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基本矛盾新说

作者:丁天

山东师大学报:社科版 1998年12期

  马克思认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页。)。对于这一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赋予了重大的意义,认为这是一个“崭新的因素”。此后,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再次强调指出:“我的书最好的地方是:在第一章就着重指出了按不同情况表现为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劳动的二重性(这是对事实的全部理解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331页。)马克思正是依据和运用劳动二重性学说这一基本原理,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内在矛盾的运动规律,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建立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之上。

  根据马克思的论断,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双重属性。从一方面看,一切劳动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这种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是同人类社会一起存在的。人类社会只有用具体劳动生产出各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才能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6页。)从另一方面看,一切劳动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这种形成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也是不依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自然规律,任何社会都无法改变生产过程中人类劳动力耗费这一客观事实。因为“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它们或多或少属于一切社会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页。)可见,具体劳动是相对于抽象劳动而言,抽象劳动则是相对于具体劳动而言,二者始终是不可分割的。有了具体劳动,才会有抽象劳动;没有具体劳动,也就不会有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寓于具体劳动之中,同时又是各种具体劳动彼此联系的表现形式。就其二者本身所规定的内容来讲,都是一切社会形态中存在的永恒的范畴。

  马克思指出:“剩余价值的这种占有,或价值生产分为预付价值的再生产和不补偿任何等价物的新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丝毫也不影响价值实体本身和价值生产的性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8页。)这是因为,价值实体是人类抽象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价值生产不外就是人类劳动的耗费过程,商品价值是由人类社会劳动创造出来的,商品的价值量是由所耗费的劳动量来计量的,商品价值不分解为任何别的东西,也不由任何别的东西构成。这种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原理,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原始社会,都是完全适用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这方面,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和独立劳动者或劳动者公社或奴隶所生产的商品,没有任何差别。”(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9页。)十分明显,由于每个社会都不能停止生产,因而抽象劳动就始终存在。作为劳动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范畴,它的表现显然是古老的,正是由于这种抽象和古老才适应于一切时代。它并不是现存社会的产物,而是在现存社会出现之前,它就默默地以潜在的形式存在着,只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还无法从理论上认识和揭示这一抽象范畴的科学意义。因此,这一抽象范畴,在历史上只有在最发达的社会状态下才表现出它充分的力量。“所以,这个被现代经济学提到首位的、表现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关系的最简单的抽象,只有作为最现代的社会的范畴,才在这种抽象性上表现为实际真实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7页。)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关于亚里士多德的价值观念论述中得到证实。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他认为两个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是因为他们中间包含着一个等质的东西。但是,它无法了解这个等质的东西是什么。这是因为,古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之上,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是以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然而要了解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的平等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可见,作为劳动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范畴,虽然它的表现是古老的,“但是,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

  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6页。)。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历史形式上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只有在复杂的社会形式中,才发展到具有充分的意义。因此,同一些范畴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作为劳动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范畴,在早期形式的各种经济关系中,常常只以十分萎缩的或者漫画式的形式出现。“因此,如果说资产阶级经济的范畴包含着一种适用于一切其他社会形式的真理这种说法是对的,那末,这也只能在一定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范畴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上,然而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社会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8页。)马克思对原始公社历史的论述正是基于这一理论。马克思认为,直接的物物交换的原始形式,交换价值还没有取得独立的形式,它还直接和使用价值结合在一起。无可非议,直接的物物交换的基础不可能使交换价值作为独立、统治的形式而存在,但决不等于说它不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只是隐蔽地存在着。根本的原因在于,当时的整个生产结构是为了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交换价值,商品交换只是发生在公社的尽头,发生在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的。由于生产只是为了自身的需要,交换的产品只是表现为多余的东西,毫无疑问,人们还不可能意识到价值这一观念,但是他们已经自觉不自觉地这样做了。所以,作为劳动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由于这个抽象是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有许多规定的东西,因而它是属于一切时代的。但是这里我们还必须强调二点:一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抽象劳动都形成价值,都采取价值这种形式,而只有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经济条件下,才形成商品的价值。二是到了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条件已不复存在,价值这一经济范畴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要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抽象劳动这一经济范畴仍然存在,不过那时的抽象劳动不是形成商品的价值,而是体现在产品同社会劳动的成果上。因此,抽象劳动是一个永恒的范畴,作为它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体现的价值形态,却是历史的范畴。

  既然作为抽象意义上的一般性劳动形式,是适应于一切时代的,因而作为商品生产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则是理解全部问题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恩格斯关于价值概念的论述中得到启示。恩格斯指出:“价值概念是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的最一般的、因而也是最广泛的表现。因此,在价值概念中,不仅包含了货币的萌芽,而且还包含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切进一步发展了的形式的萌芽。价值是私人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的表现,在这里已经存在着社会劳动和同一产品中所包含的私人劳动二者之间的差别的可能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9页。)恩格斯的论述包括有两个层次的意思:一是无论在哪种社会,只要存在着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就必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些经济条件在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形态中都存在,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也相应发展。由初始的形式发展到比较发达的形式,历史上经历了简单商品经济、奴隶社会商品经济、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五种形式。二是在商品生产经济条件存在的情况下,私人劳动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必须通过价值来表现,价值本身就已经包含着社会劳动与同一产品中所包含的私人劳动的矛盾。很明显,恩格斯这里所提到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差别(矛盾),是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关系条件下,特殊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所赋予劳动的特殊规定性,这种特殊规定的内容包含在价值之中,并通过市场交换得到解决。当然,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关系条件下,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是特殊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所赋予劳动的特殊规定性,这种特殊规定的内容也包含在价值之中,也要通过市场交换得到解决。依据恩格斯的论述,可以引伸出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价值本身就已包含着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由于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已经体现在价值之中,并通过交换来解决这一矛盾,所以,劳动的二重性就是理解商品经济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倘若把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那就等于说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有二种,这是不符合恩格斯的论述的,在理论上也是不成立的。其二,从商品经济一般来讲,劳动二重性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是商品经济本身的规定性

  ,也就是商品经济规定性一般。从商品经济特殊来讲,特殊社会经济形态总是要赋予商品经济新的特殊规定,这就是商品经济规定性特殊。这种新的特殊规定只是丰富和增加商品经济的内容,并不能改变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毋庸置疑,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只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只是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所赋予商品经济的特殊内涵。理由在于:

  1.商品价值作为社会范畴是由劳动二重性确定和论证的。马克思指出:“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它们作‘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139页。)任何孤立地被考察的生产都不生产商品或价值,它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才成为商品或价值。劳动作为以某种形式占有自然物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条件,这是同一切社会形式无关的。而生产价值的劳动则相反,它是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我们知道,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的对象性,这种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只有通过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才能表现出来,只有从商品的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由于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只是这些物的“社会存在”,所以这种对象性也就只能通过它们全面的社会关系来表现。显然,它们的价值形式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形式。因此,“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139页。)由此可见,生产价值的劳动条件是劳动的社会规定,不过这里所说的社会,决不是通常的意义,而是特殊的意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首先,同一的、无差别劳动的简单性是不同的具体形态劳动的相同性,是他们的劳动彼此作为劳动相同性的相互关系。任何具体形态的劳动,只要表现为价值,就具有相同性这种社会性,而相同劳动的关系客观上表现为价值的关系。其次,在价值形式中,个别的劳动时间直接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而个别劳动的这种一般性直接表现为个别劳动的社会性。表现在价值中的劳动时间,是个别的劳动时间,但这个个别的劳动时间与其他个别劳动时间没有差别,都完成的是相同的劳动,因而这样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所有一切个别的劳动时间,任何个人为生产一定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其他每一个人为生产同一商品也会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个人的劳动,要成为价值,就必须成为一个一般等价物,也就是说,必须使个人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或者说,使一般劳动时间表现为个人的劳动时间。由于体现在价值中的劳动是以分散的个人劳动为前提的,所以,这种劳

  动要通过它采取与自身直接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才能变成社会劳动。最后,在价值形式下,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本来价值是生产商品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却掩蔽在物的外壳之下。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考查价值但他们把价值看成某种绝对的东西,认为价值是物的属性。马克思的伟大功绩就在于透过物揭示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指出商品的价值是凝结了的抽象人类劳动,实质上是人们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2.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的社会性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一方面是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劳动。在未交换之前,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首先表现为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他的劳动的社会性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的。然而,这种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又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这样二者之间便形成了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有待于交换的进行。这是“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页。)可见,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只有通过一个社会生产和交换过程,在扬弃了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的性质以后,才能变成并被证明为社会劳动,而当它仍然是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时,不仅不能证明是社会劳动,而且也尚未变成社会劳动。问题在于,出发点不是作为共同的个人劳动,相反地是私人的(个别的或局部的)特殊劳动,这种劳动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扬弃了自己原有性质后才证明为一般劳动。所以,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特殊社会经济形态赋予特殊商品经济的特殊规定性,这种特殊的规定性从本质上反映了劳动二重性规律作用的社会表象。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劳动产品分裂为有用物和价值物,实际上只是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那时有用物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因而物的价值性质还在生产时就被注意到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页。)马克思的论述十分明确地说明,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人们是为了交换即为了价值而进行生产,这时,劳动产品才真正变成商品,从那时起,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才真正取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才

  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成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的这种二重的社会性质,在生产时,已经被生产者考虑进去了,但必须经过交换,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才能真正转化为社会劳动。显然,要进行交换,就必须有一个共同比较的基础,也就是把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商品的交换,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才能实现为社会劳动。所以,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只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

  3.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如果把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也是相违背的。我们知道,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无法也不可能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的。但是,假如把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也是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0页。)这种生产方式从原始社会开始,经过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过程,但只有在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所有的地方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在这一历史时期,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只是作为特殊社会经济形态所赋予特殊商品经济的特殊规定性,这种特殊的规定性是同当时历史发展的进程相一致的。但是,当这种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点,就会和生产力的发展相冲突。使这种狭小的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不能相容的地步,这种生产方式就必然会瓦解。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就会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便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是对这种小生产的直接剥夺,就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于是,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旦站稳脚跟,劳动就进一步社会化。首先是生产资料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其次是生产过程本身的社会化,生产活动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现代工厂所生产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许多工人共同劳动的产品。最后是产品的社会化,工厂生产出来的商品,不是供生产者自己的需要,而是供全社会的需要,甚至供世界各地的需要。特别是战后,在生产力巨大发展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主要表现在:资本主义垄断企业的规模空前扩大,它们的商品供应着越来越广阔的市场;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更加专业化和社会化,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分工越来越细,产品种类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从最大的垄断

  企业到最小的工厂和农场,都无不愈益严重地依赖各生产部门和各种企业之间的协作;资本主义垄断企业的经营更加国际化,最突出的表现在跨国公司的巨大发展上,这些国际化的大公司,不仅把商品销往世界各地,而且还在国外建立工厂,直接把生产过程延伸到世界的范围;股份公司大大促进了资本的集中,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在股份公司内部,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也就是说,股份公司是资本家集团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虽然仍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但它是对资本的个人所有制形式的否定和扬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页。)这种扬弃本身,就是资本关系的不断社会化,即资本占有形式的不断社会化。同时,“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页。)在这里,资本所有权和资本的现实职能完全分离了,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事实说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也就越高,特别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生产社会化的规模达到了空前未有的程度,而社会化的生产使全部旧的生产方式革命化了。在这种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的占有形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原来单个资本家的私人占有、少数资本家的共同占有、股份资本的社会占有发展到资产阶级的国家占有以至几个资产阶级国家联合起来的超国家占有。因此,占有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任何一种占有形式都不能成为唯一的形式,占有形式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假如把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那就难以说明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事实,从根本上说是同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相违背的。

  科学理解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在长期的经济实践过程中,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人们总是习惯于把商品经济同私有制联系起来,错误地认为一旦发展商品经济,就会滋生私有制,导致经济分化,必然会出现资本主义的复辟。这种思想显然来源于对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理论的误解。因此,澄清这一传统的认识错误,重新认识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的科学含义,将有助于克服我们思想上的各种障碍,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昌盛。

作者:丁天

山东师大学报:社科版 1998年12期

  马克思认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页。)。对于这一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赋予了重大的意义,认为这是一个“崭新的因素”。此后,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再次强调指出:“我的书最好的地方是:在第一章就着重指出了按不同情况表现为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劳动的二重性(这是对事实的全部理解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331页。)马克思正是依据和运用劳动二重性学说这一基本原理,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内在矛盾的运动规律,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建立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之上。

  根据马克思的论断,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双重属性。从一方面看,一切劳动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这种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是同人类社会一起存在的。人类社会只有用具体劳动生产出各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才能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6页。)从另一方面看,一切劳动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这种形成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也是不依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自然规律,任何社会都无法改变生产过程中人类劳动力耗费这一客观事实。因为“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它们或多或少属于一切社会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页。)可见,具体劳动是相对于抽象劳动而言,抽象劳动则是相对于具体劳动而言,二者始终是不可分割的。有了具体劳动,才会有抽象劳动;没有具体劳动,也就不会有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寓于具体劳动之中,同时又是各种具体劳动彼此联系的表现形式。就其二者本身所规定的内容来讲,都是一切社会形态中存在的永恒的范畴。

  马克思指出:“剩余价值的这种占有,或价值生产分为预付价值的再生产和不补偿任何等价物的新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丝毫也不影响价值实体本身和价值生产的性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8页。)这是因为,价值实体是人类抽象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价值生产不外就是人类劳动的耗费过程,商品价值是由人类社会劳动创造出来的,商品的价值量是由所耗费的劳动量来计量的,商品价值不分解为任何别的东西,也不由任何别的东西构成。这种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原理,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原始社会,都是完全适用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这方面,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和独立劳动者或劳动者公社或奴隶所生产的商品,没有任何差别。”(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9页。)十分明显,由于每个社会都不能停止生产,因而抽象劳动就始终存在。作为劳动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范畴,它的表现显然是古老的,正是由于这种抽象和古老才适应于一切时代。它并不是现存社会的产物,而是在现存社会出现之前,它就默默地以潜在的形式存在着,只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还无法从理论上认识和揭示这一抽象范畴的科学意义。因此,这一抽象范畴,在历史上只有在最发达的社会状态下才表现出它充分的力量。“所以,这个被现代经济学提到首位的、表现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关系的最简单的抽象,只有作为最现代的社会的范畴,才在这种抽象性上表现为实际真实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7页。)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关于亚里士多德的价值观念论述中得到证实。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他认为两个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是因为他们中间包含着一个等质的东西。但是,它无法了解这个等质的东西是什么。这是因为,古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之上,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是以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然而要了解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的平等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可见,作为劳动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范畴,虽然它的表现是古老的,“但是,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

  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6页。)。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历史形式上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只有在复杂的社会形式中,才发展到具有充分的意义。因此,同一些范畴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作为劳动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范畴,在早期形式的各种经济关系中,常常只以十分萎缩的或者漫画式的形式出现。“因此,如果说资产阶级经济的范畴包含着一种适用于一切其他社会形式的真理这种说法是对的,那末,这也只能在一定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范畴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上,然而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社会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8页。)马克思对原始公社历史的论述正是基于这一理论。马克思认为,直接的物物交换的原始形式,交换价值还没有取得独立的形式,它还直接和使用价值结合在一起。无可非议,直接的物物交换的基础不可能使交换价值作为独立、统治的形式而存在,但决不等于说它不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只是隐蔽地存在着。根本的原因在于,当时的整个生产结构是为了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交换价值,商品交换只是发生在公社的尽头,发生在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的。由于生产只是为了自身的需要,交换的产品只是表现为多余的东西,毫无疑问,人们还不可能意识到价值这一观念,但是他们已经自觉不自觉地这样做了。所以,作为劳动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由于这个抽象是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有许多规定的东西,因而它是属于一切时代的。但是这里我们还必须强调二点:一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抽象劳动都形成价值,都采取价值这种形式,而只有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经济条件下,才形成商品的价值。二是到了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条件已不复存在,价值这一经济范畴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要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抽象劳动这一经济范畴仍然存在,不过那时的抽象劳动不是形成商品的价值,而是体现在产品同社会劳动的成果上。因此,抽象劳动是一个永恒的范畴,作为它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体现的价值形态,却是历史的范畴。

  既然作为抽象意义上的一般性劳动形式,是适应于一切时代的,因而作为商品生产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则是理解全部问题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恩格斯关于价值概念的论述中得到启示。恩格斯指出:“价值概念是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的最一般的、因而也是最广泛的表现。因此,在价值概念中,不仅包含了货币的萌芽,而且还包含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切进一步发展了的形式的萌芽。价值是私人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的表现,在这里已经存在着社会劳动和同一产品中所包含的私人劳动二者之间的差别的可能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9页。)恩格斯的论述包括有两个层次的意思:一是无论在哪种社会,只要存在着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就必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些经济条件在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形态中都存在,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也相应发展。由初始的形式发展到比较发达的形式,历史上经历了简单商品经济、奴隶社会商品经济、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五种形式。二是在商品生产经济条件存在的情况下,私人劳动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必须通过价值来表现,价值本身就已经包含着社会劳动与同一产品中所包含的私人劳动的矛盾。很明显,恩格斯这里所提到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差别(矛盾),是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关系条件下,特殊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所赋予劳动的特殊规定性,这种特殊规定的内容包含在价值之中,并通过市场交换得到解决。当然,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关系条件下,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是特殊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所赋予劳动的特殊规定性,这种特殊规定的内容也包含在价值之中,也要通过市场交换得到解决。依据恩格斯的论述,可以引伸出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价值本身就已包含着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由于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已经体现在价值之中,并通过交换来解决这一矛盾,所以,劳动的二重性就是理解商品经济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倘若把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那就等于说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有二种,这是不符合恩格斯的论述的,在理论上也是不成立的。其二,从商品经济一般来讲,劳动二重性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是商品经济本身的规定性

  ,也就是商品经济规定性一般。从商品经济特殊来讲,特殊社会经济形态总是要赋予商品经济新的特殊规定,这就是商品经济规定性特殊。这种新的特殊规定只是丰富和增加商品经济的内容,并不能改变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毋庸置疑,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只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只是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所赋予商品经济的特殊内涵。理由在于:

  1.商品价值作为社会范畴是由劳动二重性确定和论证的。马克思指出:“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它们作‘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139页。)任何孤立地被考察的生产都不生产商品或价值,它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才成为商品或价值。劳动作为以某种形式占有自然物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条件,这是同一切社会形式无关的。而生产价值的劳动则相反,它是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我们知道,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的对象性,这种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只有通过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才能表现出来,只有从商品的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由于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只是这些物的“社会存在”,所以这种对象性也就只能通过它们全面的社会关系来表现。显然,它们的价值形式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形式。因此,“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139页。)由此可见,生产价值的劳动条件是劳动的社会规定,不过这里所说的社会,决不是通常的意义,而是特殊的意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首先,同一的、无差别劳动的简单性是不同的具体形态劳动的相同性,是他们的劳动彼此作为劳动相同性的相互关系。任何具体形态的劳动,只要表现为价值,就具有相同性这种社会性,而相同劳动的关系客观上表现为价值的关系。其次,在价值形式中,个别的劳动时间直接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而个别劳动的这种一般性直接表现为个别劳动的社会性。表现在价值中的劳动时间,是个别的劳动时间,但这个个别的劳动时间与其他个别劳动时间没有差别,都完成的是相同的劳动,因而这样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所有一切个别的劳动时间,任何个人为生产一定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其他每一个人为生产同一商品也会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个人的劳动,要成为价值,就必须成为一个一般等价物,也就是说,必须使个人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或者说,使一般劳动时间表现为个人的劳动时间。由于体现在价值中的劳动是以分散的个人劳动为前提的,所以,这种劳

  动要通过它采取与自身直接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才能变成社会劳动。最后,在价值形式下,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本来价值是生产商品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却掩蔽在物的外壳之下。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考查价值但他们把价值看成某种绝对的东西,认为价值是物的属性。马克思的伟大功绩就在于透过物揭示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指出商品的价值是凝结了的抽象人类劳动,实质上是人们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2.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的社会性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一方面是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劳动。在未交换之前,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首先表现为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他的劳动的社会性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的。然而,这种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又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这样二者之间便形成了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有待于交换的进行。这是“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页。)可见,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只有通过一个社会生产和交换过程,在扬弃了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的性质以后,才能变成并被证明为社会劳动,而当它仍然是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时,不仅不能证明是社会劳动,而且也尚未变成社会劳动。问题在于,出发点不是作为共同的个人劳动,相反地是私人的(个别的或局部的)特殊劳动,这种劳动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扬弃了自己原有性质后才证明为一般劳动。所以,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特殊社会经济形态赋予特殊商品经济的特殊规定性,这种特殊的规定性从本质上反映了劳动二重性规律作用的社会表象。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劳动产品分裂为有用物和价值物,实际上只是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那时有用物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因而物的价值性质还在生产时就被注意到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页。)马克思的论述十分明确地说明,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人们是为了交换即为了价值而进行生产,这时,劳动产品才真正变成商品,从那时起,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才真正取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才

  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成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的这种二重的社会性质,在生产时,已经被生产者考虑进去了,但必须经过交换,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才能真正转化为社会劳动。显然,要进行交换,就必须有一个共同比较的基础,也就是把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商品的交换,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劳动(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才能实现为社会劳动。所以,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只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

  3.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如果把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也是相违背的。我们知道,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无法也不可能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的。但是,假如把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也是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0页。)这种生产方式从原始社会开始,经过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过程,但只有在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所有的地方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在这一历史时期,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只是作为特殊社会经济形态所赋予特殊商品经济的特殊规定性,这种特殊的规定性是同当时历史发展的进程相一致的。但是,当这种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点,就会和生产力的发展相冲突。使这种狭小的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不能相容的地步,这种生产方式就必然会瓦解。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就会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便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是对这种小生产的直接剥夺,就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于是,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旦站稳脚跟,劳动就进一步社会化。首先是生产资料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其次是生产过程本身的社会化,生产活动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现代工厂所生产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许多工人共同劳动的产品。最后是产品的社会化,工厂生产出来的商品,不是供生产者自己的需要,而是供全社会的需要,甚至供世界各地的需要。特别是战后,在生产力巨大发展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社会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主要表现在:资本主义垄断企业的规模空前扩大,它们的商品供应着越来越广阔的市场;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更加专业化和社会化,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分工越来越细,产品种类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从最大的垄断

  企业到最小的工厂和农场,都无不愈益严重地依赖各生产部门和各种企业之间的协作;资本主义垄断企业的经营更加国际化,最突出的表现在跨国公司的巨大发展上,这些国际化的大公司,不仅把商品销往世界各地,而且还在国外建立工厂,直接把生产过程延伸到世界的范围;股份公司大大促进了资本的集中,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在股份公司内部,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也就是说,股份公司是资本家集团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虽然仍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但它是对资本的个人所有制形式的否定和扬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页。)这种扬弃本身,就是资本关系的不断社会化,即资本占有形式的不断社会化。同时,“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页。)在这里,资本所有权和资本的现实职能完全分离了,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事实说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也就越高,特别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生产社会化的规模达到了空前未有的程度,而社会化的生产使全部旧的生产方式革命化了。在这种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的占有形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原来单个资本家的私人占有、少数资本家的共同占有、股份资本的社会占有发展到资产阶级的国家占有以至几个资产阶级国家联合起来的超国家占有。因此,占有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任何一种占有形式都不能成为唯一的形式,占有形式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假如把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那就难以说明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事实,从根本上说是同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相违背的。

  科学理解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在长期的经济实践过程中,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人们总是习惯于把商品经济同私有制联系起来,错误地认为一旦发展商品经济,就会滋生私有制,导致经济分化,必然会出现资本主义的复辟。这种思想显然来源于对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理论的误解。因此,澄清这一传统的认识错误,重新认识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基本矛盾的科学含义,将有助于克服我们思想上的各种障碍,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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