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签订日期:2015年12月25日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分包人资质或资格信息
住建部资质及等级:送变电专业承包贰级电监会许可证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分包类别:基础、立杆、架线工程劳务分包是否在国家电网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中:二、劳务分包作业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三、劳务分包范围和施工内容
劳务分包范围:1、亭子镇新桥村2、亭子镇雷力村3、大风乡东风村劳务分包施工内容:
劳务分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土石方开挖、基础工程、电杆组立、架线、附件安装、设备(配电)安装的劳务作业(不含装置性材料费、机械费,工地运输、不含铁路、高速公路咨询、跨越架搭设措施费,不含占地、青苗赔偿、房屋拆迁、林木砍伐、停送电协调与补偿)。
分包人承担的工作内容为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如下工作。
a)土石方开挖及基础浇筑、杆塔组立、架线工程的施工,配合运行单位标志牌、警示牌、相序牌的安装,工程相关试验、检测的劳务工作。
b)对发包人(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行工地运输、装卸、保管和进场验收,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劳务分包人不得拒绝。
c)负责发包人(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到承包人中心材料站的质量交接验收工作。d)配合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专家验收、竣工验收、线路参数测试、系统调试、启动验收、保证线路畅通。
e )配合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选以及环保、水保、劳动卫生、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与移交。四、劳务分包工作期限
(1)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年
月
日,计划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2)实际进场时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但总日历工作天数不得突破。五、合同价款
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按照工程承包方进行的邀请劳务分包招标确定,中标价为(大2、支付方式:(1)完成该标段所有立杆工程量30%,支付合同金额的30%;;(2)工程施工结束前,按月进度累计支付到合同金额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处理后,按要求办理结算,结算手续办理后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下5%在一年质保期满后10日内付清。
六、工程建设目标1. 安全管理目标:
基本目标: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七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不发生七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补充目标:(流动红旗等)2.工程质量目标:
基本目标:满足总包合同质量要求,保证贯彻和顺利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规程优良级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零缺陷”移交。全面应用“标准工艺”,实现工程建设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考核条件。
补充目标:(创优等)
3. 进度目标:劳务分包人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按照承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
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保护生态环境,不超标排放,废弃物处理符合规定,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
七、合同文件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9)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人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借鉴国网大合同描述)
八、劳务分包负责人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九、劳务分包人承诺
1. 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按照承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2.劳务分包作业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工艺及创优目标,不发生因施工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或造成批量返工的质量事件。
3. 在劳务分包作业中服从承包人的工作安排,配合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
4.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劳务分包的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人力资源配置,确保作业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5.做到文明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
6. 劳务分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十、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十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份。
二
/
。
签署页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签订日期:地址:邮编:
授权代表(签字):电话:传真:Email:开户银行:账号:开户行联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劳务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地址:邮编: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EMAIL Email:开户银行:基本账号:开户行联行号:税务登记号:务登记号:
税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规定1.1.1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劳务分包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2合同文件
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1.3合同协议书
是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1.4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劳务分包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7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劳务分包工程中标人的函件。1.1.8发包人
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承包人
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0承包人代表
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合同
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1劳务分包人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2劳务分包人代表
指由劳务分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3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整体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4总承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5劳务分包作业
指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1.16区段
指根据整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将本劳务分包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劳务分包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7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17现场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劳务分包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19合同期限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完成本劳务分包工程的期限。1.1.20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21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劳务作业的款项。
1.1.22工日
是工程计量的时候统计人工费的一个依据,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
1.1.23费用
指为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2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1.2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本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1.3.1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9)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人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4.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双方应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5.2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劳务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劳务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6.图纸6.1图纸提供
承包人根据劳务作业的需要,在作业前将相应图纸提供给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2图纸修改
6.2.1图纸有修改和补充的,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6.3图纸错误
6.3。1劳务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6.4图纸保密
6.4.1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劳务作业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劳务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7.监理人
7.1.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7.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8.承包人
8.1承包人义务
8.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包括:
8.1.1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1.2成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8.1.3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下达劳务作业任务单。
8.1.4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质量工艺策划等),包含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并对劳务分包人进行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及劳务作业的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交底。
8.1.5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定期维护、保养,建立施工使用台账。
8.1.6负责办理与本劳务作业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核准手续。
8.1.7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劳务分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
8.1.8负责总承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8.1.9负责总承包工程的质量工艺管控和达标评优管理。
8.1.10负责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8.1.11负责对劳务分包施工过程实施管控,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对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
强的风险作业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8.1.12建立覆盖所有劳务分包人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如发生分包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及时逐级上报。
8.1.13建立劳务分包人员退场机制,对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作业水平较低、多次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劳务分包人员,及时清退出场。
8.1.14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8.2承包人代表
8.2.1承包人代表
在本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劳务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人员证书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承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劳务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8.2.2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劳务分包人时生效。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劳务分包人
9.1劳务分包人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9.1.2应当严格按照承包人的工作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劳务作业。
9.1.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业计划。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劳务作业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劳务作业计划,以保证工程进度。
9.1.4劳务分包人应全员参加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
安全技术措施、质量工艺策划等)交底。
9.1.5劳务分包人应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1.6应当对本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属于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劳务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9.1.7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班组长。劳务分包人未得到承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撤回班组长。
9.1.8根据劳务作业内容配置相应的人力资源,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包含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按时、足额发放作业人员工资,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并报承包人备案。
9.1.9劳务分包人提供的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并把相关证书交予承包人登记备案。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应当予以执行。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循承包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
9.1.10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手续费用,因劳务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9.1.11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妥善处理与施工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杜绝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
9.1.12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劳务作业再分包。
9.1.13劳务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劳务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9.1.14劳务分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9.2劳务分包人代表
9.2.1劳务分包人代表
在本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劳务分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劳务分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人员证件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劳务分包人所做出。
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的,应当经承包人书面同意。
10.劳务作业计划
10.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按照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劳务作业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执行。
10.2当劳务作业计划与已批准劳务作业计划存在偏差时,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存在延误时,或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存在延误时,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劳务作业计划报承包人批准。
10.3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11.工程暂停
11.1工程暂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暂停作业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11.2工程暂停的责任
11.2.1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劳务作业的暂停,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
(1)劳务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劳务分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3)劳务分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4)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辽宁建议,增加)
11.2.2如果因承包人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承包人应当赔偿劳务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12.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12.2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本劳务作业达到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
12.3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进行施工,实现分部分项工程优良级标准。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4劳务分包人应参加由承包人组织的工地质量例会、工程创优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艺应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等活动。
12.5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承包人对工程材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
12.6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劳务分包人揭开检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7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三级验收,根据承包人的安排参与监理初检及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配合承包人进行整改。
12.8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安全文明施工
13.1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工作内容,执行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3.2劳务分包人应保持现场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的控制。对施工过程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对临近带电体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在承包人的组织、指挥及带领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4劳务分包人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供水、电缆、燃气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保护其使用安全。
13.5劳务分包人加强劳务分包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应配合承包人组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3.6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自觉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发生违章、违规、违纪事件,服从承包人的监督管理,如有违反规定的,具体约定按照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进行处罚。
13.7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分包安全协议,并严格执行。安全协议的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13.8承包人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在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在现场的临边、沟、坑、孔洞等场所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
13.9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作业全面纳入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在施工作业前组织劳务分包人员进行施工安全风险培训交底。
13.10劳务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承包人要求,做到施工场所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3.11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为劳务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13.1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绿色施工标准,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3.13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严禁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人,严禁人货混载。
13.14安全保证金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价款,预留2%(不超过50万元)作为劳务分包人的安全保证金。本分包的安全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15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14.合同价款
14.1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采用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报酬方式:
(1)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具体工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约定综合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
14.2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5.工日的确认
15.1采用按不同工种劳务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每日将不同工种的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
15.2采用按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每日将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
15.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日的增加,需经承包人签字确认,方可进行计量,作为劳务分包结算支付的依据。
15.4对劳务分包人自行原因造成施工工日增加,承包人不予计量。
16.合同价款的支付
16.1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每月3日前对上月完成工日数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费用上报承包人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7日。书面确认后30天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费用。
16.2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劳务分包结算时一并调整支付。
16.3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20天内付款的通知。
16.4承包人不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劳务分包人可暂停、减缓或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劳务分包结算
17.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劳务分包结算书(结算书中附签证手续),并完成与承包人财务的对账工作。承包人在30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结算书的审核,最终以承包人审定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7.2为防止劳务分包人不及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报酬,承包人将合同价部分金额作为报酬发放保证金。报酬发放保证金金额具体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17.3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与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完劳务作业人员的所有报酬,并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业人员的报酬发放清单,承包人将预留的报酬发放保证金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17.4在劳务分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总承包人审定的结算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尾款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尾款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5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对劳务作业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8.违约
18.1承包人违约
18.1.1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第16条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按照本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或减缓施工。
18.1.2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如果承包人未能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60天内仍然持续该过失,则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2)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劳务分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3)如果因为发包人违约或承包人自身违约造成总承包合同解除,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劳务分包人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18.2劳务分包人违约
如果劳务分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在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总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不具备施工相应的资质;
(2)劳务分包人出现挂靠、资质借用等获得本劳务分包情形;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4)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的,又不能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5)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施工现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分包法行为。
如果劳务分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劳务分包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18.3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18.3.1根据第18.1.2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劳务分包人按照第16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
18.3.2根据第18.2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尽快与劳务分包人协商后,确定和决定:
(1)在解除合同之时,劳务分包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使用的工日数量,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劳务分包费用;
(2)因18.2中第(1)、(2)、(6)条解除合同,承包人可以中止支付实际完成的劳务分包费用。
19.索赔
19.1劳务分包人索赔
19.1.1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承包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劳务分包人造成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9.1.2劳务分包人索赔的提出:
劳务分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1.3劳务分包人索赔的处理:
(1)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劳务分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承包人可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
(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劳务分包人提出追加付款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劳务分包人。
(3)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劳务分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承包人接受了劳务分包人的索赔要求。
(4)劳务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9.1.5项完成赔付。劳务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9.1.4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如果劳务分包人未按照第19.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劳务分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如果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承包人审定的劳务分包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9.1.5劳务分包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承包人随当期的劳务分包费用支付。
19.2承包人的索赔
19.2.1如果劳务分包人未能按照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劳务分包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
19.2.2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3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劳务分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索赔金额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如果劳务分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劳务分包人接受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4)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9.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9.2.4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19.2.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承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当承包人开具了第17.1款所约定的劳务分包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9.2.5劳务分包人应当付给承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承包人拟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劳务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当拟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已不足以满足索赔金额时,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后14天内,将其差额赔偿给承包人。
20.保险
20.1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2劳务分包人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3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劳务分包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担。
20.4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0.5保险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
21.1.1不可抗力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
动、战争等其他情形。
21.1.2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均不应当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如果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21.2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21.2.1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劳务分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劳务分包人的任何损失。
21.2.2如果劳务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劳务分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承包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21.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持续超过182天,则尽管批准了工期延长,合同双方仍均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
22.争议
22.1争议解决方式
22.1.1如果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由于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2.2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本劳务分包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不可抗力导致本劳务分包合同无法履行;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3.地下文物
23.1劳务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发现文物或古树名木,需及时通知承包人并采取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未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对此等发现物进行任何移动或破坏。如劳务分包人未征得承包人同意前移动或破坏了上述发现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4.保密
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劳务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劳务分包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第三章工程规范和技术条件
线路施工安装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但不限于)如下:(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定如被新规范替代,则执行新规范。)
1.《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
2.《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
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55-2001)》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2-2002)》
10.《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3.《钢结构设计规范(GBJ50017-2003)》
14.《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SDJ226-87)》
15.《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SDJJS2-87)》
16.《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GB772-87)》
17.《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
18.《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2002版)
1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04)》
2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21.《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
2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403号
2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图册》
2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5版)》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
25.《四川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实施细则》川电建[2007]431号
26.国家电网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四章设计图纸及资料
一、设计图纸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套。
图纸另详。
二、设备材料清册
招标人提供设备材料清册1份。
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3. 劳务分包范围:
4.劳务分包形式:5.合同编号:
6.项目期限:有效期与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致。
二、协议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3)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火灾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8)达到工程承包人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2.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599号);
2.5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的决定》
2.6《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2.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8《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2.9《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2.10《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11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2.12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3.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3.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人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3.2分包项目按照“先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双方在未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开工。
3.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
3.4施工期间,工程承包人指派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劳务分包人指派。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3.5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3.6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或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7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3.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3.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3.10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4.1对劳务分包人的安全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材料复印件存档保管;劳务分包人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4.2组织劳务分包人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
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4.3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4.4编制并向劳务分包人书面明确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劳务作业前,组织劳务分包人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进行指导。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4.5向劳务分包人通报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人的安全工作计划和要求、安全事故通报(简报、快报)。
4.6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4.7建立和执行电气安全工器具,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按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合格的作业工具、安全工器具,定期进行检测。
4.8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督促和指导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4.9督促劳务分包人落实临时用电方案要求的安全措施、开挖的防坍塌措施、高空作业的防坠落措施、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临时停止工作的锚固措施等专项安全措施。
4.10在劳务作业开始和结束前做好相关单位的交接手续,确认各方交接状态的安全措施。
4.11在城镇、交通道路等人员密集区域施工,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督促劳务分包人根据方案和措施要求设置全封闭路栏、安全警示、交通指示和夜间警示灯等。
4.12进入变电站施工做好和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必要时组织签订各方安全协议。
4.13对控制室、继保室、通信机房、计算机室等,已敷设的电缆,已安装变压器、盘柜、蓄电池等设备,以及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4.14组织劳务分包人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处作业、临边和孔洞防护等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建立和执行SF6气体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回收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
4.15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制度,负责劳务分包人的办票工作,督促劳务分包人按票执行。
4.16督促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4.17组织劳务分包人参加相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8按相关规定对劳务分包人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4.19组织协调同一区域交叉施工,督促各方落实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5.劳务分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5.1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2劳务分包人进入现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应是劳务分包人企业在册的体检合格人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经工程承包人审核同意。
5.3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合工程承包人组织作业人员(包括现场各类管理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为安全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胸卡(安全合格)
证”上岗作业,做到有据可查。
5.4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劳务作业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5.5参加工程承包人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活动,配合工程承包人解决现场的安全生产问题。
5.6在劳务作业前,进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由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班组和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经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工。
5.7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信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8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工程承包人备案。
5.9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工程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
5.10在工程承包人指定的区域、时间、工作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未经工程承包人许可,不得到其他区域和设备上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因交叉作业与其他施工单位产生相互影响、对人员造成伤害和对已建成设备设施的损坏。
5.11每天由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整改安全隐患。
5.12督促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5.13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现场施工脚手架、跨越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规定搭设、验收挂牌,每日使用前或定期检查,及时维护。
5.14对危险性较大的_复杂_作业项目,落实工程承包人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得到工程承包人许可,并在工程承包人专人监护下工作。
5.15按照工程承包人的现场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实施作业产生的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化学危险废料及噪声、振动等控制措施。
5.16落实本劳务作业相关的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坍塌、防冻、防暑、防雷、防雨等安全防范措施。
5.17落实工程承包人制订的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措施,做好临近带电设备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隔离防护和专人监护措施。
5.18制订自带作业工(机)具、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作业工(机)具、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合格有效,并教育督促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维护作业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
5.19按约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执行电气安全工器具、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措施;教育并监督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登高工具、防坠装置和个人保安接地线。
5.20高处作业应设置作业平台、安全网、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等的安全措施,并采取有效的防止高处落物的安全措施,特别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5.21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落实开挖的防坍塌措施、
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临时间断工作及未可靠固定的设备须采取锚固、接地等专项安全措施。
5.22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5.23在可能有感应电压的情况下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采取有效可靠的接地与防护措施。
5.24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相应要求,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开展工作。
5.25在电缆层、电缆隧道及GIS 开关室、容器内、密闭空间等区域内工作,应先按规定进行通风、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符合要求后,方可工作。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施工照明采用相应等级的安全电源,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
5.26作业人员进入工井作业前,在开启井盖瞬间应防止有害、有毒、可燃气体突然喷出伤人,开启井盖后应加强通风和监测,必须使用非金属梯子上下工井,工井口应用井圈或护栏,作业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应立即盖好井盖,以防意外。
5.27落实_重大_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废料处置的要求和措施,并对施工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废料按规定进行回收和集中处置。
5.28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在己受电、投运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5.29定期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身体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0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31对工程承包人、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工程承包人、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6.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6.1工程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8万元作为劳务分包人的安全保证金。
6.2一旦发生由劳务分包人责任引起的各类伤亡事故、事件及劳务分包人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劳务分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代表和急救机构,工程承包人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劳务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立即开展抢救,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及善后工作,并支付所涉及劳务作业人员的伤亡补偿、补助、安置、工资等一切费用。工程承包人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其涉及的费用属于劳务分包人责任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劳务分包人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6.3工程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6.4劳务分包人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缴纳安全保证金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7.需要补充协议内容三、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安全保证金的扣款标准按照附录1、附录2《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通用部分和安装专用部分的规定执行。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6.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7.本协议一式四份,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两份。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2015年月日2015年月日
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
为更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本安全协议条款的认真执行,确保人身、设备、电网的安全,发生由劳务分包人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劳务分包人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工程承包人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劳务分包人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如一旦发生劳务分包人责任引起的各类伤亡事故,劳务分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代表和急救机构,工程承包人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劳务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立即开展抢救,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及善后工作,并支付所涉及劳务作业人员的伤亡补偿、补助、安置、工资等一切费用。
一、事故
1. 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
2.发生死亡一人次,扣安全保证金8万元;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8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4.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8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5.发生重大职业安全卫生事故或发生环境事故,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8万元,发生人员伤亡的,根据第1、2条累加;
6.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要承担承包人名誉损失金5000元;
7.发生较大及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8万元。
8.发生一般电网事故,每起扣除50%-100%安全保证金;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每起扣除20%—50%安全保证金;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每起扣除10%—20%安全保证金;发生设备损坏事故、35kV及以上设备跳闸,每起扣除5%—20%安全保证金。
9.发生建筑、大型脚手架(包括220kV 及以上跨越架)、倒杆(包括抱杆)、倒塔、其他结构垮(坍)塌事故,每起扣除50%—100%安全保证金。
10.发生事故、设备损坏等,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二、管理性违章
1.未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每起扣除500—1000元。
2.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起扣除500-1000元。
3.不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每起扣除500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起扣除500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4.未按照工程承包人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起
扣除500元;未报工程承包人备案,每起扣除1000元。
5.未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账,每起扣除500元。
6.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每起扣除1000元。
7.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未持“胸卡(安全合格)证”上岗作业,每人次扣除300-500元;新进厂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施工,每人次扣除500元。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每人次扣除500元;超过有效期,每人次扣除500元;未报工程承包人备案,每人次扣除500元。
9.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每人次扣除500元。
10.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次扣除500元。
11.使用劳务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每人次扣500元。
12.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人次扣除600元。
13.使用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每人次扣除500—1000元。
14.未签订分包安全协议提前开工,责令停工并扣除300—1000元。
1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每台次扣除200-2000元;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工程承包人备案,每起扣除200-1000元。
16.未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每起扣除5000元;未报工程承包人和监理,每起扣除2000元;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拆除单位,责令停止作业、终止合同,并扣除5000元。
17.起重、电动工器具未定期检查检测,每起扣除500—1000元。
18.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未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每起扣除200-1000元。
19.夜间施工对周边造成环境影响而被投诉,每起扣除2000元。
20.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每处扣除2000元。
21.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未经安全验算,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每起扣除1000-3000元;未报工程承包人和监理,每起扣除500-1000元;指定监护人未到位,每起扣除200—2000元。
22.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每起扣除200—1000元;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落实相应的专项措施,每起扣除1000-5000元。
23.未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控制措施不力,每起扣除2000元。
24.未执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措施,每项扣除500—1000元。
25.现场一旦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工程承包人及相关方,每起扣除3000—5000元。
26.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未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相应要求,每起扣除500—1000元。
三、装置性违章
1.大型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完善或失效,每台扣除1000—5000元。
2.未经工程承包人同意,擅自拆除、变动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等,每起扣除500—5000元。
3.未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的标志、标识和设施,每起扣除500—2000元。
4.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点告知牌,每处扣除500—1000元。
5.未设置避雷装置或接地电阻及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除500—1000元。
6.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元。
7.作业现场、生活区乱接、乱拉电源线,每处扣除200元。
8.未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每处扣除2000元;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每起扣除2000元。
9.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边和孔洞作业未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未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每处扣除500—5000元。设备安装就位期间,对未可靠固定的设备未做好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每处扣除500—2000元。
10.未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每次扣除200—1000元;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项扣除200元。
11.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每处扣除500—1000元;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不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每处扣除1000—2000元。
12.电缆层、电缆隧道及GIS 开关室、容器内、密闭空间等区域内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未监测有害气体,每起扣除200—1000元;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无可靠的接地,容器内、密闭空间内工作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500—1000元。
13.临近带电设备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2000元。
14.未落实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控制措施不力,每项扣除2000—5000元。
15.未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信线路及己建成的装置采取保护措施,每项扣除500—5000元。
16.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未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每起扣除500—1000元。
17.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每起扣除1000元;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每人次扣除300—5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200—500元;使用未经检测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10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1000元。
四、行为性违章
1.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吸烟,每人次扣除100—500元。
2.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设施,每起扣除500—2000元。
3.高空抛掷工具、材料,每起扣除500—1000元。
4.违反“十不吊”规定,每起扣除500—1000元。
5.违反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每起扣除500—1000元。
6.未按规定在施工后清除废料或违反定置化管理要求,随意倾倒废料,每起扣除200—1000元。
7.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每起扣除200—1000元。
五、其他
1.被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查实违章,每次扣除500—5000元。
2.其他违章情况,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六、扣款
1.工程承包人根据安全协议和本处罚标准签发“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劳务分包人对扣款事由和数额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申辩。
2.工程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或竣工分包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劳务分包人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缴纳的安全保资金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3.发生安全及环保事故后,甲乙双方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
1.未按照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落实开挖的防坍塌措施、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临时间断工作及未可靠固定的设备采取锚固、接地等专项安全措施,每起扣除500—1000元。
2.在可能有感应电压的情况下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未采取有效可靠的接地与防护措施,每起扣除1000—2000元。
3.作业人员进入工井作业前,在开启井盖瞬间无防止有害、有毒、可燃气体突然喷出伤人措施,开启井盖后未加强通风和监测,未使用非金属梯子上下工井,工井口未采用井圈或护栏,每起扣除200—1000元;作业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未盖好井盖,每起扣除200—1000元。
廉洁承诺合同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遵照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经双方同意,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物资采购(工程承发包)的规定。
二、工程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介绍或提供本单位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工程承包人对本单位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岗位人员进行廉洁教育;监督工程承包人人员在本单位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中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工程承包人人员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劳务分包人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四)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含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五)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劳务分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劳务分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向劳务分包人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及其他用于个人消费的物品,不得在劳务分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劳务分包人安排的各种活动。
(七)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劳务分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八)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劳务分包人介绍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与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劳务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劳务分包人应了解工程承包人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工程承包人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劳务分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材料设备销售(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三)劳务分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含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四)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邀请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五)劳务分包人不得为工程承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违约责任:
(一)工程承包人发现劳务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的,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工程承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同时,工程承包人将把劳务分包人列入“黑名单”,并按“黑名单”制度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地方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劳务分包人发现工程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者,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向工程承包人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工程承包人上级单位举报,工程承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劳务分包人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工程承包人上级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劳务分包人在材料设备销售(工程项目建设)中因贿赂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被司法处理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由此给工程承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单位承担,并向工程承包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其他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有效期与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致。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承包人
党政主要领导电话:劳务分包人主要负责人电话: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
工程承包人(盖章):劳务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2015年月日2015年月日
正本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签订日期:2015年12月25日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分包人资质或资格信息
住建部资质及等级:送变电专业承包贰级电监会许可证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分包类别:基础、立杆、架线工程劳务分包是否在国家电网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中:二、劳务分包作业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三、劳务分包范围和施工内容
劳务分包范围:1、亭子镇新桥村2、亭子镇雷力村3、大风乡东风村劳务分包施工内容:
劳务分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土石方开挖、基础工程、电杆组立、架线、附件安装、设备(配电)安装的劳务作业(不含装置性材料费、机械费,工地运输、不含铁路、高速公路咨询、跨越架搭设措施费,不含占地、青苗赔偿、房屋拆迁、林木砍伐、停送电协调与补偿)。
分包人承担的工作内容为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如下工作。
a)土石方开挖及基础浇筑、杆塔组立、架线工程的施工,配合运行单位标志牌、警示牌、相序牌的安装,工程相关试验、检测的劳务工作。
b)对发包人(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行工地运输、装卸、保管和进场验收,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劳务分包人不得拒绝。
c)负责发包人(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到承包人中心材料站的质量交接验收工作。d)配合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专家验收、竣工验收、线路参数测试、系统调试、启动验收、保证线路畅通。
e )配合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选以及环保、水保、劳动卫生、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与移交。四、劳务分包工作期限
(1)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年
月
日,计划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2)实际进场时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但总日历工作天数不得突破。五、合同价款
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按照工程承包方进行的邀请劳务分包招标确定,中标价为(大2、支付方式:(1)完成该标段所有立杆工程量30%,支付合同金额的30%;;(2)工程施工结束前,按月进度累计支付到合同金额的7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处理后,按要求办理结算,结算手续办理后支付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下5%在一年质保期满后10日内付清。
六、工程建设目标1. 安全管理目标:
基本目标: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七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不发生七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补充目标:(流动红旗等)2.工程质量目标:
基本目标:满足总包合同质量要求,保证贯彻和顺利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规程优良级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零缺陷”移交。全面应用“标准工艺”,实现工程建设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考核条件。
补充目标:(创优等)
3. 进度目标:劳务分包人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按照承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
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保护生态环境,不超标排放,废弃物处理符合规定,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
七、合同文件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9)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人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借鉴国网大合同描述)
八、劳务分包负责人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九、劳务分包人承诺
1. 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按照承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2.劳务分包作业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工艺及创优目标,不发生因施工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或造成批量返工的质量事件。
3. 在劳务分包作业中服从承包人的工作安排,配合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
4.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劳务分包的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人力资源配置,确保作业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5.做到文明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
6. 劳务分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十、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十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份。
二
/
。
签署页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签订日期:地址:邮编:
授权代表(签字):电话:传真:Email:开户银行:账号:开户行联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劳务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地址:邮编: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EMAIL Email:开户银行:基本账号:开户行联行号:税务登记号:务登记号:
税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规定1.1.1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劳务分包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2合同文件
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1.3合同协议书
是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1.4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劳务分包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7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劳务分包工程中标人的函件。1.1.8发包人
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承包人
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0承包人代表
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合同
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1劳务分包人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2劳务分包人代表
指由劳务分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3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整体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4总承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5劳务分包作业
指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1.16区段
指根据整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将本劳务分包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劳务分包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7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17现场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劳务分包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19合同期限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完成本劳务分包工程的期限。1.1.20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21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劳务作业的款项。
1.1.22工日
是工程计量的时候统计人工费的一个依据,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
1.1.23费用
指为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2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1.2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本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1.3.1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9)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人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4.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双方应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5.2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劳务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劳务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6.图纸6.1图纸提供
承包人根据劳务作业的需要,在作业前将相应图纸提供给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2图纸修改
6.2.1图纸有修改和补充的,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6.3图纸错误
6.3。1劳务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6.4图纸保密
6.4.1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劳务作业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劳务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7.监理人
7.1.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7.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8.承包人
8.1承包人义务
8.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包括:
8.1.1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1.2成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8.1.3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下达劳务作业任务单。
8.1.4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质量工艺策划等),包含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并对劳务分包人进行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及劳务作业的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交底。
8.1.5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定期维护、保养,建立施工使用台账。
8.1.6负责办理与本劳务作业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核准手续。
8.1.7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劳务分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
8.1.8负责总承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8.1.9负责总承包工程的质量工艺管控和达标评优管理。
8.1.10负责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8.1.11负责对劳务分包施工过程实施管控,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对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
强的风险作业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8.1.12建立覆盖所有劳务分包人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如发生分包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及时逐级上报。
8.1.13建立劳务分包人员退场机制,对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作业水平较低、多次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劳务分包人员,及时清退出场。
8.1.14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8.2承包人代表
8.2.1承包人代表
在本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劳务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人员证书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承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劳务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8.2.2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劳务分包人时生效。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劳务分包人
9.1劳务分包人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9.1.2应当严格按照承包人的工作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劳务作业。
9.1.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业计划。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劳务作业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劳务作业计划,以保证工程进度。
9.1.4劳务分包人应全员参加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
安全技术措施、质量工艺策划等)交底。
9.1.5劳务分包人应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1.6应当对本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属于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劳务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9.1.7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班组长。劳务分包人未得到承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撤回班组长。
9.1.8根据劳务作业内容配置相应的人力资源,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包含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按时、足额发放作业人员工资,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并报承包人备案。
9.1.9劳务分包人提供的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并把相关证书交予承包人登记备案。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应当予以执行。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循承包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
9.1.10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手续费用,因劳务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9.1.11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妥善处理与施工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杜绝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
9.1.12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劳务作业再分包。
9.1.13劳务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劳务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9.1.14劳务分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9.2劳务分包人代表
9.2.1劳务分包人代表
在本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劳务分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劳务分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人员证件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劳务分包人所做出。
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的,应当经承包人书面同意。
10.劳务作业计划
10.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按照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劳务作业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执行。
10.2当劳务作业计划与已批准劳务作业计划存在偏差时,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存在延误时,或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存在延误时,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劳务作业计划报承包人批准。
10.3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11.工程暂停
11.1工程暂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暂停作业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11.2工程暂停的责任
11.2.1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劳务作业的暂停,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
(1)劳务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劳务分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3)劳务分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4)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辽宁建议,增加)
11.2.2如果因承包人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承包人应当赔偿劳务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12.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12.2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本劳务作业达到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
12.3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进行施工,实现分部分项工程优良级标准。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4劳务分包人应参加由承包人组织的工地质量例会、工程创优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艺应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等活动。
12.5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承包人对工程材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
12.6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劳务分包人揭开检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7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三级验收,根据承包人的安排参与监理初检及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配合承包人进行整改。
12.8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安全文明施工
13.1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工作内容,执行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3.2劳务分包人应保持现场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的控制。对施工过程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对临近带电体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在承包人的组织、指挥及带领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4劳务分包人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供水、电缆、燃气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保护其使用安全。
13.5劳务分包人加强劳务分包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应配合承包人组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3.6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自觉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发生违章、违规、违纪事件,服从承包人的监督管理,如有违反规定的,具体约定按照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进行处罚。
13.7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分包安全协议,并严格执行。安全协议的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13.8承包人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在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在现场的临边、沟、坑、孔洞等场所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
13.9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作业全面纳入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在施工作业前组织劳务分包人员进行施工安全风险培训交底。
13.10劳务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承包人要求,做到施工场所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3.11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为劳务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13.1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绿色施工标准,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3.13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严禁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人,严禁人货混载。
13.14安全保证金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价款,预留2%(不超过50万元)作为劳务分包人的安全保证金。本分包的安全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15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14.合同价款
14.1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采用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报酬方式:
(1)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具体工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约定综合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
14.2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5.工日的确认
15.1采用按不同工种劳务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每日将不同工种的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
15.2采用按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每日将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
15.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日的增加,需经承包人签字确认,方可进行计量,作为劳务分包结算支付的依据。
15.4对劳务分包人自行原因造成施工工日增加,承包人不予计量。
16.合同价款的支付
16.1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每月3日前对上月完成工日数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费用上报承包人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7日。书面确认后30天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费用。
16.2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劳务分包结算时一并调整支付。
16.3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20天内付款的通知。
16.4承包人不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劳务分包人可暂停、减缓或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劳务分包结算
17.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劳务分包结算书(结算书中附签证手续),并完成与承包人财务的对账工作。承包人在30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结算书的审核,最终以承包人审定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7.2为防止劳务分包人不及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报酬,承包人将合同价部分金额作为报酬发放保证金。报酬发放保证金金额具体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17.3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与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完劳务作业人员的所有报酬,并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业人员的报酬发放清单,承包人将预留的报酬发放保证金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17.4在劳务分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总承包人审定的结算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尾款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尾款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5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对劳务作业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8.违约
18.1承包人违约
18.1.1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第16条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按照本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或减缓施工。
18.1.2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如果承包人未能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60天内仍然持续该过失,则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2)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劳务分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3)如果因为发包人违约或承包人自身违约造成总承包合同解除,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劳务分包人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18.2劳务分包人违约
如果劳务分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在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总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不具备施工相应的资质;
(2)劳务分包人出现挂靠、资质借用等获得本劳务分包情形;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4)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的,又不能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5)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施工现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分包法行为。
如果劳务分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劳务分包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
18.3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18.3.1根据第18.1.2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劳务分包人按照第16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
18.3.2根据第18.2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尽快与劳务分包人协商后,确定和决定:
(1)在解除合同之时,劳务分包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使用的工日数量,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劳务分包费用;
(2)因18.2中第(1)、(2)、(6)条解除合同,承包人可以中止支付实际完成的劳务分包费用。
19.索赔
19.1劳务分包人索赔
19.1.1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承包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劳务分包人造成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9.1.2劳务分包人索赔的提出:
劳务分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1.3劳务分包人索赔的处理:
(1)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劳务分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承包人可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
(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劳务分包人提出追加付款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劳务分包人。
(3)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劳务分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承包人接受了劳务分包人的索赔要求。
(4)劳务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9.1.5项完成赔付。劳务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9.1.4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如果劳务分包人未按照第19.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劳务分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如果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承包人审定的劳务分包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9.1.5劳务分包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承包人随当期的劳务分包费用支付。
19.2承包人的索赔
19.2.1如果劳务分包人未能按照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劳务分包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
19.2.2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3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劳务分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索赔金额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如果劳务分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劳务分包人接受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4)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9.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19.2.4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19.2.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承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当承包人开具了第17.1款所约定的劳务分包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9.2.5劳务分包人应当付给承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承包人拟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劳务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当拟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已不足以满足索赔金额时,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后14天内,将其差额赔偿给承包人。
20.保险
20.1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2劳务分包人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3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劳务分包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担。
20.4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0.5保险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
21.1.1不可抗力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
动、战争等其他情形。
21.1.2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均不应当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如果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21.2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21.2.1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劳务分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劳务分包人的任何损失。
21.2.2如果劳务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劳务分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承包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21.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持续超过182天,则尽管批准了工期延长,合同双方仍均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
22.争议
22.1争议解决方式
22.1.1如果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由于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2.2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本劳务分包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不可抗力导致本劳务分包合同无法履行;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3.地下文物
23.1劳务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发现文物或古树名木,需及时通知承包人并采取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未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对此等发现物进行任何移动或破坏。如劳务分包人未征得承包人同意前移动或破坏了上述发现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4.保密
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劳务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劳务分包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第三章工程规范和技术条件
线路施工安装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但不限于)如下:(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定如被新规范替代,则执行新规范。)
1.《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
2.《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
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55-2001)》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2-2002)》
10.《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3.《钢结构设计规范(GBJ50017-2003)》
14.《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SDJ226-87)》
15.《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SDJJS2-87)》
16.《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GB772-87)》
17.《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
18.《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2002版)
1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04)》
2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21.《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
2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403号
2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环境、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图册》
2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5版)》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
25.《四川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实施细则》川电建[2007]431号
26.国家电网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四章设计图纸及资料
一、设计图纸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套。
图纸另详。
二、设备材料清册
招标人提供设备材料清册1份。
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3. 劳务分包范围:
4.劳务分包形式:5.合同编号:
6.项目期限:有效期与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致。
二、协议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3)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火灾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8)达到工程承包人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2.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599号);
2.5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的决定》
2.6《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2.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8《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2.9《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2.10《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11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2.12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3.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3.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人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3.2分包项目按照“先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双方在未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开工。
3.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
3.4施工期间,工程承包人指派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劳务分包人指派。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3.5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3.6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或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7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3.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3.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3.10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4.1对劳务分包人的安全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材料复印件存档保管;劳务分包人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4.2组织劳务分包人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
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4.3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4.4编制并向劳务分包人书面明确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劳务作业前,组织劳务分包人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进行指导。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4.5向劳务分包人通报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人的安全工作计划和要求、安全事故通报(简报、快报)。
4.6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4.7建立和执行电气安全工器具,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按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合格的作业工具、安全工器具,定期进行检测。
4.8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督促和指导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4.9督促劳务分包人落实临时用电方案要求的安全措施、开挖的防坍塌措施、高空作业的防坠落措施、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临时停止工作的锚固措施等专项安全措施。
4.10在劳务作业开始和结束前做好相关单位的交接手续,确认各方交接状态的安全措施。
4.11在城镇、交通道路等人员密集区域施工,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督促劳务分包人根据方案和措施要求设置全封闭路栏、安全警示、交通指示和夜间警示灯等。
4.12进入变电站施工做好和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必要时组织签订各方安全协议。
4.13对控制室、继保室、通信机房、计算机室等,已敷设的电缆,已安装变压器、盘柜、蓄电池等设备,以及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4.14组织劳务分包人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处作业、临边和孔洞防护等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建立和执行SF6气体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回收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
4.15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制度,负责劳务分包人的办票工作,督促劳务分包人按票执行。
4.16督促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4.17组织劳务分包人参加相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8按相关规定对劳务分包人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4.19组织协调同一区域交叉施工,督促各方落实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5.劳务分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5.1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2劳务分包人进入现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应是劳务分包人企业在册的体检合格人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经工程承包人审核同意。
5.3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合工程承包人组织作业人员(包括现场各类管理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为安全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胸卡(安全合格)
证”上岗作业,做到有据可查。
5.4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劳务作业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5.5参加工程承包人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活动,配合工程承包人解决现场的安全生产问题。
5.6在劳务作业前,进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由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班组和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经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工。
5.7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信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8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工程承包人备案。
5.9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工程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
5.10在工程承包人指定的区域、时间、工作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未经工程承包人许可,不得到其他区域和设备上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因交叉作业与其他施工单位产生相互影响、对人员造成伤害和对已建成设备设施的损坏。
5.11每天由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整改安全隐患。
5.12督促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5.13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现场施工脚手架、跨越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规定搭设、验收挂牌,每日使用前或定期检查,及时维护。
5.14对危险性较大的_复杂_作业项目,落实工程承包人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得到工程承包人许可,并在工程承包人专人监护下工作。
5.15按照工程承包人的现场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实施作业产生的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化学危险废料及噪声、振动等控制措施。
5.16落实本劳务作业相关的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坍塌、防冻、防暑、防雷、防雨等安全防范措施。
5.17落实工程承包人制订的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措施,做好临近带电设备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隔离防护和专人监护措施。
5.18制订自带作业工(机)具、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作业工(机)具、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合格有效,并教育督促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维护作业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
5.19按约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执行电气安全工器具、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措施;教育并监督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登高工具、防坠装置和个人保安接地线。
5.20高处作业应设置作业平台、安全网、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等的安全措施,并采取有效的防止高处落物的安全措施,特别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5.21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落实开挖的防坍塌措施、
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临时间断工作及未可靠固定的设备须采取锚固、接地等专项安全措施。
5.22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5.23在可能有感应电压的情况下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采取有效可靠的接地与防护措施。
5.24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相应要求,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开展工作。
5.25在电缆层、电缆隧道及GIS 开关室、容器内、密闭空间等区域内工作,应先按规定进行通风、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符合要求后,方可工作。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施工照明采用相应等级的安全电源,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
5.26作业人员进入工井作业前,在开启井盖瞬间应防止有害、有毒、可燃气体突然喷出伤人,开启井盖后应加强通风和监测,必须使用非金属梯子上下工井,工井口应用井圈或护栏,作业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应立即盖好井盖,以防意外。
5.27落实_重大_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废料处置的要求和措施,并对施工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废料按规定进行回收和集中处置。
5.28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在己受电、投运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5.29定期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身体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0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31对工程承包人、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工程承包人、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6.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6.1工程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8万元作为劳务分包人的安全保证金。
6.2一旦发生由劳务分包人责任引起的各类伤亡事故、事件及劳务分包人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劳务分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代表和急救机构,工程承包人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劳务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立即开展抢救,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及善后工作,并支付所涉及劳务作业人员的伤亡补偿、补助、安置、工资等一切费用。工程承包人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其涉及的费用属于劳务分包人责任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同时,工程承包人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劳务分包人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6.3工程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6.4劳务分包人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缴纳安全保证金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7.需要补充协议内容三、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安全保证金的扣款标准按照附录1、附录2《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通用部分和安装专用部分的规定执行。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6.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7.本协议一式四份,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两份。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2015年月日2015年月日
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
为更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本安全协议条款的认真执行,确保人身、设备、电网的安全,发生由劳务分包人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劳务分包人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工程承包人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劳务分包人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如一旦发生劳务分包人责任引起的各类伤亡事故,劳务分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代表和急救机构,工程承包人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劳务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立即开展抢救,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及善后工作,并支付所涉及劳务作业人员的伤亡补偿、补助、安置、工资等一切费用。
一、事故
1. 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
2.发生死亡一人次,扣安全保证金8万元;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8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4.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8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根据第1、2条累加;
5.发生重大职业安全卫生事故或发生环境事故,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8万元,发生人员伤亡的,根据第1、2条累加;
6.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要承担承包人名誉损失金5000元;
7.发生较大及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8万元。
8.发生一般电网事故,每起扣除50%-100%安全保证金;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每起扣除20%—50%安全保证金;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每起扣除10%—20%安全保证金;发生设备损坏事故、35kV及以上设备跳闸,每起扣除5%—20%安全保证金。
9.发生建筑、大型脚手架(包括220kV 及以上跨越架)、倒杆(包括抱杆)、倒塔、其他结构垮(坍)塌事故,每起扣除50%—100%安全保证金。
10.发生事故、设备损坏等,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二、管理性违章
1.未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每起扣除500—1000元。
2.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起扣除500-1000元。
3.不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每起扣除500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起扣除500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4.未按照工程承包人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起
扣除500元;未报工程承包人备案,每起扣除1000元。
5.未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账,每起扣除500元。
6.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每起扣除1000元。
7.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未持“胸卡(安全合格)证”上岗作业,每人次扣除300-500元;新进厂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施工,每人次扣除500元。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每人次扣除500元;超过有效期,每人次扣除500元;未报工程承包人备案,每人次扣除500元。
9.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每人次扣除500元。
10.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次扣除500元。
11.使用劳务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每人次扣500元。
12.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人次扣除600元。
13.使用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每人次扣除500—1000元。
14.未签订分包安全协议提前开工,责令停工并扣除300—1000元。
1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每台次扣除200-2000元;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工程承包人备案,每起扣除200-1000元。
16.未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每起扣除5000元;未报工程承包人和监理,每起扣除2000元;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拆除单位,责令停止作业、终止合同,并扣除5000元。
17.起重、电动工器具未定期检查检测,每起扣除500—1000元。
18.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未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每起扣除200-1000元。
19.夜间施工对周边造成环境影响而被投诉,每起扣除2000元。
20.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每处扣除2000元。
21.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未经安全验算,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每起扣除1000-3000元;未报工程承包人和监理,每起扣除500-1000元;指定监护人未到位,每起扣除200—2000元。
22.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每起扣除200—1000元;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落实相应的专项措施,每起扣除1000-5000元。
23.未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控制措施不力,每起扣除2000元。
24.未执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措施,每项扣除500—1000元。
25.现场一旦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工程承包人及相关方,每起扣除3000—5000元。
26.施工中可能影响其他施工作业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时,未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相应要求,每起扣除500—1000元。
三、装置性违章
1.大型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完善或失效,每台扣除1000—5000元。
2.未经工程承包人同意,擅自拆除、变动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等,每起扣除500—5000元。
3.未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的标志、标识和设施,每起扣除500—2000元。
4.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点告知牌,每处扣除500—1000元。
5.未设置避雷装置或接地电阻及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除500—1000元。
6.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0—2000元。
7.作业现场、生活区乱接、乱拉电源线,每处扣除200元。
8.未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每处扣除2000元;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每起扣除2000元。
9.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边和孔洞作业未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未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每处扣除500—5000元。设备安装就位期间,对未可靠固定的设备未做好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每处扣除500—2000元。
10.未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每次扣除200—1000元;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项扣除200元。
11.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每处扣除500—1000元;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不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每处扣除1000—2000元。
12.电缆层、电缆隧道及GIS 开关室、容器内、密闭空间等区域内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未监测有害气体,每起扣除200—1000元;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无可靠的接地,容器内、密闭空间内工作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500—1000元。
13.临近带电设备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无专人监护,每起扣除2000元。
14.未落实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控制措施不力,每项扣除2000—5000元。
15.未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信线路及己建成的装置采取保护措施,每项扣除500—5000元。
16.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未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每起扣除500—1000元。
17.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每起扣除1000元;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每人次扣除300—5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200—500元;使用未经检测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10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每起扣除1000元。
四、行为性违章
1.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吸烟,每人次扣除100—500元。
2.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设施,每起扣除500—2000元。
3.高空抛掷工具、材料,每起扣除500—1000元。
4.违反“十不吊”规定,每起扣除500—1000元。
5.违反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每起扣除500—1000元。
6.未按规定在施工后清除废料或违反定置化管理要求,随意倾倒废料,每起扣除200—1000元。
7.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每起扣除200—1000元。
五、其他
1.被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查实违章,每次扣除500—5000元。
2.其他违章情况,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六、扣款
1.工程承包人根据安全协议和本处罚标准签发“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劳务分包人对扣款事由和数额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申辩。
2.工程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或竣工分包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劳务分包人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缴纳的安全保资金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3.发生安全及环保事故后,甲乙双方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
1.未按照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落实开挖的防坍塌措施、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临时间断工作及未可靠固定的设备采取锚固、接地等专项安全措施,每起扣除500—1000元。
2.在可能有感应电压的情况下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未采取有效可靠的接地与防护措施,每起扣除1000—2000元。
3.作业人员进入工井作业前,在开启井盖瞬间无防止有害、有毒、可燃气体突然喷出伤人措施,开启井盖后未加强通风和监测,未使用非金属梯子上下工井,工井口未采用井圈或护栏,每起扣除200—1000元;作业人员撤离电缆井或隧道后,未盖好井盖,每起扣除200—1000元。
廉洁承诺合同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遵照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经双方同意,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物资采购(工程承发包)的规定。
二、工程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介绍或提供本单位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工程承包人对本单位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岗位人员进行廉洁教育;监督工程承包人人员在本单位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中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工程承包人人员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劳务分包人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四)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含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五)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劳务分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劳务分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向劳务分包人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及其他用于个人消费的物品,不得在劳务分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劳务分包人安排的各种活动。
(七)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劳务分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八)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劳务分包人介绍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与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劳务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劳务分包人应了解工程承包人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工程承包人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劳务分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材料设备销售(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三)劳务分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含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四)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邀请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五)劳务分包人不得为工程承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违约责任:
(一)工程承包人发现劳务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的,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工程承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同时,工程承包人将把劳务分包人列入“黑名单”,并按“黑名单”制度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地方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劳务分包人发现工程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者,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向工程承包人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工程承包人上级单位举报,工程承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劳务分包人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工程承包人上级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劳务分包人在材料设备销售(工程项目建设)中因贿赂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被司法处理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由此给工程承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单位承担,并向工程承包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其他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有效期与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致。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承包人
党政主要领导电话:劳务分包人主要负责人电话: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
工程承包人(盖章):劳务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2015年月日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