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暂行)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 收费标准执行。 二、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
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八、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 九、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十、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十一、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十二、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十三、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
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十四、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十五、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暂行)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 收费标准执行。 二、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
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八、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 九、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十、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十一、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十二、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十三、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
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十四、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十五、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