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9刑初1596号
案由: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虎,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阜阳市颍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虎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晓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1.2016年2月底或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虎至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蜜蜂村X 组X 号租房门口,窃得被害人肖某晾晒的幸福狐狸牌内衣1件,价值135元。
2.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虎至上述相同地点,窃得被害人肖某晾晒的幸福狐狸牌内裤1条,价值40元。
3.2016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虎至上述相同地点,窃得被害人肖某晾晒的幸福狐狸牌内衣1件,价值135元。
4.2016年4月9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陈虎至上述相同地点,窃得被害人朱某晾晒的黑色蕾丝边内衣1件,价值38元。 综上,被告人陈虎盗窃作案共四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3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朱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书,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监控录像光盘,收款收据,谅解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陈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9刑初1596号
案由: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虎,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阜阳市颍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虎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晓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1.2016年2月底或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虎至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蜜蜂村X 组X 号租房门口,窃得被害人肖某晾晒的幸福狐狸牌内衣1件,价值135元。
2.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虎至上述相同地点,窃得被害人肖某晾晒的幸福狐狸牌内裤1条,价值40元。
3.2016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虎至上述相同地点,窃得被害人肖某晾晒的幸福狐狸牌内衣1件,价值135元。
4.2016年4月9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陈虎至上述相同地点,窃得被害人朱某晾晒的黑色蕾丝边内衣1件,价值38元。 综上,被告人陈虎盗窃作案共四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3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朱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书,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监控录像光盘,收款收据,谅解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