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部位防火.灭火预案

建筑工程文明安全施工资料

消防保卫:

在施工程消防安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应对在施工程施工现场突发消防安全异常情况,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在出现消防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和从业人员所造成的损失,制定在施工程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指导书。

第二条 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全资、控股企业,均应遵照此指导书编制本企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合资或参股企业也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企业负责实施本单位项目工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专项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第四条 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专项应急救援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建筑安装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应成立专项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包括: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行政卫生、工会以及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水、电、脚手架登高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项应急救援机构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第七条 专项应急救援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档案,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学习培训活动记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记录等。

第三章 专项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第八条 专项应急救援机构职责总体要求:

(一)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专职安全员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工程负责人和各作业班长组成。有总包方的施工现场,消防领导小组有责任配合总包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工作,当总包方其他施工区域突发异常情况时,消防领导小组有义务组织义务消防队参与扑救。

(二)消防领导小组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适时组建现场义务消防

队、通信联络队、疏散引导队、安全救护队,任命义务消防队队长并明确职责。义务消防队队员应经过灭火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培训,参加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当施工现场突发异常情况,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或不能指挥扑救时,现场专职安全员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九条 应急指挥人员职责: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事发地点,了解现场状况,初步判断事故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组织人员实施救援。

(二)召集救援小组人员,明确救援目的、救援步骤,统一协调开展救援。

(三)按照救援预案中的人员分工,确认实施对外联络、人员疏散、伤员抢救、划定区域、保护现场等人员及职责。

(四)对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大、灾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重点部位,必需制定消防方案。

(五)分析火势发展变化情况,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六)根据救人、疏散物资和灭火等具体任务的需要,有计划、适时准确地向火场调集灭火力量。

(七)组织好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

(八)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九)协调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十)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处理完后,与现场相关人员确认恢复生产的条件,及时恢复生产。

(十一)根据应急实施情况及效果,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通信联络队职责:

(一)发现火情后根据火势情况迅速拨打“119”报警。

(二)报警时应说明起火场所的详细地址、起火物品、种类、火势大小,讲清报警人员姓名、单位及电话号码。

(三)报警后迅速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一条 灭火行动队职责:

(一)熟悉掌握本单位的消防道路,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并能熟练使用。

(二)加强灭火技术训练,掌握灭火方法,针对不同物质分别采用窒息法、冷却法、隔离法、抑制法等有效扑灭火灾。

(三)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火警地点,迅速有效的灭火,或援助消防队灭火工作,以减少火灾损失。

第十二条 疏散引导队职责:

(一)针对本单位或场所人员情况对人员、物资进行疏散。

(二)明确安全出口位置、疏散标志,根据火灾发生的不同部位确定不同的疏散路线。

(三)疏散引导人员要明确任务,合理分工,落实具体的疏散措施。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员:

(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现场状况,参与事故救援;

(二)依据现场状况,判断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及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三)判断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可能带来的其他不安全因素,根据专业知识及经验,选择最佳方案并向应急指挥提出建议;

(四)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救护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救人重于灭火的原则,组织人力和物力尽早尽快将被困人员抢救出来。

(二)在救护时要准、稳、果断勇敢,确保安全。

(三)掌握寻人方法和火场救人道路。

(四)以最快的速度将救出的伤员护送到附近医院。

第十五条 当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的灭火命令。

灭火工作完毕后,保护好火灾、爆炸现场,单位防火组织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第十六条 应急指挥立即召集应急小组成员,分析现场事故情况,明确救援步骤、所需设备、设施及人员,按照策划、分工,实施救援。

第十七条 需要救援车辆时,应急指挥应安排专人接车,引领救援车辆迅速施救。

第十八条 在施工程不同材料失火,应采用以下应急措施进行自救、扑救:

(一)油漆稀料失火: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有条件时应用水给周围未失火的油漆稀料降温以防发生爆炸。

(二)电路失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水或砂子等灭火。

(三)氧气瓶、乙炔瓶失火: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有条件时应用水为其降温以防发生爆炸。

第十九条 在施工程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急救援措施:

(一)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火灾程度、人员伤亡等情况,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二)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救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特定区域。迅速核实火灾区域内的作业人数,如有人员尚未脱离火灾区域,应采取相应对策积极救援。

(三)抢救受伤人员时几种情况的处理:

1、如确认人员已死亡,立即保护现场;

2、如发生人员昏迷、伤及内脏、骨折及大量失血:

①立即联系120、999急救车或距现场最近的医院,并说明伤情。为取得最佳抢救效果,还可根据伤情联系专科医院。

②外伤大出血:急救车未到前,现场采取止血措施。

③骨折:注意搬动时的保护,对昏迷、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不得一人抬肩、一人抬腿。

3、一般性外伤:

①视伤情送往医院,防止破伤风。

②轻微内伤,送医院检查。

(四)制定救援措施时一定要考虑所采取措施的安全性和风险,经评价确认安全无误后再实施救援,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引发新的伤害或损失。

(五)现场处理完毕,工地须对出现事故征兆或过火区域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并请示有关部门获得同意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五章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根据本单位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在施工程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规定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二)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区救援车辆行走和人员疏散路线。现场应用相应的安全色标明显标示,并在日常工作中保证路线畅通。

(三)受伤人员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急救方案,并根据可能发生的伤情,确定2—3个最快捷的相应医院,明确相应的路线。

(四)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场所,以及转移途中的安全保证措施。

(五)应急救援设备。

(六)事故发生后上报上级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确保在四小时之内上报公司。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配备及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绘制消防平面图,标注消防重点部位和消防器材位置。

(二)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疏散通道,现场的疏散出口和关键通道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

(三)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存放点应有明显标识。每个重点部位配备一组(2—5具)灭火器。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室外也可配备储水桶和砂箱。

(四)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超过有效期限和失效的消防器材不得配置施工现场。

(五)消防器材为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做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暂行)》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应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的专项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救援指挥应组织救援小组成员进行专题研讨,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实施中的救援程序、联络、步骤、分工、效果等,使救援预案更加完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凡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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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程消防安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应对在施工程施工现场突发消防安全异常情况,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在出现消防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和从业人员所造成的损失,制定在施工程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指导书。

第二条 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全资、控股企业,均应遵照此指导书编制本企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合资或参股企业也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企业负责实施本单位项目工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专项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第四条 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专项应急救援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建筑安装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应成立专项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包括: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行政卫生、工会以及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水、电、脚手架登高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项应急救援机构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第七条 专项应急救援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档案,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学习培训活动记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记录等。

第三章 专项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第八条 专项应急救援机构职责总体要求:

(一)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专职安全员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工程负责人和各作业班长组成。有总包方的施工现场,消防领导小组有责任配合总包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工作,当总包方其他施工区域突发异常情况时,消防领导小组有义务组织义务消防队参与扑救。

(二)消防领导小组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适时组建现场义务消防

队、通信联络队、疏散引导队、安全救护队,任命义务消防队队长并明确职责。义务消防队队员应经过灭火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培训,参加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当施工现场突发异常情况,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或不能指挥扑救时,现场专职安全员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九条 应急指挥人员职责: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事发地点,了解现场状况,初步判断事故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组织人员实施救援。

(二)召集救援小组人员,明确救援目的、救援步骤,统一协调开展救援。

(三)按照救援预案中的人员分工,确认实施对外联络、人员疏散、伤员抢救、划定区域、保护现场等人员及职责。

(四)对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大、灾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重点部位,必需制定消防方案。

(五)分析火势发展变化情况,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六)根据救人、疏散物资和灭火等具体任务的需要,有计划、适时准确地向火场调集灭火力量。

(七)组织好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

(八)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九)协调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十)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处理完后,与现场相关人员确认恢复生产的条件,及时恢复生产。

(十一)根据应急实施情况及效果,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通信联络队职责:

(一)发现火情后根据火势情况迅速拨打“119”报警。

(二)报警时应说明起火场所的详细地址、起火物品、种类、火势大小,讲清报警人员姓名、单位及电话号码。

(三)报警后迅速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一条 灭火行动队职责:

(一)熟悉掌握本单位的消防道路,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并能熟练使用。

(二)加强灭火技术训练,掌握灭火方法,针对不同物质分别采用窒息法、冷却法、隔离法、抑制法等有效扑灭火灾。

(三)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火警地点,迅速有效的灭火,或援助消防队灭火工作,以减少火灾损失。

第十二条 疏散引导队职责:

(一)针对本单位或场所人员情况对人员、物资进行疏散。

(二)明确安全出口位置、疏散标志,根据火灾发生的不同部位确定不同的疏散路线。

(三)疏散引导人员要明确任务,合理分工,落实具体的疏散措施。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员:

(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现场状况,参与事故救援;

(二)依据现场状况,判断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及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三)判断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可能带来的其他不安全因素,根据专业知识及经验,选择最佳方案并向应急指挥提出建议;

(四)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救护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救人重于灭火的原则,组织人力和物力尽早尽快将被困人员抢救出来。

(二)在救护时要准、稳、果断勇敢,确保安全。

(三)掌握寻人方法和火场救人道路。

(四)以最快的速度将救出的伤员护送到附近医院。

第十五条 当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的灭火命令。

灭火工作完毕后,保护好火灾、爆炸现场,单位防火组织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第十六条 应急指挥立即召集应急小组成员,分析现场事故情况,明确救援步骤、所需设备、设施及人员,按照策划、分工,实施救援。

第十七条 需要救援车辆时,应急指挥应安排专人接车,引领救援车辆迅速施救。

第十八条 在施工程不同材料失火,应采用以下应急措施进行自救、扑救:

(一)油漆稀料失火: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有条件时应用水给周围未失火的油漆稀料降温以防发生爆炸。

(二)电路失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水或砂子等灭火。

(三)氧气瓶、乙炔瓶失火: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有条件时应用水为其降温以防发生爆炸。

第十九条 在施工程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急救援措施:

(一)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火灾程度、人员伤亡等情况,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二)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救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特定区域。迅速核实火灾区域内的作业人数,如有人员尚未脱离火灾区域,应采取相应对策积极救援。

(三)抢救受伤人员时几种情况的处理:

1、如确认人员已死亡,立即保护现场;

2、如发生人员昏迷、伤及内脏、骨折及大量失血:

①立即联系120、999急救车或距现场最近的医院,并说明伤情。为取得最佳抢救效果,还可根据伤情联系专科医院。

②外伤大出血:急救车未到前,现场采取止血措施。

③骨折:注意搬动时的保护,对昏迷、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不得一人抬肩、一人抬腿。

3、一般性外伤:

①视伤情送往医院,防止破伤风。

②轻微内伤,送医院检查。

(四)制定救援措施时一定要考虑所采取措施的安全性和风险,经评价确认安全无误后再实施救援,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引发新的伤害或损失。

(五)现场处理完毕,工地须对出现事故征兆或过火区域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并请示有关部门获得同意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五章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根据本单位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在施工程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规定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二)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区救援车辆行走和人员疏散路线。现场应用相应的安全色标明显标示,并在日常工作中保证路线畅通。

(三)受伤人员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急救方案,并根据可能发生的伤情,确定2—3个最快捷的相应医院,明确相应的路线。

(四)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场所,以及转移途中的安全保证措施。

(五)应急救援设备。

(六)事故发生后上报上级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确保在四小时之内上报公司。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配备及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绘制消防平面图,标注消防重点部位和消防器材位置。

(二)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疏散通道,现场的疏散出口和关键通道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

(三)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存放点应有明显标识。每个重点部位配备一组(2—5具)灭火器。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室外也可配备储水桶和砂箱。

(四)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超过有效期限和失效的消防器材不得配置施工现场。

(五)消防器材为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做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暂行)》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应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的专项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救援指挥应组织救援小组成员进行专题研讨,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实施中的救援程序、联络、步骤、分工、效果等,使救援预案更加完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凡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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