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每股收益
第一节每股收益概述
一、每股收益概念
二、每股收益指标作用
三、每股收益分类
1.基本每股收益
2.稀释每股收益
第二节基本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二、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1.盈利企业
2.亏损企业
3.母公司
三、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例26-1】
四、应注意事项
1.“已发行”普通股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情况:
2.母公司合并基本每股收益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母公司拥有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第三节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概念
1.潜在普通股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二)基本原则
1.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在当期期初或当期发行日就全部转换为普通股
2.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三)计算
1.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调整因素: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2.调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1.测试是否具有稀释性
(1)确定“增量每股收益”
(2)确定“原基本每股收益”
(3)比较差异
①增量每股收益<原基本每股收益
②增量每股收益>原基本每股收益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分子的调整
(2)分母的调整
【例26-2】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一)基本概念
1.认股权证
2.股份期权
(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确认
1.亏损企业
2.盈利企业
(1)测试是否具有稀释性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①分子的调整
②分母的调整
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a.假设该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取得的收入金额;b.假设按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计算带来上述相同收入的普通股数。
c.比较行权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例26-3】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例26-4】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一)确认原则
(二)稀释每股收益确认原则
(三)稀释每股收益计算
1.下一步“每股收益”<上一步“每股收益”
2.下一步“每股收益”≥上一步“每股收益”
【例26-5】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例26-6】
第四节每股收益列报
一、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例26-7】
时间项目已发行股数发行在外股数每股收益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
每股收益的计算:
(1)确定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2)确定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
÷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3)确定配股后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因配股后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4)确定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
+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例26-8】
时间项目已发行股数发行在外股数每股收益
(三)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二、每股收益的列报
第二十六章每股收益
第一节每股收益概述
一、每股收益概念
二、每股收益指标作用
三、每股收益分类
1.基本每股收益
2.稀释每股收益
第二节基本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二、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1.盈利企业
2.亏损企业
3.母公司
三、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例26-1】
四、应注意事项
1.“已发行”普通股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情况:
2.母公司合并基本每股收益
合并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母公司拥有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第三节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概念
1.潜在普通股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二)基本原则
1.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在当期期初或当期发行日就全部转换为普通股
2.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三)计算
1.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调整因素: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2.调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1.测试是否具有稀释性
(1)确定“增量每股收益”
(2)确定“原基本每股收益”
(3)比较差异
①增量每股收益<原基本每股收益
②增量每股收益>原基本每股收益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分子的调整
(2)分母的调整
【例26-2】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一)基本概念
1.认股权证
2.股份期权
(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确认
1.亏损企业
2.盈利企业
(1)测试是否具有稀释性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①分子的调整
②分母的调整
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a.假设该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取得的收入金额;b.假设按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计算带来上述相同收入的普通股数。
c.比较行权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例26-3】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例26-4】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一)确认原则
(二)稀释每股收益确认原则
(三)稀释每股收益计算
1.下一步“每股收益”<上一步“每股收益”
2.下一步“每股收益”≥上一步“每股收益”
【例26-5】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例26-6】
第四节每股收益列报
一、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例26-7】
时间项目已发行股数发行在外股数每股收益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
每股收益的计算:
(1)确定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2)确定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
÷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3)确定配股后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因配股后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4)确定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
+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例26-8】
时间项目已发行股数发行在外股数每股收益
(三)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二、每股收益的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