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压缩天然气运输合同
托运方:
承运方:北京丰胤祥运输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北京市 怀柔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压缩天然气运输事宜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托运物品和质量
1. 本合同中托运物品为压缩天然气,英文简称“CNG ”。
2. 托运方交承运方运输的天然气,应符合中国国家GB17820-2012Ⅱ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3. 托运方如需大幅度变更用气量时(日用气量达到或超过上月日平均用量的20%), 托运方应事先两个月通知承运方, 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托运方不能保证正常运输。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运输区间和托运计划
1. 托运方和承运方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等,选择运输车辆路线正常通行。
2. 运输区间:由托运方指定CNG 母站至托运方指定(卸气站) 等,距离: 公里(按实际距离公里计算),运输区间内承运方对危险品运输物品的安全负责。
3. 托运方应按月、日编制运输计划,为承运方协调运输提供依据,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运输计划报至承运方,计划报送方式应以书面传真形式或者
电子邮件。
4. 托运方设备检修计划应在检修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双方提前调整天然气运输方案。
第四条 运输价格及数量
1.运输价格为 元/100Km.Nm3(含运输发票),计算公式:运输费=公里×单价×数量÷100 。
2. 根据运输车次、数量,按照生产厂家高压气体运输半挂车充装介质体积 计算为准。
3. 如遇国家行政性收费、燃油燃气价格调整等使运费成本发生变化时,托 运方和承运方均有权要求对运费价格进行调整,新价格由双方以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确认之前仍按原价格执行;超过一个月未能就运费价格协商达成一致的,承运方可自行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市场行情调整价格,或保留继续中止承运的权利。
第五条 结算
1. 每月10日、25日为结算日(遇节假日顺延),以加气母站加气单为结算依据,结算日前双方须进行运输气量核对。
2. 运输气量核对无误后,承运方每月为托运方开具一次发票。于每月25日的结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承运方将运费发票给托运方。
第六条 付款
每月结算二次,承运方和托运方核对运输量后后5个工作日内,托运方将结算运费汇入承运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交付
1. 托运方指定的交付地点为: ;交付地点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
2. 交付方式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共同配合,以运输车到达托运方指定加气站内为交接点,交接点前的风险由承运方承担,交接点后的风险由托运方承担。
3. 托运方日常业务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 。
4. 承运方日常业务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 。
第八条 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运方按合同约定稳定、连续交付托运,并按时提报运输计划。
2. 托运方指定的加气母站、卸气站设备年度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产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运方。
3. 托运方为承运方指定的加、卸气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及CNG 、 LNG产品的特殊物性带来的安全需求,并为运输车辆的进出、卸气提供能使车辆调头、倒车、会车、转向、行驶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场地,并为承运方在加气母站和卸气站及时加卸气提供必须的协调及协助。
4. 托运方应为承运方运输车的驾驶员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
第九条 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承运方应按合同约定做到及时准确的运输和交货。
2. 承运方的承运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齐全且能安全运营的车辆。承运期间,车辆所涉及到的各种保险费及维修保养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3. 承运方应保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在加卸气场站遵守场站要求,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期间因承运方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由承运方
负责。
4. 由于自然天气道路等突发性事件引起的承运方运输车不能按计划运输,承运方应及时调整运输计划。如因运输计划调整不及时给托运方造成损失,承运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5.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托运物品直接冲抵运输费用或中止履行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托运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承运方造成损失的,托运方应当赔偿承运方的直接损失。
2. 承运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承运方应当赔偿托运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火灾、洪水、大气干扰、电击、暴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大雾、大雪、滑坡、土壤侵蚀或沉降、冲失、流行性疾病、交通堵塞或其它天灾;
2) 战争、骚乱、内战、封锁、起义、公敌行为、内乱、恐怖主义和破坏;
3) 全国性的罢工、供应应急状态、封厂、政府的审批许可程序和其他全国性的行业骚乱和全国性的劳资纠纷;
4) 由于非卖方原因导致天然气产量减少而未达到供气计划量;
5) 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或实施命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其它任何行动。2. 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
3.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或停止,则受影响一方应重新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2. 在合同期内,因任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双方协商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分歧,首先应有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运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承运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合同编号:
压缩天然气运输合同
托运方:
承运方:北京丰胤祥运输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北京市 怀柔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压缩天然气运输事宜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托运物品和质量
1. 本合同中托运物品为压缩天然气,英文简称“CNG ”。
2. 托运方交承运方运输的天然气,应符合中国国家GB17820-2012Ⅱ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3. 托运方如需大幅度变更用气量时(日用气量达到或超过上月日平均用量的20%), 托运方应事先两个月通知承运方, 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托运方不能保证正常运输。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运输区间和托运计划
1. 托运方和承运方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等,选择运输车辆路线正常通行。
2. 运输区间:由托运方指定CNG 母站至托运方指定(卸气站) 等,距离: 公里(按实际距离公里计算),运输区间内承运方对危险品运输物品的安全负责。
3. 托运方应按月、日编制运输计划,为承运方协调运输提供依据,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运输计划报至承运方,计划报送方式应以书面传真形式或者
电子邮件。
4. 托运方设备检修计划应在检修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双方提前调整天然气运输方案。
第四条 运输价格及数量
1.运输价格为 元/100Km.Nm3(含运输发票),计算公式:运输费=公里×单价×数量÷100 。
2. 根据运输车次、数量,按照生产厂家高压气体运输半挂车充装介质体积 计算为准。
3. 如遇国家行政性收费、燃油燃气价格调整等使运费成本发生变化时,托 运方和承运方均有权要求对运费价格进行调整,新价格由双方以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确认之前仍按原价格执行;超过一个月未能就运费价格协商达成一致的,承运方可自行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市场行情调整价格,或保留继续中止承运的权利。
第五条 结算
1. 每月10日、25日为结算日(遇节假日顺延),以加气母站加气单为结算依据,结算日前双方须进行运输气量核对。
2. 运输气量核对无误后,承运方每月为托运方开具一次发票。于每月25日的结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承运方将运费发票给托运方。
第六条 付款
每月结算二次,承运方和托运方核对运输量后后5个工作日内,托运方将结算运费汇入承运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交付
1. 托运方指定的交付地点为: ;交付地点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
2. 交付方式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共同配合,以运输车到达托运方指定加气站内为交接点,交接点前的风险由承运方承担,交接点后的风险由托运方承担。
3. 托运方日常业务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 。
4. 承运方日常业务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 。
第八条 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运方按合同约定稳定、连续交付托运,并按时提报运输计划。
2. 托运方指定的加气母站、卸气站设备年度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产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运方。
3. 托运方为承运方指定的加、卸气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及CNG 、 LNG产品的特殊物性带来的安全需求,并为运输车辆的进出、卸气提供能使车辆调头、倒车、会车、转向、行驶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场地,并为承运方在加气母站和卸气站及时加卸气提供必须的协调及协助。
4. 托运方应为承运方运输车的驾驶员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
第九条 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承运方应按合同约定做到及时准确的运输和交货。
2. 承运方的承运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齐全且能安全运营的车辆。承运期间,车辆所涉及到的各种保险费及维修保养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3. 承运方应保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在加卸气场站遵守场站要求,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期间因承运方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由承运方
负责。
4. 由于自然天气道路等突发性事件引起的承运方运输车不能按计划运输,承运方应及时调整运输计划。如因运输计划调整不及时给托运方造成损失,承运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5.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托运物品直接冲抵运输费用或中止履行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托运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承运方造成损失的,托运方应当赔偿承运方的直接损失。
2. 承运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承运方应当赔偿托运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火灾、洪水、大气干扰、电击、暴风、台风、龙卷风、地震、大雾、大雪、滑坡、土壤侵蚀或沉降、冲失、流行性疾病、交通堵塞或其它天灾;
2) 战争、骚乱、内战、封锁、起义、公敌行为、内乱、恐怖主义和破坏;
3) 全国性的罢工、供应应急状态、封厂、政府的审批许可程序和其他全国性的行业骚乱和全国性的劳资纠纷;
4) 由于非卖方原因导致天然气产量减少而未达到供气计划量;
5) 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或实施命令、裁定、法律、法规或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其它任何行动。2. 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
3.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或停止,则受影响一方应重新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2. 在合同期内,因任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双方协商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分歧,首先应有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运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承运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