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个1000M2左右的单层厂房施工。在施工至车间顶板浇注混凝土时,在浇注过程中由于模板整体下沉150MM左右,该顶板全部报废,重新支模二次浇注。
原因:模板竖向支撑下部虽然通铺了木架板,可是木架板下的是失陷性相当严重的回填土,虽然回填时也考虑了模板竖向支撑受力,严格控制了回填质量。可是没有考虑砼施工前模板浇水,及砼自身泌水,所有水把木架板下的回填土完全侵泡,回填土已经不能承受施工荷载,及砼本身荷载。当时快浇注完毕才发现问题,
处理办法:二次浇注时,把所有支撑都受力在地梁上,不能直接受力于地梁上的支撑满绑扫地竿,传力到地梁上,施工时注意模板浇水湿润的控制,注意砼的塌落度控制,防止砼泌水过多。这样以后施工时才没有发生模板下沉现象。
案例二:
一个车间地梁发生向上折断事故。车间竣工后半年左右地梁上部的砌体产生垂直裂缝,派人挖开地梁后发现地梁已经完全折段,裂缝达30MM的通缝,地梁中间凸起,把地梁下部掏开后发现地梁下部有一块150直径的石灰块,看来它是祸首。分析后结论是地梁下部回填土时监督不利,以至于生石灰块混在回填土内,由于雨水侵透,使生石灰块熟化,产生膨胀硬生生的把截面350*700的地梁顶断。这么小的石灰块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确实没想到啊。(石灰块是车间地基换灰土回填时留下来的)
案例三:
我在施工剪力墙时,当时材料采购的3形扣件质量及其差,犹如铝制品,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采用3到4个3形扣件叠放使用,但在浇注混凝土时,剪力墙模板暴模,而且是在剪力墙浇注快到顶部时(想一想和墙体混凝土浇注受力真是吻合),结果,第二天把这一道墙体全部砸掉,重新施工,直接损失不说,工期可是耽搁了3天,而且对后续工序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一定要注意加固不能马虎,在材料上更不能以次充好。
案例四:
绍兴市一住宅工程,多层混合结构,基础为单排φ377沉管灌注桩和宽60cm承台梁,1995年开工建设,施工至承台完工,因客观原因停工,直至1999年有新的业主接手后,另择施工单位重新开工。该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承台混凝土质量很差,遂委托有关单位进
行取样检测,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确实低劣,经与设计单位联系,作承台凿除重浇处理。不料承台凿除后,暴露出来的桩基质量问题更为严重。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此质量问题展开了认真的分析并仔细研究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质量问题的存在形式及其特征
根据工程现场观察和有关部门的多方面严格检测,桩基严重质量问题有:①桩基偏位:共204根桩中143根偏位超过规范7cm的允许偏差,占总桩数的70%,而偏离轴线在一个桩径以上的桩占到总桩数的38%,计78根;②混凝土强度不足: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检测部门依据事前商定的抽检数量和桩位,对9根桩作混凝土强度取芯试验,结果有4根因无法固定取芯仪器而不能取得混凝土芯体,显然这4根桩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C20的设计强度等级,其余5根桩的取芯试验结果表明只有2根桩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③桩身质量差:表现在现场观察发现部分桩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个别桩桩身断裂,相当部分的桩钢筋存在偏位现象;50根桩的小应变动测,有11根桩为Ⅱ类桩,5根桩为Ⅲ类桩,这些桩存在程度不同的缩颈乃至断裂现象。可见该桩基工程的质量具有普遍性、严重性、离散性的特征。所谓普遍性即不是个别桩而是大部分桩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不是在一个方面而是在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几乎各个方面存在问题;质量问题的普遍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问题的严重性,质量问题的严重性还表现为实际施工质量与设计质量相差很大,如取芯的混凝土最低强度仅13kPa,只有设计强度65% ,又如桩的最大偏位达32cm,桩的中心线已在设计承台的外侧;桩的偏位呈现各向随意性,混凝土强度也或高或低,桩的完整性或好或差,分布没有规律可循,严重离散。
2常规处理办法的否定
该工程曾于1995年对两根桩作过静荷载试验,结论为承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有专家对此结论持怀疑态度,因为邻近同样状况的桩基工程,1995年静荷载是合格的,而1999年两根桩静荷载试验却不合格。1995年静荷载试验的正确性固然值得怀疑,但如注意到桩基质量离散性的特征,也许该工程的桩基承载力,会有部分满足设计要求,因此基于工程质量正态分布的取样方法并不适用,样本的桩基承载力根本不能表征该桩基工程的整体质量。理论上要反映该桩基工程的质量全貌,只能对其逐一进行静荷载试验,这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该工程桩基质量问题的处理,应立足于前述三个质量特征进行考虑。常规处理如沉台加宽、补桩及桩板合一等方法,都是不可靠不合适的。由于桩基偏位数量过多、过大,且由于存在比桩基偏位更严重质量问题,采用加大承台宽度不足以满足设计要求,亦于事无补。要补桩又难于确定补桩位置,或使补桩数量过多而实际成为重新打桩。原桩基不予
考虑,重新进行打桩,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实际工程中却由于工期紧迫,建设单位表示不能接受。于是,考虑到将桩顶承台梁改为板式基础,让桩土共同作用,使桩与板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上部荷载的加固措施被提了出来。尽管这一处理办法尚未有规范,但工程实践中,桩、板共同作用的处理办法确有不少成功的先例,然而这一方案也不为有关设计人员所认可。为避免处理方案留有隐患,也激发了寻求一个更完善更合理解决问题的途径。 3板、桩分别作用的处理方案
采取取消承台梁改做钢筋混凝土板基,但桩顶不深入基础板,让桩、板两相分离,中间回填以塘渣,这便是所谓桩与板分别起作用的处理方案。
绍兴城区的地质情况普遍是在表面杂填土以下,有一层厚度不大的硬土层,其下则为厚度十数米的软弱粘土层,其塑性指数一般大于5,土层为亚粘土、粘土、淤泥质土,液性指数在0.6~1.5之间,呈可塑、软塑甚至流塑状态,地基土的性能很差,属高压缩性。在这样的地基上采用浅基础建造五六层的住宅在承载力方面是没有问题的。绍兴地区一直来也是这么做的,尽管建筑物的沉降量在20~30cm之间,甚至更大,并伴有不均匀沉降。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住宅质量的关注程度迅速提高,促使设计人员去认真对待沉降问题,因此软土地基的住宅工程开始普遍采用了桩基础。笔者处理该桩基质量事故的思路源自于此,基础板传递上部建筑荷载,工程桩控制沉降并调节不均匀沉降。
这一方案较好地避免了桩板共同作用所面对的问题。板将荷载传给回填土,桩不直接承受板的荷载,基础板在承载力计算时不必考虑桩的存在;桩在建筑物产生沉降时才受力,而这个力由于存在50cm的回填土对基础板的作用已不是一个集中力,这样桩偏位对基础板的影响几乎可以不计,同时桩承受的荷载比原设计的荷载大为减少,桩破坏的可能性也不存在了;桩的受力随着建筑沉降的增加而加大,反之,建筑物的沉降速度随着桩受力的增加而减少,也就是说桩不但能抵抗沉降,而且可能调节不均匀沉降。
这样一个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工期上受影响最小,是一个比较圆满的能为各方接受的处理办法。具体施工方法是将桩顶的松散部分清除,基础分层回填塘渣,用10~12t的压路机压实,然后按常规方法,浇筑填层,进行钢筋混凝土基础板施工。工程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均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说明上述设计方案的思路是正确的,实践结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
事故五: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
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五: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研究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机构对部分桩进行了抽检。这两家检测机构由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其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在现场对部分桩进行了高、低应变检测,发现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桩身未能进入持力层,有的桩身严重缩颈,有的桩甚至是断桩。后经查证该工程地质报告显示,在自然地坪以下4~6m深处,有淤泥层,在此施工振动沉管灌注桩由于工艺方面的问题,容易发生缩颈和断桩。该市检测机构个别检测人员思想素质差,一味地迎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桩长(施工单位由于单方造价报的低,经常利用多报桩长的方法来弥补造价),将砼测试波速由3600米/秒左右调整到4700~4800米/秒,个别桩身经实测波速推定桩身测试长度为5.8m,而当时测试桩长为9.4m,两者相差达3.6m。这样一来,原本未进入持力层的
桩,严重缩颈桩和断桩就成为了与施工单位记录桩长一样的完整桩。该工程后经加固处理达到了要求,但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六:
某市一开发商修建一商品房,为了追求较多的利润,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按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设计上采用底层框架(局部为二层框架)上面砌筑九层砖混结构,总高度最高达33.3m,严重违反国家现行规范〈建筑抗设计规范〉GBJ11-89和地方标准〈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DB51/5001-92的要求,框架顶层未采用现浇结构,平面布置不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不均匀,在较大洞口两侧未设置构造柱。在施工过程中六至十一层采用灰砂砖墙体。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内墙体产生较多的裂缝,经检查有正八字、倒八字裂缝;竖向裂缝;局部墙面出现水平裂缝,以及大量的界面裂缝,引起住户强烈不满,多次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案例七:
某县一机关修建职工住宅楼,共六栋,设计均为七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主体完工后进行墙面抹灰,采用某水泥厂生产的325水泥。抹灰后在两个月内相继发现该工程墙面抹灰出现开裂,并迅速发展。开始由墙面一点产生膨胀变形,形成不规则的放射状裂缝,多点裂缝相继贯通,成为典型的龟状裂缝,并且空鼓,实际上此时抹灰与墙体已产生剥离。后经查证,该工程所用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严重超高,致使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施工单位未对水泥进行进场检验就直接使用,因此产生大面积的空鼓开裂。最后该工程墙面抹灰全面返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八:
某县级市一乡村修建小学教学楼和教师办公住宿综合楼,乡上个别领导不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自行决定由一农村工匠承揽该工程建设。工程无地质勘察报告,无设计图纸(抄袭其它学校的图纸),原材未经检验,施工无任何质量保证措施,无水无电,砼和砂浆全部人工拌和,钢筋砼大梁、柱子人工浇注振捣,密实度和强度无法得到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后,综合楼和教学由于多处大梁和墙面发生较严重的裂缝,致使学校被迫停课。经检查,该综合楼基础一半置于风化页岩上,一半置于回填土上(未按规定进行夯实),地基已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降,导致墙体出现严重裂缝;教学楼大梁砼存在严重的空洞受力钢筋已严重锈蚀,两栋楼的砌体砂浆强度几乎为零(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砂浆中还夹着黄泥),楼梯横梁搁置长度仅50mm,梁下砌体已出现压碎现象。经鉴定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失去了加固补强的意义,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有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办。
案例九:
某县有关部门为教师建一广厦工程,位于河边,其上游数百米为电站大坝。该工程于1995年11于月开工建设,1997年元月竣工。具有关资料表明,该工程所在地20年一遇洪水水位313.50(绝对标高),但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将该工程±0.00标高由314.40m降到308.16m。致使该工程自1997年投入使用以来,遭遇洪水淹没五次,洪水水位高出二楼地面约70cm(相当于绝对标高312m),底楼地面受洪水冲刷已多处出现直径约1m~2m、深约0.5m~1m的管涌坑,直接危及地基基础的长期稳定和上部结构的安全。受电站卸洪浪涌冲击压力影响,二楼楼面板向上反拱(据住户反应由二楼板缝冒出的水柱高达70cm),室内瓜米石地坪多处破损并与空心板剥离,二楼部分楼面板已不满足建筑构件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设计二个单元九层,实际建造四个单元十层,顶层部分住户擅自加建到十一层,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要求。该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工程。
案例十:
四川省某市玻璃厂1999年4月为增加生产规模扩建厂房,在原来天然坡度约22°的岩石地表平整场地,即在原地表向下开挖近5m,并距水厂原蓄水池3m左右,该蓄水池长12m、宽9m、深8.2m,容水约900m3。玻璃厂及水厂厂方为安全起见,通过熟人介绍,请了一高级工程师对玻璃厂扩建开挖坡角是否会影响水厂蓄水池安全作一技术鉴定。该高工在其出具的书面技术鉴定中认定:"该水池地基基础稳定,不可能产生滑移形成滑坡影响安全;可以从距水池3m处按5%开挖放坡,开挖时沿水池边先打槽隔开,用小药量浅孔爆破,只要施工得当,不会影响水池安全;平整场地后,沿陡坡砌筑条石护坡;
本人负该鉴定的技术法律责任"。最后还盖了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予以认可。工程于7月初按此方案平基结束后,就开始厂房工程施工,至9月6日建成完工。然而,就在9月7日下午5时许,边坡岩体突然崩塌,岩体及水流砸毁新建厂房两榀屋架,其中的工人3死5伤,酿成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该工程边坡岩体属于裂隙发育、遇水可以软化的软质岩石,虽然属于中小型工程,但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爆破、水池渗漏、坡体卸荷变形等不确定的不利影响因素甚多,在没有基本的勘察设计资料的前提下采用直立边坡,破坏了原边坡的稳定坡角,而且未采用任何有效的支挡结构措施,该边坡失稳是必然会发生的。若有正确的工程鉴定,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采用经过勘察设计的岩石锚桩(或锚杆)挡墙和做好水池防渗处理措施则是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边坡安全的。该高工的"技术鉴定"内容过于简略,分析评价肤浅、武断,未明确指出及贯彻执行现行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原则及技术方法,主要结论建议缺乏技术依据,尽管其中有关地基施工中关
于松动爆破和开槽减震的建议是正确的,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未经设计计算的有关边坡稳定的结论是不恰当的。有关用条石挡墙护坡的建议也不是该工程边坡条件下能确保边坡安全的有效支挡结构技术措施,而有关采用坡度为1:0.05的放坡建议,则更是没有贯彻现行规范的基本规定,缺少相应的论证分析,它的误导为该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该"技术鉴定"虽然盖有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但却无一般勘察、设计单位通常执行的"审核"、"批准"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从技术鉴定的内容到形式都缺乏严肃性;而且这种技术鉴定缺乏委托方与承担方之间的有关目的、任务、质量要求等基本的书面约定,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技术鉴定工作的深度和技术质量。平基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前后所发现的漏水等边坡岩体不稳定因素的征兆,虽然有关各方曾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与研究,但由于缺乏岩土工程及支挡结构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对隐患认识不足,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盲目施工至全部工程(人工边坡及厂房扩建)结束和水池继续运行,并在7月3日决定将水池蓄水至7m水深,使整个工程的安危事实上依赖于个人狭隘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上。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巨大,以及负面社会影响,主要是由于违章进行工程鉴定、处理方案错误所至。从事工程鉴定的技术人员以及管理者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鉴定方法与标准进行工程鉴定,即按照:客户委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检测验算;安全性、使用性鉴定评级;可靠性评级;出具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的基本鉴定程序规范、标准地进行工程鉴定。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个1000M2左右的单层厂房施工。在施工至车间顶板浇注混凝土时,在浇注过程中由于模板整体下沉150MM左右,该顶板全部报废,重新支模二次浇注。
原因:模板竖向支撑下部虽然通铺了木架板,可是木架板下的是失陷性相当严重的回填土,虽然回填时也考虑了模板竖向支撑受力,严格控制了回填质量。可是没有考虑砼施工前模板浇水,及砼自身泌水,所有水把木架板下的回填土完全侵泡,回填土已经不能承受施工荷载,及砼本身荷载。当时快浇注完毕才发现问题,
处理办法:二次浇注时,把所有支撑都受力在地梁上,不能直接受力于地梁上的支撑满绑扫地竿,传力到地梁上,施工时注意模板浇水湿润的控制,注意砼的塌落度控制,防止砼泌水过多。这样以后施工时才没有发生模板下沉现象。
案例二:
一个车间地梁发生向上折断事故。车间竣工后半年左右地梁上部的砌体产生垂直裂缝,派人挖开地梁后发现地梁已经完全折段,裂缝达30MM的通缝,地梁中间凸起,把地梁下部掏开后发现地梁下部有一块150直径的石灰块,看来它是祸首。分析后结论是地梁下部回填土时监督不利,以至于生石灰块混在回填土内,由于雨水侵透,使生石灰块熟化,产生膨胀硬生生的把截面350*700的地梁顶断。这么小的石灰块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确实没想到啊。(石灰块是车间地基换灰土回填时留下来的)
案例三:
我在施工剪力墙时,当时材料采购的3形扣件质量及其差,犹如铝制品,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采用3到4个3形扣件叠放使用,但在浇注混凝土时,剪力墙模板暴模,而且是在剪力墙浇注快到顶部时(想一想和墙体混凝土浇注受力真是吻合),结果,第二天把这一道墙体全部砸掉,重新施工,直接损失不说,工期可是耽搁了3天,而且对后续工序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一定要注意加固不能马虎,在材料上更不能以次充好。
案例四:
绍兴市一住宅工程,多层混合结构,基础为单排φ377沉管灌注桩和宽60cm承台梁,1995年开工建设,施工至承台完工,因客观原因停工,直至1999年有新的业主接手后,另择施工单位重新开工。该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承台混凝土质量很差,遂委托有关单位进
行取样检测,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确实低劣,经与设计单位联系,作承台凿除重浇处理。不料承台凿除后,暴露出来的桩基质量问题更为严重。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此质量问题展开了认真的分析并仔细研究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质量问题的存在形式及其特征
根据工程现场观察和有关部门的多方面严格检测,桩基严重质量问题有:①桩基偏位:共204根桩中143根偏位超过规范7cm的允许偏差,占总桩数的70%,而偏离轴线在一个桩径以上的桩占到总桩数的38%,计78根;②混凝土强度不足: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检测部门依据事前商定的抽检数量和桩位,对9根桩作混凝土强度取芯试验,结果有4根因无法固定取芯仪器而不能取得混凝土芯体,显然这4根桩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C20的设计强度等级,其余5根桩的取芯试验结果表明只有2根桩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③桩身质量差:表现在现场观察发现部分桩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个别桩桩身断裂,相当部分的桩钢筋存在偏位现象;50根桩的小应变动测,有11根桩为Ⅱ类桩,5根桩为Ⅲ类桩,这些桩存在程度不同的缩颈乃至断裂现象。可见该桩基工程的质量具有普遍性、严重性、离散性的特征。所谓普遍性即不是个别桩而是大部分桩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不是在一个方面而是在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几乎各个方面存在问题;质量问题的普遍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问题的严重性,质量问题的严重性还表现为实际施工质量与设计质量相差很大,如取芯的混凝土最低强度仅13kPa,只有设计强度65% ,又如桩的最大偏位达32cm,桩的中心线已在设计承台的外侧;桩的偏位呈现各向随意性,混凝土强度也或高或低,桩的完整性或好或差,分布没有规律可循,严重离散。
2常规处理办法的否定
该工程曾于1995年对两根桩作过静荷载试验,结论为承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有专家对此结论持怀疑态度,因为邻近同样状况的桩基工程,1995年静荷载是合格的,而1999年两根桩静荷载试验却不合格。1995年静荷载试验的正确性固然值得怀疑,但如注意到桩基质量离散性的特征,也许该工程的桩基承载力,会有部分满足设计要求,因此基于工程质量正态分布的取样方法并不适用,样本的桩基承载力根本不能表征该桩基工程的整体质量。理论上要反映该桩基工程的质量全貌,只能对其逐一进行静荷载试验,这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该工程桩基质量问题的处理,应立足于前述三个质量特征进行考虑。常规处理如沉台加宽、补桩及桩板合一等方法,都是不可靠不合适的。由于桩基偏位数量过多、过大,且由于存在比桩基偏位更严重质量问题,采用加大承台宽度不足以满足设计要求,亦于事无补。要补桩又难于确定补桩位置,或使补桩数量过多而实际成为重新打桩。原桩基不予
考虑,重新进行打桩,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实际工程中却由于工期紧迫,建设单位表示不能接受。于是,考虑到将桩顶承台梁改为板式基础,让桩土共同作用,使桩与板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上部荷载的加固措施被提了出来。尽管这一处理办法尚未有规范,但工程实践中,桩、板共同作用的处理办法确有不少成功的先例,然而这一方案也不为有关设计人员所认可。为避免处理方案留有隐患,也激发了寻求一个更完善更合理解决问题的途径。 3板、桩分别作用的处理方案
采取取消承台梁改做钢筋混凝土板基,但桩顶不深入基础板,让桩、板两相分离,中间回填以塘渣,这便是所谓桩与板分别起作用的处理方案。
绍兴城区的地质情况普遍是在表面杂填土以下,有一层厚度不大的硬土层,其下则为厚度十数米的软弱粘土层,其塑性指数一般大于5,土层为亚粘土、粘土、淤泥质土,液性指数在0.6~1.5之间,呈可塑、软塑甚至流塑状态,地基土的性能很差,属高压缩性。在这样的地基上采用浅基础建造五六层的住宅在承载力方面是没有问题的。绍兴地区一直来也是这么做的,尽管建筑物的沉降量在20~30cm之间,甚至更大,并伴有不均匀沉降。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住宅质量的关注程度迅速提高,促使设计人员去认真对待沉降问题,因此软土地基的住宅工程开始普遍采用了桩基础。笔者处理该桩基质量事故的思路源自于此,基础板传递上部建筑荷载,工程桩控制沉降并调节不均匀沉降。
这一方案较好地避免了桩板共同作用所面对的问题。板将荷载传给回填土,桩不直接承受板的荷载,基础板在承载力计算时不必考虑桩的存在;桩在建筑物产生沉降时才受力,而这个力由于存在50cm的回填土对基础板的作用已不是一个集中力,这样桩偏位对基础板的影响几乎可以不计,同时桩承受的荷载比原设计的荷载大为减少,桩破坏的可能性也不存在了;桩的受力随着建筑沉降的增加而加大,反之,建筑物的沉降速度随着桩受力的增加而减少,也就是说桩不但能抵抗沉降,而且可能调节不均匀沉降。
这样一个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工期上受影响最小,是一个比较圆满的能为各方接受的处理办法。具体施工方法是将桩顶的松散部分清除,基础分层回填塘渣,用10~12t的压路机压实,然后按常规方法,浇筑填层,进行钢筋混凝土基础板施工。工程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均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说明上述设计方案的思路是正确的,实践结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
事故五: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
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五: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研究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机构对部分桩进行了抽检。这两家检测机构由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其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在现场对部分桩进行了高、低应变检测,发现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桩身未能进入持力层,有的桩身严重缩颈,有的桩甚至是断桩。后经查证该工程地质报告显示,在自然地坪以下4~6m深处,有淤泥层,在此施工振动沉管灌注桩由于工艺方面的问题,容易发生缩颈和断桩。该市检测机构个别检测人员思想素质差,一味地迎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桩长(施工单位由于单方造价报的低,经常利用多报桩长的方法来弥补造价),将砼测试波速由3600米/秒左右调整到4700~4800米/秒,个别桩身经实测波速推定桩身测试长度为5.8m,而当时测试桩长为9.4m,两者相差达3.6m。这样一来,原本未进入持力层的
桩,严重缩颈桩和断桩就成为了与施工单位记录桩长一样的完整桩。该工程后经加固处理达到了要求,但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六:
某市一开发商修建一商品房,为了追求较多的利润,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按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设计上采用底层框架(局部为二层框架)上面砌筑九层砖混结构,总高度最高达33.3m,严重违反国家现行规范〈建筑抗设计规范〉GBJ11-89和地方标准〈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DB51/5001-92的要求,框架顶层未采用现浇结构,平面布置不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不均匀,在较大洞口两侧未设置构造柱。在施工过程中六至十一层采用灰砂砖墙体。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内墙体产生较多的裂缝,经检查有正八字、倒八字裂缝;竖向裂缝;局部墙面出现水平裂缝,以及大量的界面裂缝,引起住户强烈不满,多次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案例七:
某县一机关修建职工住宅楼,共六栋,设计均为七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主体完工后进行墙面抹灰,采用某水泥厂生产的325水泥。抹灰后在两个月内相继发现该工程墙面抹灰出现开裂,并迅速发展。开始由墙面一点产生膨胀变形,形成不规则的放射状裂缝,多点裂缝相继贯通,成为典型的龟状裂缝,并且空鼓,实际上此时抹灰与墙体已产生剥离。后经查证,该工程所用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严重超高,致使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施工单位未对水泥进行进场检验就直接使用,因此产生大面积的空鼓开裂。最后该工程墙面抹灰全面返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八:
某县级市一乡村修建小学教学楼和教师办公住宿综合楼,乡上个别领导不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自行决定由一农村工匠承揽该工程建设。工程无地质勘察报告,无设计图纸(抄袭其它学校的图纸),原材未经检验,施工无任何质量保证措施,无水无电,砼和砂浆全部人工拌和,钢筋砼大梁、柱子人工浇注振捣,密实度和强度无法得到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后,综合楼和教学由于多处大梁和墙面发生较严重的裂缝,致使学校被迫停课。经检查,该综合楼基础一半置于风化页岩上,一半置于回填土上(未按规定进行夯实),地基已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降,导致墙体出现严重裂缝;教学楼大梁砼存在严重的空洞受力钢筋已严重锈蚀,两栋楼的砌体砂浆强度几乎为零(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砂浆中还夹着黄泥),楼梯横梁搁置长度仅50mm,梁下砌体已出现压碎现象。经鉴定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失去了加固补强的意义,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有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办。
案例九:
某县有关部门为教师建一广厦工程,位于河边,其上游数百米为电站大坝。该工程于1995年11于月开工建设,1997年元月竣工。具有关资料表明,该工程所在地20年一遇洪水水位313.50(绝对标高),但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将该工程±0.00标高由314.40m降到308.16m。致使该工程自1997年投入使用以来,遭遇洪水淹没五次,洪水水位高出二楼地面约70cm(相当于绝对标高312m),底楼地面受洪水冲刷已多处出现直径约1m~2m、深约0.5m~1m的管涌坑,直接危及地基基础的长期稳定和上部结构的安全。受电站卸洪浪涌冲击压力影响,二楼楼面板向上反拱(据住户反应由二楼板缝冒出的水柱高达70cm),室内瓜米石地坪多处破损并与空心板剥离,二楼部分楼面板已不满足建筑构件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设计二个单元九层,实际建造四个单元十层,顶层部分住户擅自加建到十一层,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要求。该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工程。
案例十:
四川省某市玻璃厂1999年4月为增加生产规模扩建厂房,在原来天然坡度约22°的岩石地表平整场地,即在原地表向下开挖近5m,并距水厂原蓄水池3m左右,该蓄水池长12m、宽9m、深8.2m,容水约900m3。玻璃厂及水厂厂方为安全起见,通过熟人介绍,请了一高级工程师对玻璃厂扩建开挖坡角是否会影响水厂蓄水池安全作一技术鉴定。该高工在其出具的书面技术鉴定中认定:"该水池地基基础稳定,不可能产生滑移形成滑坡影响安全;可以从距水池3m处按5%开挖放坡,开挖时沿水池边先打槽隔开,用小药量浅孔爆破,只要施工得当,不会影响水池安全;平整场地后,沿陡坡砌筑条石护坡;
本人负该鉴定的技术法律责任"。最后还盖了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予以认可。工程于7月初按此方案平基结束后,就开始厂房工程施工,至9月6日建成完工。然而,就在9月7日下午5时许,边坡岩体突然崩塌,岩体及水流砸毁新建厂房两榀屋架,其中的工人3死5伤,酿成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该工程边坡岩体属于裂隙发育、遇水可以软化的软质岩石,虽然属于中小型工程,但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爆破、水池渗漏、坡体卸荷变形等不确定的不利影响因素甚多,在没有基本的勘察设计资料的前提下采用直立边坡,破坏了原边坡的稳定坡角,而且未采用任何有效的支挡结构措施,该边坡失稳是必然会发生的。若有正确的工程鉴定,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采用经过勘察设计的岩石锚桩(或锚杆)挡墙和做好水池防渗处理措施则是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边坡安全的。该高工的"技术鉴定"内容过于简略,分析评价肤浅、武断,未明确指出及贯彻执行现行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原则及技术方法,主要结论建议缺乏技术依据,尽管其中有关地基施工中关
于松动爆破和开槽减震的建议是正确的,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未经设计计算的有关边坡稳定的结论是不恰当的。有关用条石挡墙护坡的建议也不是该工程边坡条件下能确保边坡安全的有效支挡结构技术措施,而有关采用坡度为1:0.05的放坡建议,则更是没有贯彻现行规范的基本规定,缺少相应的论证分析,它的误导为该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该"技术鉴定"虽然盖有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但却无一般勘察、设计单位通常执行的"审核"、"批准"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从技术鉴定的内容到形式都缺乏严肃性;而且这种技术鉴定缺乏委托方与承担方之间的有关目的、任务、质量要求等基本的书面约定,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技术鉴定工作的深度和技术质量。平基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前后所发现的漏水等边坡岩体不稳定因素的征兆,虽然有关各方曾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与研究,但由于缺乏岩土工程及支挡结构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对隐患认识不足,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盲目施工至全部工程(人工边坡及厂房扩建)结束和水池继续运行,并在7月3日决定将水池蓄水至7m水深,使整个工程的安危事实上依赖于个人狭隘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上。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巨大,以及负面社会影响,主要是由于违章进行工程鉴定、处理方案错误所至。从事工程鉴定的技术人员以及管理者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鉴定方法与标准进行工程鉴定,即按照:客户委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检测验算;安全性、使用性鉴定评级;可靠性评级;出具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的基本鉴定程序规范、标准地进行工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