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三十年

中国法治三十年——劳动法篇---中国法治三十年

网络征文优秀奖

作者:徐智华 孙兵 谢小花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我国的劳动法治建设在复杂的国内环境中取得了重要成就,为我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劳动法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本文总结了三十年来我国劳动法治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时也指出目前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在对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劳动法治成就 面临的问题 反思 建议

神州大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三十年的改革风雨的洗礼,在经济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法制建设方面我们虽是几经起伏,但也取得了较好的喜人成绩。我们的劳动法律虽然是从几乎停滞的状态中慢慢建立的,但经过三十年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也已经硕果累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

立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其稳定和谐直接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劳动关系的和谐需要由法律进行来规制,这就对我们的劳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劳动法律进行一定总结,对取得的成绩进行肯定,对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结合当前新的国情,进行一定反思,以期能取得更好的成果。

一、中国劳动法治取得的成就

我国劳动法治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果,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三大转变,即从行政分配向劳动契约关系的转变、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从争议多发向和谐稳定转变。以下分别论述:

(一) 从行政分配向劳动契约关系的转变

从1953年起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劳动问题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管理的范畴,主要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加以调整。在此期间,除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外,再也没

有其他的专门劳动立法。1956年以后,甚至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程序也被取消了,劳动争议只能通过信访解决。

在我国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被划到行政组织关系的范畴内。由中央政府制订全社会的人才资源计划。人才资源的供给不是直接面向用人单位,而是直接面向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再由各级政府对人才资源进行统一分配。这一状态直到1984年一种新型劳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在河南、河北、黑龙江等省份试点才逐渐的被打破。

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了中国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同时也迫切需要各类劳动立法对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加以调整。自从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会上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包括劳动法、工厂法在内地一系列法律,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讲话后,我国开始逐渐的启动了对劳动法律的立法,劳动关系才逐渐步入契约化的正轨。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自1979年起起草,但多次中断,先后三十余稿,才于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

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基本体系的全面恢复,与过去的劳动法律相比,它更加强调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思自治,增加了更多的私法因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奠定了基础。10多年来,它的实施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劳动立法中又一里程碑式的法律,是刚实施不久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者与民众都寄予了厚望。在其起草的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和社会民众之间的横向沟通交流,观点的碰撞、激荡已使“劳动契约自由精神”更加深入人心。同时《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导劳动关系长期化,对试用期明确化、对劳务派遣规范化的立法理念,将在以后的劳动关系中逐渐显现其作用。

(二)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变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但由于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甚至可以说是过剩,就一直使用人单位掌握着主动权,他们随心所欲地制定就业要求,自从实行劳动力资源实行市场化配臵后,我国实行的就业平等仅仅是形式平等,即就业机会平等,而就业歧视在我国就一直存在。在现实中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城乡歧视、健康歧视、

身高歧视、容貌歧视就一直存在。就业是人的基本需要,尊重人的劳动,实现就业平等,既是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如果人的就业权不能得到全面保护,那谈何发展权?给予平等的机会是必要的,但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是不够的。而实质平等强调不同情况应被不同对待恰能弥补形式平等的不足。“同等情况必须被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必须按照不同等程度被不同等的对待” 。劳动就业中也理应如此。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就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其对平等就业问题以多个条款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除此之外,还规定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接录用;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臵歧视性限制。这部法律的颁布既会对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起到遏制作用,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就业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

(三)从争议多发向和谐稳定转变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劳动纠纷呈多发态势且由温和型、个案型向群体型、突发型转变,并已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因素。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为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构建,国家为双方提供了一些解决纠纷的机制:

1、强化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协商调解的作用。为调节劳资双方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平衡协调作用,国家曾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取代了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并于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可通过工会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在新近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工会应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的法律完善,我国工会组织在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逐渐明确,作用也逐渐显现。

2、完善仲裁机构在劳动纠纷中仲裁的作用。针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仲裁笼统、申请时效短、仲裁时间长的

缺陷,我国又于2007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进行专门规定,并延长了仲裁申请时效,缩短了仲裁时间,加强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改进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理、仲裁案件的程序,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不用交费。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资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中国劳动法治面临的问题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法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值得我们骄傲的。但在成绩面前我们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面对的现实情况也是比较严峻的。我们也有很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就业压力逐年增大

近年,我国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从城镇登记失业率看,1999年到2000年一直保持在3.1%左右的水平;2001年升幅明显,达到3.6%;2002年升至4%;2003年底达到4.3%。2003年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传出信息:2004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控制数为4.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的放宽意味着就业形势趋于严峻。实际上,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仅仅是全国失业人群的很小一部分。据统计,2003年9月底,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795万人;国企下岗和进中心的人数为632万人;未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为700万人。三项合计,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了2000万人,大约相当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的10%。在农村,最保守的数据是目前尚有1.7亿左右的的剩余劳动力存量。 而且每年有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他们的失业是没有被统计到城镇登记失业率里的;还有逐年增多的大学生就业问题,也日益严峻起来。而且面对今年世界金融危机,我们国家就业方面也深受影响,2008年10月份的就业出现了三个新的特点:一是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降;二是企业的用工人数出现下滑;三是企业现有岗位流失严重。 这无疑将使得我国今后几年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二)劳动安全问题依然备受关注

党和政府一直关注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改革开放后,国家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82年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检查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条例》、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政策法规》、1992年的《矿山安全法》、1996年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2001年的《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得我国的安全生产法

律体系、应急体系及规制体系得以初步形成,为减少劳动安全事故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现实与理想目标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比如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没有得到相关的安全培训或者企业没有根据劳动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给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死伤几十人的报道经常能看到;煤矿企业在开采过程产生煤尘直接导致生产工人矽肺的患病率也在提高;由于安全条件不达标导致的生产事故还在不断的发生,等等。生命无价,无论怎样提高对劳动者安全的保护都是值得的。

(三)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利难以落到实处

经过三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基本上建成了一整套的劳动方面的法律体系,也贯彻了对劳动者这种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理念,给劳动者设臵了很多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赋予劳动者的很多权利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就如上面论述的劳动安全权,很多用人单位就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予以保护;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的也很常见;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者的就业权问题,尽管我国的就业人数一直在增加,但是失业人员的基数也一直在增加:1994年失业人数为476.4万,2000年为595.0万,2002年为770.0万,2003年为800万; 尤

其是年轻人失业问题,2003年已占失业人数的70%。 就业权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我们必须也给予密切关注。

三 、对中国劳动法治的反思

三十年的劳动法治建设,无疑为推动我国人力资源的契约化、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面对新世纪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目标,劳动法治建设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继续其应有的作用。但是面对新国情、新目标,我们也有必要对我们已经制订的一些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结合社会现实问题进行一定反思,以期使我们的劳动法治更加健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一)对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压力的反思

从三十年的实践来看,我国是用经济发展的手段来解决就业问题,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经济增大对就业的推动作用近二十年来呈现边际递减的趋势。“八五”期间,就业对GDP 的弹性值从1978-1989年间的0.311下降到1990-1996年间的0.107,1997年为0.13,目前仅为0.1左右。按此值计算,我国的GDP 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可吸纳的新增就

业量为100万人左右,即使每年GDP 增长8-9个百分点,也只能新增就业量800-900万人。而今后10多年中,我国每年新增的劳动力数量就超过1400万人。这就是说,目前情况下高速增长的经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劳动力供求矛盾。 有学者指出只有在我国建设一个非户籍制、非身份制、非等级制和非单位制的自由签约型的现代就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 具体说来就是要变革传统的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多元户籍就业制度、变革国有领域人员只进不出和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身份就业制度、变革传统的以所有制和行业作为标志的等级就业制度、变革传统的单位就业制度。我们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也许对解决我们的就业问题有帮助。

(二)对我国实行“廉价劳动力”政策的反思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在国内一直采取依靠廉价劳动力优势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来满足国内对尖端产品和出口用汇的需要,这项政策无疑也取得了巨大成功,我国的外汇储备已经于2006年超过日本居于世界第一了就是最好的例证。但长期维持以严重透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所带来廉价劳动力政策已经带来了很多问题:在国内,劳动者权益保护严重缺失,劳动者收入、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时间等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和尊重,使劳动者福利蒙受了巨大牺

牲,还造成国内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也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建设;在国际上,中国廉价劳动力制造的商品并没有引起外国人的太多好感,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抱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催生的廉价商品抢走了他们的饭碗,对“中国制造”,国外各类行业商会、工会及政府表现出一致的恐惧和敌意,官方的贸易保护和民间的贸易壁垒不断增加,还多次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我国劳动者的工资、完善他们的福利待遇条件,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步伐。尽快实现“放水养鱼”、“藏富于民”策略,这即是扩大内需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对我国劳动者法定权利难以落实的反思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甚至可以说是过剩的国情下,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仅仅凭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是不够的,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所有的劳动者冒着丢弃饭碗的危险去争取所谓的劳动权利,也不能把所有希望都放在用人单位主动遵纪守法上,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要依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依法的积极行动、主动执法去纠正社会上的劳动违法行为。要确保执法有效果,我们要加强我们的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逐渐提高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增加人员配备并增加经费预算,要采取切实措施,在预防劳动监察执法

人员以权谋私的同时,也确保他们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 结语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旧的制度逐渐变成了人们的记忆,一些新的制度开始又逐渐深入人心。中国的劳动法治建设就是在规制中国劳动力市场化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目标,我们在为我们三十年来取得的伟大成绩沾沾自喜的同时,也有必要结合新的目标及新的国情,对我们原来建立的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继续在发挥着作用的一些政策进行了反思。在新世纪我国劳动法治应该在就业问题、劳动者安全问题、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加大力度。唯有如此,我国的劳动关系才会更加和谐。

作者简介:

徐智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谢小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国法治三十年——劳动法篇---中国法治三十年

网络征文优秀奖

作者:徐智华 孙兵 谢小花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我国的劳动法治建设在复杂的国内环境中取得了重要成就,为我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劳动法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本文总结了三十年来我国劳动法治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时也指出目前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在对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劳动法治成就 面临的问题 反思 建议

神州大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三十年的改革风雨的洗礼,在经济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法制建设方面我们虽是几经起伏,但也取得了较好的喜人成绩。我们的劳动法律虽然是从几乎停滞的状态中慢慢建立的,但经过三十年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也已经硕果累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

立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其稳定和谐直接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劳动关系的和谐需要由法律进行来规制,这就对我们的劳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劳动法律进行一定总结,对取得的成绩进行肯定,对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结合当前新的国情,进行一定反思,以期能取得更好的成果。

一、中国劳动法治取得的成就

我国劳动法治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果,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三大转变,即从行政分配向劳动契约关系的转变、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从争议多发向和谐稳定转变。以下分别论述:

(一) 从行政分配向劳动契约关系的转变

从1953年起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劳动问题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管理的范畴,主要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加以调整。在此期间,除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外,再也没

有其他的专门劳动立法。1956年以后,甚至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程序也被取消了,劳动争议只能通过信访解决。

在我国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被划到行政组织关系的范畴内。由中央政府制订全社会的人才资源计划。人才资源的供给不是直接面向用人单位,而是直接面向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再由各级政府对人才资源进行统一分配。这一状态直到1984年一种新型劳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在河南、河北、黑龙江等省份试点才逐渐的被打破。

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了中国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同时也迫切需要各类劳动立法对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加以调整。自从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会上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包括劳动法、工厂法在内地一系列法律,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讲话后,我国开始逐渐的启动了对劳动法律的立法,劳动关系才逐渐步入契约化的正轨。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自1979年起起草,但多次中断,先后三十余稿,才于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

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基本体系的全面恢复,与过去的劳动法律相比,它更加强调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思自治,增加了更多的私法因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奠定了基础。10多年来,它的实施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劳动立法中又一里程碑式的法律,是刚实施不久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者与民众都寄予了厚望。在其起草的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和社会民众之间的横向沟通交流,观点的碰撞、激荡已使“劳动契约自由精神”更加深入人心。同时《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导劳动关系长期化,对试用期明确化、对劳务派遣规范化的立法理念,将在以后的劳动关系中逐渐显现其作用。

(二)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变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但由于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甚至可以说是过剩,就一直使用人单位掌握着主动权,他们随心所欲地制定就业要求,自从实行劳动力资源实行市场化配臵后,我国实行的就业平等仅仅是形式平等,即就业机会平等,而就业歧视在我国就一直存在。在现实中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城乡歧视、健康歧视、

身高歧视、容貌歧视就一直存在。就业是人的基本需要,尊重人的劳动,实现就业平等,既是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如果人的就业权不能得到全面保护,那谈何发展权?给予平等的机会是必要的,但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是不够的。而实质平等强调不同情况应被不同对待恰能弥补形式平等的不足。“同等情况必须被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必须按照不同等程度被不同等的对待” 。劳动就业中也理应如此。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就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其对平等就业问题以多个条款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除此之外,还规定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接录用;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臵歧视性限制。这部法律的颁布既会对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起到遏制作用,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就业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

(三)从争议多发向和谐稳定转变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劳动纠纷呈多发态势且由温和型、个案型向群体型、突发型转变,并已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因素。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为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构建,国家为双方提供了一些解决纠纷的机制:

1、强化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协商调解的作用。为调节劳资双方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平衡协调作用,国家曾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取代了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并于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可通过工会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在新近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工会应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的法律完善,我国工会组织在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逐渐明确,作用也逐渐显现。

2、完善仲裁机构在劳动纠纷中仲裁的作用。针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仲裁笼统、申请时效短、仲裁时间长的

缺陷,我国又于2007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进行专门规定,并延长了仲裁申请时效,缩短了仲裁时间,加强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改进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理、仲裁案件的程序,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不用交费。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资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中国劳动法治面临的问题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法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值得我们骄傲的。但在成绩面前我们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面对的现实情况也是比较严峻的。我们也有很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就业压力逐年增大

近年,我国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从城镇登记失业率看,1999年到2000年一直保持在3.1%左右的水平;2001年升幅明显,达到3.6%;2002年升至4%;2003年底达到4.3%。2003年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传出信息:2004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控制数为4.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的放宽意味着就业形势趋于严峻。实际上,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仅仅是全国失业人群的很小一部分。据统计,2003年9月底,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795万人;国企下岗和进中心的人数为632万人;未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为700万人。三项合计,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了2000万人,大约相当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的10%。在农村,最保守的数据是目前尚有1.7亿左右的的剩余劳动力存量。 而且每年有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他们的失业是没有被统计到城镇登记失业率里的;还有逐年增多的大学生就业问题,也日益严峻起来。而且面对今年世界金融危机,我们国家就业方面也深受影响,2008年10月份的就业出现了三个新的特点:一是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降;二是企业的用工人数出现下滑;三是企业现有岗位流失严重。 这无疑将使得我国今后几年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二)劳动安全问题依然备受关注

党和政府一直关注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改革开放后,国家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82年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检查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条例》、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政策法规》、1992年的《矿山安全法》、1996年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2001年的《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得我国的安全生产法

律体系、应急体系及规制体系得以初步形成,为减少劳动安全事故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现实与理想目标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比如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没有得到相关的安全培训或者企业没有根据劳动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给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死伤几十人的报道经常能看到;煤矿企业在开采过程产生煤尘直接导致生产工人矽肺的患病率也在提高;由于安全条件不达标导致的生产事故还在不断的发生,等等。生命无价,无论怎样提高对劳动者安全的保护都是值得的。

(三)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利难以落到实处

经过三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基本上建成了一整套的劳动方面的法律体系,也贯彻了对劳动者这种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理念,给劳动者设臵了很多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赋予劳动者的很多权利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就如上面论述的劳动安全权,很多用人单位就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予以保护;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的也很常见;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者的就业权问题,尽管我国的就业人数一直在增加,但是失业人员的基数也一直在增加:1994年失业人数为476.4万,2000年为595.0万,2002年为770.0万,2003年为800万; 尤

其是年轻人失业问题,2003年已占失业人数的70%。 就业权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我们必须也给予密切关注。

三 、对中国劳动法治的反思

三十年的劳动法治建设,无疑为推动我国人力资源的契约化、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面对新世纪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目标,劳动法治建设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继续其应有的作用。但是面对新国情、新目标,我们也有必要对我们已经制订的一些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结合社会现实问题进行一定反思,以期使我们的劳动法治更加健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一)对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压力的反思

从三十年的实践来看,我国是用经济发展的手段来解决就业问题,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经济增大对就业的推动作用近二十年来呈现边际递减的趋势。“八五”期间,就业对GDP 的弹性值从1978-1989年间的0.311下降到1990-1996年间的0.107,1997年为0.13,目前仅为0.1左右。按此值计算,我国的GDP 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可吸纳的新增就

业量为100万人左右,即使每年GDP 增长8-9个百分点,也只能新增就业量800-900万人。而今后10多年中,我国每年新增的劳动力数量就超过1400万人。这就是说,目前情况下高速增长的经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劳动力供求矛盾。 有学者指出只有在我国建设一个非户籍制、非身份制、非等级制和非单位制的自由签约型的现代就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 具体说来就是要变革传统的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多元户籍就业制度、变革国有领域人员只进不出和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身份就业制度、变革传统的以所有制和行业作为标志的等级就业制度、变革传统的单位就业制度。我们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也许对解决我们的就业问题有帮助。

(二)对我国实行“廉价劳动力”政策的反思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家在国内一直采取依靠廉价劳动力优势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来满足国内对尖端产品和出口用汇的需要,这项政策无疑也取得了巨大成功,我国的外汇储备已经于2006年超过日本居于世界第一了就是最好的例证。但长期维持以严重透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所带来廉价劳动力政策已经带来了很多问题:在国内,劳动者权益保护严重缺失,劳动者收入、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时间等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和尊重,使劳动者福利蒙受了巨大牺

牲,还造成国内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也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建设;在国际上,中国廉价劳动力制造的商品并没有引起外国人的太多好感,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抱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催生的廉价商品抢走了他们的饭碗,对“中国制造”,国外各类行业商会、工会及政府表现出一致的恐惧和敌意,官方的贸易保护和民间的贸易壁垒不断增加,还多次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我国劳动者的工资、完善他们的福利待遇条件,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步伐。尽快实现“放水养鱼”、“藏富于民”策略,这即是扩大内需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对我国劳动者法定权利难以落实的反思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甚至可以说是过剩的国情下,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仅仅凭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是不够的,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所有的劳动者冒着丢弃饭碗的危险去争取所谓的劳动权利,也不能把所有希望都放在用人单位主动遵纪守法上,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要依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依法的积极行动、主动执法去纠正社会上的劳动违法行为。要确保执法有效果,我们要加强我们的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逐渐提高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增加人员配备并增加经费预算,要采取切实措施,在预防劳动监察执法

人员以权谋私的同时,也确保他们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 结语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旧的制度逐渐变成了人们的记忆,一些新的制度开始又逐渐深入人心。中国的劳动法治建设就是在规制中国劳动力市场化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起来的,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目标,我们在为我们三十年来取得的伟大成绩沾沾自喜的同时,也有必要结合新的目标及新的国情,对我们原来建立的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继续在发挥着作用的一些政策进行了反思。在新世纪我国劳动法治应该在就业问题、劳动者安全问题、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加大力度。唯有如此,我国的劳动关系才会更加和谐。

作者简介:

徐智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谢小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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