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秩序价值
【摘要】行政法融合了多元化的价值,这其中秩序价值贯穿于行政法的每个条文之中,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但是行政法的秩序价值又不同于民法和刑法的秩序价值。本文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行政法中的秩序价值、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构建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关键词】行政法;内部和外部的秩序价值;静态和动态的秩序价值
任何法律都融合了多元化的价值,行政法也是如此。关于行政法的价值,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公平、正义、社会平衡都比较被广泛接受,还包括自由、效率,甚至是有人提出的便民价值。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秩序价值,却仿佛被大家选择性遗忘了。但是。不论是行政法所包含的哪一种价值,要么它以秩序价值为基础,要么它要所追求的结果就是社会的安定有序。可以这么说秩序价值贯穿于行政法的每个条文中,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的精髓,也是法律的精髓。行政法的秩序价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内部的秩序价值和外部的秩序价值
这是根据行政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来划分的。内部的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内部规范所体现的秩序价值,即要求维护行政体系及其结构的功能性、稳定性和合理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行政指令的贯彻性,行政行为的高效性等行政机关内部的各项事务。而外部的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所体现的秩序价值,即要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和依据的准确性,也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关系到行政法所期望的秩序价值能否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行政行为的高效性和便民性,即行政行为要高效、快捷,让人民感到方便。当然还包括行政行为违法后行政相对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静态的秩序价值和动态的秩序价值
这是根据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应然和实然状态划分的。静态的秩序价值也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法条文所包含和体现的秩序价值,这种价值还仅仅停留在字面上,处于应然状态。而动态的秩序价值就是立法者赋予法律条文的秩序价值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即具体行政行为所要体现和维护的秩序价值,也就是把立法者所要求的秩序价值具体化、现实化。动态的秩序价值更好的体现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和秩序价值追求。动态的秩序价值根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不同阶段所体现的功能不同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指导规范功能的秩序价值、调节功能的秩序价值和保障功能的秩序价值。这其中秩序价值可以说是行政法的基础价值,秩序也是行政法所调节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要达到的状态。这其中平衡论是我国学界的主流认识。平衡论说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我国,首先由罗豪才教授提出。平衡论最大的特点是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
三、那么如何把平衡论说主张的秩序价值贯穿到行政的始终呢?
(一)社会理性意识的培养和觉醒
什么样的意识决定什么样的行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但是这种理念的前提是社会理性意识,这是我国民众严重欠缺的。当务之急就是唤醒民众的理性意识,
论行政法中的秩序价值
【摘要】行政法融合了多元化的价值,这其中秩序价值贯穿于行政法的每个条文之中,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但是行政法的秩序价值又不同于民法和刑法的秩序价值。本文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行政法中的秩序价值、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构建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关键词】行政法;内部和外部的秩序价值;静态和动态的秩序价值
任何法律都融合了多元化的价值,行政法也是如此。关于行政法的价值,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公平、正义、社会平衡都比较被广泛接受,还包括自由、效率,甚至是有人提出的便民价值。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秩序价值,却仿佛被大家选择性遗忘了。但是。不论是行政法所包含的哪一种价值,要么它以秩序价值为基础,要么它要所追求的结果就是社会的安定有序。可以这么说秩序价值贯穿于行政法的每个条文中,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的精髓,也是法律的精髓。行政法的秩序价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内部的秩序价值和外部的秩序价值
这是根据行政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来划分的。内部的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内部规范所体现的秩序价值,即要求维护行政体系及其结构的功能性、稳定性和合理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行政指令的贯彻性,行政行为的高效性等行政机关内部的各项事务。而外部的秩序价值就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所体现的秩序价值,即要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和依据的准确性,也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关系到行政法所期望的秩序价值能否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行政行为的高效性和便民性,即行政行为要高效、快捷,让人民感到方便。当然还包括行政行为违法后行政相对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静态的秩序价值和动态的秩序价值
这是根据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应然和实然状态划分的。静态的秩序价值也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法条文所包含和体现的秩序价值,这种价值还仅仅停留在字面上,处于应然状态。而动态的秩序价值就是立法者赋予法律条文的秩序价值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即具体行政行为所要体现和维护的秩序价值,也就是把立法者所要求的秩序价值具体化、现实化。动态的秩序价值更好的体现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和秩序价值追求。动态的秩序价值根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不同阶段所体现的功能不同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指导规范功能的秩序价值、调节功能的秩序价值和保障功能的秩序价值。这其中秩序价值可以说是行政法的基础价值,秩序也是行政法所调节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要达到的状态。这其中平衡论是我国学界的主流认识。平衡论说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我国,首先由罗豪才教授提出。平衡论最大的特点是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
三、那么如何把平衡论说主张的秩序价值贯穿到行政的始终呢?
(一)社会理性意识的培养和觉醒
什么样的意识决定什么样的行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但是这种理念的前提是社会理性意识,这是我国民众严重欠缺的。当务之急就是唤醒民众的理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