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制定要求
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是各类民办学校共同具有的内容。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须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本制定要求仅是对民办学校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民办学校(含举办者姓名)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学校;依法经过登记的学校地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办学宗旨是举办者的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办学宗旨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办学规模 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的招生数量(班生数)。
办学层次 指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学历教育(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等)还是非学历文化教育。 办学形式 涉及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资金。此外还有国家的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以上资产的具体数额、来源和性质应当在章程中载明。还应当明确学校的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财务制度。
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以便自主管理和监督。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1、关于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是推选还是其他方式产生,应在章程中明确。
2、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教育经验。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须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具体组成人员。
3、关于理事、董事的任期。每届理事、董事任期不宜过长,按《公司法》规定任期为三年。
4、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除《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学校章程规定。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的产生、罢免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七、组织管理制度
学校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等。其主要内容在章程中作具体规定或以附件形式载明。
八、民办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三种情形,即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应写明终止的事由)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种情形即自行终止。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的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九、章程修改程序
修改章程必须经过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
如何提出修改章程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修改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章程制定要求
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是各类民办学校共同具有的内容。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须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本制定要求仅是对民办学校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民办学校(含举办者姓名)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学校;依法经过登记的学校地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办学宗旨是举办者的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办学宗旨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办学规模 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的招生数量(班生数)。
办学层次 指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学历教育(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等)还是非学历文化教育。 办学形式 涉及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资金。此外还有国家的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以上资产的具体数额、来源和性质应当在章程中载明。还应当明确学校的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财务制度。
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以便自主管理和监督。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1、关于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是推选还是其他方式产生,应在章程中明确。
2、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教育经验。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须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具体组成人员。
3、关于理事、董事的任期。每届理事、董事任期不宜过长,按《公司法》规定任期为三年。
4、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除《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学校章程规定。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的产生、罢免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七、组织管理制度
学校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等。其主要内容在章程中作具体规定或以附件形式载明。
八、民办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三种情形,即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应写明终止的事由)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种情形即自行终止。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的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九、章程修改程序
修改章程必须经过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
如何提出修改章程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修改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