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经济法

P9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P13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

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具体体现为四种状态:

第一,无权代理行为得到了本人的追认,则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没有得到本人的追认,行为人与相对第三人之间的确定的关系有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对这种关系承担责任。

第三,在本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本人追认。在1个月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本人进行了追认,但存在恶意串通儿损害了本人的利益时,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P14 表见代理【看书。。。】

P19 孳息

有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与法定孳息(租金、利息)【注意】: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不是孳息

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P2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的占有人将物转让给 不知让与人无权转让 的 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情形。

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

1、动产和不动产均可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动产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前者是指占有人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占有动产,此种情况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者的脱离物主要有遗失物和盗窃物,遗失物可适用善意取得,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对占有为没有处分权,但是实施了占有物的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指的是受让标的物的人对于占有人无权处分标的物的事实不知情。

4、第三人支付了对价。支付对价是指第三人在受让标的物的时候支付了与标的物价值相当的款价。

5、第三人已占有动产或进行了不动产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受让人受让后,第三人已经完成了所有权变动的公示程序。

善意取得产生的法律效果:

所有权人有权向处分人请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返还不当得利;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受让人与处分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支付价金。

P138 效力待定种类及处理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为有效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被善意相对人撤销的,合同不生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也未经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而与相对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财产处分人无处分权,是影响此类合同效力的因素。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前或合同订立后,处分人取得处分权钱,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善意取得和效力待定会考综合题目】

P26 相邻关系

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及利用人(地上权人、永佃权人、典权人)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相邻土地使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修缮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主体的通风、采光、日照权利。

3、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P26-27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p27例题

优先购买权

P30 地役权的概念

P32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P37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 1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 20年;外观设计为 15年

P43 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例题

P44 担保限制

P47 公司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的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P50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P51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例题

P52 股东缴纳出资(非货币评估、转移财产、不按时缴纳) 申请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P53 股东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P54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经理,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

P5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P57 股东转让股权

P5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人数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P6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形式

P65 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P67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份的发行原则、

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

P68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见课本】

P69 5年5年3年

P70 例题

P72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P127 要约和要约邀请

P128 我国采用“受信主义”原则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P129 要约撤回和撤销 要约失效

P130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承诺撤回 逾期承诺和承诺逾期到达

P133无效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P134 缔约过失责任 看看。。

P134 合同效力四种情况: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P138 见第一页

P140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3、4

(二)、(三)

P141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P142 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p144 不可抗力

p145 订金 >=20% 不能与违约金同时使用

p147 合同义务的转让

p149 提存的原因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P150 买卖合同四种:诺成、双方、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P152 赠与合同 借款利息不应超过4倍

P153 买卖不破租赁

P9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P13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

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具体体现为四种状态:

第一,无权代理行为得到了本人的追认,则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没有得到本人的追认,行为人与相对第三人之间的确定的关系有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对这种关系承担责任。

第三,在本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本人追认。在1个月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本人进行了追认,但存在恶意串通儿损害了本人的利益时,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P14 表见代理【看书。。。】

P19 孳息

有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与法定孳息(租金、利息)【注意】: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不是孳息

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P2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的占有人将物转让给 不知让与人无权转让 的 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情形。

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

1、动产和不动产均可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动产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前者是指占有人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占有动产,此种情况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者的脱离物主要有遗失物和盗窃物,遗失物可适用善意取得,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对占有为没有处分权,但是实施了占有物的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指的是受让标的物的人对于占有人无权处分标的物的事实不知情。

4、第三人支付了对价。支付对价是指第三人在受让标的物的时候支付了与标的物价值相当的款价。

5、第三人已占有动产或进行了不动产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受让人受让后,第三人已经完成了所有权变动的公示程序。

善意取得产生的法律效果:

所有权人有权向处分人请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返还不当得利;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受让人与处分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支付价金。

P138 效力待定种类及处理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为有效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被善意相对人撤销的,合同不生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也未经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而与相对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财产处分人无处分权,是影响此类合同效力的因素。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前或合同订立后,处分人取得处分权钱,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善意取得和效力待定会考综合题目】

P26 相邻关系

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及利用人(地上权人、永佃权人、典权人)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相邻土地使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修缮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主体的通风、采光、日照权利。

3、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P26-27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p27例题

优先购买权

P30 地役权的概念

P32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P37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 1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 20年;外观设计为 15年

P43 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例题

P44 担保限制

P47 公司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的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P50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P51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例题

P52 股东缴纳出资(非货币评估、转移财产、不按时缴纳) 申请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P53 股东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P54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经理,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

P5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P57 股东转让股权

P5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人数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P6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形式

P65 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P67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份的发行原则、

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

P68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见课本】

P69 5年5年3年

P70 例题

P72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P127 要约和要约邀请

P128 我国采用“受信主义”原则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P129 要约撤回和撤销 要约失效

P130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承诺撤回 逾期承诺和承诺逾期到达

P133无效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P134 缔约过失责任 看看。。

P134 合同效力四种情况: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P138 见第一页

P140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3、4

(二)、(三)

P141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P142 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p144 不可抗力

p145 订金 >=20% 不能与违约金同时使用

p147 合同义务的转让

p149 提存的原因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P150 买卖合同四种:诺成、双方、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P152 赠与合同 借款利息不应超过4倍

P153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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