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2007年9月)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广州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增强金融机构应对潜在外汇业务风险的能力,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9月25日起,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时以外汇资金一次性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新增部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存额度与折算汇率
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时,商业银行应以外汇资金交存新增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额度为商业银行因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相应增交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所对应的美元金额,折算汇率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日前一个维持期起止日前推两个工作日期间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工作日平均值(9月25日准备金率上调时采用的折算汇率为9月12日至9月20日期间7个工作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日平均值) 。折算汇率保留四位小数,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均计值至分。
二、交存账户及交存方式
商业银行在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其以外汇交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并将外汇资金交存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指定专用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应于准备金率上调日前向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折算汇率及相应的以外汇交存新增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外汇金额,经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后办理外汇资金的划款手续。商业银行交存的外汇资金应于准备金率上调日足额到达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指定专用外汇账户。
京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上述外汇资金后于收款当日将所收款项划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专用外汇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专用账户)
账 号:[1**********]014
三、外汇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交存的外汇资金应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可以计入结售汇头寸的外汇资金,商业银行可通过柜台留汇、市场购汇等方式获得,若因此而使结售汇综合头寸超过限额的,应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调高限额。
商业银行因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而发生购汇的,可以在交存金额之内自行购汇,如日购汇额度超过5亿美元,应提前两日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商业银行应将购汇情况反映在结售汇统计报表中:
(一) 在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当日,记录一笔与所交存外汇资金相同金额的自身售汇交易,并在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进行单独备案。
(二) 该笔自身售汇交易在当期银行结售汇旬报中的“400资本与金融项目”科目内反映。
(三) 该笔自身售汇交易在当月银行结售汇月报中的“470其他—01银行自身”科目中反映。
四、外汇计值与利息支付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交存的外汇资金按照折算汇率(历史成本价) 计值人民币,自准备金率上调日起按季给付人民币利息,利率执行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折算汇率不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调整。
五、补交与退付
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上升,出现人民币存款准备金需要补交的情形,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资金补交,不再补交外汇资金;商业银行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下降,出现人民币存款准备金需要退付的情形,人民银行以人民币资金退付,不退付外汇资金。
如出现商业银行需要紧急动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情形,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动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中的人民币资金或外汇资金。商业银行动用的外汇资金可按约定的折算汇率向人民银行售汇。
六、考核管理
商业银行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商业银行交存的外汇资金按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入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法定部分。商业银行应保证交存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合并计算后达到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要求。
如商业银行未按本通知要求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按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商业银行应与人民银行签署《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协议》,具体交存事宜按《以
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商业银行要严格履行规定职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2007年9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2007年9月)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广州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增强金融机构应对潜在外汇业务风险的能力,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9月25日起,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时以外汇资金一次性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新增部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存额度与折算汇率
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时,商业银行应以外汇资金交存新增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额度为商业银行因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相应增交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所对应的美元金额,折算汇率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日前一个维持期起止日前推两个工作日期间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工作日平均值(9月25日准备金率上调时采用的折算汇率为9月12日至9月20日期间7个工作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日平均值) 。折算汇率保留四位小数,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均计值至分。
二、交存账户及交存方式
商业银行在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外汇账户,用于核算其以外汇交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并将外汇资金交存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指定专用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应于准备金率上调日前向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折算汇率及相应的以外汇交存新增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外汇金额,经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后办理外汇资金的划款手续。商业银行交存的外汇资金应于准备金率上调日足额到达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指定专用外汇账户。
京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上述外汇资金后于收款当日将所收款项划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专用外汇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专用账户)
账 号:[1**********]014
三、外汇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交存的外汇资金应是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可以计入结售汇头寸的外汇资金,商业银行可通过柜台留汇、市场购汇等方式获得,若因此而使结售汇综合头寸超过限额的,应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调高限额。
商业银行因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而发生购汇的,可以在交存金额之内自行购汇,如日购汇额度超过5亿美元,应提前两日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商业银行应将购汇情况反映在结售汇统计报表中:
(一) 在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当日,记录一笔与所交存外汇资金相同金额的自身售汇交易,并在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进行单独备案。
(二) 该笔自身售汇交易在当期银行结售汇旬报中的“400资本与金融项目”科目内反映。
(三) 该笔自身售汇交易在当月银行结售汇月报中的“470其他—01银行自身”科目中反映。
四、外汇计值与利息支付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交存的外汇资金按照折算汇率(历史成本价) 计值人民币,自准备金率上调日起按季给付人民币利息,利率执行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折算汇率不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调整。
五、补交与退付
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上升,出现人民币存款准备金需要补交的情形,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资金补交,不再补交外汇资金;商业银行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下降,出现人民币存款准备金需要退付的情形,人民银行以人民币资金退付,不退付外汇资金。
如出现商业银行需要紧急动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情形,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动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中的人民币资金或外汇资金。商业银行动用的外汇资金可按约定的折算汇率向人民银行售汇。
六、考核管理
商业银行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商业银行交存的外汇资金按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入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法定部分。商业银行应保证交存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合并计算后达到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要求。
如商业银行未按本通知要求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按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商业银行应与人民银行签署《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协议》,具体交存事宜按《以
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商业银行要严格履行规定职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20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