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困境: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问题

作者:梁西

法学评论 2005年04期

  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关之一,其议事规则规定:每年从“9月份的第3个星期二”开始举行常会一次,(注:See UN,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General Assembly,Rules 1-2.)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团参加。2004年9月14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开幕。在出席大会的191国的代表团中,国家元首有97位。

  一、第59届联合国大会的“改革风云”

  当大会进入一般性辩论阶段后,“联合国改革问题”成了本届联大与会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代表们发言的三大主题(注:其他两大主题为“加强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和“国际反恐问题”。)之一。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80年代联合国的财政危机加剧之后,要求联合国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诞生的联合国要适应21世纪的新局面,改革是必经之路。安理会的改组与扩大问题历来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个焦点在本届联大上显得更加突出。

  据2004年9月25日日本《产经新闻》、10月2日我国《光明日报》、10月12日英国《经济学家》等媒体报道,到目前为止,德国、日本、印度、巴西、尼日利亚、埃及、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墨西哥、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均直接或间接地表示了要争取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愿望。特别是日本、巴西、德国和印度四国,其领导人还于9月21日在纽约发表了联合声明,正式宣布“将携手竞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并于9月23日各自在第59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会上发言,“希望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是,随后登台讲话的意大利代表明确表示反对“四国”主张,申言“用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方式解决不了安理会面临的难题”。在9月22日大会上发言的巴基斯坦总统也直言不讳不同意增加常任理事国。他在会见记者时表示“不应增加拥有特权的国家”,但可考虑增加非常任理事国。(注:据巴基斯坦《黎明报》最近的报道,巴驻联合国官员表示,由巴基斯坦、意大利、加拿大、西班牙、阿尔及利亚、韩国、墨西哥、阿根廷、肯尼亚等12国组成的“咖啡俱乐部”反对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只希望增加非常任理事国的数量。)有人分析,他的发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牵制印度的作用。西班牙也对“四国”主张持反对态度,与意、巴等国意见如出一辙。在反对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各种理由中,最突出的一条是:一个过于庞大的安理会效率会更低,将变成一个永无休止的辩论馆,最终会一事无成。但是,有意扩大安理会的国家则认为,安理会应具有更广泛的国际代表性,应加强民主化,以便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据10月10日《韩国时报》报道,韩国总统在就安理会改革发表意见时特别强调:“任何一个希望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家首先应赢得该地区各国的信任。”这显然是对梦寐以求成为“军事大国”的日本的一种顾虑。韩国各大报章也纷纷发表评论,有的甚至提出日本对常任理事国的谋求“存在道义上的障碍”。

  在众多的国际报道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意大利“多渠道”的反应。除上述意代表在大会上的发言外,意总理早在2004年8月初就分别致函美、中、俄、英四国领导人申明过同样的意见,并且特别提出反对“增加德国和日本而将意大利排除在外”的改革方案。最近,意大利又向大会提出一项新主张:让一体化已取得重大进展的欧洲联盟在安理会占有一个常任理事的席位。此外,9月24日意外长在联合国总部大厦举行了一次有西班牙、埃及、阿尔及利亚、摩洛哥、阿根廷、塞尔维亚等25国代表参加的盛大餐会。据说,这些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支持或理解意大利的主张。

  据日本政府截至9月23日上午的统计,在已经在大会发言的71个国家中,有53个国家发表了关于安理会改革的意见,其中有28个国家主张同时增加常任与非常任理事国,赞成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的有11个国家。有些国家提出,如果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亚洲在安理会各占有一个以上的常任理事国席位,那么按照“地域公匀”原则,非洲也理所当然地应该至少有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塞内加尔建议给非洲两个常任席位:一个给说法语的国家,一个给说英语的国家。这样一来,阿拉伯国家又怎么办?这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安理会改革“谁主沉浮”?

  多年以前改革问题就已正式提上了联合国的议事日程,且包括经社系统及行政部门在内的改革力度在逐年加强。自1993年安理会改革工作组成立以来,至今已召开过数百次会议,众说纷纭,然而成效并不显著。第5任和第6任秘书长都在不同程度上就改组秘书处及加强维和行动等方面采取过部分措施。现任秘书长于1997年上任后不久公布过一份有关联合国改革的方案,(注:各国对该方案的反应是积极的。概言之,美国当时的要求主要是联合国必须大幅度削减预算和工作人员;发展中国家最担心的是改革可能成为削减诸如开发计划署等发展机构资金与活动的借口;而大多数国家则希望看到安理会实现民主化,使否决权受到应有的限制。为此,77国集团发表了一项联合声明,称改革“必须服从于改革进程的更大目标”,而且不支持采取行动建立一种“由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垄断联合国高级职务的制度。)在机构调整、管理办法、维持和平部队、财政措施等方面取得了若干阶段性成果。但长期以来关于安理会的改革总是“雷声大雨点小”,陷入一种“寸步难移”的困境!究其根源,难就难在安理会是联合国的首脑部门,“牵其一发足以动全局”。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注:参见《联合国宪章》第24条之规定。)是联合国可以采取“执行行动”的单位,是联合国的权力核心。(注: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39条至第51条之规定。)对安理会的任何实质性的(甚至非实质性的)变动不仅需要启动修改《联合国宪章》的复杂程序,而且实际上还会涉及到世界权力重新分配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调整在国际政治中更为敏感,将牵动会员国(特别是大国)的每一根神经。

  2004年10月14日法国《回声报》社论撰写人的一篇文章在论及联合国改革困境的原因时认为,这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获胜大国的巧妙平衡(或者不平衡)”所引起的。文章说中了要害,但只说对了一半。其实,这里所涉及的远远不只是少数几个获胜大国,而是当今整个国际社会的“权力布局”与“结构平衡”的问题。各国在大会的诸多发言中无不隐约反映出己国的“国家利益”及其种种复杂的国际关系,这就是整个国际社会所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确实,当今世界尚五条件创造一个由国家组成而又能超越国家“矛盾”及其“利益”的国际组织。

  2003年11月,联合国秘书长宣布成立一个由16名在国际事务中具有影响力的权威人士组成的“研究小组”,要求就“威胁、挑战与改革”问题于2004年12月1日前向秘书长提出一个改革方案,以便在本届或者2005年9月第60届联大展开讨论。如今,日、德、印、巴这辆四轮马车已经“加足马力”,提前正式上路。看来,这辆马车还有很长一段路程需要奔走,路程前方还存在不少“盲点”。

  第一,联合国大会将进行讨论的“研究小组”方案意向如何?能否助“四国”一臂之力?

  第二,据估计,本届联大似乎很难就如下问题获得讨论结果:(1)目前是否增加安理会理事国的席位?特别是是否增加常任理事国的席位?(2)如果增加,常任理事国增加几席?(3)新增常任理事国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4)考虑到“地域平衡”原则,这几个席位应由哪几个国家占有?(5)授予新增常任理事国何种职权?特别是是否授予否决权?

  第三,从程序上考虑,《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2/3多数决定之”。上述有关问题之决议能否顺利获得2/3的多数通过?

  第四,如果上列各项在大会上能够“过五关斩六将”得到如愿解决,那剩下的就只有安理会(现任)五常任理事国这最后一关了。但是,这是决定性的一关。为什么?因为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理事国席位之变动须通过修正《宪章》第23条始能完成。而《宪章》修正案除须经大会2/3的表决外,还须由联合国会员国的2/3(包括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在内)正式批准后才能生效。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使在联合国的191个会员国中有190个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了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宪章》修正案,如果那个未批准该修正案的国家是五常任理事国之一,那么这一修正案就不能生效。可见,从纯理论上说,常任理事国对修正案的不批准权乃安理会改革中真正的最后的“杀手锏”。当然,在实际中,如果国际协调工作做得好,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从今日国际社会的情势观之,要想增加“带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席位,恐怕是难上加难。

  至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一下五常任理事国目前对安理会扩大与改组问题的一些初步反应。

  联合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已经“大腹便便”,运转不佳;预算急剧膨胀,财政紧缺;机构十分臃肿,亟待精简;安理会机制欠灵,需要改进。在国际社会迫切要求改革的呼声中,五常任理事国虽然反应不尽相同,但都很支持有关改革的各种活动,以期发挥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提高其工作效率。不过,关于安理会到底应如何改组的问题,却很少看到关于他们“具体意见”的报道。

  据2004年9月29日共同社华盛顿电,在日、德、印、巴四国于9月23日在本届联大发言后,美国国务卿曾婉转表示,“并未打算作出哪个国家进入常任理事国,哪个国家不进入常任理事国的判断”。但此前,即9月21日,在美日首脑的纽约会谈中,据说布什曾给了日本比较明确的支持。然而美方有人认为,日本需要修改目前的“和平宪法”,方有条件作为常任理事国担负国际安全的职责。但这必将引起亚洲国家的警惕。美国目前对安理会改组的态度,其所以不甚具体和肯定,甚至还给人一种“暧昧”的印象,有可能是由于伊拉克战争后的美欧关系使其左右为难。9月26日在联大发言的俄罗斯外长认为,“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达成最大限度的一致是非常重要的,俄罗斯准备参加审议任何能得到广泛支持的建议”。但是据说,俄罗斯似乎比较支持德国和印度成为常任理事国。这与俄罗斯传统的地缘战略思想不无关系。此前,俄罗斯副外长曾表示,安理会应更具有代表性,应增加一些亚非拉的大国为常任理事国。在2003年美荚向伊拉克开战时,法国公然不赞成用战争解决问题,这一立场在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中东阿拉伯国家)中赢得了一片赞扬。法国在非洲也有其传统影响,在欧盟内,德法关系亦在日趋接近。有些评论家认为,在此背景下,法国会积极支持扩大安理会,这有助于牵制美国的单边主义。有舆论曾经猜测法国可能不同意德国成为常任理事国,这似乎并非事实。(注:据新闻报道,最近正在英国访问的法国总统在牛津大学演讲时说,目前的安理会需要进行“现代化”的改革。他建议安理会从现在的15个理事国增加到20-25个理事国。另有消息透露,16人“研究小组”已经草拟了一个“增加6个无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的方案,法国总统的建议似乎与此有些类似。http://news.china.com/zh-cn/international/1000/20041121/11973374.html.)尚不知英国在这方面有何具体主张。不过在国际事务中,该国跟随美国的时候多,这次会怎么样,还有待考察和分析。作为五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早在第47届联大上即表示积极支持改革,并提出联合国的改革应体现民主公正、客观合理、平衡有效的基本原则,应服从于促进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这个大目标。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2004年9月的一次例行记者会上就日本争取成为常任理事国问题回答记者时说,充分理解日本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心情,但此事攸关安理会改革的进程,必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另据9月8日共同社东京电,日本政府和执政党内部抱怨“日本负担的联合国经费和日本的发言权不成比例”。但是分析家认为,联合国并不是根据会员国缴纳会费的多少来决定其内部组成的,安理会不是经社理事会,更不同于跨国公司的董事会。

  综上所述,在安理会改组与扩大问题上,五常任理事国虽然从不同角度各抒己见,但都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一种“积极而又谨慎”的态度。

  三、安理会否决权制度的“玄机”何在?

  有条件或条件接近的联合国会员国之所以不惮其“难”地争取进入安理会,整个国际社会之所以如此关注安理会的改革,主要原因就在于,安理会是联合国这个“当今世界最大最权威的国际组织”的决策机构。这个机构的决策威力来自何方?它主要是经否决权制度从正反两个角度(即行使或不行使)来实现的。以下进一步就相关问题具体解剖安理会及其否决权制度。

  如前所述,联合国已经“大腹便便”,是一个国际巨人,是一架巨大的机器。这架巨大机器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从其内部机构设置来看,主要是采用“六大机关分权”的制度:联合国大会,是其最高议事机关,是全世界舆论的集中场所;秘书处,是其日常办事行政机关,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经社理事会,是其管理经济及社会发展事务的机关,管辖范围非常广泛;国际法院,是其主要司法机关,按《国际法院规约》分别执行诉讼管辖与咨询管辖;托管理事会,是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旧殖民体系基本瓦解后,它已完成历史任务;此外,就是此处作为重点来讨论的安理会。(注: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修订第5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3-134页。)

  在联合国这个庞大国际组织的操作过程中,影响最大的是安理会。如前所述,它是联合国的权力和决策核心,是联合国的心脏。《宪章》第24条规定“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由十五个理事国组成: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另选十国为非常任理事国,每届任期为两年。

  安理会的巨大权力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第一,安理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在联合国所有机关中,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第三,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可以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军事行动。这几点不仅在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中,而且在全世界成千上万的国际组织中都是独一无二的。

  由十五个理事国组成的安理会有如此巨大的权力,这些权力到底是由什么来控制的呢?为了说形象一些,可以做一个比喻:这些巨大权力最终是由《西游记》中齐天大圣的那根“金箍棒”来控制的。不过,掌握这根金箍棒的不是一个孙悟空,而是五个孙悟空。这根看不见的金箍棒在法律上叫做“否决权”,叫做‘vetopower’或‘veto right’。

  从国际组织法角度考察,安理会的veto是一项很有特色的制度。《宪章》第27条规定:“一、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三、安理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第27条第1项是关于投票权的分配规则:安理会所有十五个理事国,不论常任或非常任,一律平等,都享有而且只享有一个投票权。第2项是关于“程序性事项”的表决规则:有关此类事项的决议,在十五个理事国中,只要有任何九个以上的理事国投赞成票即可通过。第3项是关于“实质性事项”的表决规则。此项规则包括两个条件:第一,在十五个理事国中,要有九个以上的多数票赞成;第二,在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任何一个投反对票。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有关实质性事项的决议才能通过。如果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怎么办?即使其他十四票都是赞成票,该决议也无法通过。这里可以举出一个安理会投票史上有关Veto的空前的案例。按规定,联合国秘书长须五年改选一次,首先经安理会提名推荐,然后由联合国大会任命。在1981年第36届联大期间,最初参加竞选第五任秘书长的有两位:一位是任期将近届满的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奥地利人),另一位是非洲的坦桑尼亚外长萨利姆。安理会从1981年10月27日开始举行会议,对两位候选人进行讨论并投票。但是,安理会经过一个多月的磋商,先后进行了16次投票,始终未能通过关于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原因何在?美国先后对萨利姆投了16次反对票,因为美国觉得萨利姆在非洲问题和巴以问题上同美国政策有距离;而中国则先后对瓦尔德海姆投了16次反对票,因为中国觉得过去四任秘书长有三位来自欧洲,但联合国会员国却有四分之三是亚非拉国家,故主张第五任秘书长最好由发展中国家来接任。结果,两位候选人虽然都曾多次获得九个以上的多数赞成票,但最终均未能获得推荐。之后,另行报名竞选,又有九位候选人参加。再经过十多天的磋商投票,安理会才在没有出现常任理事国反对票的情况下对秘鲁的德奎利亚尔作出了正式推荐的决议。接着,第36届联大顺利通过了这一推荐。

  在上述基本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再深入一步对否决权制度作出如下七点综合性的分析:

  第一点,从性质分析,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the power or right toforbid or prevent)。它的实际价值就在于能够“以少胜多”。因为这一制度要求有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票才能通过有关实质性事项的决议,所以它又被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因为它对一切实质性事项的决议,既要求九票以上的多数,又要求这个多数中必须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在内才能通过,所以,旧金山会议的《四国声明》又把这一制度称为“受限制的多数表决制”(a system of qualified majofity voting)。从这个意义来说,实际上有两种情况可以使有关决议不能通过:一种是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另一种是某项得到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议,如果有七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反对或弃权,因而使赞成票无法获得九票的多数时,该项决议同样不能通过。所以,从理论上分析,这一制度也可以称为“受限制的大国一致原则”。不过,《四国声明》为了减轻这一制度的大国色彩将后一种情况巧妙地称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a group yeto),认为这也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多数的情况。此外,根据上述《四国声明》的解释,如果将来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时,也“必须由安理会九个理事国的表决包括各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才能做出决定。这意味着,常任理事国在此情况下享有所谓“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既对实质性事项有否决权,也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有否决权。行使双重否决权的效果为:常任理事国有可能先用否决权使某一事项成为非程序性事项,然后再用否决权使有关该事项的决议不能通过。(注:See A.LeRoy Bennett,James K.Oliv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and Issues,7th edition,2004,pp.93-94.)

  第二点,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的表决原则是吸取国联教训的结果,比国联行政院“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有了很大发展。从理论上讲,安理会的表决制度是一种“复轨表决制”。对程序性事项来说,只要求多数,而不要求一致;但对实质性事项来说,则不仅要求理事国的多数,而且要求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它的多数不是简单的过半数,它的一致也不是全体理事国清一色的同意。它赋予大国的特权远远超过了《国联盟约》的规定。

  第三点,从否决权的特点来看,它只能起到消极抵制的作用,却没有积极进攻的能力。这可以用矛和盾来作比喻: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能产生“盾牌”的作用,因为它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但是否决权不可能当作“长矛”来使用,因为它无法使一个自己满意的决议案获得通过。因此,这根所谓的“如意”金箍棒也并非真正是“万事如意”的。

  第四点,在安理会的实践过程中,已形成一项习惯性规则: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票不产生否决效果。如果某常任理事国不想支持某项决议,但又无意阻止该决议的通过,在此情况下就可以投弃权票。这给了常任理事国在国际关系方面很大的灵活空间,更便于贯彻己国政府的外交政策与策略。历史上有一个著名案例:安理会于1973年12月15日表决第344号关于中东问题的决议时,虽然有四个常任理事国弃权,我国也未参加投票,但因为其他十个理事国都投了赞成票,决议获得通过。又如,1990年11月29日安理会表决有关海湾危机的第678号决议时,我国基于反对伊拉克侵占科威特并主张和平解决海湾危机的一贯立场,投了弃权票。这一票也未影响该决议案的通过。

  第五点,从国际实践来分析,否决权行使的频率与国际社会格局的发展变化是息息相关的。联合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十年(1946-1955),安理会一共行使过82次否决权,其中竟有79次是当时的苏联行使的。为什么?因为苏联在当时的联合国处于少数派地位,它即用否决权这块盾牌来抵制西方的多数。仅在1955年12月13日这一天,苏联就接连投过15次否决票。人们因此讥称当时苏联驻联合国的代表葛罗米柯为“Mr.No”。但是,到了第三个十年(1966-1975),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在此期间,安理会一共行使过31次否决权,而美国却占了其中的12次,居五常任理事国之首。这又是为什么?因为60年代之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大量增加,美国在联合国已经失去了对多数的控制。从1990年8月2日伊拉克侵占科威特后的约四个月时间里,安理会针对海湾危机陆续通过了12项决议,五常任理事国没有行使过一次否决权。这种情况在安理会的表决史上是少有的。这无疑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经历了长期的冷战折磨后,苏联在衰退,世界的两极格局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第六点,否决权制度虽然具体规定于《宪章》第27条,但这并非此项制度的全部内容。对安理会决策机制的研究应该扩及如下三组条文。

  (1)第23条:规定中、法、俄、英、美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独特地位。五国是否决权的主体。

  (2)第27条:授予常任理事国在表决中以超越一般计量的权力,使一票具有压倒多数票的表决效果。此条是否决权制度的主干条款。

  (3)第108-110条:规定常任理事国对于《宪章》的生效以及《宪章》生效后的修正案的生效,均享有否决权。其法律效果是:如果某常任理事国有意坚持和维护否决权制度,则在《宪章》草案未规定否决权时,或者在《宪章》生效后否决权条款遭到该国不愿接受的修正案时,该国都可以用否决权来抵制或阻止这种可能得到多数赞成的方案成为现实。从这一角度来看,这组条文是上述两条的永恒性保障条款。

  这三组条文相互为用,很像一台“钢筋三脚架”支撑着联合国的整个体制,并且也使否决权自身在联合国体制中根深蒂固,不易动摇。

  第七点也是最后一点:分析至此,似乎应该对安理会否决权制度的讨论作一个简短的结束语了。在国际舆论中,有两种主要见解。一方面,有很多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学者认为,安理会的否决权就像一把大铁锤,使众多符合国际利益或中小国家要求的决议被无情地打掉了,有损“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因此主张修改或限制否决权,有的甚至要求取消否决权。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国家和学者从另一角度分析,十分强调“大国一致”原则的积极作用,认为这一制度是联合国不可动摇的基石。其基本论点为:如果在大国不一致的情况下,安理会可以按多数票做出重大决定,并据此采取重大行动(甚至军事行动),那即有可能激化国际社会的分裂,诱发危机,动摇国际法律秩序,甚至引起联合国的瘫痪和解体。依此论点,可以把否决权比作电路中的保险丝,即使发生短路事故,产生了强大电流,但是由于保险丝在起作用,定能阻止这股危险电流的通过。如果没有这一保险装置,联合国这座大厦就会顷刻被一场熊熊烈火所焚毁。

  上述两种见解从不同角度出发,各有其合理内核,但是,又都在不同程度上有不够全面之处。我们在原则上必须首先明确两点:第一,在主要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任何一个现实的国际法律制度既须顾及国际社会各实体的“社会性”,也须考虑到这些实体的“非社会性”;第二,在人类发展的现阶段,我们还没有社会基础建立一个能够完全摆脱“国家利益”的联合国,因为联合国毕竟还是由众多独立的国家组成的。所以,在此原则性认识的基础上,应该从整个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的现实出发,从多个角度来考察否决权的作用及其利弊。既要预测到一个没有否决权制度的联合国将出现什么状况,也要看到一个已有否决权制度的联合国产生了何种弊端。问题的要害是:要使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平衡;要使各国(大小强弱)之间的利益平衡;要使否决权制度本身利大于弊。只有这样,才有望建立一个和平、公正和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社会现象如同自然现象,均受“平衡规律”的支配。小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大到国家,甚至我们的地球、日月星辰、整个宇宙,都只有在反复保持平衡的条件下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

  根据这些原则性的构想和思路,我在2003年11月所作的《国际法的危机》讲座中,曾就联合国的改革问题提出过八点建议,现将其中有关扩大安理会和改进否决权制度的两项建议摘述如下:

  (1)安理会是联合国的权力核心和执行机关,欲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其组成就应根据国际社会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予以适当扩大。一个由包括7-9名常任理事国在内的21-27名理事国组成的安理会,估计是有可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常任理事国及理事国的名额,应适当注意地域分配上的公允。如常任理事国超过7名,除7名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外,其余则可为无否决权但可较长期连任的(半)常任理事国。

  (2)为了扩大国际民主并缓和对安理会否决权制度的抵制,可考虑将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制”改进为“2-3票(缀连)否决制”。

  以上两项建议,纯系“书生之见”,谨供各位在继续研究这一问题时作参考。

作者介绍:梁西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作者:梁西

法学评论 2005年04期

  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关之一,其议事规则规定:每年从“9月份的第3个星期二”开始举行常会一次,(注:See UN,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General Assembly,Rules 1-2.)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团参加。2004年9月14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开幕。在出席大会的191国的代表团中,国家元首有97位。

  一、第59届联合国大会的“改革风云”

  当大会进入一般性辩论阶段后,“联合国改革问题”成了本届联大与会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代表们发言的三大主题(注:其他两大主题为“加强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和“国际反恐问题”。)之一。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80年代联合国的财政危机加剧之后,要求联合国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诞生的联合国要适应21世纪的新局面,改革是必经之路。安理会的改组与扩大问题历来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个焦点在本届联大上显得更加突出。

  据2004年9月25日日本《产经新闻》、10月2日我国《光明日报》、10月12日英国《经济学家》等媒体报道,到目前为止,德国、日本、印度、巴西、尼日利亚、埃及、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墨西哥、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均直接或间接地表示了要争取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愿望。特别是日本、巴西、德国和印度四国,其领导人还于9月21日在纽约发表了联合声明,正式宣布“将携手竞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并于9月23日各自在第59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会上发言,“希望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是,随后登台讲话的意大利代表明确表示反对“四国”主张,申言“用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方式解决不了安理会面临的难题”。在9月22日大会上发言的巴基斯坦总统也直言不讳不同意增加常任理事国。他在会见记者时表示“不应增加拥有特权的国家”,但可考虑增加非常任理事国。(注:据巴基斯坦《黎明报》最近的报道,巴驻联合国官员表示,由巴基斯坦、意大利、加拿大、西班牙、阿尔及利亚、韩国、墨西哥、阿根廷、肯尼亚等12国组成的“咖啡俱乐部”反对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只希望增加非常任理事国的数量。)有人分析,他的发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牵制印度的作用。西班牙也对“四国”主张持反对态度,与意、巴等国意见如出一辙。在反对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各种理由中,最突出的一条是:一个过于庞大的安理会效率会更低,将变成一个永无休止的辩论馆,最终会一事无成。但是,有意扩大安理会的国家则认为,安理会应具有更广泛的国际代表性,应加强民主化,以便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据10月10日《韩国时报》报道,韩国总统在就安理会改革发表意见时特别强调:“任何一个希望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家首先应赢得该地区各国的信任。”这显然是对梦寐以求成为“军事大国”的日本的一种顾虑。韩国各大报章也纷纷发表评论,有的甚至提出日本对常任理事国的谋求“存在道义上的障碍”。

  在众多的国际报道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意大利“多渠道”的反应。除上述意代表在大会上的发言外,意总理早在2004年8月初就分别致函美、中、俄、英四国领导人申明过同样的意见,并且特别提出反对“增加德国和日本而将意大利排除在外”的改革方案。最近,意大利又向大会提出一项新主张:让一体化已取得重大进展的欧洲联盟在安理会占有一个常任理事的席位。此外,9月24日意外长在联合国总部大厦举行了一次有西班牙、埃及、阿尔及利亚、摩洛哥、阿根廷、塞尔维亚等25国代表参加的盛大餐会。据说,这些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支持或理解意大利的主张。

  据日本政府截至9月23日上午的统计,在已经在大会发言的71个国家中,有53个国家发表了关于安理会改革的意见,其中有28个国家主张同时增加常任与非常任理事国,赞成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的有11个国家。有些国家提出,如果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亚洲在安理会各占有一个以上的常任理事国席位,那么按照“地域公匀”原则,非洲也理所当然地应该至少有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塞内加尔建议给非洲两个常任席位:一个给说法语的国家,一个给说英语的国家。这样一来,阿拉伯国家又怎么办?这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安理会改革“谁主沉浮”?

  多年以前改革问题就已正式提上了联合国的议事日程,且包括经社系统及行政部门在内的改革力度在逐年加强。自1993年安理会改革工作组成立以来,至今已召开过数百次会议,众说纷纭,然而成效并不显著。第5任和第6任秘书长都在不同程度上就改组秘书处及加强维和行动等方面采取过部分措施。现任秘书长于1997年上任后不久公布过一份有关联合国改革的方案,(注:各国对该方案的反应是积极的。概言之,美国当时的要求主要是联合国必须大幅度削减预算和工作人员;发展中国家最担心的是改革可能成为削减诸如开发计划署等发展机构资金与活动的借口;而大多数国家则希望看到安理会实现民主化,使否决权受到应有的限制。为此,77国集团发表了一项联合声明,称改革“必须服从于改革进程的更大目标”,而且不支持采取行动建立一种“由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垄断联合国高级职务的制度。)在机构调整、管理办法、维持和平部队、财政措施等方面取得了若干阶段性成果。但长期以来关于安理会的改革总是“雷声大雨点小”,陷入一种“寸步难移”的困境!究其根源,难就难在安理会是联合国的首脑部门,“牵其一发足以动全局”。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注:参见《联合国宪章》第24条之规定。)是联合国可以采取“执行行动”的单位,是联合国的权力核心。(注:参见《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39条至第51条之规定。)对安理会的任何实质性的(甚至非实质性的)变动不仅需要启动修改《联合国宪章》的复杂程序,而且实际上还会涉及到世界权力重新分配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调整在国际政治中更为敏感,将牵动会员国(特别是大国)的每一根神经。

  2004年10月14日法国《回声报》社论撰写人的一篇文章在论及联合国改革困境的原因时认为,这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获胜大国的巧妙平衡(或者不平衡)”所引起的。文章说中了要害,但只说对了一半。其实,这里所涉及的远远不只是少数几个获胜大国,而是当今整个国际社会的“权力布局”与“结构平衡”的问题。各国在大会的诸多发言中无不隐约反映出己国的“国家利益”及其种种复杂的国际关系,这就是整个国际社会所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确实,当今世界尚五条件创造一个由国家组成而又能超越国家“矛盾”及其“利益”的国际组织。

  2003年11月,联合国秘书长宣布成立一个由16名在国际事务中具有影响力的权威人士组成的“研究小组”,要求就“威胁、挑战与改革”问题于2004年12月1日前向秘书长提出一个改革方案,以便在本届或者2005年9月第60届联大展开讨论。如今,日、德、印、巴这辆四轮马车已经“加足马力”,提前正式上路。看来,这辆马车还有很长一段路程需要奔走,路程前方还存在不少“盲点”。

  第一,联合国大会将进行讨论的“研究小组”方案意向如何?能否助“四国”一臂之力?

  第二,据估计,本届联大似乎很难就如下问题获得讨论结果:(1)目前是否增加安理会理事国的席位?特别是是否增加常任理事国的席位?(2)如果增加,常任理事国增加几席?(3)新增常任理事国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4)考虑到“地域平衡”原则,这几个席位应由哪几个国家占有?(5)授予新增常任理事国何种职权?特别是是否授予否决权?

  第三,从程序上考虑,《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2/3多数决定之”。上述有关问题之决议能否顺利获得2/3的多数通过?

  第四,如果上列各项在大会上能够“过五关斩六将”得到如愿解决,那剩下的就只有安理会(现任)五常任理事国这最后一关了。但是,这是决定性的一关。为什么?因为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理事国席位之变动须通过修正《宪章》第23条始能完成。而《宪章》修正案除须经大会2/3的表决外,还须由联合国会员国的2/3(包括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在内)正式批准后才能生效。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使在联合国的191个会员国中有190个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了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宪章》修正案,如果那个未批准该修正案的国家是五常任理事国之一,那么这一修正案就不能生效。可见,从纯理论上说,常任理事国对修正案的不批准权乃安理会改革中真正的最后的“杀手锏”。当然,在实际中,如果国际协调工作做得好,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从今日国际社会的情势观之,要想增加“带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席位,恐怕是难上加难。

  至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一下五常任理事国目前对安理会扩大与改组问题的一些初步反应。

  联合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已经“大腹便便”,运转不佳;预算急剧膨胀,财政紧缺;机构十分臃肿,亟待精简;安理会机制欠灵,需要改进。在国际社会迫切要求改革的呼声中,五常任理事国虽然反应不尽相同,但都很支持有关改革的各种活动,以期发挥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提高其工作效率。不过,关于安理会到底应如何改组的问题,却很少看到关于他们“具体意见”的报道。

  据2004年9月29日共同社华盛顿电,在日、德、印、巴四国于9月23日在本届联大发言后,美国国务卿曾婉转表示,“并未打算作出哪个国家进入常任理事国,哪个国家不进入常任理事国的判断”。但此前,即9月21日,在美日首脑的纽约会谈中,据说布什曾给了日本比较明确的支持。然而美方有人认为,日本需要修改目前的“和平宪法”,方有条件作为常任理事国担负国际安全的职责。但这必将引起亚洲国家的警惕。美国目前对安理会改组的态度,其所以不甚具体和肯定,甚至还给人一种“暧昧”的印象,有可能是由于伊拉克战争后的美欧关系使其左右为难。9月26日在联大发言的俄罗斯外长认为,“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达成最大限度的一致是非常重要的,俄罗斯准备参加审议任何能得到广泛支持的建议”。但是据说,俄罗斯似乎比较支持德国和印度成为常任理事国。这与俄罗斯传统的地缘战略思想不无关系。此前,俄罗斯副外长曾表示,安理会应更具有代表性,应增加一些亚非拉的大国为常任理事国。在2003年美荚向伊拉克开战时,法国公然不赞成用战争解决问题,这一立场在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中东阿拉伯国家)中赢得了一片赞扬。法国在非洲也有其传统影响,在欧盟内,德法关系亦在日趋接近。有些评论家认为,在此背景下,法国会积极支持扩大安理会,这有助于牵制美国的单边主义。有舆论曾经猜测法国可能不同意德国成为常任理事国,这似乎并非事实。(注:据新闻报道,最近正在英国访问的法国总统在牛津大学演讲时说,目前的安理会需要进行“现代化”的改革。他建议安理会从现在的15个理事国增加到20-25个理事国。另有消息透露,16人“研究小组”已经草拟了一个“增加6个无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的方案,法国总统的建议似乎与此有些类似。http://news.china.com/zh-cn/international/1000/20041121/11973374.html.)尚不知英国在这方面有何具体主张。不过在国际事务中,该国跟随美国的时候多,这次会怎么样,还有待考察和分析。作为五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早在第47届联大上即表示积极支持改革,并提出联合国的改革应体现民主公正、客观合理、平衡有效的基本原则,应服从于促进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这个大目标。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2004年9月的一次例行记者会上就日本争取成为常任理事国问题回答记者时说,充分理解日本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心情,但此事攸关安理会改革的进程,必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另据9月8日共同社东京电,日本政府和执政党内部抱怨“日本负担的联合国经费和日本的发言权不成比例”。但是分析家认为,联合国并不是根据会员国缴纳会费的多少来决定其内部组成的,安理会不是经社理事会,更不同于跨国公司的董事会。

  综上所述,在安理会改组与扩大问题上,五常任理事国虽然从不同角度各抒己见,但都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一种“积极而又谨慎”的态度。

  三、安理会否决权制度的“玄机”何在?

  有条件或条件接近的联合国会员国之所以不惮其“难”地争取进入安理会,整个国际社会之所以如此关注安理会的改革,主要原因就在于,安理会是联合国这个“当今世界最大最权威的国际组织”的决策机构。这个机构的决策威力来自何方?它主要是经否决权制度从正反两个角度(即行使或不行使)来实现的。以下进一步就相关问题具体解剖安理会及其否决权制度。

  如前所述,联合国已经“大腹便便”,是一个国际巨人,是一架巨大的机器。这架巨大机器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从其内部机构设置来看,主要是采用“六大机关分权”的制度:联合国大会,是其最高议事机关,是全世界舆论的集中场所;秘书处,是其日常办事行政机关,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经社理事会,是其管理经济及社会发展事务的机关,管辖范围非常广泛;国际法院,是其主要司法机关,按《国际法院规约》分别执行诉讼管辖与咨询管辖;托管理事会,是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旧殖民体系基本瓦解后,它已完成历史任务;此外,就是此处作为重点来讨论的安理会。(注: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修订第5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3-134页。)

  在联合国这个庞大国际组织的操作过程中,影响最大的是安理会。如前所述,它是联合国的权力和决策核心,是联合国的心脏。《宪章》第24条规定“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由十五个理事国组成: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另选十国为非常任理事国,每届任期为两年。

  安理会的巨大权力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第一,安理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在联合国所有机关中,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第三,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可以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军事行动。这几点不仅在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中,而且在全世界成千上万的国际组织中都是独一无二的。

  由十五个理事国组成的安理会有如此巨大的权力,这些权力到底是由什么来控制的呢?为了说形象一些,可以做一个比喻:这些巨大权力最终是由《西游记》中齐天大圣的那根“金箍棒”来控制的。不过,掌握这根金箍棒的不是一个孙悟空,而是五个孙悟空。这根看不见的金箍棒在法律上叫做“否决权”,叫做‘vetopower’或‘veto right’。

  从国际组织法角度考察,安理会的veto是一项很有特色的制度。《宪章》第27条规定:“一、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三、安理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第27条第1项是关于投票权的分配规则:安理会所有十五个理事国,不论常任或非常任,一律平等,都享有而且只享有一个投票权。第2项是关于“程序性事项”的表决规则:有关此类事项的决议,在十五个理事国中,只要有任何九个以上的理事国投赞成票即可通过。第3项是关于“实质性事项”的表决规则。此项规则包括两个条件:第一,在十五个理事国中,要有九个以上的多数票赞成;第二,在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任何一个投反对票。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有关实质性事项的决议才能通过。如果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怎么办?即使其他十四票都是赞成票,该决议也无法通过。这里可以举出一个安理会投票史上有关Veto的空前的案例。按规定,联合国秘书长须五年改选一次,首先经安理会提名推荐,然后由联合国大会任命。在1981年第36届联大期间,最初参加竞选第五任秘书长的有两位:一位是任期将近届满的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奥地利人),另一位是非洲的坦桑尼亚外长萨利姆。安理会从1981年10月27日开始举行会议,对两位候选人进行讨论并投票。但是,安理会经过一个多月的磋商,先后进行了16次投票,始终未能通过关于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原因何在?美国先后对萨利姆投了16次反对票,因为美国觉得萨利姆在非洲问题和巴以问题上同美国政策有距离;而中国则先后对瓦尔德海姆投了16次反对票,因为中国觉得过去四任秘书长有三位来自欧洲,但联合国会员国却有四分之三是亚非拉国家,故主张第五任秘书长最好由发展中国家来接任。结果,两位候选人虽然都曾多次获得九个以上的多数赞成票,但最终均未能获得推荐。之后,另行报名竞选,又有九位候选人参加。再经过十多天的磋商投票,安理会才在没有出现常任理事国反对票的情况下对秘鲁的德奎利亚尔作出了正式推荐的决议。接着,第36届联大顺利通过了这一推荐。

  在上述基本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再深入一步对否决权制度作出如下七点综合性的分析:

  第一点,从性质分析,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the power or right toforbid or prevent)。它的实际价值就在于能够“以少胜多”。因为这一制度要求有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票才能通过有关实质性事项的决议,所以它又被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因为它对一切实质性事项的决议,既要求九票以上的多数,又要求这个多数中必须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在内才能通过,所以,旧金山会议的《四国声明》又把这一制度称为“受限制的多数表决制”(a system of qualified majofity voting)。从这个意义来说,实际上有两种情况可以使有关决议不能通过:一种是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另一种是某项得到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议,如果有七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反对或弃权,因而使赞成票无法获得九票的多数时,该项决议同样不能通过。所以,从理论上分析,这一制度也可以称为“受限制的大国一致原则”。不过,《四国声明》为了减轻这一制度的大国色彩将后一种情况巧妙地称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a group yeto),认为这也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多数的情况。此外,根据上述《四国声明》的解释,如果将来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时,也“必须由安理会九个理事国的表决包括各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才能做出决定。这意味着,常任理事国在此情况下享有所谓“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既对实质性事项有否决权,也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有否决权。行使双重否决权的效果为:常任理事国有可能先用否决权使某一事项成为非程序性事项,然后再用否决权使有关该事项的决议不能通过。(注:See A.LeRoy Bennett,James K.Oliv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and Issues,7th edition,2004,pp.93-94.)

  第二点,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的表决原则是吸取国联教训的结果,比国联行政院“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有了很大发展。从理论上讲,安理会的表决制度是一种“复轨表决制”。对程序性事项来说,只要求多数,而不要求一致;但对实质性事项来说,则不仅要求理事国的多数,而且要求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它的多数不是简单的过半数,它的一致也不是全体理事国清一色的同意。它赋予大国的特权远远超过了《国联盟约》的规定。

  第三点,从否决权的特点来看,它只能起到消极抵制的作用,却没有积极进攻的能力。这可以用矛和盾来作比喻: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能产生“盾牌”的作用,因为它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但是否决权不可能当作“长矛”来使用,因为它无法使一个自己满意的决议案获得通过。因此,这根所谓的“如意”金箍棒也并非真正是“万事如意”的。

  第四点,在安理会的实践过程中,已形成一项习惯性规则: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票不产生否决效果。如果某常任理事国不想支持某项决议,但又无意阻止该决议的通过,在此情况下就可以投弃权票。这给了常任理事国在国际关系方面很大的灵活空间,更便于贯彻己国政府的外交政策与策略。历史上有一个著名案例:安理会于1973年12月15日表决第344号关于中东问题的决议时,虽然有四个常任理事国弃权,我国也未参加投票,但因为其他十个理事国都投了赞成票,决议获得通过。又如,1990年11月29日安理会表决有关海湾危机的第678号决议时,我国基于反对伊拉克侵占科威特并主张和平解决海湾危机的一贯立场,投了弃权票。这一票也未影响该决议案的通过。

  第五点,从国际实践来分析,否决权行使的频率与国际社会格局的发展变化是息息相关的。联合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十年(1946-1955),安理会一共行使过82次否决权,其中竟有79次是当时的苏联行使的。为什么?因为苏联在当时的联合国处于少数派地位,它即用否决权这块盾牌来抵制西方的多数。仅在1955年12月13日这一天,苏联就接连投过15次否决票。人们因此讥称当时苏联驻联合国的代表葛罗米柯为“Mr.No”。但是,到了第三个十年(1966-1975),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在此期间,安理会一共行使过31次否决权,而美国却占了其中的12次,居五常任理事国之首。这又是为什么?因为60年代之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大量增加,美国在联合国已经失去了对多数的控制。从1990年8月2日伊拉克侵占科威特后的约四个月时间里,安理会针对海湾危机陆续通过了12项决议,五常任理事国没有行使过一次否决权。这种情况在安理会的表决史上是少有的。这无疑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经历了长期的冷战折磨后,苏联在衰退,世界的两极格局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第六点,否决权制度虽然具体规定于《宪章》第27条,但这并非此项制度的全部内容。对安理会决策机制的研究应该扩及如下三组条文。

  (1)第23条:规定中、法、俄、英、美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独特地位。五国是否决权的主体。

  (2)第27条:授予常任理事国在表决中以超越一般计量的权力,使一票具有压倒多数票的表决效果。此条是否决权制度的主干条款。

  (3)第108-110条:规定常任理事国对于《宪章》的生效以及《宪章》生效后的修正案的生效,均享有否决权。其法律效果是:如果某常任理事国有意坚持和维护否决权制度,则在《宪章》草案未规定否决权时,或者在《宪章》生效后否决权条款遭到该国不愿接受的修正案时,该国都可以用否决权来抵制或阻止这种可能得到多数赞成的方案成为现实。从这一角度来看,这组条文是上述两条的永恒性保障条款。

  这三组条文相互为用,很像一台“钢筋三脚架”支撑着联合国的整个体制,并且也使否决权自身在联合国体制中根深蒂固,不易动摇。

  第七点也是最后一点:分析至此,似乎应该对安理会否决权制度的讨论作一个简短的结束语了。在国际舆论中,有两种主要见解。一方面,有很多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学者认为,安理会的否决权就像一把大铁锤,使众多符合国际利益或中小国家要求的决议被无情地打掉了,有损“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因此主张修改或限制否决权,有的甚至要求取消否决权。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国家和学者从另一角度分析,十分强调“大国一致”原则的积极作用,认为这一制度是联合国不可动摇的基石。其基本论点为:如果在大国不一致的情况下,安理会可以按多数票做出重大决定,并据此采取重大行动(甚至军事行动),那即有可能激化国际社会的分裂,诱发危机,动摇国际法律秩序,甚至引起联合国的瘫痪和解体。依此论点,可以把否决权比作电路中的保险丝,即使发生短路事故,产生了强大电流,但是由于保险丝在起作用,定能阻止这股危险电流的通过。如果没有这一保险装置,联合国这座大厦就会顷刻被一场熊熊烈火所焚毁。

  上述两种见解从不同角度出发,各有其合理内核,但是,又都在不同程度上有不够全面之处。我们在原则上必须首先明确两点:第一,在主要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任何一个现实的国际法律制度既须顾及国际社会各实体的“社会性”,也须考虑到这些实体的“非社会性”;第二,在人类发展的现阶段,我们还没有社会基础建立一个能够完全摆脱“国家利益”的联合国,因为联合国毕竟还是由众多独立的国家组成的。所以,在此原则性认识的基础上,应该从整个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的现实出发,从多个角度来考察否决权的作用及其利弊。既要预测到一个没有否决权制度的联合国将出现什么状况,也要看到一个已有否决权制度的联合国产生了何种弊端。问题的要害是:要使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平衡;要使各国(大小强弱)之间的利益平衡;要使否决权制度本身利大于弊。只有这样,才有望建立一个和平、公正和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社会现象如同自然现象,均受“平衡规律”的支配。小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大到国家,甚至我们的地球、日月星辰、整个宇宙,都只有在反复保持平衡的条件下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

  根据这些原则性的构想和思路,我在2003年11月所作的《国际法的危机》讲座中,曾就联合国的改革问题提出过八点建议,现将其中有关扩大安理会和改进否决权制度的两项建议摘述如下:

  (1)安理会是联合国的权力核心和执行机关,欲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其组成就应根据国际社会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予以适当扩大。一个由包括7-9名常任理事国在内的21-27名理事国组成的安理会,估计是有可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常任理事国及理事国的名额,应适当注意地域分配上的公允。如常任理事国超过7名,除7名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外,其余则可为无否决权但可较长期连任的(半)常任理事国。

  (2)为了扩大国际民主并缓和对安理会否决权制度的抵制,可考虑将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制”改进为“2-3票(缀连)否决制”。

  以上两项建议,纯系“书生之见”,谨供各位在继续研究这一问题时作参考。

作者介绍:梁西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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