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融资租赁影响的法律分析

  【摘要】为减轻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税收负担,国家出台相关措施逐步试点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该税改方式对融资租赁业现有交易模式产生很大影响,由此租赁公司将会对现有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进行调整,避免租赁公司重复纳税,同时以满足“营改增 ”税务的要求。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等试点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现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融资租赁影响进行法律分析。  1.现有主要交易模式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常用的操作模式包括:直租赁、委托购买租赁、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上述交易模式各有利弊,适用于不同租赁设备。  1.1直租赁  直租赁是指:又称简单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直租赁交易模式中,客户在供货商处选择租赁物,并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租赁公司审批通过后,与供货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出租给客户;租赁公司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价款,客户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1.2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委托购买融资租赁与直租赁主要区别为,该交易模式需要租赁公司委托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由承租人与供货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其目的是解决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前租赁公司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而给法人承租人造成的增值税抵扣困扰。  在委托购买的交易模式中,客户在供货商处选择租赁物,并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租赁公司审批通过后,委托客户与供货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出租给客户;租赁公司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价款,供货商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1.3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售后回租(sale-leaseback)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  在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中,供货商将租赁物出售给客户,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回租赁)合同》,客户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同时将租赁物租回使用;租赁公司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客户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按租息向客户开具发票。  2.营改增税改对现有交易模式的影响  2.1税收抵扣  现有的主要交易模式之中,除了直接购买的直租赁外,委托购买和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交易模式都因为没有进项税可抵而导致税基过高。售后回租在出售环节中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就不能给出租人出具增值税发票,税基的提高将导致租赁公司实际纳税金额增加成本上升。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款第四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按收取的租金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税负率最高限额为3%,较营业税税负率5%降低2%。但目前即征即退政策尚不明晰。  2.2发票开具  在直租赁交易模式中,由供货商根据《设备买卖合同》向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按设备价款本金一次性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办理机动车辆行驶牌。  售后回租的出售环节,租赁公司从承租人处购买租赁物,没有进项税,有利息和利差,因此在给承租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租息开具发票。因为在税基扣除了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和贷款利息,实际征收额为利差和其他应税劳务的费用。税改后承租人在试点地区,原不可抵扣的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可以得到可抵扣发票,原可抵扣的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还可以得到可抵扣发票,故租赁公司容易说服试点区内客户采取售后回租融资。  2.3特殊租赁设备处理  上牌设备:租赁设备中所提及的上牌设备一般是指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常使用的设备。目前该设备主要包括机动车、船舶等。  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根据我国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行驶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租赁公司为避免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给租赁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普遍做法为将该租赁物登记于承租人名下,故需要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委托购买方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设备购买发票及设备买卖合同等文件为承租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考虑到委托购买方式会对租赁公司租赁物的所有权公示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以委托购买方式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势必影响租赁公司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机动车辆,如果供货商将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根据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则所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将车辆牌照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届时将对车辆办理年检手续造成较大障碍。  在该情形下,对租赁物为机动车的设备可以考虑用售后回租方式处理。在该模式下,可有效解决上牌租赁设备登记问题,但该模式同时也会影响租赁公司所有权公示效果,为保证租赁公司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目前租赁公司普遍采取将该租赁设备抵押登记于自身名下,保证债权的有效实现。  近日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书相关规定将逐步渗透各个企业,为此,租赁公司也会根据租赁设备的特点,采取适宜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满足承租人的资金需求,同时实现租赁公司利益最大化。 [科]

  【摘要】为减轻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税收负担,国家出台相关措施逐步试点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该税改方式对融资租赁业现有交易模式产生很大影响,由此租赁公司将会对现有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进行调整,避免租赁公司重复纳税,同时以满足“营改增 ”税务的要求。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等试点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现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融资租赁影响进行法律分析。  1.现有主要交易模式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常用的操作模式包括:直租赁、委托购买租赁、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上述交易模式各有利弊,适用于不同租赁设备。  1.1直租赁  直租赁是指:又称简单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直租赁交易模式中,客户在供货商处选择租赁物,并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租赁公司审批通过后,与供货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出租给客户;租赁公司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价款,客户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1.2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委托购买融资租赁与直租赁主要区别为,该交易模式需要租赁公司委托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由承租人与供货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其目的是解决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前租赁公司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而给法人承租人造成的增值税抵扣困扰。  在委托购买的交易模式中,客户在供货商处选择租赁物,并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租赁公司审批通过后,委托客户与供货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出租给客户;租赁公司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价款,供货商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1.3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售后回租(sale-leaseback)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  在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中,供货商将租赁物出售给客户,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回租赁)合同》,客户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同时将租赁物租回使用;租赁公司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客户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按租息向客户开具发票。  2.营改增税改对现有交易模式的影响  2.1税收抵扣  现有的主要交易模式之中,除了直接购买的直租赁外,委托购买和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交易模式都因为没有进项税可抵而导致税基过高。售后回租在出售环节中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就不能给出租人出具增值税发票,税基的提高将导致租赁公司实际纳税金额增加成本上升。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款第四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按收取的租金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税负率最高限额为3%,较营业税税负率5%降低2%。但目前即征即退政策尚不明晰。  2.2发票开具  在直租赁交易模式中,由供货商根据《设备买卖合同》向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按设备价款本金一次性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办理机动车辆行驶牌。  售后回租的出售环节,租赁公司从承租人处购买租赁物,没有进项税,有利息和利差,因此在给承租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租息开具发票。因为在税基扣除了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和贷款利息,实际征收额为利差和其他应税劳务的费用。税改后承租人在试点地区,原不可抵扣的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可以得到可抵扣发票,原可抵扣的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还可以得到可抵扣发票,故租赁公司容易说服试点区内客户采取售后回租融资。  2.3特殊租赁设备处理  上牌设备:租赁设备中所提及的上牌设备一般是指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常使用的设备。目前该设备主要包括机动车、船舶等。  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根据我国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行驶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租赁公司为避免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给租赁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普遍做法为将该租赁物登记于承租人名下,故需要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委托购买方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设备购买发票及设备买卖合同等文件为承租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考虑到委托购买方式会对租赁公司租赁物的所有权公示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以委托购买方式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势必影响租赁公司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机动车辆,如果供货商将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根据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则所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将车辆牌照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届时将对车辆办理年检手续造成较大障碍。  在该情形下,对租赁物为机动车的设备可以考虑用售后回租方式处理。在该模式下,可有效解决上牌租赁设备登记问题,但该模式同时也会影响租赁公司所有权公示效果,为保证租赁公司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目前租赁公司普遍采取将该租赁设备抵押登记于自身名下,保证债权的有效实现。  近日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书相关规定将逐步渗透各个企业,为此,租赁公司也会根据租赁设备的特点,采取适宜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满足承租人的资金需求,同时实现租赁公司利益最大化。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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