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
木材加工在满足生产、生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木材加工业的发展,木材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加工厂点也不断增多。但近一时期,我县的木材加工出现无证加工、私收滥购、超范围经营等现象,扰乱了木材流通秩序。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木材加工行为,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决定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
根据各乡镇森林资源现状,综合生产、生活需要等因素,确定我县木材加工厂点数量:山区每乡镇只批准一处木材加工厂,平原乡镇视木材来源渠道,可酌情适当增加。无县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一律视为非法加工和私收滥购木材。
二、严格审批,规范批准程序
各乡镇林业站受理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初审合格后,上报县林业局资源林政办。具备下列条件,县林业局资源林政办依法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木材经营(加工) 许可申请表;
2、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 场所;
3、有注册资金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5、有合法来源的木材;需利用本地资源的,本地具有可供利用(合法采伐)的资源。
三、规范经营,合法加工销售
为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木材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企业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规范经营,合法加工、销售木材及其产品。
1、严格履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证照厂名、厂址、法人必须一致,实行一厂一证一照制。
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不准串用,不准一证多用,不允许加工设备厂地转租、转借,无证挂靠等行为,严格遵守管理规范。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必须在规定时间年检, 逾期未年检的,不再年检,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属无效证件,不得再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
4、加工厂点收购的木材必须具有合法来源渠道,否则视为收“黑材”,依法追究责任。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对进材、销售成品及时登记建帐。
5、加工厂点严禁买卖木材运输证件、出借木材申请单。
6、加工厂点销售成材, 必须依法向县林业局林业基金征收站缴纳育林基金, 办理《运输证明》和《检疫证明》。
四、各司其职,依法严格管理
木材加工厂点管理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护林员、林业站和县林业局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格管理,确保我县木材加工厂点合法经营加工木材。
1、各乡镇护林员必须全部上岗到位,在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同时,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发现非法加工和私收滥购木材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林业站。
2、各乡镇林业站要对本辖区木材加工厂点进行调查摸底, 查清底数, 大力宣传加强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重要性,定期检查辖区内木材加工厂点,处理护林员上报的案件,积极配合县林业局加强木材流通管理。
3、县林业局建立由木材检查站负责, 森林公安局、资源林政办、征收站配合的木材加工厂点管理体系, 积极开展木材加工厂点整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清理木材加工厂点,发现违法行为,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封、整顿、和取缔处理。依法没收来源不合法木材,并给予行政处罚。
辽阳县林业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
木材加工在满足生产、生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木材加工业的发展,木材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加工厂点也不断增多。但近一时期,我县的木材加工出现无证加工、私收滥购、超范围经营等现象,扰乱了木材流通秩序。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木材加工行为,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决定加强全县木材加工厂点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
根据各乡镇森林资源现状,综合生产、生活需要等因素,确定我县木材加工厂点数量:山区每乡镇只批准一处木材加工厂,平原乡镇视木材来源渠道,可酌情适当增加。无县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一律视为非法加工和私收滥购木材。
二、严格审批,规范批准程序
各乡镇林业站受理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初审合格后,上报县林业局资源林政办。具备下列条件,县林业局资源林政办依法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木材经营(加工) 许可申请表;
2、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 场所;
3、有注册资金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5、有合法来源的木材;需利用本地资源的,本地具有可供利用(合法采伐)的资源。
三、规范经营,合法加工销售
为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木材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企业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规范经营,合法加工、销售木材及其产品。
1、严格履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证照厂名、厂址、法人必须一致,实行一厂一证一照制。
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不准串用,不准一证多用,不允许加工设备厂地转租、转借,无证挂靠等行为,严格遵守管理规范。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必须在规定时间年检, 逾期未年检的,不再年检,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属无效证件,不得再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
4、加工厂点收购的木材必须具有合法来源渠道,否则视为收“黑材”,依法追究责任。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对进材、销售成品及时登记建帐。
5、加工厂点严禁买卖木材运输证件、出借木材申请单。
6、加工厂点销售成材, 必须依法向县林业局林业基金征收站缴纳育林基金, 办理《运输证明》和《检疫证明》。
四、各司其职,依法严格管理
木材加工厂点管理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护林员、林业站和县林业局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格管理,确保我县木材加工厂点合法经营加工木材。
1、各乡镇护林员必须全部上岗到位,在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同时,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发现非法加工和私收滥购木材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林业站。
2、各乡镇林业站要对本辖区木材加工厂点进行调查摸底, 查清底数, 大力宣传加强木材加工厂点管理的重要性,定期检查辖区内木材加工厂点,处理护林员上报的案件,积极配合县林业局加强木材流通管理。
3、县林业局建立由木材检查站负责, 森林公安局、资源林政办、征收站配合的木材加工厂点管理体系, 积极开展木材加工厂点整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清理木材加工厂点,发现违法行为,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封、整顿、和取缔处理。依法没收来源不合法木材,并给予行政处罚。
辽阳县林业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