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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第二类 限制类 三、电力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七、有色金属
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六)有色金属
4、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7.29发布-------2012.1.1执行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7月1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电厂 thermal power 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 氧含量 O2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 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existing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5 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new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6 W 型火焰炉膛arch fired furnace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形火焰的燃烧空间。 3.7 重点地区 key region
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8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2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3 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烧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4 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5 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力发电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C=C'* (21-O)/(21-O') --------------(1)
2
2
式中:c——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实测的氧含量,%;O2——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今年实现减排COD62万吨(详见附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0万吨。今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350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3万吨。
(三十八)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873号文))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七条 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三章 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第四章 资金申报、核拨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对地方上报的淘汰计划进行现场审核,并对上一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地方财政部门应核实汇总全年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实际完成情况,于次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布地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淘汰落后设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
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7]4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四)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火电、建材、有色、钢铁、煤炭、化工、造纸、皮革(皮毛)等行业在我省工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43%以上。同时,这些行业也是高耗能、高排放重点行业,2005年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硫、COD排放量分别占全省工业的68%、95%和67%,是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火电行业。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省力争淘汰小火电机组500万千瓦,实现节约能源6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5万吨。加快电厂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积极做好优化发电调度试点工作,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加快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凡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脱硫设施;2008年年底前,凡未列入关停计划的各类燃煤机组必须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形成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以上的能力。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所有建成脱硫设施的机组要实现全省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扣减脱硫电价,并减少次年发电量计划的10%以上;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机组,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一律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全省着力抓好300家左右、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15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重点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1月由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六)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完善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分3年提高到1.26元\KG,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尽快把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在销售电量中均摊禁止收取上网管理费;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分年度提出实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2014-2020年)》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4]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要求,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特制定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4年9月12日
附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二)行动目标。
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
(除空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三、加快现役机组改造升级
(八)深入淘汰落后产能。完善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后续政策,加快淘汰以下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和不实施供热改造的常规燃煤火
电机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火电机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建设背压式热电机组、高效清洁大型热电机组等方式,对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实施替代。2020年前,力争淘汰落后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以上。
(十)推进环保设施改造。重点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改造,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
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稳步推进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30万千瓦以下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2014年启动800万千瓦机组改造示范项目,2020年前力争完成改造机组容量1.5亿千瓦以上。鼓励其他地区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接近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
因厂制宜采用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可采用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电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装置,鼓励加装湿式静电除尘装置;脱硫可实施脱硫装置增容改造,必要时采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更高效率脱硫设施;脱硝可采用低氮燃烧、高效率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装置等技术。
(十一)强化自备机组节能减排。对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符合第(八)条淘汰条件的,企业应实施自主淘汰;供电煤耗高于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应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东部地区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逐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
河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二、行动目标
(三)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到2020年,平均供电煤耗要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6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要低于300克/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其中,单机6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全部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四、加快现役机组改造升级
(九)深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重点淘汰单机容量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和不实施供热改造的常规燃煤发电机组,以及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到2020年淘汰落后火电机组250万千瓦。
(十)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低温省煤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机组余热余压利用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重点推进30万千瓦级纯凝机组供热改造、6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到2020年,实施节能改造机组规模5200万千瓦。
(十一)推进环保设施提效改造。积极推动燃煤发电机组开展低(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高效率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环保改造,2015年启动34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改造示范项目,改造后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力争2020年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五、优化电力运行方式和技术进步
(十二)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坚持节能减排优先原则调度各类机组发电,在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机组能发尽发,热电机组以热定电,充分发挥煤耗低、排放少的高效清洁机组发电能力,限制能耗高污染重机组发电,促进电力系统高效、清洁运行。
(十三)提高机组负荷率和运行质量。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电网备用容量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燃煤发电机组调峰顺序和方式,进一步优化电力运行调度方式,加强调峰调频管理;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综合诊断,推进机组运行优化,保持机组及环保设施在各种负荷范围内保持最佳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电煤质量和计量控制,着力提升动力煤供应质量。 六、完善配套政策
(十六)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鼓励发电机组按照热电联产规划进行供热改造、主动优化系统接入方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在国家出台相应环
保电价政策前,每年适当增加年度基础电量发电利用小时数。
(二十)完善价格税费政策。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研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电价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背压式热电机组税费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支持排污权交易。通过节能与环保提效改造结余的排污权指标,支持企业以排污权交易的形式出让,或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回购。
(二十二)差别化征收排污费。通过节能和环保改造,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行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50%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50%征收。
附录:燃煤电厂节能减排主要参考技术(同国家列表)
河南省关于烟气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基础电量奖励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能源〔2015〕59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改委(能源局),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4〕1843号)要求,为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加快大气环境治理,经认真研究,现将我省烟气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基础电量奖励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对煤种广泛的适应性,保障系统可靠经济运行,发电企业要优先采用成熟适用的低(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等除尘技术,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高效率脱硫技术以及高效率SCR脱硝技术。
二、按照《关于2015年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367号)规定,2015年经省环保厅验收合格的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达标运行所发电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为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清洁生产,对于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且经省级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的,增加年度基础电量发电利用小时200小时/年。
四、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文件印发时,在建项目单位主动优化设计,机组环保设施更改为按天然气排放限值标准建设,对因此增加投资和工期延误的部分,给与一次性100小时基础电量补偿。
五、加强监督管理,对超低排放系统达不到环保设施运行规定的燃煤机组,我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相应扣减奖励基础电量。
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4〕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强化二氧化硫治理。
(1)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锅炉(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提标改造,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开展氮氧化物治理。
(1)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锅炉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以上企业如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达到治理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三)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1.淘汰落后产能。
(1)12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完成“十二五”期间21个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5〕20号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抓手,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采取强化环保排放标准、实行差别电价、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逐步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企业(不包括国家认定的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40吨以下转炉、200千安及以下电解槽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达不到新的环保排放标准的日产3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促使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
(1)强化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治理。10月底前完成52台燃煤机组锅炉烟气综合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在推进新建和在建煤电机组同步建设超低排放设施的同时,通过增加基础电量等政策,充分调动煤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积极性,力争2015年62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示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4.推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
制定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计划,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探索开展绿色节能调度试点,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降低燃煤消耗。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豫政办 〔2016〕27号
5.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6台129万千瓦的10万千瓦以上地方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7.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分解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企业(不包括国家认定的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40吨以下转炉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2016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104万吨以上,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7.5万吨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J\T654-2009
火电机组寿命评估技术导则(45页)
1 评估小火电寿命的双重标准
由于历史的原因,小火电长期无序建设,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剧了电价的混乱局面,挤占了发展大容量机组所需的环保空间、电价空间、煤炭资源和铁路运力,这既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也不利于电力工业的持续发展。为此,国家经贸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关停小火电的力度,并将关停机组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国家电力公司据此也已制定了公司系统内小火电的强制性关停计划,如:1999年要关停181万kW,2000年要关停310万kW,2001~2003年要关停450万kW,2004年要关停176万kW。可见,小火电的寿命,不仅取决于它们的技术寿命(即机组安全可靠发电的年限)和它们的经济寿命(即小火电的发电成本与安装大的新机组的发电成本相等所需的年限),而且还取决于国家关停计划的安排。从资产评估学观点来说,确定小火电的寿命有个双重标准的问题,即由小火电的技术经济寿命年限与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中选用最短的年限,作为小火电的尚可使用年限。如据电力主管技术部门于1998年对西固热电厂的7号机组(50MW纯凝汽机组)所作的技术鉴定,认为尚可使用8年,但这个使用期超出了国家电力公司强制小火电报废的最后期限,故评估最终确定该机组的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
3 要重视100,125,200MW火电机组功能性贬值的评估
对在役的100 MW、125MW、200 MW火电机组进行更新改造势在必行。近几年来,我国电力工业进一步加快了老机组改造的步伐,采用当代汽轮机先进技术改造老机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现在已有不少成功的先例。如:
(1)清河电厂1号机(100MW),是前苏联50年代设计的BK—100—5型汽轮机,原设计热耗为8757kJ/(kW·h),实际热耗为9591kJ/(kW·h)。在完成通流部分现代化改造的全部工作后,经技术主管部门测试,其整机热耗下降625.5kJ/(kW·h)左右,出力增加10%,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调峰性能得到改善,收到了增容、降耗、延寿的综合效益。 (2)闵行电厂9号机(125MW),是上海汽轮机厂的早期产品,由于设计年代早,该机热力性能比较落后,实测热耗高达9049kJ/(kW·h);经改造后,实测热耗为8632kJ/(kW·h),整机热耗下降417kJ/(kW·h),即该机组每年节约标准煤约1.4万t。
4 评定老机组的尚可使用年限要持谨慎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
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国务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2012年年底前全面淘汰160 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附表已列出:新安万基、渑池天瑞等160KA电解槽淘汰)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
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1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行业 2011 2012 2013
电力 装机容量50MW以上
的火电机组 电解铝 80KA及以上予焙槽 100千安及以上预焙槽 100千安及以上预焙槽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财建〔2011〕245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级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第四条 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奖励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必须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3.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4.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5.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6.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7.未享受国家和本省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落后产能项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审核资料,主要包括: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审批文件、土地审批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2. 项目单位生产经营及能耗等资料,主要包括:
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凭证(含增值税、所得税)、电费清单等;近三年实际耗能量(万吨标准煤)、实际SO2排放量(万吨)、实际CO2排放量(万吨)、实际COD排放量(万吨)等。
3.淘汰情况,主要包括:
淘汰主要设备清单(尽量细化并注明主要生产线)以及购置发票,生产线及设备拆除前后录像、图片等。
第六条 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库。各市县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组织对本地区拟于下年度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申报汇总,建立市县项目库。经初审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除第二款外)要求的企业基本情况(具体格式见附2),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软件,上报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形成省级项目库。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库每年更新一次。已纳入国家上年度批准的淘汰任务范围的项目,无论是否获得财政奖励资金,下年度均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七条 次年2月底前,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上报省级项目库内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电力项目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其他行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同时须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文件)。上报文件中须明确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中央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第八条 次年3月底前,省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县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中央财政奖励的项目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九条 省财政根据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省财政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争取中央资金情况和全省实际淘汰落后产能情况逐年确定。
第四章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3.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十二条 省财政在下达财政奖励资金时,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支出预算,制定省级奖励标准,并重点向大中型企业倾斜。其中大型企业奖励标准在所属行业的省级标准上上浮10%,中型企业奖励标准在所属行业的省级标准上上浮5%,剩余资金统筹拨付给小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省统计部门上年数据。
第十三条 各市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上级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分配方案,按淘汰到位情况和相关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本地区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认淘汰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12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全省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次年2月10日前,市县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上年度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3)、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等上报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将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核查。
2月底前,省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将上年度财政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将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县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九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细则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建〔2007〕481号)废止。
附:1.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范围
2.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
3.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河南省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
〔2014〕148号),河南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经下达,现将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请社会各界监督。
2014年5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计算单位:万吨(制革:万标张)
关于申报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陕工信发〔2013〕478号
一、申报范围
严格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2014年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造纸、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印染、化纤、制革以及铅蓄电池15个重点工业行业(从2014年起,锌冶炼、酒精、味精、柠檬酸4个行业将调出重点行业)。项目申报必须符合现行淘汰奖励的具体标准和条件,非当年关停、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曾得到淘汰落后产能或其他有关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内容
申报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申请;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软件系统生成的企业总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建设立项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四)淘汰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前3年的生产记录(核定申报项目产能的重要依据)、纳税凭证、财务报表、电费缴纳清单(复印件)。
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兼并重组等事项,导致有关批复文件与企业现状不相符的,需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县级工信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联合上报市工信和财政部门。
(三)各市工信、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2014年拟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将企业申报材料、本市2014年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计划表(附件2)联合报送省工信厅、财政厅。
(四)将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逐级审批后生成电子文档报省工信厅。
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0日前。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工信部门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及软件录入2014年计划淘汰的企业信息。
(二)各市工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申报计划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合理安排本地区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三)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确定的行业和标准,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尤其是产能),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联系人:省工信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张杰
电 话:029—87290926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李平产
电 话:029—87623356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日
公司还获得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590万元
时间:2016-01-02 00:31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记者近日获悉,火电湘企华银电力近期获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湖南省财政厅有关退税和奖励资金共计15565.78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这笔资金将体现为营业外收入,并将计入公司2016年损益。
据了解,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公司转让小机组容量指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截至12月25日,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
公司共获得已提、免交及退税8975.78万元。此外,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公司还获得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590万元。
记者查阅相关数据发现,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8亿元,此次退税及奖励资金无疑有助于增厚公司2016年度业绩。
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流程
企业制作、报送申报材料
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分别受理上报
省辖市工信、财政局、能源局
市级进行初审汇总后经当地政府确认上报
省级 工信和财政部门电力项目同时报省能源局
省级审核
通过后分别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不通过1、企业补充材料
财政部、能源部 2、不符合不上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部审核,
国家核查组对审报的企业现场核查
通过财政部下拨奖励资金
不通过财政部不下拨奖励资金
燃煤电厂烟气脱汞技术
目前,有关汞排放控制技术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燃烧前脱汞、燃烧中脱汞和燃烧后脱汞。燃烧前脱汞是一种物理清洗技术,根据煤粉中有机物质与无机物质的密度以及有机亲和性的不同,通过浮选法除去原煤中的部分汞,阻止汞进入燃烧过程。一般而言,燃烧前脱汞可获得大约37 %的去除率,但是燃烧前脱汞技术并不能完全解决汞的排放控制问题。有关燃烧过程中脱除汞的研究很少。燃烧后脱汞(即烟气脱汞)是未来电厂汞污染控制的主要方式,其脱汞效率也比较好,烟气脱汞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吸附剂
法、化学沉淀法和化学氧化法。
一、燃烧前脱汞技术
燃烧前脱汞是一种新的污染防治战略,是一种物理清洗技术,是建立在煤粉中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的密度不同以及它们的有机亲和性不同的基础上的。主要方法有:
(1)低成本的选煤。微量有害元素富集在煤中的矿物杂质中,如煤中汞与黄铁矿物密切相关,根据其间的相关性采用传统的重介选和泡沫浮选,以及更先进的洗煤技术能减少煤中的汞含量,达到减排燃煤汞排放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传统的洗煤技术能够去除煤中约38.8%的汞,而先进的化学物理洗煤技术去
除率能够达到64.5%。与燃烧后净化设备去除相比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优势。
(2)烟煤温和热解。根据汞的挥发特性,在不损失碳素的温度条件下,烟煤温和热解从而降低汞的排放量。美国针对高挥发分烟煤和低挥发分烟煤温和热解后与原煤进行试验比较,发现温和热解能有效降低汞的排放量。温和热解去除有害物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污染防治战略。
二、燃烧中脱汞技术
目前,有关燃烧过程中脱除汞的研究很少,但是,针对其他污染物而采用的一些燃烧控制技术对汞的脱除有积极的作用。主要方法有:
(1)流化床燃烧。此法能降低烟气中汞和其他微量重金属的排放,主要是因为颗粒物在炉内滞留时间较长增加了颗粒对汞的吸附。另外它的炉内温度相对较低,Hg2+含量较高,在后续净化设备中易被去除。
(2)低氮燃烧。此法有利于汞的控制,同样是由于其操作温度较低,增加了烟气中氧化态汞的含量。
(3)炉膛喷入吸附剂。针对Hg2+容易被吸附去除的机理,不同气体和C以不同比例存在时对汞的去除率的影响,研制某种催化剂或添加剂,提高Hg0氧化成Hg2+的比例,也能有效控制汞污染。
三、燃烧后脱汞技术
1、燃烧后脱汞之化学氧化法
烟气中的Hg2+化合物较易溶于水,在湿法烟气脱硫系统(WFGD)中,无论是用石灰或石灰石或是活性炭作为吸收剂,均可除去约90%的Hg2+,而对Hg0没有明显的脱除作用。通过某些物质的催化作用将Hg0氧化成Hg2+化合物,然后再采用常规的方法去除Hg2+,将单质汞转变成二价汞就比较容易去除了。
(1)在烟气进入脱硫塔前,加入某种催化剂如钯类、碳基类物质,它们可促使Hg0氧化形成Hg2+化合物,从而提高汞的脱除率。
(2)选择催化还原装置(SCR)可将氮氧化物还原为氮气,也可有效促进Hg0氧化。德国电站的试验测试发现烟气通过SCR反应器后,Hg0所占份额由入口的40%~60%降到2%~12%,这充分说明了催化还原装置(SCR)对Hg0也有氧化作用。
2、燃烧后脱汞之化学沉淀法
化学沉淀法是通过化学试剂与汞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沉淀,从而将汞除去,目前,应用比较多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碘化钾溶液洗涤法
这是我国自行开发的方法,含汞烟气进入脱汞塔,与塔内碘化钾溶液接触,汞被氧化与循环溶液中的碘发生反应生成碘汞络合物,从而将烟气中的汞除掉。此方法可达到97%的脱汞率。流程图见图1所示。
(2)氯化法除汞
该方法是由挪威公司开发的,烟气进入脱汞塔,在塔内与喷淋的HgCl2溶液逆流洗涤,烟气中的汞蒸汽被HgCl2溶液氧化(30-40℃条件下)生成Hg2Cl2沉淀,从而将Hg0去除。反应式如下:
HgCl2+Hg →Hg2Cl2 ↓
通常,将生成的一部分Hg2Cl2沉淀用Cl2氧化,使Hg2Cl2再生为HgCl2溶液以便循环使用。由于Hg2Cl2沉淀剧毒,生产过程中需加强管理和操作。
(3)硫化钠法
该方法为日本东邦公司开发的技术。烟气进入喷淋塔,在洗涤塔内喷入硫化钠溶液,此时,烟气中95-98%的汞与硫化钠溶液生成硫化汞沉淀而得以分离,从而除去汞。
3、燃烧后脱汞之吸附剂法
吸附法主要是利用多孔性固态物质的吸附作用来处理污染物的一种常用方法。包括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两种方式,物理吸附是由于分子间相互作用产生的吸附,没有选择性,吸附强度好,具有可逆性,是放热过程;化学吸附是靠化学键力相互作用产生的吸附,这种吸附选择性好、吸附力强、具有不可逆性,是吸热过程。一般吸附都兼有物理吸附、化学吸附功能,两种吸附过程可以同时进行。目前,用于烟气脱汞的吸附剂主要有:活性炭、飞灰和金属吸收剂。
(1)活性炭
在烟气中喷入活性炭是烟气脱汞技术最为集中且较成熟的一种方法,脱汞率可达96%。胡长兴等人[1]在模拟燃煤烟气流动反应试验台上, 对喷射吸附脱汞过程中影响活性炭喷射量的汞浓度、停留时间、温度、除尘设备等因素进行了试验研究。虽然活性炭吸附剂在脱除汞方面有着很高的效率,但仍然存在价格昂贵,经济可行性不高等问题,并且还存在很多技术难题。
(2)飞灰
燃煤过程中产生的飞灰作为一种廉价的吸附剂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飞灰对汞的吸附主要通过物理吸附、化学吸附、化学反应以及三者结合的方式,飞灰吸附主要受到温度、飞灰粒径、碳含量、烟气气体成分以及飞灰中无机成分对汞的催化等因素的影响,并且飞灰中的多种金属氧化物对Hg0有不同程度的催化氧化作用,如CuO和Fe2O3等。
(3)金属吸收剂
金属吸收剂是利用特定的金属与汞形成合金来除去烟气中的汞,这种新形成的合金能够在提高温度的情况下进行可逆反应,实现汞的回收以及金属的循环利用,并且,金属吸收率与汞的化学形态无关,这样采用金属吸收剂就可很好的去除单质汞。
四、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控制燃煤烟气汞污染
燃烧后脱汞(烟气脱汞)可能是未来电厂汞污染控制的主要方式。随着除尘和烟气脱硫脱氮的各种污染控制设备的更加广泛应用,如何有效的与现有的污染控制设备结合,进而提高汞的脱除效率将成为研究重点。烟气脱汞主要方法有:
(1)静电除尘器。目前电厂以电除尘器为主,且除尘效果较好,一般可达99%以上。烟气中以颗粒态形式存在的固相汞在经过电除尘器时可以得到去除。但以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汞占煤燃烧中汞排放的比例较低,且这部分汞大多存在于亚微米级颗粒中,而一般电除尘器对这部分粒径范围内的颗粒脱除效果较差,因此电除尘器的除汞能力有限。
(2)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能够脱除高比电阻粉尘和细粉尘,尤其在脱除细粉尘方面有其独特的效果。由于细颗粒上富集了大量的汞,因此布袋除尘器在脱除烟气中汞有很大的潜力。经过布袋除尘器后能去除约70%的汞,高于电除尘器的脱汞效率。但由于受烟气高温影响,同时袋式除尘器自身存在滤袋材质差、寿命短、压力损失大、运行费用高等局限性,限制了其使用。
(3)湿式除尘器和机械式除尘器。这两种除尘器除尘效果较低,对富集汞的细颗粒物的脱除效果很差,这直接导致了其除汞效率不高。尽管烟气在经过湿式除尘器时,部分氧化态汞可能溶于液体中,但因为溶解的Hg2+可能会还原成Hg0而重新进入烟气,该因素并没有大大提高湿式除尘器的汞脱除效率。
(4)脱硫设施。脱硫设施温度相对较低,有利于Hg0的氧化和Hg2+的吸收,是目前汞去除最有效的净化设备。特别是在湿法脱硫系统中,由于Hg2+易溶于水,容易与石灰石或石灰吸收剂反应,能去除约90%的Hg2+。Hg2+所占比例是影响脱硫设施对汞去除率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烟气中Hg2+的比例,将直接影响脱硫设施对汞的去除效果。在湿法脱硫系统中,洗涤液有时会使氧化态汞通过还原反应还原成元素汞,造成汞的二次污染。使用一些化学添加剂能够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5)脱硝设施。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是两种常用的脱硝工艺。目前电厂通过低氮燃烧一般能达到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因此脱硝工艺设备使用较少。脱硝工艺能够加强汞的氧化而增加将来烟气脱硫(FGD)对汞的去除率,在该工艺除汞具有很大的潜在空间。
我厂脱硫脱硝脱汞除尘一体化装置
低NOX燃烧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SNCR)
——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WFGD)---烟囱
1、环保部门推荐的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装置哪些公司能达到最低限值排放标准?
2、河南省煤汞含量 范围 0.14--0.81 平均 0.3
吉林省 0.08--1.59 0.33
北京市 0.23--0.54 0.34
当前环保部门对脱汞的态度是什么?推荐的脱汞方式是什么?
3、以色列有机催化法烟气脱硫脱硝脱汞一体化技术怎么样?
4、烟气腐蚀问题?空予器后设置MGGH(热媒水热量回收系统),烟气温度135-90℃脱硫后设置MGGH(热媒水烟气再热系统),烟气温度50-90℃9
5、使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双托盘技术、脱硫塔喷淋系统优化设计等高效率脱硫技术。华能珞璜电厂已采用双托盘技术。
6、活性焦干法脱硫、脱硝、脱汞技术?
7、我们厂的目标是什么?
我厂关停问题
一、铝厂
1、从国家政策看,铝厂可能的关闭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 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
2)、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2012年年底前全面淘汰16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附表已列出:新安万基、渑池天瑞等160KA电解槽淘汰);
3)、河南省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180KA电解铝预焙槽134台,6.25万吨,
4)、河南省2015(豫政办 〔2015〕20号:淘汰200千安及以下电解槽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
2 、从市场形势看产量严重过剩、产地向西部北部产煤地区转移
1)、2015年全球闲置电解铝产能达1000万吨 产能过剩严重,中国是世界第一产铝大国占全球产量52%;
2)、2015年中国电解铝产量约3111万吨。电解铝表观消费量2400万吨,截止至2015年底,电解铝运行年产能达到约3720万吨,
尽管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国家限制电解铝产能政策不断,但仍然难以遏制电解铝产能的扩张,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电解铝投资的力度始终不减。由于电解铝是高耗能行业,而西部地区电价相对便宜,2010年以来,国内电解铝产能增量的90%以上投向了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地。目前,西部电解铝在建产能依然巨大,不但进一步加剧全国电解铝产能过剩,也将面临残酷的市场竞争;
3)、全国由于铝价持续下跌,行业上市公司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部分公司通过降低成本等举措予以应对,有的公司只能通过出售资产获得收益实现盈利。
中孚实业预计,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3亿元。公司表示,受宏观经济影响,铝价持续下跌,造成电解铝业务亏损;同时煤炭市场不景气,公司对所属煤矿采矿权提取较大减值准备。
神火股份预计2015年净利润亏损15亿至17亿元。神火股份称,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行业产能过剩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煤炭、电解铝行业市场供大于求,产品售价持续大幅下降。2015年公司铝产品平均售价9947.74元/吨,较2014年同期下降1320.03元 /吨,铝业务由上年同期亏损5.65亿元增加到亏损9.47亿元;
3)、有条件地区仍在大规模扩建
2016年电解铝在建及建成拟投产产能一览(见下一页),近年新上的项目无一例外配套自备电厂,甚至煤矿。主要新增产能集中在新疆、山东及内蒙等地。这些地区具有煤炭及电力优势。
4)、若关闭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项目的奖励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6-01-27 15:43:53
二、电厂
1、国家政策不统一,需澄清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
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部、国家能源局,2014年9月12日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2)、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强化二氧化硫治理。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锅炉(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达标 ,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开展氮氧化物治理。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锅炉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3)、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能 源 局,2014年9月12日
4)、河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力 争2020年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5)、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6台129万千瓦的10万千瓦以上地方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
如果按超低排放标准改造费用约8000万左右。 3 、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
河南省2009年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发电企业年度基础组合电量方案的通知:
统调公用机组年度基础组合省内发电量确定的原则:一是鼓励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主力机组发电,同类型燃煤
机组利用小时数基本一致,60万千瓦等级机组3700小时,30万千瓦等级机组3400小时,20万千瓦等级及以下机
组3000小时。统调自备机组不确定基础组合省内发电量,按照自发自用原则进行调度。
如果我厂电解铝生产2台发动机供电,1台机最多发电3500小时,等于1台开1台停。若电解铝停产,发电厂全省
统调,基础组合电量3000小时。
4、我们电厂准备怎么办?
1)、若开机:(1)、项目审批、环保审批、(上网审批)
(2)、环保治理:准备花多少钱用什么工艺?(估8000万元)
(3)、开机检修、
(4) 、2号机设备配套、安装及安装材料。(估1亿)
2)、若不开机:怎样争取中央财政淘汰奖励,我们没有审批手续怎么办?
画虎、工笔虎、画虎技法、画虎视频刘晓军工笔画虎临摹作品视频 —设色(5) 8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第二类 限制类 三、电力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七、有色金属
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六)有色金属
4、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7.29发布-------2012.1.1执行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7月1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电厂 thermal power 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 氧含量 O2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 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existing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5 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new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6 W 型火焰炉膛arch fired furnace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形火焰的燃烧空间。 3.7 重点地区 key region
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8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2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4.3 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烧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4 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5 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力发电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 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C=C'* (21-O)/(21-O') --------------(1)
2
2
式中:c——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实测的氧含量,%;O2——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今年实现减排COD62万吨(详见附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0万吨。今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350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3万吨。
(三十八)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873号文))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七条 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三章 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第四章 资金申报、核拨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对地方上报的淘汰计划进行现场审核,并对上一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地方财政部门应核实汇总全年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实际完成情况,于次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布地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淘汰落后设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
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7]4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四)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火电、建材、有色、钢铁、煤炭、化工、造纸、皮革(皮毛)等行业在我省工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43%以上。同时,这些行业也是高耗能、高排放重点行业,2005年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硫、COD排放量分别占全省工业的68%、95%和67%,是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火电行业。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省力争淘汰小火电机组500万千瓦,实现节约能源6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5万吨。加快电厂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积极做好优化发电调度试点工作,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加快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凡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脱硫设施;2008年年底前,凡未列入关停计划的各类燃煤机组必须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形成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以上的能力。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所有建成脱硫设施的机组要实现全省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扣减脱硫电价,并减少次年发电量计划的10%以上;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机组,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一律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全省着力抓好300家左右、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15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重点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1月由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六)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完善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分3年提高到1.26元\KG,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尽快把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在销售电量中均摊禁止收取上网管理费;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分年度提出实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2014-2020年)》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4]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要求,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特制定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4年9月12日
附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二)行动目标。
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
(除空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三、加快现役机组改造升级
(八)深入淘汰落后产能。完善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后续政策,加快淘汰以下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和不实施供热改造的常规燃煤火
电机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火电机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建设背压式热电机组、高效清洁大型热电机组等方式,对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实施替代。2020年前,力争淘汰落后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以上。
(十)推进环保设施改造。重点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改造,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
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稳步推进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30万千瓦以下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2014年启动800万千瓦机组改造示范项目,2020年前力争完成改造机组容量1.5亿千瓦以上。鼓励其他地区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接近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
因厂制宜采用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可采用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电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装置,鼓励加装湿式静电除尘装置;脱硫可实施脱硫装置增容改造,必要时采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更高效率脱硫设施;脱硝可采用低氮燃烧、高效率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装置等技术。
(十一)强化自备机组节能减排。对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符合第(八)条淘汰条件的,企业应实施自主淘汰;供电煤耗高于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应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东部地区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逐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
河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二、行动目标
(三)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到2020年,平均供电煤耗要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6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要低于300克/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其中,单机6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全部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四、加快现役机组改造升级
(九)深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重点淘汰单机容量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和不实施供热改造的常规燃煤发电机组,以及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到2020年淘汰落后火电机组250万千瓦。
(十)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低温省煤器、电机变频、供热改造、机组余热余压利用等成熟适用的节能改造技术,重点推进30万千瓦级纯凝机组供热改造、6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改造后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到2020年,实施节能改造机组规模5200万千瓦。
(十一)推进环保设施提效改造。积极推动燃煤发电机组开展低(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高效率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环保改造,2015年启动34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改造示范项目,改造后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力争2020年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五、优化电力运行方式和技术进步
(十二)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坚持节能减排优先原则调度各类机组发电,在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机组能发尽发,热电机组以热定电,充分发挥煤耗低、排放少的高效清洁机组发电能力,限制能耗高污染重机组发电,促进电力系统高效、清洁运行。
(十三)提高机组负荷率和运行质量。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电网备用容量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燃煤发电机组调峰顺序和方式,进一步优化电力运行调度方式,加强调峰调频管理;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综合诊断,推进机组运行优化,保持机组及环保设施在各种负荷范围内保持最佳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电煤质量和计量控制,着力提升动力煤供应质量。 六、完善配套政策
(十六)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鼓励发电机组按照热电联产规划进行供热改造、主动优化系统接入方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在国家出台相应环
保电价政策前,每年适当增加年度基础电量发电利用小时数。
(二十)完善价格税费政策。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研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电价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背压式热电机组税费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支持排污权交易。通过节能与环保提效改造结余的排污权指标,支持企业以排污权交易的形式出让,或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回购。
(二十二)差别化征收排污费。通过节能和环保改造,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行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50%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50%征收。
附录:燃煤电厂节能减排主要参考技术(同国家列表)
河南省关于烟气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基础电量奖励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能源〔2015〕59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改委(能源局),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4〕1843号)要求,为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加快大气环境治理,经认真研究,现将我省烟气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基础电量奖励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对煤种广泛的适应性,保障系统可靠经济运行,发电企业要优先采用成熟适用的低(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等除尘技术,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高效率脱硫技术以及高效率SCR脱硝技术。
二、按照《关于2015年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367号)规定,2015年经省环保厅验收合格的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达标运行所发电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为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清洁生产,对于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且经省级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的,增加年度基础电量发电利用小时200小时/年。
四、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文件印发时,在建项目单位主动优化设计,机组环保设施更改为按天然气排放限值标准建设,对因此增加投资和工期延误的部分,给与一次性100小时基础电量补偿。
五、加强监督管理,对超低排放系统达不到环保设施运行规定的燃煤机组,我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相应扣减奖励基础电量。
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4〕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强化二氧化硫治理。
(1)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锅炉(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提标改造,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开展氮氧化物治理。
(1)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锅炉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以上企业如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达到治理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三)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1.淘汰落后产能。
(1)12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完成“十二五”期间21个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5〕20号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抓手,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采取强化环保排放标准、实行差别电价、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逐步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企业(不包括国家认定的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40吨以下转炉、200千安及以下电解槽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达不到新的环保排放标准的日产3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促使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
(1)强化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治理。10月底前完成52台燃煤机组锅炉烟气综合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在推进新建和在建煤电机组同步建设超低排放设施的同时,通过增加基础电量等政策,充分调动煤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积极性,力争2015年62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示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4.推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
制定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计划,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探索开展绿色节能调度试点,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降低燃煤消耗。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豫政办 〔2016〕27号
5.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6台129万千瓦的10万千瓦以上地方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7.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分解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企业(不包括国家认定的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40吨以下转炉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2016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104万吨以上,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7.5万吨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J\T654-2009
火电机组寿命评估技术导则(45页)
1 评估小火电寿命的双重标准
由于历史的原因,小火电长期无序建设,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剧了电价的混乱局面,挤占了发展大容量机组所需的环保空间、电价空间、煤炭资源和铁路运力,这既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也不利于电力工业的持续发展。为此,国家经贸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关停小火电的力度,并将关停机组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国家电力公司据此也已制定了公司系统内小火电的强制性关停计划,如:1999年要关停181万kW,2000年要关停310万kW,2001~2003年要关停450万kW,2004年要关停176万kW。可见,小火电的寿命,不仅取决于它们的技术寿命(即机组安全可靠发电的年限)和它们的经济寿命(即小火电的发电成本与安装大的新机组的发电成本相等所需的年限),而且还取决于国家关停计划的安排。从资产评估学观点来说,确定小火电的寿命有个双重标准的问题,即由小火电的技术经济寿命年限与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中选用最短的年限,作为小火电的尚可使用年限。如据电力主管技术部门于1998年对西固热电厂的7号机组(50MW纯凝汽机组)所作的技术鉴定,认为尚可使用8年,但这个使用期超出了国家电力公司强制小火电报废的最后期限,故评估最终确定该机组的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
3 要重视100,125,200MW火电机组功能性贬值的评估
对在役的100 MW、125MW、200 MW火电机组进行更新改造势在必行。近几年来,我国电力工业进一步加快了老机组改造的步伐,采用当代汽轮机先进技术改造老机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现在已有不少成功的先例。如:
(1)清河电厂1号机(100MW),是前苏联50年代设计的BK—100—5型汽轮机,原设计热耗为8757kJ/(kW·h),实际热耗为9591kJ/(kW·h)。在完成通流部分现代化改造的全部工作后,经技术主管部门测试,其整机热耗下降625.5kJ/(kW·h)左右,出力增加10%,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调峰性能得到改善,收到了增容、降耗、延寿的综合效益。 (2)闵行电厂9号机(125MW),是上海汽轮机厂的早期产品,由于设计年代早,该机热力性能比较落后,实测热耗高达9049kJ/(kW·h);经改造后,实测热耗为8632kJ/(kW·h),整机热耗下降417kJ/(kW·h),即该机组每年节约标准煤约1.4万t。
4 评定老机组的尚可使用年限要持谨慎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
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国务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2012年年底前全面淘汰160 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附表已列出:新安万基、渑池天瑞等160KA电解槽淘汰)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
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1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行业 2011 2012 2013
电力 装机容量50MW以上
的火电机组 电解铝 80KA及以上予焙槽 100千安及以上预焙槽 100千安及以上预焙槽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财建〔2011〕245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级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第四条 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奖励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必须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3.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4.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5.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6.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7.未享受国家和本省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落后产能项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审核资料,主要包括: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审批文件、土地审批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2. 项目单位生产经营及能耗等资料,主要包括:
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凭证(含增值税、所得税)、电费清单等;近三年实际耗能量(万吨标准煤)、实际SO2排放量(万吨)、实际CO2排放量(万吨)、实际COD排放量(万吨)等。
3.淘汰情况,主要包括:
淘汰主要设备清单(尽量细化并注明主要生产线)以及购置发票,生产线及设备拆除前后录像、图片等。
第六条 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库。各市县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组织对本地区拟于下年度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申报汇总,建立市县项目库。经初审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除第二款外)要求的企业基本情况(具体格式见附2),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软件,上报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形成省级项目库。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库每年更新一次。已纳入国家上年度批准的淘汰任务范围的项目,无论是否获得财政奖励资金,下年度均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七条 次年2月底前,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上报省级项目库内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电力项目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其他行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同时须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文件)。上报文件中须明确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中央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第八条 次年3月底前,省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县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中央财政奖励的项目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九条 省财政根据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省财政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争取中央资金情况和全省实际淘汰落后产能情况逐年确定。
第四章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3.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十二条 省财政在下达财政奖励资金时,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支出预算,制定省级奖励标准,并重点向大中型企业倾斜。其中大型企业奖励标准在所属行业的省级标准上上浮10%,中型企业奖励标准在所属行业的省级标准上上浮5%,剩余资金统筹拨付给小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省统计部门上年数据。
第十三条 各市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上级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分配方案,按淘汰到位情况和相关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本地区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认淘汰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12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全省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次年2月10日前,市县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上年度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3)、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等上报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将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核查。
2月底前,省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将上年度财政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将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县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九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细则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建〔2007〕481号)废止。
附:1.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范围
2.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
3.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河南省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
〔2014〕148号),河南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经下达,现将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请社会各界监督。
2014年5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计算单位:万吨(制革:万标张)
关于申报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陕工信发〔2013〕478号
一、申报范围
严格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2014年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造纸、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印染、化纤、制革以及铅蓄电池15个重点工业行业(从2014年起,锌冶炼、酒精、味精、柠檬酸4个行业将调出重点行业)。项目申报必须符合现行淘汰奖励的具体标准和条件,非当年关停、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曾得到淘汰落后产能或其他有关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内容
申报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申请;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软件系统生成的企业总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建设立项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四)淘汰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前3年的生产记录(核定申报项目产能的重要依据)、纳税凭证、财务报表、电费缴纳清单(复印件)。
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兼并重组等事项,导致有关批复文件与企业现状不相符的,需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县级工信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联合上报市工信和财政部门。
(三)各市工信、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2014年拟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将企业申报材料、本市2014年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计划表(附件2)联合报送省工信厅、财政厅。
(四)将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逐级审批后生成电子文档报省工信厅。
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0日前。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工信部门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及软件录入2014年计划淘汰的企业信息。
(二)各市工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申报计划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合理安排本地区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三)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中央财政奖励范围确定的行业和标准,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尤其是产能),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联系人:省工信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张杰
电 话:029—87290926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李平产
电 话:029—87623356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日
公司还获得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590万元
时间:2016-01-02 00:31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记者近日获悉,火电湘企华银电力近期获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湖南省财政厅有关退税和奖励资金共计15565.78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这笔资金将体现为营业外收入,并将计入公司2016年损益。
据了解,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公司转让小机组容量指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截至12月25日,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
公司共获得已提、免交及退税8975.78万元。此外,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公司还获得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590万元。
记者查阅相关数据发现,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8亿元,此次退税及奖励资金无疑有助于增厚公司2016年度业绩。
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流程
企业制作、报送申报材料
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分别受理上报
省辖市工信、财政局、能源局
市级进行初审汇总后经当地政府确认上报
省级 工信和财政部门电力项目同时报省能源局
省级审核
通过后分别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不通过1、企业补充材料
财政部、能源部 2、不符合不上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部审核,
国家核查组对审报的企业现场核查
通过财政部下拨奖励资金
不通过财政部不下拨奖励资金
燃煤电厂烟气脱汞技术
目前,有关汞排放控制技术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燃烧前脱汞、燃烧中脱汞和燃烧后脱汞。燃烧前脱汞是一种物理清洗技术,根据煤粉中有机物质与无机物质的密度以及有机亲和性的不同,通过浮选法除去原煤中的部分汞,阻止汞进入燃烧过程。一般而言,燃烧前脱汞可获得大约37 %的去除率,但是燃烧前脱汞技术并不能完全解决汞的排放控制问题。有关燃烧过程中脱除汞的研究很少。燃烧后脱汞(即烟气脱汞)是未来电厂汞污染控制的主要方式,其脱汞效率也比较好,烟气脱汞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吸附剂
法、化学沉淀法和化学氧化法。
一、燃烧前脱汞技术
燃烧前脱汞是一种新的污染防治战略,是一种物理清洗技术,是建立在煤粉中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的密度不同以及它们的有机亲和性不同的基础上的。主要方法有:
(1)低成本的选煤。微量有害元素富集在煤中的矿物杂质中,如煤中汞与黄铁矿物密切相关,根据其间的相关性采用传统的重介选和泡沫浮选,以及更先进的洗煤技术能减少煤中的汞含量,达到减排燃煤汞排放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传统的洗煤技术能够去除煤中约38.8%的汞,而先进的化学物理洗煤技术去
除率能够达到64.5%。与燃烧后净化设备去除相比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优势。
(2)烟煤温和热解。根据汞的挥发特性,在不损失碳素的温度条件下,烟煤温和热解从而降低汞的排放量。美国针对高挥发分烟煤和低挥发分烟煤温和热解后与原煤进行试验比较,发现温和热解能有效降低汞的排放量。温和热解去除有害物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污染防治战略。
二、燃烧中脱汞技术
目前,有关燃烧过程中脱除汞的研究很少,但是,针对其他污染物而采用的一些燃烧控制技术对汞的脱除有积极的作用。主要方法有:
(1)流化床燃烧。此法能降低烟气中汞和其他微量重金属的排放,主要是因为颗粒物在炉内滞留时间较长增加了颗粒对汞的吸附。另外它的炉内温度相对较低,Hg2+含量较高,在后续净化设备中易被去除。
(2)低氮燃烧。此法有利于汞的控制,同样是由于其操作温度较低,增加了烟气中氧化态汞的含量。
(3)炉膛喷入吸附剂。针对Hg2+容易被吸附去除的机理,不同气体和C以不同比例存在时对汞的去除率的影响,研制某种催化剂或添加剂,提高Hg0氧化成Hg2+的比例,也能有效控制汞污染。
三、燃烧后脱汞技术
1、燃烧后脱汞之化学氧化法
烟气中的Hg2+化合物较易溶于水,在湿法烟气脱硫系统(WFGD)中,无论是用石灰或石灰石或是活性炭作为吸收剂,均可除去约90%的Hg2+,而对Hg0没有明显的脱除作用。通过某些物质的催化作用将Hg0氧化成Hg2+化合物,然后再采用常规的方法去除Hg2+,将单质汞转变成二价汞就比较容易去除了。
(1)在烟气进入脱硫塔前,加入某种催化剂如钯类、碳基类物质,它们可促使Hg0氧化形成Hg2+化合物,从而提高汞的脱除率。
(2)选择催化还原装置(SCR)可将氮氧化物还原为氮气,也可有效促进Hg0氧化。德国电站的试验测试发现烟气通过SCR反应器后,Hg0所占份额由入口的40%~60%降到2%~12%,这充分说明了催化还原装置(SCR)对Hg0也有氧化作用。
2、燃烧后脱汞之化学沉淀法
化学沉淀法是通过化学试剂与汞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沉淀,从而将汞除去,目前,应用比较多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碘化钾溶液洗涤法
这是我国自行开发的方法,含汞烟气进入脱汞塔,与塔内碘化钾溶液接触,汞被氧化与循环溶液中的碘发生反应生成碘汞络合物,从而将烟气中的汞除掉。此方法可达到97%的脱汞率。流程图见图1所示。
(2)氯化法除汞
该方法是由挪威公司开发的,烟气进入脱汞塔,在塔内与喷淋的HgCl2溶液逆流洗涤,烟气中的汞蒸汽被HgCl2溶液氧化(30-40℃条件下)生成Hg2Cl2沉淀,从而将Hg0去除。反应式如下:
HgCl2+Hg →Hg2Cl2 ↓
通常,将生成的一部分Hg2Cl2沉淀用Cl2氧化,使Hg2Cl2再生为HgCl2溶液以便循环使用。由于Hg2Cl2沉淀剧毒,生产过程中需加强管理和操作。
(3)硫化钠法
该方法为日本东邦公司开发的技术。烟气进入喷淋塔,在洗涤塔内喷入硫化钠溶液,此时,烟气中95-98%的汞与硫化钠溶液生成硫化汞沉淀而得以分离,从而除去汞。
3、燃烧后脱汞之吸附剂法
吸附法主要是利用多孔性固态物质的吸附作用来处理污染物的一种常用方法。包括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两种方式,物理吸附是由于分子间相互作用产生的吸附,没有选择性,吸附强度好,具有可逆性,是放热过程;化学吸附是靠化学键力相互作用产生的吸附,这种吸附选择性好、吸附力强、具有不可逆性,是吸热过程。一般吸附都兼有物理吸附、化学吸附功能,两种吸附过程可以同时进行。目前,用于烟气脱汞的吸附剂主要有:活性炭、飞灰和金属吸收剂。
(1)活性炭
在烟气中喷入活性炭是烟气脱汞技术最为集中且较成熟的一种方法,脱汞率可达96%。胡长兴等人[1]在模拟燃煤烟气流动反应试验台上, 对喷射吸附脱汞过程中影响活性炭喷射量的汞浓度、停留时间、温度、除尘设备等因素进行了试验研究。虽然活性炭吸附剂在脱除汞方面有着很高的效率,但仍然存在价格昂贵,经济可行性不高等问题,并且还存在很多技术难题。
(2)飞灰
燃煤过程中产生的飞灰作为一种廉价的吸附剂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飞灰对汞的吸附主要通过物理吸附、化学吸附、化学反应以及三者结合的方式,飞灰吸附主要受到温度、飞灰粒径、碳含量、烟气气体成分以及飞灰中无机成分对汞的催化等因素的影响,并且飞灰中的多种金属氧化物对Hg0有不同程度的催化氧化作用,如CuO和Fe2O3等。
(3)金属吸收剂
金属吸收剂是利用特定的金属与汞形成合金来除去烟气中的汞,这种新形成的合金能够在提高温度的情况下进行可逆反应,实现汞的回收以及金属的循环利用,并且,金属吸收率与汞的化学形态无关,这样采用金属吸收剂就可很好的去除单质汞。
四、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控制燃煤烟气汞污染
燃烧后脱汞(烟气脱汞)可能是未来电厂汞污染控制的主要方式。随着除尘和烟气脱硫脱氮的各种污染控制设备的更加广泛应用,如何有效的与现有的污染控制设备结合,进而提高汞的脱除效率将成为研究重点。烟气脱汞主要方法有:
(1)静电除尘器。目前电厂以电除尘器为主,且除尘效果较好,一般可达99%以上。烟气中以颗粒态形式存在的固相汞在经过电除尘器时可以得到去除。但以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汞占煤燃烧中汞排放的比例较低,且这部分汞大多存在于亚微米级颗粒中,而一般电除尘器对这部分粒径范围内的颗粒脱除效果较差,因此电除尘器的除汞能力有限。
(2)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能够脱除高比电阻粉尘和细粉尘,尤其在脱除细粉尘方面有其独特的效果。由于细颗粒上富集了大量的汞,因此布袋除尘器在脱除烟气中汞有很大的潜力。经过布袋除尘器后能去除约70%的汞,高于电除尘器的脱汞效率。但由于受烟气高温影响,同时袋式除尘器自身存在滤袋材质差、寿命短、压力损失大、运行费用高等局限性,限制了其使用。
(3)湿式除尘器和机械式除尘器。这两种除尘器除尘效果较低,对富集汞的细颗粒物的脱除效果很差,这直接导致了其除汞效率不高。尽管烟气在经过湿式除尘器时,部分氧化态汞可能溶于液体中,但因为溶解的Hg2+可能会还原成Hg0而重新进入烟气,该因素并没有大大提高湿式除尘器的汞脱除效率。
(4)脱硫设施。脱硫设施温度相对较低,有利于Hg0的氧化和Hg2+的吸收,是目前汞去除最有效的净化设备。特别是在湿法脱硫系统中,由于Hg2+易溶于水,容易与石灰石或石灰吸收剂反应,能去除约90%的Hg2+。Hg2+所占比例是影响脱硫设施对汞去除率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烟气中Hg2+的比例,将直接影响脱硫设施对汞的去除效果。在湿法脱硫系统中,洗涤液有时会使氧化态汞通过还原反应还原成元素汞,造成汞的二次污染。使用一些化学添加剂能够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5)脱硝设施。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是两种常用的脱硝工艺。目前电厂通过低氮燃烧一般能达到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因此脱硝工艺设备使用较少。脱硝工艺能够加强汞的氧化而增加将来烟气脱硫(FGD)对汞的去除率,在该工艺除汞具有很大的潜在空间。
我厂脱硫脱硝脱汞除尘一体化装置
低NOX燃烧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SNCR)
——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WFGD)---烟囱
1、环保部门推荐的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装置哪些公司能达到最低限值排放标准?
2、河南省煤汞含量 范围 0.14--0.81 平均 0.3
吉林省 0.08--1.59 0.33
北京市 0.23--0.54 0.34
当前环保部门对脱汞的态度是什么?推荐的脱汞方式是什么?
3、以色列有机催化法烟气脱硫脱硝脱汞一体化技术怎么样?
4、烟气腐蚀问题?空予器后设置MGGH(热媒水热量回收系统),烟气温度135-90℃脱硫后设置MGGH(热媒水烟气再热系统),烟气温度50-90℃9
5、使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双托盘技术、脱硫塔喷淋系统优化设计等高效率脱硫技术。华能珞璜电厂已采用双托盘技术。
6、活性焦干法脱硫、脱硝、脱汞技术?
7、我们厂的目标是什么?
我厂关停问题
一、铝厂
1、从国家政策看,铝厂可能的关闭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 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
2)、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2012年年底前全面淘汰16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附表已列出:新安万基、渑池天瑞等160KA电解槽淘汰);
3)、河南省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180KA电解铝预焙槽134台,6.25万吨,
4)、河南省2015(豫政办 〔2015〕20号:淘汰200千安及以下电解槽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
2 、从市场形势看产量严重过剩、产地向西部北部产煤地区转移
1)、2015年全球闲置电解铝产能达1000万吨 产能过剩严重,中国是世界第一产铝大国占全球产量52%;
2)、2015年中国电解铝产量约3111万吨。电解铝表观消费量2400万吨,截止至2015年底,电解铝运行年产能达到约3720万吨,
尽管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国家限制电解铝产能政策不断,但仍然难以遏制电解铝产能的扩张,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电解铝投资的力度始终不减。由于电解铝是高耗能行业,而西部地区电价相对便宜,2010年以来,国内电解铝产能增量的90%以上投向了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地。目前,西部电解铝在建产能依然巨大,不但进一步加剧全国电解铝产能过剩,也将面临残酷的市场竞争;
3)、全国由于铝价持续下跌,行业上市公司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部分公司通过降低成本等举措予以应对,有的公司只能通过出售资产获得收益实现盈利。
中孚实业预计,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3亿元。公司表示,受宏观经济影响,铝价持续下跌,造成电解铝业务亏损;同时煤炭市场不景气,公司对所属煤矿采矿权提取较大减值准备。
神火股份预计2015年净利润亏损15亿至17亿元。神火股份称,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行业产能过剩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煤炭、电解铝行业市场供大于求,产品售价持续大幅下降。2015年公司铝产品平均售价9947.74元/吨,较2014年同期下降1320.03元 /吨,铝业务由上年同期亏损5.65亿元增加到亏损9.47亿元;
3)、有条件地区仍在大规模扩建
2016年电解铝在建及建成拟投产产能一览(见下一页),近年新上的项目无一例外配套自备电厂,甚至煤矿。主要新增产能集中在新疆、山东及内蒙等地。这些地区具有煤炭及电力优势。
4)、若关闭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项目的奖励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6-01-27 15:43:53
二、电厂
1、国家政策不统一,需澄清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
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部、国家能源局,2014年9月12日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2)、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强化二氧化硫治理。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锅炉(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达标 ,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开展氮氧化物治理。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锅炉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3)、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能 源 局,2014年9月12日
4)、河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力 争2020年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5)、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6台129万千瓦的10万千瓦以上地方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
如果按超低排放标准改造费用约8000万左右。 3 、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
河南省2009年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发电企业年度基础组合电量方案的通知:
统调公用机组年度基础组合省内发电量确定的原则:一是鼓励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主力机组发电,同类型燃煤
机组利用小时数基本一致,60万千瓦等级机组3700小时,30万千瓦等级机组3400小时,20万千瓦等级及以下机
组3000小时。统调自备机组不确定基础组合省内发电量,按照自发自用原则进行调度。
如果我厂电解铝生产2台发动机供电,1台机最多发电3500小时,等于1台开1台停。若电解铝停产,发电厂全省
统调,基础组合电量3000小时。
4、我们电厂准备怎么办?
1)、若开机:(1)、项目审批、环保审批、(上网审批)
(2)、环保治理:准备花多少钱用什么工艺?(估8000万元)
(3)、开机检修、
(4) 、2号机设备配套、安装及安装材料。(估1亿)
2)、若不开机:怎样争取中央财政淘汰奖励,我们没有审批手续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