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开展财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四条 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如需筹集资金,必须遵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规定。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
第七条 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
第一节 负债管理
第八条 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九条 公司负债是资金来源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等。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条 公司为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可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筹资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综合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公司实收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和法人资本金。
第十五条 综合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按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实收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综合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综合财务部出纳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于库存现金应每天进行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现金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综合财务部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公司的库存现金应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节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贷款应当按国家金融政策,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内
部控制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贷款利率,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利率结息。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期限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质押物以权威评估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抵、质押物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借款人用作抵、质押物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分为抵、质押物,但该物品能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今后进行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方式、额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的填写、使用,抵、押物的保管及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均按照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抵债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处置权。公司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可自用,必须经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抵债资产在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在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列入营业外收支。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属于业务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综合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为5%。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运输工具 5年
3、电脑、打印机等其他设备 3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应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五节 无形资产管理、长期待摊费用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购入的房屋使用权、专利权等。可按合同设立分户,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三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采用直线法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1、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摊销;
3、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开办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四章 损益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三十七条 利息收入是指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其他营业收入是指公司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发生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出纳长款。
第二节 成本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
第四十条 公司营业费用是指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综合财务部应根据董事会制订的财务预算方案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费用的支出,由公司综合财
务部负责制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比例实行差额计提;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五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以及营业外收支总额。
第四十五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月计算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向股东分配红利。
第四十七条 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综合财务部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比和考核。定期向公司股东以及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内容遇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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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开展财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四条 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如需筹集资金,必须遵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规定。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
第七条 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
第一节 负债管理
第八条 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九条 公司负债是资金来源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等。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条 公司为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可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筹资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综合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公司实收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和法人资本金。
第十五条 综合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按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实收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综合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综合财务部出纳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于库存现金应每天进行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现金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综合财务部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公司的库存现金应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节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贷款应当按国家金融政策,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内
部控制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贷款利率,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利率结息。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期限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质押物以权威评估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抵、质押物的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5倍。借款人用作抵、质押物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分为抵、质押物,但该物品能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今后进行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方式、额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的填写、使用,抵、押物的保管及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均按照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抵债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处置权。公司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可自用,必须经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抵债资产在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在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列入营业外收支。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属于业务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综合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为5%。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运输工具 5年
3、电脑、打印机等其他设备 3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应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五节 无形资产管理、长期待摊费用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购入的房屋使用权、专利权等。可按合同设立分户,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三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采用直线法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1、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摊销;
3、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开办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四章 损益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三十七条 利息收入是指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其他营业收入是指公司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发生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出纳长款。
第二节 成本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
第四十条 公司营业费用是指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损失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综合财务部应根据董事会制订的财务预算方案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费用的支出,由公司综合财
务部负责制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比例实行差额计提;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五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以及营业外收支总额。
第四十五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月计算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向股东分配红利。
第四十七条 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综合财务部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比和考核。定期向公司股东以及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内容遇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