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201、中央、省纪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领导干部操办结婚事宜,租用车辆不得超过6辆,必须招待的亲朋要限制在100人以内。

202、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更换配备小汽车的规定是五年内不得更换。

203、车辆配备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自觉购置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节能环保、手挡变速的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如需配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204、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车辆配备标准控制在发动机排气量2.0升(含2.0)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

205、科级单位原则上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对部分经济发达,不欠发工资县区的科级单位,其配车标准可适当放宽。

206、消除腐败必须坚持“三个结合”:坚持教育、法治、监督相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207、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8、对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

209“效能建设先进单位” 的具体标准是:服务意识强、机关效能高、制度规章全、服务贡献大、社会评价好。

210、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是:民主评议行风、效能监察、权力公开透明、纠风工作和案件查办。

211、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和重点部门是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212、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作用是:提高政风行风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13、实施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4、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有:口头告诫、书面告诫、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职。

215、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216、优化发展环境“三条禁令”:严禁未经批准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没;严禁到企业吃、拿、卡、要、报、借;严禁在接待企业和群众中生冷硬顶、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承诺失信、刁难服务对象。

217、企业发展环境目标:“服务环境零距离、生产环境零干扰、政策环境零障碍”。

218、环境建设“四项整治”,即集中整治机关工作作风、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社会治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219、环境建设“三个规范”,即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规范执法行为。

220、“双争三提问责促效”专项行动,指争做岗位服务标兵、争做效能建设先进单位,促进服务提质、行政提速、工作提效。

2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执行。

222、处分条例分则共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2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22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2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22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2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228、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案件检查条例》进行检查。

229、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230、案件初步核实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完毕的可请示批准后再适当延长。

231、立案审批时限为一个月,即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到批准立案之日止。

232、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办结的,可报请批准立案机关批准适当延长。

233、政纪案件的办结时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34、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十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35、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五步骤):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236、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37、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就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方面的职权范围。

238、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239、合并处理:就是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40、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4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44、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45、监察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46、免予党纪处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247、《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界定的证据材料包括(九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24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24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5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5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政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252、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53、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由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54、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255、执法监察的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即一般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256、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联名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行为。

257、信访举报业务受理范围:受理人民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内外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咨询。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258、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要出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要出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

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201、中央、省纪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领导干部操办结婚事宜,租用车辆不得超过6辆,必须招待的亲朋要限制在100人以内。

202、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更换配备小汽车的规定是五年内不得更换。

203、车辆配备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自觉购置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节能环保、手挡变速的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如需配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204、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车辆配备标准控制在发动机排气量2.0升(含2.0)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

205、科级单位原则上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对部分经济发达,不欠发工资县区的科级单位,其配车标准可适当放宽。

206、消除腐败必须坚持“三个结合”:坚持教育、法治、监督相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207、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8、对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

209“效能建设先进单位” 的具体标准是:服务意识强、机关效能高、制度规章全、服务贡献大、社会评价好。

210、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是:民主评议行风、效能监察、权力公开透明、纠风工作和案件查办。

211、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和重点部门是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212、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作用是:提高政风行风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13、实施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4、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有:口头告诫、书面告诫、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职。

215、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216、优化发展环境“三条禁令”:严禁未经批准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没;严禁到企业吃、拿、卡、要、报、借;严禁在接待企业和群众中生冷硬顶、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承诺失信、刁难服务对象。

217、企业发展环境目标:“服务环境零距离、生产环境零干扰、政策环境零障碍”。

218、环境建设“四项整治”,即集中整治机关工作作风、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社会治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219、环境建设“三个规范”,即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规范执法行为。

220、“双争三提问责促效”专项行动,指争做岗位服务标兵、争做效能建设先进单位,促进服务提质、行政提速、工作提效。

2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执行。

222、处分条例分则共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2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22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2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22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2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228、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案件检查条例》进行检查。

229、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230、案件初步核实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完毕的可请示批准后再适当延长。

231、立案审批时限为一个月,即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到批准立案之日止。

232、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办结的,可报请批准立案机关批准适当延长。

233、政纪案件的办结时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34、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十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35、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五步骤):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236、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37、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就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方面的职权范围。

238、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239、合并处理:就是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40、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4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44、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45、监察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46、免予党纪处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247、《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界定的证据材料包括(九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24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24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5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5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政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252、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53、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由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54、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255、执法监察的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即一般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256、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联名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行为。

257、信访举报业务受理范围:受理人民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内外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咨询。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258、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要出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要出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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