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以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为突破口推进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有利于建立党代会的权威,体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取向;有利于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党代会常任制提供动力支持;有利于减少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阻力,是实现党代会常任制的稳妥可行路径。 关键词:党的建设;党代表;直选;常任制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7-0041-02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了市、县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但是,迄今为止,大多数单位的试点只是停留于党代表常任制的制度层面和每年开一次年会的形式层面,这当然是很不够的。应该看到,党代会常任制涉及到党内选举、党员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党内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行、党内监督新旧资源的整合,以及党代会与人大、政府、政协关系的重设与运行等多重复杂关系,这就决定了党代会常任制是一个较长的探索与实践过程,需要从现有试点的多种模式中找准破解这些关系的突破口,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笔者认为,党代会常任制突破口的选择应符合三个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取向;二是必须为党代会常任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推动党代会常任制的进一步配套改革;三是必须具有可行性。党代表的产生是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动力来源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笔者提出:可以把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作为党代会常任制的突破口。综合四川雅安、湖北宜都、浙江台州三地实施党代表直选的做法,所谓“党代表直选制”,是指将党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过去的组织酝酿提名、党代表大会等额选举,改为通过“报名、资格审查、推选(预选)、公示、审查、演讲、选举、公告”等八项程序直接选举党代表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不少试点单位通过推行党代表直选制,推动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现了由点到面的逐步突破。 第一,以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为突破口推进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建立党代会的权威,体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这表明,党中央把推进市、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作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有益探索和尝试。因此,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关键是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改变党内制度结构中的“权力关系倒置和实际上的个人集权”[1]这两个缺陷,确立党代会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这也是党代会常任制具体制度设计的指导方向。 在党员(选举)――党代表(选举)――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会(选举)――常委会这条健康、合理的授权链中,党员与党代表之间的授权关系处于基础地位。因此,党员与党代表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是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建立党代会权威的基础。王长江教授认为,党代会常任制“更加核心的问题恐怕是,如何使党代表真正成为代表。在很大程度上,这一点并不取决于其自身活动规范不规范,甚至不取决于代表的素质高不高,而取决于代表和被代表者的关系。如果在代表和被代表者之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授受,那么‘常任’就真的只是意味着更多的会议,更重的负担,而没有为党内民主增加多少实质性内容,常任制的形式就会变得‘空心化’”[2]。十六大以来,有些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地区确立了差额选举制度,引进了竞争机制,但从实际效果上看,无论是候选人的提名、酝酿,还是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仍充满了组织、管理的色彩,“权力”烙印明显;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运作和保障,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尤其是被选举权,更没有任何保障性的规定,似乎选举制度本身不是权利保障制度,而是选举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党代表直选制,设置了自荐参选、平等竞选、差额直选、公开推选等环节,就是要用制度来理顺和建立党员与党代表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用程序安排保障和落实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夯实由党代表组成的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基础。李永忠在考察了四川雅安试点后认为:“实践证明,在党代表的产生中,没有自愿报名,普通党员的被选举权就无从体现;而没有被选举人的竞争承诺,党员的选举权就会因为没有比较而无从选择。这两个必经环节的实施,改变了过去不少党员的厌选和冷漠,调动了其参选热情,有利于使党代表和党代会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3] 第二,以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为突破口推进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党代会常任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从目前的试点来看,尽管各单位在实践中创造了一系列新的方式方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确有一些地方出现了“人存政举”、“人走茶凉”的现象。究其原因,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没能唤起广大党员内心深处的认可,没有调动起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党代会常任制很难获得强大而持久的推动力。江泽民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4]从根本上讲,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能否深入推进下去,取决于能否让广大党员充分意识到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能否调动起广大党员参与试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否建立起一个最大限度地激发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制度结构。 推行党代表直选制,有利于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合全党力量,为党代会常任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其一,推行党代表直选是一次生动的党内民主教育,它使广大党员对自身和党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充分的了解;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对试点的基本价值取向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其二,推行党代表直选制,将使更多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反映党员意志、具有参政议政能力、关注并积极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积极分子进入党代表队伍。其三,推行党代表直选,将使广大党员切实体会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形成对党代会常任制的认同和共识,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以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为突破口推进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减少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阻力,是党代会常任制的稳妥可行路径。开展市、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主要包括:党代表问题,是否设立常设机构问题,如何处理常任制条件下党代会与党委会、常委会、纪委之间关系的问题,如何处理常任制条件下党代会与人大、政协之间关系的问题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调整和理顺党代会与党的各级委员会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改变现有的党内权力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近期目标和最终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体现层次性和过渡性。 在当前推行党代表直选制,应是实现党代会常任制的稳妥可行路径。其一,在市、县层面进行党代表直选,相对于其他方面问题的解决来说,层面较低,难度较小,具有可操作性。其二,在市、县层面进行党代表直选,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有序选举,从减少风险的角度来看,具有可控性。其三,党员和党代表的权力授受关系在授权链中处于基础地位,从直选党代表开始,逐步推进,配置党内权力,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有利于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蔡霞.党内民主制度的结构特性及路径选择[J].理论动态,2002(1710). [2]王长江.中国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54. [3]李永忠.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协调――关于党代会常任制走向的预测[J].中国共产党,2004(4). [4]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155. 责任编辑:王清明
摘 要:以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为突破口推进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有利于建立党代会的权威,体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取向;有利于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党代会常任制提供动力支持;有利于减少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阻力,是实现党代会常任制的稳妥可行路径。 关键词:党的建设;党代表;直选;常任制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7-0041-02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了市、县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但是,迄今为止,大多数单位的试点只是停留于党代表常任制的制度层面和每年开一次年会的形式层面,这当然是很不够的。应该看到,党代会常任制涉及到党内选举、党员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党内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行、党内监督新旧资源的整合,以及党代会与人大、政府、政协关系的重设与运行等多重复杂关系,这就决定了党代会常任制是一个较长的探索与实践过程,需要从现有试点的多种模式中找准破解这些关系的突破口,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笔者认为,党代会常任制突破口的选择应符合三个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取向;二是必须为党代会常任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推动党代会常任制的进一步配套改革;三是必须具有可行性。党代表的产生是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动力来源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笔者提出:可以把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作为党代会常任制的突破口。综合四川雅安、湖北宜都、浙江台州三地实施党代表直选的做法,所谓“党代表直选制”,是指将党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过去的组织酝酿提名、党代表大会等额选举,改为通过“报名、资格审查、推选(预选)、公示、审查、演讲、选举、公告”等八项程序直接选举党代表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不少试点单位通过推行党代表直选制,推动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现了由点到面的逐步突破。 第一,以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为突破口推进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建立党代会的权威,体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这表明,党中央把推进市、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作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有益探索和尝试。因此,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关键是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改变党内制度结构中的“权力关系倒置和实际上的个人集权”[1]这两个缺陷,确立党代会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这也是党代会常任制具体制度设计的指导方向。 在党员(选举)――党代表(选举)――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会(选举)――常委会这条健康、合理的授权链中,党员与党代表之间的授权关系处于基础地位。因此,党员与党代表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是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建立党代会权威的基础。王长江教授认为,党代会常任制“更加核心的问题恐怕是,如何使党代表真正成为代表。在很大程度上,这一点并不取决于其自身活动规范不规范,甚至不取决于代表的素质高不高,而取决于代表和被代表者的关系。如果在代表和被代表者之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授受,那么‘常任’就真的只是意味着更多的会议,更重的负担,而没有为党内民主增加多少实质性内容,常任制的形式就会变得‘空心化’”[2]。十六大以来,有些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地区确立了差额选举制度,引进了竞争机制,但从实际效果上看,无论是候选人的提名、酝酿,还是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仍充满了组织、管理的色彩,“权力”烙印明显;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运作和保障,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尤其是被选举权,更没有任何保障性的规定,似乎选举制度本身不是权利保障制度,而是选举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党代表直选制,设置了自荐参选、平等竞选、差额直选、公开推选等环节,就是要用制度来理顺和建立党员与党代表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用程序安排保障和落实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夯实由党代表组成的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基础。李永忠在考察了四川雅安试点后认为:“实践证明,在党代表的产生中,没有自愿报名,普通党员的被选举权就无从体现;而没有被选举人的竞争承诺,党员的选举权就会因为没有比较而无从选择。这两个必经环节的实施,改变了过去不少党员的厌选和冷漠,调动了其参选热情,有利于使党代表和党代会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3] 第二,以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为突破口推进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党代会常任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从目前的试点来看,尽管各单位在实践中创造了一系列新的方式方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确有一些地方出现了“人存政举”、“人走茶凉”的现象。究其原因,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没能唤起广大党员内心深处的认可,没有调动起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党代会常任制很难获得强大而持久的推动力。江泽民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4]从根本上讲,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能否深入推进下去,取决于能否让广大党员充分意识到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能否调动起广大党员参与试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否建立起一个最大限度地激发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制度结构。 推行党代表直选制,有利于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整合全党力量,为党代会常任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其一,推行党代表直选是一次生动的党内民主教育,它使广大党员对自身和党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充分的了解;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对试点的基本价值取向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其二,推行党代表直选制,将使更多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反映党员意志、具有参政议政能力、关注并积极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积极分子进入党代表队伍。其三,推行党代表直选,将使广大党员切实体会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形成对党代会常任制的认同和共识,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以推行党代表直选制为突破口推进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减少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阻力,是党代会常任制的稳妥可行路径。开展市、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主要包括:党代表问题,是否设立常设机构问题,如何处理常任制条件下党代会与党委会、常委会、纪委之间关系的问题,如何处理常任制条件下党代会与人大、政协之间关系的问题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调整和理顺党代会与党的各级委员会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改变现有的党内权力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近期目标和最终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体现层次性和过渡性。 在当前推行党代表直选制,应是实现党代会常任制的稳妥可行路径。其一,在市、县层面进行党代表直选,相对于其他方面问题的解决来说,层面较低,难度较小,具有可操作性。其二,在市、县层面进行党代表直选,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有序选举,从减少风险的角度来看,具有可控性。其三,党员和党代表的权力授受关系在授权链中处于基础地位,从直选党代表开始,逐步推进,配置党内权力,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有利于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蔡霞.党内民主制度的结构特性及路径选择[J].理论动态,2002(1710). [2]王长江.中国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54. [3]李永忠.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协调――关于党代会常任制走向的预测[J].中国共产党,2004(4). [4]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155. 责任编辑:王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