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执法年终总结运政执法工作中引用法律法规常见的错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条款不分
例1:在审阅湘交运政罚字[2005]003号“不按国家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案卷时,发现该案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栏目中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包含两款,第一款和第二款其内容和处罚幅度都是不同的。第一款才是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上文正确的引用应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条项不分
例2:在审阅湘交运政罚字[2005]008号“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从事货运”案卷时,发现该案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管理依据是这样填写的:“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案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引用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只有一款,但包含了三项,三项的内容都是不同的。此案卷中,当事人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从事货运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那么该案卷《处罚决定书》中的管理依据,正确的引用应该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三、款项混淆
例3:在审阅湘交运政罚字[2005]018号“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案卷时,该案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处罚依据填写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此依据的引用也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只有一款,但该条包含五项,针对五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该案卷中当事人“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应该是第七十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时显然是混淆了款项,正确的引用应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法律法规的引用屡屡出错,原因主要在于对法律法规条文的条、款、项、目区分不清。那么怎样正确区分和引用呢?
法律法规条文之下分款、项、目。有的条文只有一款,有的条文包含数款。如果条文包含数款,从第二款起,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包含了三款,引用时应写成第X条第X款;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三)、(四)等序号表示的则为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包含四款,其中第一款包含三项,引用时应写成第X条第X款第(X)项。第九条只有一款,包含四项,引用时应写成第X条第(X)项;在项的后面,如果用1、2、3、4等阿拉伯数字为序号的则为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包含两款,第一款包含四项,其中第(三)项包含5目,引用时按条、款、项、目的顺序依次写成第X条第X款第(X)项第X目。
运政执法年终总结运政执法工作中引用法律法规常见的错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条款不分
例1:在审阅湘交运政罚字[2005]003号“不按国家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案卷时,发现该案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栏目中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包含两款,第一款和第二款其内容和处罚幅度都是不同的。第一款才是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上文正确的引用应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条项不分
例2:在审阅湘交运政罚字[2005]008号“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从事货运”案卷时,发现该案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管理依据是这样填写的:“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案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引用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只有一款,但包含了三项,三项的内容都是不同的。此案卷中,当事人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从事货运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那么该案卷《处罚决定书》中的管理依据,正确的引用应该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三、款项混淆
例3:在审阅湘交运政罚字[2005]018号“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案卷时,该案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处罚依据填写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此依据的引用也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只有一款,但该条包含五项,针对五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该案卷中当事人“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应该是第七十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时显然是混淆了款项,正确的引用应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法律法规的引用屡屡出错,原因主要在于对法律法规条文的条、款、项、目区分不清。那么怎样正确区分和引用呢?
法律法规条文之下分款、项、目。有的条文只有一款,有的条文包含数款。如果条文包含数款,从第二款起,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包含了三款,引用时应写成第X条第X款;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三)、(四)等序号表示的则为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包含四款,其中第一款包含三项,引用时应写成第X条第X款第(X)项。第九条只有一款,包含四项,引用时应写成第X条第(X)项;在项的后面,如果用1、2、3、4等阿拉伯数字为序号的则为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包含两款,第一款包含四项,其中第(三)项包含5目,引用时按条、款、项、目的顺序依次写成第X条第X款第(X)项第X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