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驻刑二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守超,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杨集镇大张庄村5-53号,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福音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6月26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字(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守超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翠英、李伙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翠英、李伙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路伟,被告人邝守超及其辩护人朱青霞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伙头、王翠英与被告人邝守超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李伙头、王翠英申请撤回民事起诉,本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邝守超与本村村民邝某超一起去上蔡县杨集镇高岳村办事,途径高岳村东一条土路上时,与高岳村村民李建华、尹某锋、代某忠三人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邝守超用随身携带的雨伞骨磨制的尖锐刺器朝李建华的胸部和尹某锋的腹部捅刺,致李建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建华系锐器刺破主动脉造成胸腔内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邝守超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依照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邝守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邝守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锐器捅刺被害人李建华致其死亡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李建华等人先动手,其出于自卫才捅刺李建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邝守超系正当防卫。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邝守超与本村村民邝某超一起去上蔡县杨集镇高岳村办事,途径高岳村东一条土路上时,与高岳村村民李建华(被害人,殁年20岁)、尹某锋(被害人)、代某忠三人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邝守超用随身携带的雨伞骨磨制的尖锐刺器朝李建华的胸部和尹某锋的腹部捅刺,致李建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建华系锐器刺破主动脉造成胸腔内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报案人张学顺(案发地村民)的证言证实,1997年5月26日晚被害人李建华被扎伤致死,张学顺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邝守超作案后批捕外逃。
2、上蔡县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蔡县杨集镇派出所证明、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市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邝守超作案后外逃,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并于2013年7月27日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将邝守超抓获归案。
3、案发现场证人有与被害人李建华同行人员尹某锋、代某忠,以及与被告人邝守超同行人员邝某超,均出具证言:
①证人尹某锋(被害人同村村民)的证言:1997年5月26日晚上我和代某忠在李建华家玩,8点多时停电了,我们三人出门沿高岳村南门去安村的东西路走。我看到安村的邝守超和邝某超走在前面七八米远的地方,我看见地上有一块鸡蛋大的土块,我用脚踢一下,土块往前滚,也没有碰着前面的两个人。邝守超对俺说“你们砸俺干啥”,边说两个人回头往这边过来,我说“我踢一下,哪砸你了”,说着邝守超就到我跟前,他右手从身后掏出个东西往我肚子上捅一下,我感觉很疼,就伸手拉住他的上衣,这时邝某超从我身后卡住我的脖子往后拉,我就松了手。当时李建华在我南边站着,邝守超往李建华跟前去,用右手拿的东西往李建华前胸扎,扎着推着把李建华推倒在路北沟里了,当时邝守超和李建华没有对打,李建华没来得及怎么还手就被扎倒了,然后邝守超往东跑了,我往北撵邝某超,等我拐回来看到代某忠抱着李建华,李建华已经死了。我腹部被扎一刀流血。当时天黑,邝守超拿的东西我没看清,感觉是很细的刀子。邝守超、邝某超和代某忠是同学,我认识他们俩。
②证人代某忠(被害人同村村民)的证言就案发时间、地点、双方冲突起因、邝守超作案的经过等与证人尹某锋证言基本一致。
③证人邝某超的证言:案发那晚我和邝守超一起到杨集镇高岳村找同学,走到高岳村村头时,三个年轻人拦住我俩,其中一个是我同学李记华的哥李建华,另外一个叫代某忠。我们往前走时,后面有人用土块扔我和邝守超,我和邝守超害怕进村后被欺负,就拐回去准备回家,走到他们三个跟前,李建华拦着我和邝守超并骂了邝守超一句,邝守超生气就和李建华打了起来,李建华从身上拿出一根皮腰带朝邝守超身上打,代某忠和另一人把我摔倒在地,我害怕吃亏站起来后就往俺村方向跑了。第二天我听说邝守超把李建华打死了,我怕受牵连就跑到新疆去了。
4、证人戴某涛、周某辉(被害人同村村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由于村里停电就在门口闲聊,听到有人在大声喊人,赶到现场和代某忠一起把李建华抬到架子车上拉到高岳卫生院。
5、证人芦某政的证言证实:案发时系杨集镇卫生院高岳村委门诊部医生。案发当晚9点多钟,几个人用架子车拉了一个叫李建华的年轻人,经检查没有心跳呼吸,瞳孔散大,在左胸上部有一锐器伤口,伤口很小。随后尹某锋来就诊,他肚子上有一伤口和李建华的差不多。
6、被告人邝守超归案后确定其身份情况的证据。
①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邝守超归案后,侦查人员组织案发时邝守超同村村民邝某顺对邝守超进行了辨认,同村村民魏秀玲在场见证,邝自顺从12张年龄相近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邝守超即归案的本案被告人。
②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物)字(2013)1959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提取被告人邝守超及其父母邝自宣、李美兰血样,通过DNA检测,邝自宣、李美兰与邝守超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9%。
7、案发后上蔡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勘验,出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并附现场照片:现场位于上蔡县杨集镇高岳集东侧200米处一条东西土路上,路北有小沟宽1.7米,沟北是麦地,沟内有一皮鞋。照片显示死者李建华上身着衬衣,裤子外束皮带,衣貌完整。
8、上蔡县公安局上公(97)尸检字32号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李建华胸骨左侧第一肋间有0.7x0.5厘米创口,深达胸腔,创口边缘整齐。解剖见胸腔内有约2000毫升积血,主动脉根部有一长0.8厘米的创口。经检验认为死者李建华系被锐器刺破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邝守超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邝守超的供述:1997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邝某超一起到杨集镇高岳村,走到高岳村东面通往大张村的一条土路上时碰到李建华他们三人,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上来就打我和邝某超,其中一人拿皮带打我,把我给打急了,我就把我裤兜内的用伞骨磨成的锐器拿出来,朝那两个人身上胡乱扎了几下,然后我就跑了。当晚听说人不行了,我就离家到新疆,后来到了贵州毕节市。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伙头、王翠英(被害人李建华父母)与被告人邝守超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李伙头、王翠英对邝守超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申请及本院准许撤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守超与被害人李建华、尹某锋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邝守超用随身携带的伞骨磨制的锐器朝李建华胸部捅刺,致李建华主动脉被刺破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邝守超在争执发生后即用尖锐刺器捅刺李建华要害部位,放任李建华死亡结果的发生,系间接故意杀人。邝守超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邝守超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邝守超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建华先殴打邝守超,邝守超系防卫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诉讼期间被告人邝守超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李建华亲属的谅解,对邝守超的量刑酌情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邝守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守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28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段桂东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 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驻刑二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守超,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杨集镇大张庄村5-53号,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福音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6月26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字(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守超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翠英、李伙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翠英、李伙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路伟,被告人邝守超及其辩护人朱青霞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伙头、王翠英与被告人邝守超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李伙头、王翠英申请撤回民事起诉,本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邝守超与本村村民邝某超一起去上蔡县杨集镇高岳村办事,途径高岳村东一条土路上时,与高岳村村民李建华、尹某锋、代某忠三人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邝守超用随身携带的雨伞骨磨制的尖锐刺器朝李建华的胸部和尹某锋的腹部捅刺,致李建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建华系锐器刺破主动脉造成胸腔内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邝守超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依照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邝守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邝守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锐器捅刺被害人李建华致其死亡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李建华等人先动手,其出于自卫才捅刺李建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邝守超系正当防卫。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邝守超与本村村民邝某超一起去上蔡县杨集镇高岳村办事,途径高岳村东一条土路上时,与高岳村村民李建华(被害人,殁年20岁)、尹某锋(被害人)、代某忠三人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邝守超用随身携带的雨伞骨磨制的尖锐刺器朝李建华的胸部和尹某锋的腹部捅刺,致李建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建华系锐器刺破主动脉造成胸腔内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报案人张学顺(案发地村民)的证言证实,1997年5月26日晚被害人李建华被扎伤致死,张学顺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邝守超作案后批捕外逃。
2、上蔡县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蔡县杨集镇派出所证明、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市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邝守超作案后外逃,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并于2013年7月27日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将邝守超抓获归案。
3、案发现场证人有与被害人李建华同行人员尹某锋、代某忠,以及与被告人邝守超同行人员邝某超,均出具证言:
①证人尹某锋(被害人同村村民)的证言:1997年5月26日晚上我和代某忠在李建华家玩,8点多时停电了,我们三人出门沿高岳村南门去安村的东西路走。我看到安村的邝守超和邝某超走在前面七八米远的地方,我看见地上有一块鸡蛋大的土块,我用脚踢一下,土块往前滚,也没有碰着前面的两个人。邝守超对俺说“你们砸俺干啥”,边说两个人回头往这边过来,我说“我踢一下,哪砸你了”,说着邝守超就到我跟前,他右手从身后掏出个东西往我肚子上捅一下,我感觉很疼,就伸手拉住他的上衣,这时邝某超从我身后卡住我的脖子往后拉,我就松了手。当时李建华在我南边站着,邝守超往李建华跟前去,用右手拿的东西往李建华前胸扎,扎着推着把李建华推倒在路北沟里了,当时邝守超和李建华没有对打,李建华没来得及怎么还手就被扎倒了,然后邝守超往东跑了,我往北撵邝某超,等我拐回来看到代某忠抱着李建华,李建华已经死了。我腹部被扎一刀流血。当时天黑,邝守超拿的东西我没看清,感觉是很细的刀子。邝守超、邝某超和代某忠是同学,我认识他们俩。
②证人代某忠(被害人同村村民)的证言就案发时间、地点、双方冲突起因、邝守超作案的经过等与证人尹某锋证言基本一致。
③证人邝某超的证言:案发那晚我和邝守超一起到杨集镇高岳村找同学,走到高岳村村头时,三个年轻人拦住我俩,其中一个是我同学李记华的哥李建华,另外一个叫代某忠。我们往前走时,后面有人用土块扔我和邝守超,我和邝守超害怕进村后被欺负,就拐回去准备回家,走到他们三个跟前,李建华拦着我和邝守超并骂了邝守超一句,邝守超生气就和李建华打了起来,李建华从身上拿出一根皮腰带朝邝守超身上打,代某忠和另一人把我摔倒在地,我害怕吃亏站起来后就往俺村方向跑了。第二天我听说邝守超把李建华打死了,我怕受牵连就跑到新疆去了。
4、证人戴某涛、周某辉(被害人同村村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由于村里停电就在门口闲聊,听到有人在大声喊人,赶到现场和代某忠一起把李建华抬到架子车上拉到高岳卫生院。
5、证人芦某政的证言证实:案发时系杨集镇卫生院高岳村委门诊部医生。案发当晚9点多钟,几个人用架子车拉了一个叫李建华的年轻人,经检查没有心跳呼吸,瞳孔散大,在左胸上部有一锐器伤口,伤口很小。随后尹某锋来就诊,他肚子上有一伤口和李建华的差不多。
6、被告人邝守超归案后确定其身份情况的证据。
①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邝守超归案后,侦查人员组织案发时邝守超同村村民邝某顺对邝守超进行了辨认,同村村民魏秀玲在场见证,邝自顺从12张年龄相近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邝守超即归案的本案被告人。
②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物)字(2013)1959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提取被告人邝守超及其父母邝自宣、李美兰血样,通过DNA检测,邝自宣、李美兰与邝守超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9%。
7、案发后上蔡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勘验,出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并附现场照片:现场位于上蔡县杨集镇高岳集东侧200米处一条东西土路上,路北有小沟宽1.7米,沟北是麦地,沟内有一皮鞋。照片显示死者李建华上身着衬衣,裤子外束皮带,衣貌完整。
8、上蔡县公安局上公(97)尸检字32号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李建华胸骨左侧第一肋间有0.7x0.5厘米创口,深达胸腔,创口边缘整齐。解剖见胸腔内有约2000毫升积血,主动脉根部有一长0.8厘米的创口。经检验认为死者李建华系被锐器刺破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邝守超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邝守超的供述:1997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邝某超一起到杨集镇高岳村,走到高岳村东面通往大张村的一条土路上时碰到李建华他们三人,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上来就打我和邝某超,其中一人拿皮带打我,把我给打急了,我就把我裤兜内的用伞骨磨成的锐器拿出来,朝那两个人身上胡乱扎了几下,然后我就跑了。当晚听说人不行了,我就离家到新疆,后来到了贵州毕节市。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伙头、王翠英(被害人李建华父母)与被告人邝守超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李伙头、王翠英对邝守超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申请及本院准许撤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守超与被害人李建华、尹某锋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邝守超用随身携带的伞骨磨制的锐器朝李建华胸部捅刺,致李建华主动脉被刺破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邝守超在争执发生后即用尖锐刺器捅刺李建华要害部位,放任李建华死亡结果的发生,系间接故意杀人。邝守超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邝守超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邝守超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建华先殴打邝守超,邝守超系防卫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诉讼期间被告人邝守超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李建华亲属的谅解,对邝守超的量刑酌情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邝守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守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28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段桂东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