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制度4

19世紀上半期是美國近代資本主義土地制度的形成時期。從1785年邦聯政府頒佈第一個土地法令到1862年《宅地法》頒佈這個時期中,美國西部國有土地獲得迅速開發,土地關係發生了巨大變化。這無疑是該時期美國社會發展中最引人注目的事情,對美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都產生了巨大的作用。1862年《宅地法》頒佈以前,美國國有土地的分配一直是以土地出售的方式進行的,國有土地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是美國土地制度的一大特點。本文旨在通過對美國國有土地市場的形成及其發展進程的論述,加深對美國式農業發展道路的理解。

1780年10月10日,國會通過了一項法令,規定為了美國的利益,為了在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贈送西北部國有土地的權力。1783年,200多位軍官再一次向國會請願, 要求國會兌現在獨立戰爭中許諾給予他們的土地, 並明確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區的土地。 到1784年,美國的退伍軍人(包括華盛頓在內)、金融家及許多其他階層的人士都在呼籲邦聯國會採取實際步驟來分配西部的國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標

邦聯政府在最初制訂土地政策時,美國政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土地政策構想。傑弗遜主張將國有土地劃分成小塊分配給從事農業生產的移民,建立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共和國。他在談到農業與工業的關係時曾經說道:“美國的自然條件同歐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們耕種,因而毋需讓一部分人專門從事製造業來供養其餘無地可種的人

口。”〔2〕他在起草《獨立宣言》的那一年也曾經寫到, “……土地應該分成小塊分配給人民”,因而他主張建立自由的小農所有制。而漢密爾頓則主張以充裕的國有土地去換取稀缺的資本,以促進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他認為資本的長期缺乏是美國經濟起飛的主要障礙,而國有土地的存在為美國的資本積累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極力主張將國有土地變成政府收入的一大源泉。這也許是漢密爾頓在1790年的《關於國有土地的報告》中提出要以土地換資本的政策的主要依據。

在確定土地政策目標這個問題上,傑弗遜設想的農業民主思想同漢密爾頓設想的以土地換資本的思想進行了長期的鬥爭。確定何種土地政策目標對制定土地政策的影響極大。如果政府想使得土地銷售的利潤最大化,所制定的土地政策就必然對富有者有利。如果按照傑弗遜的土地目標制定土地政策,相對而言對普通移民會更有利些。在最初確定的土地分配政策中,漢密爾頓的思想占了上風,成為19世紀上半期美國政府的土地政策所要追求的主要目標。從美國政府最初制定的土地政策來看,財政目標占了主導地位。政府尋求的是土地批發和零售兼營的方針。19世紀上半期,傑弗遜設想的社會目標和漢密爾頓設想的財政目標進行了長期的鬥爭。隨著美國土地改革運動呼聲的高漲和西部地區在美國政治中影響的日益增加,傑弗遜的理想終於在1862年頒佈的《宅地法》中獲得了美國法律的確定。

(三)1785年土地法令

美國國會於1784年春天任命了由傑弗遜領導的委員會來研究解

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並於1785年5月7日向國會提交了由傑弗遜親筆起草的報告。這份報告以2000多年前羅馬帝國分配殖民地的做法為藍本,提出將土地分成10英里見方的城鎮,內含100塊面積為640英畝的地段。〔3 〕這個土地法案還明確規定西部土地屬於全體美國人民所有;西部土地劃分為16個區,每一地區移民達到2萬後,即可獲得自治的權利, 並逐漸取得州的地位。這個法案採取的是新英格蘭集體拓殖的方式,肯定了新英格蘭模式中的土地出售前必須首先進行測量和所有贈送土地都必須詳細記錄在案的做法,但沒有提及土地的銷售方式和最低價格,也沒有提到保留教育和宗教用地。這個報告雖然未被國會所接受,但卻成了1785年土地法令的基礎。 1785年,傑弗遜出使歐洲,國會土地委員會主任換由格雷遜擔任。國會組成的土地委員會就1784年的土地法案討論了兩次,於1785年4 月14日向國會上交了一份實際上是新的土地議案。同1784年的土地報告相比,1785年的土地法案作了下述幾方面的修正:一、將原定為100 平方英里的城鎮縮小為49平方英里;二、每個城鎮中各保留一個地段作為宗教和教育用地;三、土地以城鎮為單位通過拍賣的形式出售。

國會經過討論和修正,最後於5月20日通過了這項土地法令。 美國土地制度史學家屈特(Treat)高度評價了1785年土地法令, 他認為這項法令的主要優點是:(1)確立了國有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

(2)規定了政府不得隨意將國有土地分封給任何個人的原則;(3 )保留了殖民地土地拓殖制度中的許多優點。〔4〕

1785年的土地法令確定了土地測量和出售兩大任務。然而1785年的法令並沒有導致國有土地的大量出售,在這種情況下,邦聯政府曾經通過立法的形式以每英畝幾美分的價格向土地投機公司出售了大片土地,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向俄亥俄聯合公司出售土地事件。邦聯國會在討論向俄亥俄公司出售大片國有土地的過程中,對在國有土地上如何建立起隸屬於美國中央政府管理的地方政府作出了規定,形成了1787年的《西北法令》。這項法令規定在西部領土上先組成一個獨立的行政區域,由國會任命一位總督和幾名法官負責治理。當該區域達到選舉年齡的男性自由公民人數滿5000時,就可以選舉成立該區域的立法機關,並可向國會派出一位無表決權的代表。1787年法令規定在西北地區可建立3至5個州。當某一行政區域的自由居民達到6萬時,便可加入聯邦, 享受其他各州擁有的一切權利,而且規定,“在這一地區廢除蓄奴制度,並在法律上保障‘全民’有信仰自由和財產權”。〔5〕儘管1787 年法令同土地銷售的關係甚少,但它是國有土地分配和開發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同1785土地法令一起,成為美國土地制度的法律依據。

1785年頒佈的《土地法令》是美國國有土地分配上的第一個里程碑,在隨後的20多年中,也就是說,直到1862 年《宅地法》頒佈以前,1785年的土地法令一直是美國國有土地政策的基礎。

1780年10月10日,國會通過了一項法令,規定為了美國的利益,為了在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贈送西北部國有土地的權力。1783年,200多位軍官再一次向國會請願, 要求國會兌現

在獨立戰爭中許諾給予他們的土地, 並明確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區的土地。 到1784年,美國的退伍軍人(包括華盛頓在內)、金融家及許多其他階層的人士都在呼籲邦聯國會採取實際步驟來分配西部的國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標

邦聯政府在最初制訂土地政策時,美國政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土地政策構想。傑弗遜主張將國有土地劃分成小塊分配給從事農業生產的移民,建立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共和國。他在談到農業與工業的關係時曾經說道:“美國的自然條件同歐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們耕種,因而毋需讓一部分人專門從事製造業來供養其餘無地可種的人口。”〔2〕他在起草《獨立宣言》的那一年也曾經寫到, “……土地應該分成小塊分配給人民”,因而他主張建立自由的小農所有制。而漢密爾頓則主張以充裕的國有土地去換取稀缺的資本,以促進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他認為資本的長期缺乏是美國經濟起飛的主要障礙,而國有土地的存在為美國的資本積累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極力主張將國有土地變成政府收入的一大源泉。這也許是漢密爾頓在1790年的《關於國有土地的報告》中提出要以土地換資本的政策的主要依據。

在確定土地政策目標這個問題上,傑弗遜設想的農業民主思想同漢密爾頓設想的以土地換資本的思想進行了長期的鬥爭。確定何種土地政策目標對制定土地政策的影響極大。如果政府想使得土地銷售的利潤最大化,所制定的土地政策就必然對富有者有利。如果按照傑弗

遜的土地目標制定土地政策,相對而言對普通移民會更有利些。在最初確定的土地分配政策中,漢密爾頓的思想占了上風,成為19世紀上半期美國政府的土地政策所要追求的主要目標。從美國政府最初制定的土地政策來看,財政目標占了主導地位。政府尋求的是土地批發和零售兼營的方針。19世紀上半期,傑弗遜設想的社會目標和漢密爾頓設想的財政目標進行了長期的鬥爭。隨著美國土地改革運動呼聲的高漲和西部地區在美國政治中影響的日益增加,傑弗遜的理想終於在1862年頒佈的《宅地法》中獲得了美國法律的確定。

(三)1785年土地法令

美國國會於1784年春天任命了由傑弗遜領導的委員會來研究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並於1785年5月7日向國會提交了由傑弗遜親筆起草的報告。這份報告以2000多年前羅馬帝國分配殖民地的做法為藍本,提出將土地分成10英里見方的城鎮,內含100塊面積為640英畝的地段。〔3 〕這個土地法案還明確規定西部土地屬於全體美國人民所有;西部土地劃分為16個區,每一地區移民達到2萬後,即可獲得自治的權利, 並逐漸取得州的地位。這個法案採取的是新英格蘭集體拓殖的方式,肯定了新英格蘭模式中的土地出售前必須首先進行測量和所有贈送土地都必須詳細記錄在案的做法,但沒有提及土地的銷售方式和最低價格,也沒有提到保留教育和宗教用地。這個報告雖然未被國會所接受,但卻成了1785年土地法令的基礎。 1785年,傑弗遜出使歐洲,國會土地委員會主任換由格雷遜擔任。國會組成的土地委員會就1784年的土地法案討論了兩次,於

1785年4 月14日向國會上交了一份實際上是新的土地議案。同1784年的土地報告相比,1785年的土地法案作了下述幾方面的修正:一、將原定為100 平方英里的城鎮縮小為49平方英里;二、每個城鎮中各保留一個地段作為宗教和教育用地;三、土地以城鎮為單位通過拍賣的形式出售。

國會經過討論和修正,最後於5月20日通過了這項土地法令。 美國土地制度史學家屈特(Treat)高度評價了1785年土地法令, 他認為這項法令的主要優點是:(1)確立了國有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

(2)規定了政府不得隨意將國有土地分封給任何個人的原則;(3 )保留了殖民地土地拓殖制度中的許多優點。〔4〕

1785年的土地法令確定了土地測量和出售兩大任務。然而1785年的法令並沒有導致國有土地的大量出售,在這種情況下,邦聯政府曾經通過立法的形式以每英畝幾美分的價格向土地投機公司出售了大片土地,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向俄亥俄聯合公司出售土地事件。邦聯國會在討論向俄亥俄公司出售大片國有土地的過程中,對在國有土地上如何建立起隸屬於美國中央政府管理的地方政府作出了規定,形成了1787年的《西北法令》。這項法令規定在西部領土上先組成一個獨立的行政區域,由國會任命一位總督和幾名法官負責治理。當該區域達到選舉年齡的男性自由公民人數滿5000時,就可以選舉成立該區域的立法機關,並可向國會派出一位無表決權的代表。1787年法令規定在西北地區可建立3至5個州。當某一行政區域的自由居民達到6萬時,便可加入聯邦, 享受其他各州擁有的一切權利,而且

規定,“在這一地區廢除蓄奴制度,並在法律上保障‘全民’有信仰自由和財產權”。〔5〕儘管1787 年法令同土地銷售的關係甚少,但它是國有土地分配和開發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同1785土地法令一起,成為美國土地制度的法律依據。

1785年頒佈的《土地法令》是美國國有土地分配上的第一個里程碑,在隨後的20多年中,也就是說,直到1862 年《宅地法》頒佈以前,1785年的土地法令一直是美國國有土地政策的基礎。 然而,1796年的土地法仍然沒有能夠加速國有土地的銷售和開發進程

(二)先買權法的制定

美國獨立後,政府對待移民擅自占地的現象一直採取著十分軟弱的禁止政策。華盛頓在1784年夏天巡視他的西部領地時報告道,擅自占地者“不顧國會的法令,在俄亥俄的印第安人居住區遊蕩著,他們標界土地,進行測量,甚至在那裏定居”〔12〕。1785年起,美國國會感到有必要禁止這些非法的擅自佔有國有土地的現象。早在1802年,約翰·倫道夫就提出了防止擅自佔據國有土地的議案,直到1807年,國會才開始認真對待這個問題。1807年通過的《禁止私自占地法》,規定不許拓殖者私自定居、測量、界標,並以此作為佔有土地的憑證。這個法令還規定私自占地

美國國會不久就認識到了1807年《禁止私自占地法》很難貫徹,因此制定了一個緩和性的措施,規定那些在1807年公佈此項法令時已經占居著國有土地的居民可以向政府申請租賃,允許他們居住在已經

佔有的、面積不超過320英畝的國有土地,直到該土地公開出售為止。但是,非法占地者在簽署這種租賃契約之前,必須聲明他不是該土地的合法佔有者。這類租賃契約同土地銷售合約一樣,也要進行登錄,其申請費為50美分,登記費為1美元。

另一個通向自由土地的步驟是1854年通過的《等級法案》(土地價格遞減法)。對於一些肥力較差、交通不便之處的土地實行等級定價的原則一直是自由土地宣導者同主張將土地作為政府財政源泉的東南部利益集團的爭論焦點之一。最初提出等級法案的是托馬斯·本頓,當參議院在1824年討論克萊提出的關稅法案時,本頓就提出了土地價格遞減的議案,建議以50美分作為每英畝土地的最低價,如果以這個價格仍然銷售不掉的土地則應免費分送給實際耕種這些土地的農民。但他的建議未得到重視。20年代起,國有土地州內要求實行土地價格遞減的呼聲日益高漲。1828年本頓再次提出土地價格遞減議案。本頓的土地價格遞減議案曾經於1830年在參議院獲得通過,但在眾議院擱淺了。波托馬克河以北東部各州的參議員全部投了反對票,而南部和西部的參議員都投了贊成票。

隨著美國政治力量的分裂和組合,南部政治家開始將實行自由土地政策看作為是與北部加強保護關稅和反對奴隸制的鬥爭,從一開始支持等級法案轉向反對這項法案,而東北部卻從極力反對等級法案轉變為支持此法案。最後, 西部同北部的工商業集團結成同盟, 使這一法案於1854年8月4日在美國國會內獲得通過。等級法案規定:10年之內還未銷售出去的土地的價格從每英畝1.25美元降到1美元;

在此之後每5年每英畝再降價0.25美元;25年後仍未銷售掉的土地的價格為0.25美元。30年還未出售掉的土地的價格每英畝為0.125美元, 這也就是最低的土地價格了。購買這類土地的人必須成為真正的定居者,必須宣誓他購買這片土地是為自己使用,並且聲明他從未從政府手中購買過320英畝土地,包括土地價格遞減的土地。 等級法案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有土地的銷售。當人們獲知可以以5美元購買40英畝土地, 便爭先恐後地湧向設在各州的土地辦公室,原先賣不出去的土地的銷路也大大增加。在聖路易斯的土地辦公室,人數之多以至在土地辦公室四周的街道上也擠滿了人群,只得動用員警來為辦公室人員開道。許多偶爾來到該城鎮的人們聽到這個消息後,也紛紛成為那個地方320英畝土地的擁有者,其代價只有40美元。 在印第安那的傑克遜維爾,一周之內出售的每英畝0.125美元的土地達2萬英畝。〔16〕購買土地的狂熱也籠罩著城市居民,他們唯恐土地全被賣完,蜂擁前往土地辦公室,購買那些“只在地圖上標明”的土地。然而,那些買了山區土地的人們不久就發現自己處於十分失望的境地。有些城鎮居民買了土地之後,根據土地證書上的簡單示意圖,根本找不到自己的土地的位置。當他們花費了許多精力找到自己購買的土地時,卻發現這種土地根本無法耕種。綜上所述,19世紀上半期美國政府的各項土地政策,既適應了美國政府所希望的儘快開發西部國有土地的需要,也為浩浩蕩蕩的西進大軍開發西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

19世紀上半期是美國近代資本主義土地制度的形成時期。從1785年邦聯政府頒佈第一個土地法令到1862年《宅地法》頒佈這個時期中,美國西部國有土地獲得迅速開發,土地關係發生了巨大變化。這無疑是該時期美國社會發展中最引人注目的事情,對美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都產生了巨大的作用。1862年《宅地法》頒佈以前,美國國有土地的分配一直是以土地出售的方式進行的,國有土地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是美國土地制度的一大特點。本文旨在通過對美國國有土地市場的形成及其發展進程的論述,加深對美國式農業發展道路的理解。

1780年10月10日,國會通過了一項法令,規定為了美國的利益,為了在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贈送西北部國有土地的權力。1783年,200多位軍官再一次向國會請願, 要求國會兌現在獨立戰爭中許諾給予他們的土地, 並明確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區的土地。 到1784年,美國的退伍軍人(包括華盛頓在內)、金融家及許多其他階層的人士都在呼籲邦聯國會採取實際步驟來分配西部的國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標

邦聯政府在最初制訂土地政策時,美國政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土地政策構想。傑弗遜主張將國有土地劃分成小塊分配給從事農業生產的移民,建立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共和國。他在談到農業與工業的關係時曾經說道:“美國的自然條件同歐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們耕種,因而毋需讓一部分人專門從事製造業來供養其餘無地可種的人

口。”〔2〕他在起草《獨立宣言》的那一年也曾經寫到, “……土地應該分成小塊分配給人民”,因而他主張建立自由的小農所有制。而漢密爾頓則主張以充裕的國有土地去換取稀缺的資本,以促進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他認為資本的長期缺乏是美國經濟起飛的主要障礙,而國有土地的存在為美國的資本積累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極力主張將國有土地變成政府收入的一大源泉。這也許是漢密爾頓在1790年的《關於國有土地的報告》中提出要以土地換資本的政策的主要依據。

在確定土地政策目標這個問題上,傑弗遜設想的農業民主思想同漢密爾頓設想的以土地換資本的思想進行了長期的鬥爭。確定何種土地政策目標對制定土地政策的影響極大。如果政府想使得土地銷售的利潤最大化,所制定的土地政策就必然對富有者有利。如果按照傑弗遜的土地目標制定土地政策,相對而言對普通移民會更有利些。在最初確定的土地分配政策中,漢密爾頓的思想占了上風,成為19世紀上半期美國政府的土地政策所要追求的主要目標。從美國政府最初制定的土地政策來看,財政目標占了主導地位。政府尋求的是土地批發和零售兼營的方針。19世紀上半期,傑弗遜設想的社會目標和漢密爾頓設想的財政目標進行了長期的鬥爭。隨著美國土地改革運動呼聲的高漲和西部地區在美國政治中影響的日益增加,傑弗遜的理想終於在1862年頒佈的《宅地法》中獲得了美國法律的確定。

(三)1785年土地法令

美國國會於1784年春天任命了由傑弗遜領導的委員會來研究解

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並於1785年5月7日向國會提交了由傑弗遜親筆起草的報告。這份報告以2000多年前羅馬帝國分配殖民地的做法為藍本,提出將土地分成10英里見方的城鎮,內含100塊面積為640英畝的地段。〔3 〕這個土地法案還明確規定西部土地屬於全體美國人民所有;西部土地劃分為16個區,每一地區移民達到2萬後,即可獲得自治的權利, 並逐漸取得州的地位。這個法案採取的是新英格蘭集體拓殖的方式,肯定了新英格蘭模式中的土地出售前必須首先進行測量和所有贈送土地都必須詳細記錄在案的做法,但沒有提及土地的銷售方式和最低價格,也沒有提到保留教育和宗教用地。這個報告雖然未被國會所接受,但卻成了1785年土地法令的基礎。 1785年,傑弗遜出使歐洲,國會土地委員會主任換由格雷遜擔任。國會組成的土地委員會就1784年的土地法案討論了兩次,於1785年4 月14日向國會上交了一份實際上是新的土地議案。同1784年的土地報告相比,1785年的土地法案作了下述幾方面的修正:一、將原定為100 平方英里的城鎮縮小為49平方英里;二、每個城鎮中各保留一個地段作為宗教和教育用地;三、土地以城鎮為單位通過拍賣的形式出售。

國會經過討論和修正,最後於5月20日通過了這項土地法令。 美國土地制度史學家屈特(Treat)高度評價了1785年土地法令, 他認為這項法令的主要優點是:(1)確立了國有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

(2)規定了政府不得隨意將國有土地分封給任何個人的原則;(3 )保留了殖民地土地拓殖制度中的許多優點。〔4〕

1785年的土地法令確定了土地測量和出售兩大任務。然而1785年的法令並沒有導致國有土地的大量出售,在這種情況下,邦聯政府曾經通過立法的形式以每英畝幾美分的價格向土地投機公司出售了大片土地,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向俄亥俄聯合公司出售土地事件。邦聯國會在討論向俄亥俄公司出售大片國有土地的過程中,對在國有土地上如何建立起隸屬於美國中央政府管理的地方政府作出了規定,形成了1787年的《西北法令》。這項法令規定在西部領土上先組成一個獨立的行政區域,由國會任命一位總督和幾名法官負責治理。當該區域達到選舉年齡的男性自由公民人數滿5000時,就可以選舉成立該區域的立法機關,並可向國會派出一位無表決權的代表。1787年法令規定在西北地區可建立3至5個州。當某一行政區域的自由居民達到6萬時,便可加入聯邦, 享受其他各州擁有的一切權利,而且規定,“在這一地區廢除蓄奴制度,並在法律上保障‘全民’有信仰自由和財產權”。〔5〕儘管1787 年法令同土地銷售的關係甚少,但它是國有土地分配和開發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同1785土地法令一起,成為美國土地制度的法律依據。

1785年頒佈的《土地法令》是美國國有土地分配上的第一個里程碑,在隨後的20多年中,也就是說,直到1862 年《宅地法》頒佈以前,1785年的土地法令一直是美國國有土地政策的基礎。

1780年10月10日,國會通過了一項法令,規定為了美國的利益,為了在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贈送西北部國有土地的權力。1783年,200多位軍官再一次向國會請願, 要求國會兌現

在獨立戰爭中許諾給予他們的土地, 並明確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區的土地。 到1784年,美國的退伍軍人(包括華盛頓在內)、金融家及許多其他階層的人士都在呼籲邦聯國會採取實際步驟來分配西部的國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標

邦聯政府在最初制訂土地政策時,美國政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土地政策構想。傑弗遜主張將國有土地劃分成小塊分配給從事農業生產的移民,建立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共和國。他在談到農業與工業的關係時曾經說道:“美國的自然條件同歐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們耕種,因而毋需讓一部分人專門從事製造業來供養其餘無地可種的人口。”〔2〕他在起草《獨立宣言》的那一年也曾經寫到, “……土地應該分成小塊分配給人民”,因而他主張建立自由的小農所有制。而漢密爾頓則主張以充裕的國有土地去換取稀缺的資本,以促進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他認為資本的長期缺乏是美國經濟起飛的主要障礙,而國有土地的存在為美國的資本積累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極力主張將國有土地變成政府收入的一大源泉。這也許是漢密爾頓在1790年的《關於國有土地的報告》中提出要以土地換資本的政策的主要依據。

在確定土地政策目標這個問題上,傑弗遜設想的農業民主思想同漢密爾頓設想的以土地換資本的思想進行了長期的鬥爭。確定何種土地政策目標對制定土地政策的影響極大。如果政府想使得土地銷售的利潤最大化,所制定的土地政策就必然對富有者有利。如果按照傑弗

遜的土地目標制定土地政策,相對而言對普通移民會更有利些。在最初確定的土地分配政策中,漢密爾頓的思想占了上風,成為19世紀上半期美國政府的土地政策所要追求的主要目標。從美國政府最初制定的土地政策來看,財政目標占了主導地位。政府尋求的是土地批發和零售兼營的方針。19世紀上半期,傑弗遜設想的社會目標和漢密爾頓設想的財政目標進行了長期的鬥爭。隨著美國土地改革運動呼聲的高漲和西部地區在美國政治中影響的日益增加,傑弗遜的理想終於在1862年頒佈的《宅地法》中獲得了美國法律的確定。

(三)1785年土地法令

美國國會於1784年春天任命了由傑弗遜領導的委員會來研究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並於1785年5月7日向國會提交了由傑弗遜親筆起草的報告。這份報告以2000多年前羅馬帝國分配殖民地的做法為藍本,提出將土地分成10英里見方的城鎮,內含100塊面積為640英畝的地段。〔3 〕這個土地法案還明確規定西部土地屬於全體美國人民所有;西部土地劃分為16個區,每一地區移民達到2萬後,即可獲得自治的權利, 並逐漸取得州的地位。這個法案採取的是新英格蘭集體拓殖的方式,肯定了新英格蘭模式中的土地出售前必須首先進行測量和所有贈送土地都必須詳細記錄在案的做法,但沒有提及土地的銷售方式和最低價格,也沒有提到保留教育和宗教用地。這個報告雖然未被國會所接受,但卻成了1785年土地法令的基礎。 1785年,傑弗遜出使歐洲,國會土地委員會主任換由格雷遜擔任。國會組成的土地委員會就1784年的土地法案討論了兩次,於

1785年4 月14日向國會上交了一份實際上是新的土地議案。同1784年的土地報告相比,1785年的土地法案作了下述幾方面的修正:一、將原定為100 平方英里的城鎮縮小為49平方英里;二、每個城鎮中各保留一個地段作為宗教和教育用地;三、土地以城鎮為單位通過拍賣的形式出售。

國會經過討論和修正,最後於5月20日通過了這項土地法令。 美國土地制度史學家屈特(Treat)高度評價了1785年土地法令, 他認為這項法令的主要優點是:(1)確立了國有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

(2)規定了政府不得隨意將國有土地分封給任何個人的原則;(3 )保留了殖民地土地拓殖制度中的許多優點。〔4〕

1785年的土地法令確定了土地測量和出售兩大任務。然而1785年的法令並沒有導致國有土地的大量出售,在這種情況下,邦聯政府曾經通過立法的形式以每英畝幾美分的價格向土地投機公司出售了大片土地,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向俄亥俄聯合公司出售土地事件。邦聯國會在討論向俄亥俄公司出售大片國有土地的過程中,對在國有土地上如何建立起隸屬於美國中央政府管理的地方政府作出了規定,形成了1787年的《西北法令》。這項法令規定在西部領土上先組成一個獨立的行政區域,由國會任命一位總督和幾名法官負責治理。當該區域達到選舉年齡的男性自由公民人數滿5000時,就可以選舉成立該區域的立法機關,並可向國會派出一位無表決權的代表。1787年法令規定在西北地區可建立3至5個州。當某一行政區域的自由居民達到6萬時,便可加入聯邦, 享受其他各州擁有的一切權利,而且

規定,“在這一地區廢除蓄奴制度,並在法律上保障‘全民’有信仰自由和財產權”。〔5〕儘管1787 年法令同土地銷售的關係甚少,但它是國有土地分配和開發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同1785土地法令一起,成為美國土地制度的法律依據。

1785年頒佈的《土地法令》是美國國有土地分配上的第一個里程碑,在隨後的20多年中,也就是說,直到1862 年《宅地法》頒佈以前,1785年的土地法令一直是美國國有土地政策的基礎。 然而,1796年的土地法仍然沒有能夠加速國有土地的銷售和開發進程

(二)先買權法的制定

美國獨立後,政府對待移民擅自占地的現象一直採取著十分軟弱的禁止政策。華盛頓在1784年夏天巡視他的西部領地時報告道,擅自占地者“不顧國會的法令,在俄亥俄的印第安人居住區遊蕩著,他們標界土地,進行測量,甚至在那裏定居”〔12〕。1785年起,美國國會感到有必要禁止這些非法的擅自佔有國有土地的現象。早在1802年,約翰·倫道夫就提出了防止擅自佔據國有土地的議案,直到1807年,國會才開始認真對待這個問題。1807年通過的《禁止私自占地法》,規定不許拓殖者私自定居、測量、界標,並以此作為佔有土地的憑證。這個法令還規定私自占地

美國國會不久就認識到了1807年《禁止私自占地法》很難貫徹,因此制定了一個緩和性的措施,規定那些在1807年公佈此項法令時已經占居著國有土地的居民可以向政府申請租賃,允許他們居住在已經

佔有的、面積不超過320英畝的國有土地,直到該土地公開出售為止。但是,非法占地者在簽署這種租賃契約之前,必須聲明他不是該土地的合法佔有者。這類租賃契約同土地銷售合約一樣,也要進行登錄,其申請費為50美分,登記費為1美元。

另一個通向自由土地的步驟是1854年通過的《等級法案》(土地價格遞減法)。對於一些肥力較差、交通不便之處的土地實行等級定價的原則一直是自由土地宣導者同主張將土地作為政府財政源泉的東南部利益集團的爭論焦點之一。最初提出等級法案的是托馬斯·本頓,當參議院在1824年討論克萊提出的關稅法案時,本頓就提出了土地價格遞減的議案,建議以50美分作為每英畝土地的最低價,如果以這個價格仍然銷售不掉的土地則應免費分送給實際耕種這些土地的農民。但他的建議未得到重視。20年代起,國有土地州內要求實行土地價格遞減的呼聲日益高漲。1828年本頓再次提出土地價格遞減議案。本頓的土地價格遞減議案曾經於1830年在參議院獲得通過,但在眾議院擱淺了。波托馬克河以北東部各州的參議員全部投了反對票,而南部和西部的參議員都投了贊成票。

隨著美國政治力量的分裂和組合,南部政治家開始將實行自由土地政策看作為是與北部加強保護關稅和反對奴隸制的鬥爭,從一開始支持等級法案轉向反對這項法案,而東北部卻從極力反對等級法案轉變為支持此法案。最後, 西部同北部的工商業集團結成同盟, 使這一法案於1854年8月4日在美國國會內獲得通過。等級法案規定:10年之內還未銷售出去的土地的價格從每英畝1.25美元降到1美元;

在此之後每5年每英畝再降價0.25美元;25年後仍未銷售掉的土地的價格為0.25美元。30年還未出售掉的土地的價格每英畝為0.125美元, 這也就是最低的土地價格了。購買這類土地的人必須成為真正的定居者,必須宣誓他購買這片土地是為自己使用,並且聲明他從未從政府手中購買過320英畝土地,包括土地價格遞減的土地。 等級法案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有土地的銷售。當人們獲知可以以5美元購買40英畝土地, 便爭先恐後地湧向設在各州的土地辦公室,原先賣不出去的土地的銷路也大大增加。在聖路易斯的土地辦公室,人數之多以至在土地辦公室四周的街道上也擠滿了人群,只得動用員警來為辦公室人員開道。許多偶爾來到該城鎮的人們聽到這個消息後,也紛紛成為那個地方320英畝土地的擁有者,其代價只有40美元。 在印第安那的傑克遜維爾,一周之內出售的每英畝0.125美元的土地達2萬英畝。〔16〕購買土地的狂熱也籠罩著城市居民,他們唯恐土地全被賣完,蜂擁前往土地辦公室,購買那些“只在地圖上標明”的土地。然而,那些買了山區土地的人們不久就發現自己處於十分失望的境地。有些城鎮居民買了土地之後,根據土地證書上的簡單示意圖,根本找不到自己的土地的位置。當他們花費了許多精力找到自己購買的土地時,卻發現這種土地根本無法耕種。綜上所述,19世紀上半期美國政府的各項土地政策,既適應了美國政府所希望的儘快開發西部國有土地的需要,也為浩浩蕩蕩的西進大軍開發西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


相关文章

  • 国外房地产惯例
  • 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 09级土地资源管理 贺清云,女,1955年出生.现任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地理学会世界地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非洲问题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土地学会会员.长期从事人文地理学.土地制度学 ...查看


  • 赵晓: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启示
  • 赵晓: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启示时间:2010-01-20 20:28 作者:赵晓点击:90次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有名言"土地是财富之母",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也曾经发出"美国的主要财富都来源于土地 ...查看


  • 普鲁士农业革命道路和美国农业革命道路进程以及特点的比较
  • 普鲁士农业革命道路和美国农业革命道路进程以及特点的比较 论文撰写者:10经济学(3)班 陈 旭 摘要 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历史变迁往往伴随着各式各样的革命活动和改革措施的颁布和施行.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新制度代替旧制度,新的生产方 ...查看


  • 中国陷阱:GDP高速增长下的低国民福利
  • 作者:fujo11  发表日期:2008-1-7 我在人大经济论坛发了一个帖子: "中国陷阱":GDP高速增长下的低国民福利.意思是说,尽管中国GDP持续高速增长,但国民福利却一致处于低位.我对该现象形成的原因粗略地解释 ...查看


  • 初中历史所有重要历史性文件内容及影响归纳
  • 文件 时间 所属 内容 作用 <权利法案> 1689年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议会由选举产生,不受干预. 标志着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在英国确立,由人治转向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 <独立宣言&g ...查看


  • 美国土地发展权及生态保护概览
  • 美国土地发展权及生态保护概览 王永莉 [摘要]土地发展权是国外土地产权束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土地发展权安排.美国通过近40年的土地发展权转移计划,实现了广泛的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综述,对美国土地发展 ...查看


  • 世界经济史论文摘要
  • <新世界的制度.要素禀赋和发展道路>论文摘要 Introduction 在欧洲人在北美洲和南美洲的新世界建立殖民地时,最有学识的观察者认为相对于加勒 比和拉丁美洲地区,北美洲更有发展潜力.虽然制度性的人均收入评估没有在大多经济体 ...查看


  • 2007年高考历史最新考前辅导资料_2
  • 2007年高考历史最新考前辅导资料 一. 国共关系和台湾问题 (一).近代史上国共两党的关系演变及历史教训和启示. 1.关系演变: (1).各自独立 国民党:1894建立兴中会.1905年建中国同盟会.1912年改组为中国国民党 共产党:1 ...查看


  • 第5讲 美国近代史上的三次改革
  • 第五讲 美国近代史上的三次改革 一. 美国经济现代化政策的特色 美国的经济现代化的发展除了前面三讲分析的历史条件和发展特点以外,政府政策因素是十分重要的,从这一讲起我们讲系统说明,美国政府发展经济政策的演变. 这里首先对于美国经济现代化政策 ...查看


  • 土地集体所有制变相限制农民自由
  • 土地集体所有制变相限制农民自由 陈志武 <土地管理法>第四轮修改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伴随着此轮修法,对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很多专家都聚焦于本轮修法如何做实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此之际,凤凰网财经<财•知道&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