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的办理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的办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9617 更新时间:2010-11-09 10:30:13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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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的办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即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如果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则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以后为15%.这是目前我国对三资企业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规定,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服务

二、“两免三减半”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施。因此,如何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最为关键。税法规定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应当注意的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必须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年度发生亏损而推延。

三、企业申请办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应提供的证件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成立后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外经委的企业成立批文;

2.企业营业执照。

四、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和经营期符合条件后,向申请企业下发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核准文件。

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免征及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特殊情况(企业已获“两免三减半”资格)

1.若企业开始经营当年实际经营不满半年并已获利,应确定当年为获利年度,企业可选择当年按所得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从获利当年开始就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该选择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年度生产性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小于50%,该年度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的办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9617 更新时间:2010-11-09 10:30:13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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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的办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即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如果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则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以后为15%.这是目前我国对三资企业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规定,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服务

二、“两免三减半”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施。因此,如何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最为关键。税法规定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应当注意的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必须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年度发生亏损而推延。

三、企业申请办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应提供的证件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成立后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外经委的企业成立批文;

2.企业营业执照。

四、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和经营期符合条件后,向申请企业下发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核准文件。

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免征及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特殊情况(企业已获“两免三减半”资格)

1.若企业开始经营当年实际经营不满半年并已获利,应确定当年为获利年度,企业可选择当年按所得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从获利当年开始就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该选择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年度生产性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小于50%,该年度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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