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1.美国纽约:社区企业家模式
开始于1954年的美国旧城改造是通过地方有关机构和大量联邦政府的补贴来筹集改造资金的。该模式偏向于以市场调节为主。据1973年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计划终止时,在1000平方英里的城市土地上实施了2000多个更新项目,拆除了60万左右的单元房屋,搬迁了200万居住人口。继而,在同样的土地上25万单元新房屋拔地而起,另有约1.2亿平方英尺公寓和2.24亿平方英尺商业面积也建于此类土地上。
2.英国伦敦:功能提升模式
英国旧改的资金筹集模式是一种基金模式,通过各方进行公开竞投发放运作。20世纪90年代,“城市挑战计划”、“综合更新预算”和“欧盟结构基金”三种基金的推行,基本奠定了英国旧区改造的资金模式。改造的动机以提升城市功能为主。基金公开竞投与地方伙伴关系相辅而成,各方参与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同时,也为各方利益集团提供了交换观点、建立共识的平台,使得决策方案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使得社会、经济及环境等各个方面的考虑更加均衡。
3.我国香港:旧区激活模式
香港有针对旧城改造的市区重建局(其前身是1988年成立的土地发展公司,2001年变为市区重建局) ,对需要进行的改造工程有着详细的了解与规划,其主要职能在于统筹规划、收购业权、集合地盘、进而通过公开拍卖的途径或招标的方式向私人发展商出售土地,激活旧区土地资本的活力,实施改造目的。
主要经验
1.规划为先导。均有长期的规划,在地方规划中,除了有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规划外,都有绿化规划。
2.专门机构负责。设有政府专管部门或城市开发公司,对需要进行的改造工程有详细的了解与规划。它将成为政府调控土地一级市场的代表。
3.法律保证。在英国的内城复兴过程中,制定了很多法律。最早可追寻到19世纪末英国《工人阶级住宅法》(1890年) ,要求地方政府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旧住区的房屋进行改造;另有1969年颁布的《地方政府补助社会需要法》和1978年的《内城地区法》等。日本制定了专门的《日本住宅地区改善法》,香港特区政府于2000年发布了《市区重建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市区重建任务的承担者、重建资金来源、重建程序、对业主的补贴等具体事宜,指导市区重建的有序开展。
4.居民权益保障。各国各地均把居民和公众权益作为旧区改造中核心考虑的问题。从
规划开始保证公众实权参与的权利,在旧改的整个过程中居民利益保障一直能得到正常体现和法律保护。社会评估贯穿在旧改方案和实施过程之中,并进行后效评估,及时调整居民利益。
5.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德国旧城改造执行如下程序:(1)调查研究。对旧城改造的必要性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可能影响作出基本判断,了解城市各个方面的意见并进行汇总;(2)确定旧城改造地区。社区政府根据调查和经济能力规定旧城改造的地区;(3)整顿措施。由社区政府负责实施整顿措施,包括拆除有关建筑、居民和商业企业的迁移、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设置或变更等;(4)建设措施。包括建筑设施的新建、补充和现代化修缮、其他公共设施的兴建等;(5)结束旧城改造。
在日本,除严格申报程序外,在决定项目计划时,实施者必须按建设省令的规定将其情况公示。在与所有利益方、权利方达成协议以后,才可以进行拆除不良建筑、土地整治、住宅建设等工作。
在香港,市建局在财政司司长批准该业务纲领及业务计划的当天,需致信重建计划项目涉及的所有业主,就具体事宜(如收楼价格等) 向其征求意见,要求其限期回复。一旦达成协议,市区重建即可展开拆除、改建、重建等工程。
各国各地旧区改造中执行标准的制定,既有一些硬性的、国家层次的标准,又有改造地区居民或地方政府就某一改造项目而制定的特定标准。
6.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对古建筑和城市遗产的保护已逐渐成为世界性的潮流。1972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一项“保护世界文化与天然遗产公约”,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1977年国际建筑协会制订的历史性规划大纲《马丘比丘宪章》,把保护传统建筑文化遗产提高到重要高度。
7.发挥各级政府及私人的积极性,多方筹集旧城改造资金。
开始于1954年的美国旧城改造就是通过地方有关机构和大量联邦政府的补贴来筹集改造资金的。它重整了数以百计的社区形态。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共治理的原则进入旧区改造领域,利用私人和社区资金进入旧改已成为各国共同考虑的办法。
经典案例
1.美国纽约:社区企业家模式
开始于1954年的美国旧城改造是通过地方有关机构和大量联邦政府的补贴来筹集改造资金的。该模式偏向于以市场调节为主。据1973年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计划终止时,在1000平方英里的城市土地上实施了2000多个更新项目,拆除了60万左右的单元房屋,搬迁了200万居住人口。继而,在同样的土地上25万单元新房屋拔地而起,另有约1.2亿平方英尺公寓和2.24亿平方英尺商业面积也建于此类土地上。
2.英国伦敦:功能提升模式
英国旧改的资金筹集模式是一种基金模式,通过各方进行公开竞投发放运作。20世纪90年代,“城市挑战计划”、“综合更新预算”和“欧盟结构基金”三种基金的推行,基本奠定了英国旧区改造的资金模式。改造的动机以提升城市功能为主。基金公开竞投与地方伙伴关系相辅而成,各方参与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同时,也为各方利益集团提供了交换观点、建立共识的平台,使得决策方案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使得社会、经济及环境等各个方面的考虑更加均衡。
3.我国香港:旧区激活模式
香港有针对旧城改造的市区重建局(其前身是1988年成立的土地发展公司,2001年变为市区重建局) ,对需要进行的改造工程有着详细的了解与规划,其主要职能在于统筹规划、收购业权、集合地盘、进而通过公开拍卖的途径或招标的方式向私人发展商出售土地,激活旧区土地资本的活力,实施改造目的。
主要经验
1.规划为先导。均有长期的规划,在地方规划中,除了有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规划外,都有绿化规划。
2.专门机构负责。设有政府专管部门或城市开发公司,对需要进行的改造工程有详细的了解与规划。它将成为政府调控土地一级市场的代表。
3.法律保证。在英国的内城复兴过程中,制定了很多法律。最早可追寻到19世纪末英国《工人阶级住宅法》(1890年) ,要求地方政府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旧住区的房屋进行改造;另有1969年颁布的《地方政府补助社会需要法》和1978年的《内城地区法》等。日本制定了专门的《日本住宅地区改善法》,香港特区政府于2000年发布了《市区重建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市区重建任务的承担者、重建资金来源、重建程序、对业主的补贴等具体事宜,指导市区重建的有序开展。
4.居民权益保障。各国各地均把居民和公众权益作为旧区改造中核心考虑的问题。从
规划开始保证公众实权参与的权利,在旧改的整个过程中居民利益保障一直能得到正常体现和法律保护。社会评估贯穿在旧改方案和实施过程之中,并进行后效评估,及时调整居民利益。
5.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德国旧城改造执行如下程序:(1)调查研究。对旧城改造的必要性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可能影响作出基本判断,了解城市各个方面的意见并进行汇总;(2)确定旧城改造地区。社区政府根据调查和经济能力规定旧城改造的地区;(3)整顿措施。由社区政府负责实施整顿措施,包括拆除有关建筑、居民和商业企业的迁移、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设置或变更等;(4)建设措施。包括建筑设施的新建、补充和现代化修缮、其他公共设施的兴建等;(5)结束旧城改造。
在日本,除严格申报程序外,在决定项目计划时,实施者必须按建设省令的规定将其情况公示。在与所有利益方、权利方达成协议以后,才可以进行拆除不良建筑、土地整治、住宅建设等工作。
在香港,市建局在财政司司长批准该业务纲领及业务计划的当天,需致信重建计划项目涉及的所有业主,就具体事宜(如收楼价格等) 向其征求意见,要求其限期回复。一旦达成协议,市区重建即可展开拆除、改建、重建等工程。
各国各地旧区改造中执行标准的制定,既有一些硬性的、国家层次的标准,又有改造地区居民或地方政府就某一改造项目而制定的特定标准。
6.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对古建筑和城市遗产的保护已逐渐成为世界性的潮流。1972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一项“保护世界文化与天然遗产公约”,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1977年国际建筑协会制订的历史性规划大纲《马丘比丘宪章》,把保护传统建筑文化遗产提高到重要高度。
7.发挥各级政府及私人的积极性,多方筹集旧城改造资金。
开始于1954年的美国旧城改造就是通过地方有关机构和大量联邦政府的补贴来筹集改造资金的。它重整了数以百计的社区形态。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共治理的原则进入旧区改造领域,利用私人和社区资金进入旧改已成为各国共同考虑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