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中原 ID:fyzy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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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bianzhean
近日,有微友咨询:他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近日,他发现其邻居在装修地过程中,对楼内的承重墙进行破坏式装修,他该怎么办?。
笔者在了解了简单的情况后,初步做了一下解答:一是向物业投诉由物业出面制止。因为业主向物业交有装修保证基金,业主在装修之前已经保证装修不会破坏承重墙等不规范装修行为。二是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投诉。他们对这种装修行为是有监管职责的。三是直接找业主交涉,要求他停止破坏,恢复原状。四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邻居停止破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为了进一步学习和了解此问题的解决之道,笔者一方面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判例进行检索,梳理出部分法字关于此问题的裁判要点来,另一方面竟在互联网上找到了一份大连某城市执法局的一个答复内容。今天特推送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佑中原
大连某城市执法局针对一起破坏承重墙装修行为的执法情况
受理单位: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已将框架立柱一侧的剪力墙体砸开一处长0.55米、宽1.2米、厚0.24米的立体面,结构钢筋未破坏。执法人员当场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向其明确剪力墙是房屋承重主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后,将对房屋安全性能很大危害,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对破坏的部分进行恢复。经过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的严重性,并承诺立即将破坏的剪力墙进行恢复,努力将对楼房安全的影响降到最低。为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执法人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场对其制定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6月5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工作时,当事人正在对砸开的墙体用胎板固定后进行砂浆灌注。6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时,破坏的剪力墙体已恢复。根据相关规范规定,恢复后的墙体需满28天后方可进行强度检测。7月5 日,金州新区行政执法局组织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大连金州新区国土房屋局房产处、大连金州新区站前街道、社区共同到达现场,对恢复墙体进行强度检测。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了诉求人,其自愿到达了检测现场。7月20日,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显示强度不达标。需重新恢复。
为达到教育服务于管理的执法工作理念,金州新区行政执法局反复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当事人愉快地接受对检测不合格的墙体重新恢复的事实。为确保第二次恢复能够合格,经与当事人沟通决定采用高强度混凝土进行灌注。由于高强度混凝土使用量小,生产厂家少,7月下旬至8月底,金州新区行政执法局一直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生产厂家。9月5日终于与大连红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达成购买意向。9月6日,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对第一次恢复的不合格的墙体铲除后,用购买来的高强度C40混凝土再次进行恢复。并且,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要积极做好墙体恢复后的混凝土养护工作,以便增加墙体强度。在混凝土养护工作期间,执法人员先后3次到现场跟踪检查相关情况。
10月18日,金州新区行政执法局又组织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部门对第二次恢复墙体进行强度检测。经检测恢复墙体达到C40强度要求,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回访情况:
民心网电话回访,诉求人表示满意。
部分法院关于装修破坏房屋结构问题的裁判要点汇总(共5条)
1、黄静诉任至骏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71号
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带来妨碍的应当排除。房屋权利人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装修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侵害相邻方的正当权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现黄静将201室房屋中部分承重墙体拆除,部分承重墙上开装饰孔、开门洞,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体等,此均系装修中的禁止行为,极有可能对相邻方或整幢房屋产生安全及不利影响,故任至骏、刘静仪要求黄静对破坏的四处房屋结构进行恢复及加固,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黄静辩称自己在装修改动过程中已进行加固,并不影响整体承重,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黄静户擅自将厨房和卫生间互换位置,将座便器置于任至骏、刘静仪户灶台之上的位置,无论其是否已改变燃气管道、设施或是否存在漏水隐患,该行为显然已违反公序良俗,对相邻方任至骏、刘静仪造成心理压力和生活不便,故任至骏、刘静仪要求黄静恢复厨房间与卫生间至房屋原设计位置,原审法院亦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任至骏、刘静仪房屋天花板出现裂缝可能有多重原因造成,如完全归因于黄静装修造成,现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但原审法院考虑到黄静拆除多处承重墙使房屋整体受力不均,造成楼上房屋沉降、天花板出现裂缝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令黄静对任至骏、刘静仪天花板开裂损坏承担部分修复赔偿责任。
2、邬某某与汪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04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邬某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将排粪管穿过房屋的承重墙,对房屋的结构造成一定破坏,存在安全隐患,给相邻方造成了影响,相邻方汪某某有权诉请排除妨碍。
3、何乙与杨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51案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各方在行使使用权时不应对他方造成妨碍与影响。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上诉人何乙、何甲、曾某某与被上诉人杨乙系上下楼邻居关系。现上诉人在购买26室房屋之后进行了改建,破坏了原有的承重结构,确对被上诉人构成相邻影响,应当排除妨碍。
4、张延翮与金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京03民终838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延翮在102号房屋下方私自挖掘地下空间,综合一、二审现场勘验的情况及对双方的核实,张延翮私自挖掘的三个空间中有两个空间位于楼体的正下方,且面积较大,仅其中一个空间的面积就达二十多平方米,以一般人的日常经验法则来判断该地下空间确实可能对楼体安全构成了威胁,综合考虑本案一、二审的证据,及诉争地下空间的现状及双方当事人对此地下空间是否危害楼体安全的意见,本院认为张延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地下空间对楼体安全没有影响,现张延翮对此举证不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地下空间给所在建筑物带来安全隐患并判决恢复原状是正确的。
根据勘验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张延翮在102号房屋南侧搭建的房屋及在该房屋上搭建的汉白玉护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302号房屋的防盗及隐私的保护,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延翮将其搭建的房屋及汉白玉护栏拆除并恢复原状并无不当。本院对一审法院的该部分判决予以维持。
5、刘昇洪、雷霞梅与费建光、孙梅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23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刘洪方确存在擅自拆除上海市闸北区保德路XXX弄XXX号XXX室部分外墙,将厨房间、卫生间的窗户予以扩大,并将淋浴器排气管道出气口接入公用走道的行为。原审法院关于上述行为已破坏房屋结构并存安全隐患,应由刘洪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刘洪方上诉认为其上述行为并未对相邻方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同意拆除并恢复原状。因刘洪方的该项主张,与系争房屋现存的实际状况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本院也注意到,双方之间就相邻关系已有互为原被告的诉讼,希望双方今后能从互谅互让、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邻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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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了解了简单的情况后,初步做了一下解答:一是向物业投诉由物业出面制止。因为业主向物业交有装修保证基金,业主在装修之前已经保证装修不会破坏承重墙等不规范装修行为。二是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投诉。他们对这种装修行为是有监管职责的。三是直接找业主交涉,要求他停止破坏,恢复原状。四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邻居停止破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为了进一步学习和了解此问题的解决之道,笔者一方面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判例进行检索,梳理出部分法字关于此问题的裁判要点来,另一方面竟在互联网上找到了一份大连某城市执法局的一个答复内容。今天特推送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佑中原
大连某城市执法局针对一起破坏承重墙装修行为的执法情况
受理单位: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已将框架立柱一侧的剪力墙体砸开一处长0.55米、宽1.2米、厚0.24米的立体面,结构钢筋未破坏。执法人员当场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向其明确剪力墙是房屋承重主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后,将对房屋安全性能很大危害,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对破坏的部分进行恢复。经过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当事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的严重性,并承诺立即将破坏的剪力墙进行恢复,努力将对楼房安全的影响降到最低。为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执法人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场对其制定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6月5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工作时,当事人正在对砸开的墙体用胎板固定后进行砂浆灌注。6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时,破坏的剪力墙体已恢复。根据相关规范规定,恢复后的墙体需满28天后方可进行强度检测。7月5 日,金州新区行政执法局组织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大连金州新区国土房屋局房产处、大连金州新区站前街道、社区共同到达现场,对恢复墙体进行强度检测。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了诉求人,其自愿到达了检测现场。7月20日,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显示强度不达标。需重新恢复。
为达到教育服务于管理的执法工作理念,金州新区行政执法局反复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当事人愉快地接受对检测不合格的墙体重新恢复的事实。为确保第二次恢复能够合格,经与当事人沟通决定采用高强度混凝土进行灌注。由于高强度混凝土使用量小,生产厂家少,7月下旬至8月底,金州新区行政执法局一直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生产厂家。9月5日终于与大连红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达成购买意向。9月6日,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对第一次恢复的不合格的墙体铲除后,用购买来的高强度C40混凝土再次进行恢复。并且,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要积极做好墙体恢复后的混凝土养护工作,以便增加墙体强度。在混凝土养护工作期间,执法人员先后3次到现场跟踪检查相关情况。
10月18日,金州新区行政执法局又组织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部门对第二次恢复墙体进行强度检测。经检测恢复墙体达到C40强度要求,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回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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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院关于装修破坏房屋结构问题的裁判要点汇总(共5条)
1、黄静诉任至骏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71号
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带来妨碍的应当排除。房屋权利人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装修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侵害相邻方的正当权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现黄静将201室房屋中部分承重墙体拆除,部分承重墙上开装饰孔、开门洞,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体等,此均系装修中的禁止行为,极有可能对相邻方或整幢房屋产生安全及不利影响,故任至骏、刘静仪要求黄静对破坏的四处房屋结构进行恢复及加固,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黄静辩称自己在装修改动过程中已进行加固,并不影响整体承重,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黄静户擅自将厨房和卫生间互换位置,将座便器置于任至骏、刘静仪户灶台之上的位置,无论其是否已改变燃气管道、设施或是否存在漏水隐患,该行为显然已违反公序良俗,对相邻方任至骏、刘静仪造成心理压力和生活不便,故任至骏、刘静仪要求黄静恢复厨房间与卫生间至房屋原设计位置,原审法院亦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任至骏、刘静仪房屋天花板出现裂缝可能有多重原因造成,如完全归因于黄静装修造成,现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但原审法院考虑到黄静拆除多处承重墙使房屋整体受力不均,造成楼上房屋沉降、天花板出现裂缝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令黄静对任至骏、刘静仪天花板开裂损坏承担部分修复赔偿责任。
2、邬某某与汪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04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邬某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将排粪管穿过房屋的承重墙,对房屋的结构造成一定破坏,存在安全隐患,给相邻方造成了影响,相邻方汪某某有权诉请排除妨碍。
3、何乙与杨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51案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各方在行使使用权时不应对他方造成妨碍与影响。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上诉人何乙、何甲、曾某某与被上诉人杨乙系上下楼邻居关系。现上诉人在购买26室房屋之后进行了改建,破坏了原有的承重结构,确对被上诉人构成相邻影响,应当排除妨碍。
4、张延翮与金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京03民终838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延翮在102号房屋下方私自挖掘地下空间,综合一、二审现场勘验的情况及对双方的核实,张延翮私自挖掘的三个空间中有两个空间位于楼体的正下方,且面积较大,仅其中一个空间的面积就达二十多平方米,以一般人的日常经验法则来判断该地下空间确实可能对楼体安全构成了威胁,综合考虑本案一、二审的证据,及诉争地下空间的现状及双方当事人对此地下空间是否危害楼体安全的意见,本院认为张延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地下空间对楼体安全没有影响,现张延翮对此举证不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地下空间给所在建筑物带来安全隐患并判决恢复原状是正确的。
根据勘验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张延翮在102号房屋南侧搭建的房屋及在该房屋上搭建的汉白玉护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302号房屋的防盗及隐私的保护,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延翮将其搭建的房屋及汉白玉护栏拆除并恢复原状并无不当。本院对一审法院的该部分判决予以维持。
5、刘昇洪、雷霞梅与费建光、孙梅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23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刘洪方确存在擅自拆除上海市闸北区保德路XXX弄XXX号XXX室部分外墙,将厨房间、卫生间的窗户予以扩大,并将淋浴器排气管道出气口接入公用走道的行为。原审法院关于上述行为已破坏房屋结构并存安全隐患,应由刘洪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刘洪方上诉认为其上述行为并未对相邻方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同意拆除并恢复原状。因刘洪方的该项主张,与系争房屋现存的实际状况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本院也注意到,双方之间就相邻关系已有互为原被告的诉讼,希望双方今后能从互谅互让、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邻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