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狭义的文化与广义的文化:我们日常用语中的“文化”一词,多半是指精神方面的,(如文化程度,文化大省)这是狭义的文化;但广义的文化指人类社会在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精神生活以及其他方面所达到的总成就,如中国文化、文化遗产等。
2、考古学文化的定义:考古学中所讲的文化,有其特定的含义,以夏鼐先生的表述为准,即考古学文化是指考古发现中可供人们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群遗存。
概念中所谓的同一时代、共同地区都是相对的,究竟多长的时限为同一时代,共同地区的范围又有多大,这是需要对最后一项内容的研究之后加以限定的。因此,在这一定义的三项要素中,最重要和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群遗存”这一项。
3、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方法:就目前世界范围来讲,在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状况。笔者据此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几种定名法。
(1)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所在的小地名(乡镇或村庄名)作为考古学文化名称。这种方法应用得最为普遍。如欧洲的莫斯特文化、梭鲁特文化、马格德林文化,以及中国的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
(2)在以小地名命名的基础上加前缀的命名方法。如甘肃仰韶文化、山东龙山文化、河南龙山文化、湖北龙山文化、浙江龙山文化等等。为了避免混乱,许多这一类名称已改用当地典型遗址的小地名来命名。如甘肃仰韶文化改为马家窑文化,湖北龙山文化改为石家河文化,浙江龙山文化改为良渚文化。
(3)以某一遗址的某一期文化遗存命名,(或者叫小地名加后缀的命名方法)。 这是由于发掘地点中不止一个文化,可对地名加后缀,以资区别,如庙底沟二期文化、青龙泉三期文化(见屈家岭文化)、后冈一期文化、后冈二期文化、后冈三期文化(后冈三叠层)等等。
(4)以文化特征(或特征性遗物、纹样等)来命名的方法。
如解放前仰韶文化与彩陶文化是同一个概念,龙山文化与黑陶文化是同一个概念。这种命名方法近年来已不经常使用。因为这种命名,容易以片面的特征代替整个文化的特征,同时这种个别类型的特征遗物,还可能分属于不同的考古学文化。
(5)以同一类型遗址中文化遗存最丰富、最能反映其文化的遗址来命名。
如青莲岗文化--北辛文化,花厅遗址--大汶口文化,登封玉村类型--洛达庙类型(郑州)--二里头文化等。
(6)以时代、朝代或国家、古族的名称来命名。
如旧石器时代文化、新石器时代文化、青铜时代文化,巴蜀文化、中原文化、齐鲁文化、先商文化、商周文化、两汉文化、楚文化等。这种命名方法,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考古学文化,他们属于泛指,故不应属考古学文化之列。
4、考古学文化的分期与类型:
(1)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存在时间较长的考古学文化依其存在时间的先后而分为前后不同的几个期别。如二里头文化分为细分为一、二、三、四期,粗分为前、后两期。一期最早,四期最晚。
(2)考古学文化的类型:在考古学文化内部,一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类型的使用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主要用来表示因时间早晚而造成的差别。如仰韶文化划分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苏北地区的青莲冈文化分为青莲岗类型、刘林类型和花厅类型等。二是反映地域性差别,即在考古学文化内部因分布地域不同而形成的地域性特征,这种情况又多称为地方类型。如二里头文化的二里头类型、东下冯类型,裴李岗文化的裴李岗类型、贾湖类型等。
(3) 要正确区分考古学文化不同分期、不同类型之间的关系:同一考古学文化的不同分期之间与不同类型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我国就不能分出不同分期与不同类型。但它们之间的差异有多大,可用“大同小异”来概括,应注意“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即当一种考古学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其不同分期、不同类型之间其文化特征大同小异、未发生质变时,可视为同一文化的不同分期、不同类型,否则,当它们之间小异大同、即发生了质变时,则应视为另一文化。
1、狭义的文化与广义的文化:我们日常用语中的“文化”一词,多半是指精神方面的,(如文化程度,文化大省)这是狭义的文化;但广义的文化指人类社会在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精神生活以及其他方面所达到的总成就,如中国文化、文化遗产等。
2、考古学文化的定义:考古学中所讲的文化,有其特定的含义,以夏鼐先生的表述为准,即考古学文化是指考古发现中可供人们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群遗存。
概念中所谓的同一时代、共同地区都是相对的,究竟多长的时限为同一时代,共同地区的范围又有多大,这是需要对最后一项内容的研究之后加以限定的。因此,在这一定义的三项要素中,最重要和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群遗存”这一项。
3、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方法:就目前世界范围来讲,在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状况。笔者据此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几种定名法。
(1)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所在的小地名(乡镇或村庄名)作为考古学文化名称。这种方法应用得最为普遍。如欧洲的莫斯特文化、梭鲁特文化、马格德林文化,以及中国的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
(2)在以小地名命名的基础上加前缀的命名方法。如甘肃仰韶文化、山东龙山文化、河南龙山文化、湖北龙山文化、浙江龙山文化等等。为了避免混乱,许多这一类名称已改用当地典型遗址的小地名来命名。如甘肃仰韶文化改为马家窑文化,湖北龙山文化改为石家河文化,浙江龙山文化改为良渚文化。
(3)以某一遗址的某一期文化遗存命名,(或者叫小地名加后缀的命名方法)。 这是由于发掘地点中不止一个文化,可对地名加后缀,以资区别,如庙底沟二期文化、青龙泉三期文化(见屈家岭文化)、后冈一期文化、后冈二期文化、后冈三期文化(后冈三叠层)等等。
(4)以文化特征(或特征性遗物、纹样等)来命名的方法。
如解放前仰韶文化与彩陶文化是同一个概念,龙山文化与黑陶文化是同一个概念。这种命名方法近年来已不经常使用。因为这种命名,容易以片面的特征代替整个文化的特征,同时这种个别类型的特征遗物,还可能分属于不同的考古学文化。
(5)以同一类型遗址中文化遗存最丰富、最能反映其文化的遗址来命名。
如青莲岗文化--北辛文化,花厅遗址--大汶口文化,登封玉村类型--洛达庙类型(郑州)--二里头文化等。
(6)以时代、朝代或国家、古族的名称来命名。
如旧石器时代文化、新石器时代文化、青铜时代文化,巴蜀文化、中原文化、齐鲁文化、先商文化、商周文化、两汉文化、楚文化等。这种命名方法,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考古学文化,他们属于泛指,故不应属考古学文化之列。
4、考古学文化的分期与类型:
(1)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存在时间较长的考古学文化依其存在时间的先后而分为前后不同的几个期别。如二里头文化分为细分为一、二、三、四期,粗分为前、后两期。一期最早,四期最晚。
(2)考古学文化的类型:在考古学文化内部,一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类型的使用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主要用来表示因时间早晚而造成的差别。如仰韶文化划分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苏北地区的青莲冈文化分为青莲岗类型、刘林类型和花厅类型等。二是反映地域性差别,即在考古学文化内部因分布地域不同而形成的地域性特征,这种情况又多称为地方类型。如二里头文化的二里头类型、东下冯类型,裴李岗文化的裴李岗类型、贾湖类型等。
(3) 要正确区分考古学文化不同分期、不同类型之间的关系:同一考古学文化的不同分期之间与不同类型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我国就不能分出不同分期与不同类型。但它们之间的差异有多大,可用“大同小异”来概括,应注意“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即当一种考古学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其不同分期、不同类型之间其文化特征大同小异、未发生质变时,可视为同一文化的不同分期、不同类型,否则,当它们之间小异大同、即发生了质变时,则应视为另一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