=(800万×10%)×20%=16万元
13.2万十16万=29.2万元
如果A公司不是以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为: [总收入-扣除费用-500]×10%+500×5%=[(2300-800)-500×10%+500×5%]=(220万-100
万)×33%=39.6万元
两次计算所得税差额为:39.6万-29.2万=10.4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9]某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期为20年。外方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企业在刚开始的10年内要付给外方本息450万美元,后10年每年向外方支付利润25万美元。
显然,因为外方在前10年就将本息全部收回,双方合作实际已不存在。但作为合资双方而言,名义上的合作仍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一部分税收。
2008年1月,2007年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将开始个税申报。纳税人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申报制度让不少人提高了避税意识。实际上,做好个人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属于个人理财范围。
这位专业人士表示,目前进行合理避税有几种方式,一是利用税基和税率的不同进行避税。由于现在我们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比如员工可以将某些收入让单位以福利费的形式直接扣除,这样工资就会减少,适用税率就低。
二是将年薪改为月薪,或者将年终奖金分到每月发放,比如年薪30多万元的员工,一次性领取适用的最高税率为45%,但是要改为月薪,每个月大概只需要交25%的税。对于不少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如果分摊到更多的月份,对个人来说可以节省不少。
三是进行一些免税的投资,比如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股票型、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属免税;还有国债、教育储蓄、一些保险利息收入。如果个人在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考虑税收这个因素,将会是不错的理财方式。
四是公积金免税,只要每月实际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何合理避税?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 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7、从销售下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合理避税最关键的问题是财会人员的执业水平,这是避税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财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执业水平包括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避税筹划的空间由以下构成:
1、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 利用可选择性的会计方法,
3、 从中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 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
5、 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可见,成功的避税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因此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具有对 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才能保证避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良好的业务水平是避税筹划成功的另一基本要件。良好的业务水平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 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执业人员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相当精通外,还应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执业人员能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
税事项,如涉税环节、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客观情况设计有效的操作方案。
财会人员应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将我国税收筹划由浅层次引向深层次、由初级阶段推向高级阶段。
合法性是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但在会计实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的公司老总对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避税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的公司老总希望将背离税收立法宗旨的避税行为通过筹划方案合法化;还有的公司老总要求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以上各种情况,财会人员必须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决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和保住自己的饭碗而放弃原则,迁就公司,更不能受某些利益驱动,屈从于公司老总的压力。 坚持合法原则,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避税筹划的全过程。只要有税收,避税的存在就不可避免,这不是一个国家才有的现象,而是常常带有国际性质的现象。但是,作为纳税人开展避税活动,必须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绝不能把避税变成了偷税或漏税。只有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才能实现成功的合理避税、合法纳税。
一、纳税人合理避税的首要条件
⑴、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并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总体上保证自身的经济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
⑵、纳税人应该对税法和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是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知晓税收管理中固有的缺陷和漏洞。
⑶、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的避税行为花费代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合理避税应该请有关专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这是需要支付代价的。
二、纳税人合理避税的基本条件
1、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须要了解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企业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务待遇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避税筹划方案。
②、财务情况。
企业避税筹划是要合理和合法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和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和合法的企业避税计划。
③、投资意向。
投资有时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同规模的投资额有时又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投资额往往与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很大关系,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待遇和优惠政策有时往往悬殊很大,对企业避税筹划的影响至关重要。
④、对风险的态度。
不同风格的企业领导对避税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开拓型领导人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风险去节减最多税额,稳健型领导人则往往希望在最小风险的情况下节减税额。了解不同企业对风险的态度,就可以制定出更符合企业要求的避税计划。
⑤、企业纳税情况。
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的有关纳税情况,尤其是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对制定企业将来的避税计划会有很大 帮助。
2、了解企业法人代表的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须要了解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年龄情况, ②、婚姻状况, ③、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员情况,
④、财务收支情况, ⑤、个人资产及其投资情况。
3、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无论是外部避税筹划人还是内部避税筹划人,都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这些资料可以: ①、通过税务机关获取免费的税收法规资料,
②、通过图书馆查询政府机关有关政策,
③、通过电子网站搜集和查询相关资料,
④、通过订阅和购买相关机构发行的专业刊物及出版物,
⑤、通过与中介机构、税务机关等的合作取得必要的内部资料。
4、避税计划的制定
避税筹划人在制定避税计划时,必须指明避税的具体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和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在避税计划上一一列出,同时还必须将影响避税的正反两方面因素、将来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因素附在避税计划上。
5、避税计划的选择与实施
一项税务事件的避税方案可能不只一个,因此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避税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选择节俭税收更多或可得到更大财务利益的避税计划;
②、选择避税成本更低的避税计划;
③、选择执行更便利的避税计划。
筛选出了最优的避税计划以后,就可从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及时地注意信息反馈,以便能够加以控制和修订。
三、合法合理避税
纳税人在投资时如何合法合理避税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选择不同2、 行业进行投资而3、 减少税负。
税法中对于不同行业的税负是区别对待的,有的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条件,有的行业却有大量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就可以避重就轻,选择税负轻的行业来避税。
4、 选择不同5、 性质的企业进行投资以减少税负。
在我国的税法及具体执行中,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普通企业和股份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一致,一般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又有所区别。通常,外商企业有着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比普通企业具有税收减免政策。
6、 选择不同7、 地点投资来减少税收负担。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就比内地企业享有众多的税收优惠,所以其税收负担要轻得多。
合理避税实操技巧及特例分析
讲座简介:纳税筹划旨在帮助纳税人(法人或自然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我国加入WTO的新环境下,在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实施背景下,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观念日益加强,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一套可供参考的理论提示。为此,博天人才市场培训中心特邀请资深税务专家,以实例入手,讲解新形势下的纳税筹划实操技巧,提高企业合理避税的能力。
案例分析:
应税项目定价的避税案例
● A企业向B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价2000万元款,其中:设备1500万元,专有技术 费500万元
●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 纳税筹划:在合同中多计设备费,少计专有技术转让费,可节省此项营业税
资产评估增值避税案例
● 某房产账面净值500万元,评估后增值50%,评估价值为75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
● 每年可多提折旧=250÷10=25万元
● 每年可少纳所得税=25×33%=8.25万元
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 某科技公司2002年7月开业,当年实现利润应纳税5万元,2003年预计可实现利润200万元 ● 选择当年为免税期,则当年不交所得税5万元,第二年应交税66万元
● 选择第二年为免税期,则可节税61万元
外资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再投资源共享退税避税案例
●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做法
● 二免三减的避税筹划
亏损弥补筹划案例
A公司年度所得额资料为:97年-2,98年1,99年-10,2000年-5,2001年-8万元,2002年25万元 ● 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25-2+1-10-5-8=1万元
● 2002年应纳税额=1×18%=1800元
● 本年度利润小天前5年的亏损时,继续补亏损不纳税.如2001年23万元,则尚有1万元留底
● 本年度继续亏损,则当年不纳税,和前4年的亏损一起留下年抵扣.如2002年亏损3万元
● 可留抵的亏损额=10+5+8+3=26万元
● 97年亏损未抵扣已超过五年,不能抵扣.
内资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资产评估增值避税案例
● 亏损弥补筹划案例
● 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再投资退税避税案例
● 某合资企业,外方将2002年投资所得的税后利润150万元,于2003年8月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助 15年,适用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 如果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享受退税100%的优惠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做法
对企业来说,判断是否是居民纳各人的标准是:总部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在大陆,即为居民纳税人,必须将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全额纳税
避税做法
● 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区
● 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的联系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分产供销申报避税案例
● 工资化福利的避税案例
● 工资化劳务报酬的避税案例
再投资纳税筹划方法
在设立外资企业或再投资时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这样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如下: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免二减三优惠的避税策略 ● 推迟获利年度
● 开业当年获利的,如果实际获利月份不超过6个,则可向税务申请将获利年度推迟一年
● 从获年度开始后三年,尽可能利用会计权责发生制、推迟折旧等方法将减半税收后三年的利润提前到免 税期内实现.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筹划案例
公司8月份销售空调1000台,不含税销售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劲23.4万元.
● 不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 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
● 二者相比可节税=5.9-3.2=2.7万元
. 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比率和基数(不超过当地最高限额)并由个人担负的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是可以免两税(税前扣除)的。
2. 工伤险只是有单位负担,也是税前扣除的。
3. 提高公积金的基数,缴存比率控制在24%以内(个人12%,单位12%),通过合理的缴存公积金避个税。
4. 根据国税总局的最新规定,单位承担的车补(以票据报销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或者干脆让员工拿发票报销抵工资,企业直接进管理费。
和对方公司协商一下,用工资的形式给你发放一部分,然后你找一些发票来,以报销的形式领取一部分,再提供其他人的身份证件,以他人的名义从对方公司领取工资,再领取一部分。这样操作,应该可以省下很多税金,不过这样做会被税务局查的,所以一定要谨慎操作,不能有破绽。
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
[案例1]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10%+500×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500)×10%
+500×5%=45(元)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2]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万×(1-20%)×10%=6.4万元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
人所得为:8万×(1-20%)×10%-0.64万元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
[案例3]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12月份应纳税额=(1
200+1500-8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4]
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
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通过净收入支
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
[案例5] 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
某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
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2500-800)×20%=340元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
从而逃避税收。
[案例6] 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
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某可得13000元。
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13000×(1-20%)×20%×70%=1456元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2600-800)×20%×70%=252元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
元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案例7] 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
税额为:
(1600-800)×20%×70%×5=560元 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案例8] 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
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
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案例9]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
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
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
[案例10]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
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万×10=660万元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一15万) ×33%=61.05万元
实际税负为:61.05万十200万×100%=30.5%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万×l0=610.5万元
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降为30.5%)。
[案例2]
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泣和产量表如下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年 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 计 466,000 4,66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一)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1.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2.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税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3.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4.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5.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二)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4(元)
4.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816×33%=16,769.2(元)
5.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6=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20961.6+18,865.4+25,154+16,769.2+15,930.7=97,680.9(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直线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直线折旧率=2×1/5×100%=40%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2. 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33%=31,046.4(元)
4.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5. 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四) 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1. 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43,334×33%=14,300.2(元)
2. 第二年折旧额为:
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4=4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44,667×33%=14,740.1(元)
3. 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4. 第四年折旧额为:
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为:57,334×33%=18,920.2(元)
5. 第五年折旧额为:
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4=64,667(元)
应纳所得税为:64,667×33%=21,340.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300.2+14,739.6+28,380+18,920+21,340=97680(元)
可以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用下列表格列示: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单位:元
年 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
第二年 18,480 18,865.4 15,444 14,740.1
第三年 28,380 25,154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 21,634.8 18,920.2
第五年 13,860 15,930.7 20,314.8 21,340.1
总 计 97,680 97,680.9 97,680 97,680.6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
9,240元,和总和法下第一缴纳税款为14,300.2元,而直线法下则需缴纳21,780元.还可以通过把多年的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进行累计,比较应纳税额现值大小(大题略)。
从上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个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但了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折旧法大量地进行避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案例3]
某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每年须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材料。1996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具体见下表),并在该年售出了10000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我国税法规定,年利润额小于10万元的,适用27%的比例税率;年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的比例率。 1996年 摘要 收入 发出 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1 1 期初余额 0 0 0
1 3 购入 12000 13 156000
3 4 购入 12000 17 204000
5 2 购入 5000 20 100000
7 1 购入 18000 19 342000
9 2 购入 10000 18 180000
11 1 购入 12000 20 24000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 企业采用不同的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一) 先进先出法:
1. 材料费用为:
13元/件×10000件=130000元
2. 成本总额为:
130000元+10000件×10元/件=230000元
3. 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 利润额为:
370000元-230000元=140000元>100000元
5.应纳税额为:
140000元×33%=46200元
(二) 后进先生法:
1. 材料费用为:
20元/件×10000件=200000万元
2. 成本总额为: 200000元+10元/件×10000件=300000元
3. 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 利润额为:
370000元-300000元=700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70000元×27%=18900元
(三) 加权平均法:
1. 单位位材料购入价为:
[(12000×13)+(12000×17)十(5000×20)十
(18000×19)+(10000×18)+(12000×20)]÷(120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 =17.71元/件 材料费用为:
17.71元/件×10000件=177100元
2. 成本总额为:
177100+10元/件×10000件=277100元
3. 销售收入为:
37元/件×10000件=370000元
4.利润额为:
370000元-277100元=92900元
5.应纳所得税额为:
92900元×27%=25083元
显然,先进先比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都比较高,后进先出法则使企业税负最低。这是由于企业先购入材料单价较低,从而使材料费用较低,企业利润额增加。同时,也可以看出,由于企业利润额在10万元左右,灵活运用适当的材料核算方法,可使企业享受较低税率(27%)。
[案例4] 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3年开办的台商独资企业。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均由台湾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的第1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亏损四万元。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耗用材料为
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分摊的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双鞋L65美元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
在企业无法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决定采用
销售收入=(1223125.19+34576.17)/(1-5%)=1323896.17(元)
公司应实现利润66194.81元。可见该公司第一年并未亏损,而是获利,应当缴纳所得税。
[案例5]某纺织有限公司系由台湾A公司通过其在香港举办的B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公司投资额为210.6万美元。企业自1990年5月开业以来,长期亏损,至1992年底累计亏损115342.12元,1993年企业账面微利30683.65元,尚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企业报表、费用凭证及管理费用账薄的数字发现,企业1993年度账上列支管理费用64928.46美元,折合人民币340620.73元,为支付给台湾A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经测算,支付该笔利息的年利率为12%,而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显然公司列支利息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属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鉴于企业到期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其提供的有关举证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列支的这笔利息按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1. 贷款金额=64928.46十12%=541070.50(美元)
2.正常利率支付利息=541070.5×8%=43285.64美元×5.2461=227080.79元
3. 调整费用同时调增利润:
340620.73-227080.79=113539.94元
4. 调整后企业1993年度利润为:
30683.65+113539.94=144223.59元
5. 弥补开业至1992年底的累计亏损115342.12元后,尚有利润:
144223.59-115342.12-28881.47元
可见1993年为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案例6]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但经税务人员查证,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国外母公司的作法,从而减少了应纳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我国的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有很大损害,必须实行有效的反避税。
[案例7]企业A和企业B为我国国内的关联企业,A企业所得额为45000元,B企业所得额为80000元。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27%=1215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27%=2160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12150+21600-337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3750/(45000+80000)×100%=27%
假设,企业A和企业B采用一定手段,使利润转移,企业A向企业B转移了15000元利润。 此时,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15000)×18%=540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15000)×27%=256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5400+25650=310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1050/(30000+95000)×100%=24.8%
可见,在存在差别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轻了税负。
[案例8]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A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提税率为20%,那么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为:
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20万-100万-800万×10%=40万元
该制衣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万×33%=13.2万元
香港A公司应纳利息预提税=(800万×10%)×20%=16万元
13.2万十16万=29.2万元
如果A公司不是以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为: [总收入-扣除费用-500]×10%+500×5%=[(2300-800)-500×10%+500×5%]=(220万-100
万)×33%=39.6万元
两次计算所得税差额为:39.6万-29.2万=10.4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9]某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期为20年。外方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企业在刚开始的10年内要付给外方本息450万美元,后10年每年向外方支付利润25万美元。
显然,因为外方在前10年就将本息全部收回,双方合作实际已不存在。但作为合资双方而言,名义上的合作仍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一部分税收。
2008年1月,2007年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将开始个税申报。纳税人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申报制度让不少人提高了避税意识。实际上,做好个人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属于个人理财范围。
这位专业人士表示,目前进行合理避税有几种方式,一是利用税基和税率的不同进行避税。由于现在我们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比如员工可以将某些收入让单位以福利费的形式直接扣除,这样工资就会减少,适用税率就低。
二是将年薪改为月薪,或者将年终奖金分到每月发放,比如年薪30多万元的员工,一次性领取适用的最高税率为45%,但是要改为月薪,每个月大概只需要交25%的税。对于不少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如果分摊到更多的月份,对个人来说可以节省不少。
三是进行一些免税的投资,比如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股票型、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属免税;还有国债、教育储蓄、一些保险利息收入。如果个人在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考虑税收这个因素,将会是不错的理财方式。
四是公积金免税,只要每月实际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何合理避税?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 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7、从销售下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合理避税最关键的问题是财会人员的执业水平,这是避税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财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执业水平包括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避税筹划的空间由以下构成:
1、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 利用可选择性的会计方法,
3、 从中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 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
5、 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可见,成功的避税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因此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具有对 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才能保证避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良好的业务水平是避税筹划成功的另一基本要件。良好的业务水平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 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执业人员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相当精通外,还应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执业人员能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
税事项,如涉税环节、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客观情况设计有效的操作方案。
财会人员应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将我国税收筹划由浅层次引向深层次、由初级阶段推向高级阶段。
合法性是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但在会计实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的公司老总对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避税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的公司老总希望将背离税收立法宗旨的避税行为通过筹划方案合法化;还有的公司老总要求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以上各种情况,财会人员必须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决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和保住自己的饭碗而放弃原则,迁就公司,更不能受某些利益驱动,屈从于公司老总的压力。 坚持合法原则,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避税筹划的全过程。只要有税收,避税的存在就不可避免,这不是一个国家才有的现象,而是常常带有国际性质的现象。但是,作为纳税人开展避税活动,必须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绝不能把避税变成了偷税或漏税。只有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才能实现成功的合理避税、合法纳税。
一、纳税人合理避税的首要条件
⑴、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并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总体上保证自身的经济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
⑵、纳税人应该对税法和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是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知晓税收管理中固有的缺陷和漏洞。
⑶、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的避税行为花费代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合理避税应该请有关专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这是需要支付代价的。
二、纳税人合理避税的基本条件
1、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须要了解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企业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务待遇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避税筹划方案。
②、财务情况。
企业避税筹划是要合理和合法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和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和合法的企业避税计划。
③、投资意向。
投资有时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同规模的投资额有时又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投资额往往与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很大关系,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待遇和优惠政策有时往往悬殊很大,对企业避税筹划的影响至关重要。
④、对风险的态度。
不同风格的企业领导对避税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开拓型领导人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风险去节减最多税额,稳健型领导人则往往希望在最小风险的情况下节减税额。了解不同企业对风险的态度,就可以制定出更符合企业要求的避税计划。
⑤、企业纳税情况。
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的有关纳税情况,尤其是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对制定企业将来的避税计划会有很大 帮助。
2、了解企业法人代表的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须要了解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年龄情况, ②、婚姻状况, ③、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员情况,
④、财务收支情况, ⑤、个人资产及其投资情况。
3、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无论是外部避税筹划人还是内部避税筹划人,都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这些资料可以: ①、通过税务机关获取免费的税收法规资料,
②、通过图书馆查询政府机关有关政策,
③、通过电子网站搜集和查询相关资料,
④、通过订阅和购买相关机构发行的专业刊物及出版物,
⑤、通过与中介机构、税务机关等的合作取得必要的内部资料。
4、避税计划的制定
避税筹划人在制定避税计划时,必须指明避税的具体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和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在避税计划上一一列出,同时还必须将影响避税的正反两方面因素、将来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因素附在避税计划上。
5、避税计划的选择与实施
一项税务事件的避税方案可能不只一个,因此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避税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选择节俭税收更多或可得到更大财务利益的避税计划;
②、选择避税成本更低的避税计划;
③、选择执行更便利的避税计划。
筛选出了最优的避税计划以后,就可从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及时地注意信息反馈,以便能够加以控制和修订。
三、合法合理避税
纳税人在投资时如何合法合理避税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选择不同2、 行业进行投资而3、 减少税负。
税法中对于不同行业的税负是区别对待的,有的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条件,有的行业却有大量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就可以避重就轻,选择税负轻的行业来避税。
4、 选择不同5、 性质的企业进行投资以减少税负。
在我国的税法及具体执行中,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普通企业和股份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一致,一般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又有所区别。通常,外商企业有着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比普通企业具有税收减免政策。
6、 选择不同7、 地点投资来减少税收负担。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就比内地企业享有众多的税收优惠,所以其税收负担要轻得多。
合理避税实操技巧及特例分析
讲座简介:纳税筹划旨在帮助纳税人(法人或自然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我国加入WTO的新环境下,在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实施背景下,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观念日益加强,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一套可供参考的理论提示。为此,博天人才市场培训中心特邀请资深税务专家,以实例入手,讲解新形势下的纳税筹划实操技巧,提高企业合理避税的能力。
案例分析:
应税项目定价的避税案例
● A企业向B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价2000万元款,其中:设备1500万元,专有技术 费500万元
●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 纳税筹划:在合同中多计设备费,少计专有技术转让费,可节省此项营业税
资产评估增值避税案例
● 某房产账面净值500万元,评估后增值50%,评估价值为75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
● 每年可多提折旧=250÷10=25万元
● 每年可少纳所得税=25×33%=8.25万元
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 某科技公司2002年7月开业,当年实现利润应纳税5万元,2003年预计可实现利润200万元 ● 选择当年为免税期,则当年不交所得税5万元,第二年应交税66万元
● 选择第二年为免税期,则可节税61万元
外资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再投资源共享退税避税案例
●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做法
● 二免三减的避税筹划
亏损弥补筹划案例
A公司年度所得额资料为:97年-2,98年1,99年-10,2000年-5,2001年-8万元,2002年25万元 ● 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25-2+1-10-5-8=1万元
● 2002年应纳税额=1×18%=1800元
● 本年度利润小天前5年的亏损时,继续补亏损不纳税.如2001年23万元,则尚有1万元留底
● 本年度继续亏损,则当年不纳税,和前4年的亏损一起留下年抵扣.如2002年亏损3万元
● 可留抵的亏损额=10+5+8+3=26万元
● 97年亏损未抵扣已超过五年,不能抵扣.
内资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资产评估增值避税案例
● 亏损弥补筹划案例
● 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再投资退税避税案例
● 某合资企业,外方将2002年投资所得的税后利润150万元,于2003年8月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助 15年,适用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 如果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享受退税100%的优惠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做法
对企业来说,判断是否是居民纳各人的标准是:总部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在大陆,即为居民纳税人,必须将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全额纳税
避税做法
● 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区
● 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的联系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分产供销申报避税案例
● 工资化福利的避税案例
● 工资化劳务报酬的避税案例
再投资纳税筹划方法
在设立外资企业或再投资时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这样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如下: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免二减三优惠的避税策略 ● 推迟获利年度
● 开业当年获利的,如果实际获利月份不超过6个,则可向税务申请将获利年度推迟一年
● 从获年度开始后三年,尽可能利用会计权责发生制、推迟折旧等方法将减半税收后三年的利润提前到免 税期内实现.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筹划案例
公司8月份销售空调1000台,不含税销售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劲23.4万元.
● 不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 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
● 二者相比可节税=5.9-3.2=2.7万元
. 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比率和基数(不超过当地最高限额)并由个人担负的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是可以免两税(税前扣除)的。
2. 工伤险只是有单位负担,也是税前扣除的。
3. 提高公积金的基数,缴存比率控制在24%以内(个人12%,单位12%),通过合理的缴存公积金避个税。
4. 根据国税总局的最新规定,单位承担的车补(以票据报销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或者干脆让员工拿发票报销抵工资,企业直接进管理费。
和对方公司协商一下,用工资的形式给你发放一部分,然后你找一些发票来,以报销的形式领取一部分,再提供其他人的身份证件,以他人的名义从对方公司领取工资,再领取一部分。这样操作,应该可以省下很多税金,不过这样做会被税务局查的,所以一定要谨慎操作,不能有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