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大院的院门上,布满了暗绿色爬山虎,仅露出白色的门牌。门口有武警24小时严守,外人难以入内。偶尔出现几个访民,随即被带走。这里现在是公安部大院。
百多年前,这片地区是清朝翰林院所在地。清王朝倒掉之后,围绕翰林院房产归属,发生了一起著名的行政诉讼案。史料记载中,这是民国时期“国民控告官署”第一案。
是时,旧秩序正在崩溃,新秩序尚未建立。革命党人虽然制定了临时约法,并且规定人民可以起诉政府。但是诉讼程序不明,审理机构也未建立,法律仿如一张白纸。正是从这起争夺翰林院房产的案件开始,古老中国“民告官”法律进程的序幕徐徐拉开。
这是一套完全不同于帝制中国管理国家的机制,其核心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在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具体的机构设置并不相同,不同的法学理念所构建起的制度,在引入国中亦引发争论,中国同样如此。
对于古老的中国,如何设计一套让司法权有效制约行政权的制度,百年来跌宕曲折,至今仍艰难前行。
在台湾地区,延续80余年的行政诉讼体制至今仍在不断改良,以适应社会需要。在大陆,施行20余年的行政诉讼法,至今尚未修订,如何革故鼎新,避免因社会动荡而冲击原有法律秩序,使行政诉讼体制获得民众的信任,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案
1912年,清王朝正在瓦解。各种新思潮在这个时代交互影响,行政法学思想是其中之一。
从日本研习法律回来的民国大律师汪有龄,在晚清宣统二年时即已组建了北京法学会。他深感国家法律人才缺乏,于是筹备兴建一所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高等学府。此前他向晚清政府申请时碰壁,再向刚刚成立的民国政府申请,获得通过,学校取名为“民国大学”。建校首先要有校舍,他向袁世凯提出利用前清翰林院作为办学之用的申请,也得到了批准。
可是,这个地方已被工商部占用。时任工商部总长刘揆一,早年留学日本并加入同盟会,是当时大名鼎鼎的人物。他拒不让出房产,汪有龄上告京师地方审判厅,要求审判厅判决,将翰林院交归民国大学。
刘揆一闻此大怒,拒绝出庭答辩,仅以工商部公函知会审判厅。原来,在汪有龄之前,国务院已经将翰林院划给工商部使用。刘揆一还认为:“今即假定此案为侵害大学之所有权,亦属行政处分问题。民国尚无行政裁判所,贵审判厅是否有权兼理行政上之诉讼,并无法律规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与平政院之权。”由于当时平政院还未建立,刘揆一据此认为,地方审判厅对此案根本没有管辖权。
汪有龄则认为,国务院将翰林院划给工商部是内部行政行为,“对人民不生效力”,且平政院未建立之前,如果地方审判厅没有审判权,“岂非《约法》上所载之权利横被剥夺”?
围绕这一案件,知识界也发生分歧。当时的法学界,既有留学英美人士,也有留学德日者。双方对于到底是专门设立行政法院,还是由普通法院审理,各执一词。
最终,汪有龄在此案中败诉,学校也只好另寻他处兴建,并更名为“朝阳大学”。这所大学对民国时期法律人才的培养影响深远。
1913年,民国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天坛祈年殿会商。会议对是否设立平政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且进行了表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玲在《清末民初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一书中记载,536位出席表决的议员中有371人反对设立平政院,平政院方案流产。不过,这部宪法草案尚未提交表决就因政争而夭折。
1914年3月,袁世凯发布大总统39号令——《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由此设立,直属于大总统,与司法审判机关相互独立,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负责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同时,除审理民告官案件外,平政院还设立肃政厅督察百官,大总统的权力得到加强。随后通过的中华民国约法对于平政院建制予以确认,单独设立行政法院的“二元制”体制也正式确立。
不过,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政局动荡,法制建设迂回曲折,平政院亦时兴时废。
北伐战争前夕,1925年,与作家鲁迅有关的一起“民告官”案件在京师发生。时任教育部佥事职务的鲁迅因为支持并参与学生运动,被教育部开除。随后他将一纸诉状提交给平政院,要求撤销教育部的决定。这一次,原告获胜,1926年4月,鲁迅收到了胜诉判决书,官复原职。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二次北伐成功,定都南京。1933年6月23日,在今天的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类似于平政院的行政法院成立。不过,行政法院不再直属于总统,而是归司法院管理。
此后,由国民党主导建立的行政法院的体制在台湾地区延续至今。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网站的介绍,将其历史追溯至民国三年设立的平政院。
旧枝新叶
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大陆“民告官”历史是一篇空白页。连年不断的政治运动让法治退出公众生活。混乱之后,为恢复秩序,法律再次受到重视。1978年后,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陶希晋就曾提出,“我们把国民党的六法废除了,我们要有自己的新六法。”
要立法,首先要有法律人才,但民国时代只留下为数不多的老行政法学家,如张尚、王名扬和龚祥瑞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记得,上世纪50年代他在大学念法律时,用的全是苏联教材,没有行政法课程。早前苏联的法学家也曾来中国教授行政法相关课程,但是反右运动之后,此事便不了了之。
接续知识、培养人才是当务之急。上世纪70年代,大学里的法学教育得以恢复,由司法部主持教材编写工作,时任司法部教育司副司长王珉灿担任主编,张尚担任副主编。应松年毛遂自荐参与行政法教材编撰工作,被从新疆调到北京,从此与行政法结下一生不解之缘。 1986年10月4日,由行政法学者和实务部门人士组成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在人民大会堂成立,江平担任组长,应松年和罗豪才分别担任副组长。研究组挂在法工委之下,没有编制,各成员仍归各自单位。陶希晋要求研究组模仿民法通则,搞一个行政法通则出来。但是由于行政立法经验不足,此设想最终未能实现。
此前,一些单行法律已经规定公民可以起诉政府。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依据这条规定,各地方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开始了各种尝试。1985年,温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浙江农民包郑照状告浙江省昌南县政府的案件,轰动一时。这起案件亦被称为“民告官”第一案,虽然原告最终败诉,但它唤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反思,推动了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立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此外,1986年,湖南汨罗县法院设立了第一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同年湖北武汉市中级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中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随后重庆市还出台了地方性的行政诉讼条例。
立法研究者密切关注这些变化。1987年,《民事诉讼法》准备修订,行政法学者再次提出单独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建议,获得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顾昂然的同意。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后通过,允许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是最主要的行政处罚行为,这一修改必然促使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
从1987年开始,行政立法研究组耗时两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制定出了行政诉讼法草案。立法过程中,他们不仅参阅国外行政法,还请国外专家介绍经验。应松年对《财经》记者介绍,其中对于法院撤销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相同的行政行为”这一规定是来自南斯拉夫的经验。
相比之下,民国初年的热门话题——行政诉讼是归入普通法院还是另设行政法院,这时“已不是问题”。
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草案经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一立法的重大意义在于,行政决定开始受到司法权的审查和监督,虽然这种监督仍然微弱。此后1994年,《国家赔偿法》通过;1996年,《行政处罚法》通过;1999年,《行政复议法》通过;2003年,《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立法大踏步前进。
“民告官”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在台湾,始于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司法体制运行多年后,在2000年前后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按照台湾地区的行政法院的审判体系,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在行政内部设置了审查的诉愿和再诉愿机制(类似大陆的行政复议制度)。1998年和1999年,台湾先后修订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院组织法。2000年,台湾首次实现政党轮替,两部修订后的法律开始生效,台北、台中和高雄分别设立了高等行政法院,建立了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两级行政审判体系,这改变了长久以来行政诉讼一审终审的体制。不过,仍有大量的简易行政案件没有进入行政法院,如交通违规处罚决定等,仍由普通法院受理。
2012年11月,台湾“立法会”三读通过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案。台湾“司法院”公告,“将行政诉讼改制为三级二审,于地方法院设置行政诉讼庭,办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保全证据、保全程序及强制执行等事件,并将不服交通裁决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依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按照相关规划,在2013年7月前,全台湾地区将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工作。
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研究的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黄旭前告诉《财经》记者,这一改革增强了司法对行政不当的控制,增加了民众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
修改设想
在中国大陆,颁行时间并不长的行政诉讼面临严峻挑战,行政诉讼受到行政干预的情况较为严重,呈现“一低一高三难”(受理数量低、原告撤诉率高和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局面。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最高法院曾发布相关解释、批复和规定之外,至今未做修改。
在现实中,行政权力被滥用并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仍较为普遍,但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阻止这一趋势蔓延。
一方面,本应由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却拒不立案。如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法院将争议拒之门外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许多人不得不踏上信访之路。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自身也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受外界诟病的是受案范围过小。
当年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应松年自嘲说:“学生都笑我们,怎么取了这个名字,叫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背景是,立法时,针对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可诉曾进行热烈的讨论,比如对“只有书面决定才可诉”,有来自上海的人士提出质疑说,对上海拥挤弄堂里的邻里纠纷,执法人员的处理很少出具书面文件。于是立法者们想出办法,将口头行政处理也概括其中,采取了“具体”和“抽象”的划分。
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对可诉和不可诉的情况分别进行了列举,这种方式排斥了许多对公民权利可能造成侵害的行政行为,包括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具体对象的“红头文件”等等。其中,一些由事业单位、党务机关等由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决定,具有准行政决定的特征,但是这些决定却不可诉。许多行政法学家呼吁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再比如管辖权问题,虽然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规定了不同层级的一审法院,但是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法官的独立性受到质疑,另外即使行政相对人胜诉,执行也会难上加难。
立法之时,中国的司法资源相当短缺,立法者们担心过多的行政诉讼会让法院不堪重负,于是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等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至今已远远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中国社会。
相对于在具体条文上进行小修小改,一些行政法学者提出了更为大胆的设想——在内地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使行政司法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这与台湾的行政诉讼改革是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法庭相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即持此种观点。他对《财经》记者称,在普通法院出了问题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修改最重要的就是设立行政法院,归最高法院管辖,下设巡回法院和行政法院。他认为,设立行政法院可以避免法院地方化的问题,“还可以解决信访的问题,访民来北京是为了找京官,行政法院直属于中央,等于把京官送下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曾撰文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问题不是一两个,而是全面性危机,所以我们改革非治标而在治本,在中国建构行政法院制度正是改革的根本出路。”
不过,行政法学界观点不一,应松年就不主张成立行政法院,他反问:“成立行政法院能解决问题吗?解决不了。现在的司法不独立是大环境造成的。”
百年前人们讨论翰林院房产归属案件时的焦点问题,而今再次成为焦点。吊诡的是,百年前反对设立平政院的理由之一,反而是设立行政法院会导致司法不独立,“若设平政院,则行政官关系之案件,均提出普通法院管辖之外,行政管理既受特别保障,法院必为人民所蔑视,于法院尊严大有损害”。
无论是对已有法律制度的修补,还是重构整个行政司法体制,如何顺应民众的呼声,构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使民众重拾对行政司法体系的信心,如今已成为行政诉讼法修订必须考虑的重大且迫切的问题。
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大院的院门上,布满了暗绿色爬山虎,仅露出白色的门牌。门口有武警24小时严守,外人难以入内。偶尔出现几个访民,随即被带走。这里现在是公安部大院。
百多年前,这片地区是清朝翰林院所在地。清王朝倒掉之后,围绕翰林院房产归属,发生了一起著名的行政诉讼案。史料记载中,这是民国时期“国民控告官署”第一案。
是时,旧秩序正在崩溃,新秩序尚未建立。革命党人虽然制定了临时约法,并且规定人民可以起诉政府。但是诉讼程序不明,审理机构也未建立,法律仿如一张白纸。正是从这起争夺翰林院房产的案件开始,古老中国“民告官”法律进程的序幕徐徐拉开。
这是一套完全不同于帝制中国管理国家的机制,其核心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在西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具体的机构设置并不相同,不同的法学理念所构建起的制度,在引入国中亦引发争论,中国同样如此。
对于古老的中国,如何设计一套让司法权有效制约行政权的制度,百年来跌宕曲折,至今仍艰难前行。
在台湾地区,延续80余年的行政诉讼体制至今仍在不断改良,以适应社会需要。在大陆,施行20余年的行政诉讼法,至今尚未修订,如何革故鼎新,避免因社会动荡而冲击原有法律秩序,使行政诉讼体制获得民众的信任,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案
1912年,清王朝正在瓦解。各种新思潮在这个时代交互影响,行政法学思想是其中之一。
从日本研习法律回来的民国大律师汪有龄,在晚清宣统二年时即已组建了北京法学会。他深感国家法律人才缺乏,于是筹备兴建一所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高等学府。此前他向晚清政府申请时碰壁,再向刚刚成立的民国政府申请,获得通过,学校取名为“民国大学”。建校首先要有校舍,他向袁世凯提出利用前清翰林院作为办学之用的申请,也得到了批准。
可是,这个地方已被工商部占用。时任工商部总长刘揆一,早年留学日本并加入同盟会,是当时大名鼎鼎的人物。他拒不让出房产,汪有龄上告京师地方审判厅,要求审判厅判决,将翰林院交归民国大学。
刘揆一闻此大怒,拒绝出庭答辩,仅以工商部公函知会审判厅。原来,在汪有龄之前,国务院已经将翰林院划给工商部使用。刘揆一还认为:“今即假定此案为侵害大学之所有权,亦属行政处分问题。民国尚无行政裁判所,贵审判厅是否有权兼理行政上之诉讼,并无法律规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与平政院之权。”由于当时平政院还未建立,刘揆一据此认为,地方审判厅对此案根本没有管辖权。
汪有龄则认为,国务院将翰林院划给工商部是内部行政行为,“对人民不生效力”,且平政院未建立之前,如果地方审判厅没有审判权,“岂非《约法》上所载之权利横被剥夺”?
围绕这一案件,知识界也发生分歧。当时的法学界,既有留学英美人士,也有留学德日者。双方对于到底是专门设立行政法院,还是由普通法院审理,各执一词。
最终,汪有龄在此案中败诉,学校也只好另寻他处兴建,并更名为“朝阳大学”。这所大学对民国时期法律人才的培养影响深远。
1913年,民国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天坛祈年殿会商。会议对是否设立平政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且进行了表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玲在《清末民初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一书中记载,536位出席表决的议员中有371人反对设立平政院,平政院方案流产。不过,这部宪法草案尚未提交表决就因政争而夭折。
1914年3月,袁世凯发布大总统39号令——《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由此设立,直属于大总统,与司法审判机关相互独立,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负责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同时,除审理民告官案件外,平政院还设立肃政厅督察百官,大总统的权力得到加强。随后通过的中华民国约法对于平政院建制予以确认,单独设立行政法院的“二元制”体制也正式确立。
不过,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政局动荡,法制建设迂回曲折,平政院亦时兴时废。
北伐战争前夕,1925年,与作家鲁迅有关的一起“民告官”案件在京师发生。时任教育部佥事职务的鲁迅因为支持并参与学生运动,被教育部开除。随后他将一纸诉状提交给平政院,要求撤销教育部的决定。这一次,原告获胜,1926年4月,鲁迅收到了胜诉判决书,官复原职。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二次北伐成功,定都南京。1933年6月23日,在今天的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类似于平政院的行政法院成立。不过,行政法院不再直属于总统,而是归司法院管理。
此后,由国民党主导建立的行政法院的体制在台湾地区延续至今。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网站的介绍,将其历史追溯至民国三年设立的平政院。
旧枝新叶
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大陆“民告官”历史是一篇空白页。连年不断的政治运动让法治退出公众生活。混乱之后,为恢复秩序,法律再次受到重视。1978年后,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陶希晋就曾提出,“我们把国民党的六法废除了,我们要有自己的新六法。”
要立法,首先要有法律人才,但民国时代只留下为数不多的老行政法学家,如张尚、王名扬和龚祥瑞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记得,上世纪50年代他在大学念法律时,用的全是苏联教材,没有行政法课程。早前苏联的法学家也曾来中国教授行政法相关课程,但是反右运动之后,此事便不了了之。
接续知识、培养人才是当务之急。上世纪70年代,大学里的法学教育得以恢复,由司法部主持教材编写工作,时任司法部教育司副司长王珉灿担任主编,张尚担任副主编。应松年毛遂自荐参与行政法教材编撰工作,被从新疆调到北京,从此与行政法结下一生不解之缘。 1986年10月4日,由行政法学者和实务部门人士组成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在人民大会堂成立,江平担任组长,应松年和罗豪才分别担任副组长。研究组挂在法工委之下,没有编制,各成员仍归各自单位。陶希晋要求研究组模仿民法通则,搞一个行政法通则出来。但是由于行政立法经验不足,此设想最终未能实现。
此前,一些单行法律已经规定公民可以起诉政府。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依据这条规定,各地方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开始了各种尝试。1985年,温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浙江农民包郑照状告浙江省昌南县政府的案件,轰动一时。这起案件亦被称为“民告官”第一案,虽然原告最终败诉,但它唤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反思,推动了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立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此外,1986年,湖南汨罗县法院设立了第一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同年湖北武汉市中级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中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随后重庆市还出台了地方性的行政诉讼条例。
立法研究者密切关注这些变化。1987年,《民事诉讼法》准备修订,行政法学者再次提出单独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建议,获得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顾昂然的同意。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后通过,允许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是最主要的行政处罚行为,这一修改必然促使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
从1987年开始,行政立法研究组耗时两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制定出了行政诉讼法草案。立法过程中,他们不仅参阅国外行政法,还请国外专家介绍经验。应松年对《财经》记者介绍,其中对于法院撤销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相同的行政行为”这一规定是来自南斯拉夫的经验。
相比之下,民国初年的热门话题——行政诉讼是归入普通法院还是另设行政法院,这时“已不是问题”。
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草案经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一立法的重大意义在于,行政决定开始受到司法权的审查和监督,虽然这种监督仍然微弱。此后1994年,《国家赔偿法》通过;1996年,《行政处罚法》通过;1999年,《行政复议法》通过;2003年,《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立法大踏步前进。
“民告官”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在台湾,始于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司法体制运行多年后,在2000年前后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按照台湾地区的行政法院的审判体系,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在行政内部设置了审查的诉愿和再诉愿机制(类似大陆的行政复议制度)。1998年和1999年,台湾先后修订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院组织法。2000年,台湾首次实现政党轮替,两部修订后的法律开始生效,台北、台中和高雄分别设立了高等行政法院,建立了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两级行政审判体系,这改变了长久以来行政诉讼一审终审的体制。不过,仍有大量的简易行政案件没有进入行政法院,如交通违规处罚决定等,仍由普通法院受理。
2012年11月,台湾“立法会”三读通过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案。台湾“司法院”公告,“将行政诉讼改制为三级二审,于地方法院设置行政诉讼庭,办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保全证据、保全程序及强制执行等事件,并将不服交通裁决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依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按照相关规划,在2013年7月前,全台湾地区将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工作。
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研究的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黄旭前告诉《财经》记者,这一改革增强了司法对行政不当的控制,增加了民众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
修改设想
在中国大陆,颁行时间并不长的行政诉讼面临严峻挑战,行政诉讼受到行政干预的情况较为严重,呈现“一低一高三难”(受理数量低、原告撤诉率高和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局面。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最高法院曾发布相关解释、批复和规定之外,至今未做修改。
在现实中,行政权力被滥用并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仍较为普遍,但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阻止这一趋势蔓延。
一方面,本应由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却拒不立案。如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法院将争议拒之门外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许多人不得不踏上信访之路。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自身也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受外界诟病的是受案范围过小。
当年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应松年自嘲说:“学生都笑我们,怎么取了这个名字,叫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背景是,立法时,针对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可诉曾进行热烈的讨论,比如对“只有书面决定才可诉”,有来自上海的人士提出质疑说,对上海拥挤弄堂里的邻里纠纷,执法人员的处理很少出具书面文件。于是立法者们想出办法,将口头行政处理也概括其中,采取了“具体”和“抽象”的划分。
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对可诉和不可诉的情况分别进行了列举,这种方式排斥了许多对公民权利可能造成侵害的行政行为,包括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具体对象的“红头文件”等等。其中,一些由事业单位、党务机关等由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决定,具有准行政决定的特征,但是这些决定却不可诉。许多行政法学家呼吁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再比如管辖权问题,虽然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规定了不同层级的一审法院,但是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法官的独立性受到质疑,另外即使行政相对人胜诉,执行也会难上加难。
立法之时,中国的司法资源相当短缺,立法者们担心过多的行政诉讼会让法院不堪重负,于是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等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至今已远远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中国社会。
相对于在具体条文上进行小修小改,一些行政法学者提出了更为大胆的设想——在内地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使行政司法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这与台湾的行政诉讼改革是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法庭相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即持此种观点。他对《财经》记者称,在普通法院出了问题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修改最重要的就是设立行政法院,归最高法院管辖,下设巡回法院和行政法院。他认为,设立行政法院可以避免法院地方化的问题,“还可以解决信访的问题,访民来北京是为了找京官,行政法院直属于中央,等于把京官送下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曾撰文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问题不是一两个,而是全面性危机,所以我们改革非治标而在治本,在中国建构行政法院制度正是改革的根本出路。”
不过,行政法学界观点不一,应松年就不主张成立行政法院,他反问:“成立行政法院能解决问题吗?解决不了。现在的司法不独立是大环境造成的。”
百年前人们讨论翰林院房产归属案件时的焦点问题,而今再次成为焦点。吊诡的是,百年前反对设立平政院的理由之一,反而是设立行政法院会导致司法不独立,“若设平政院,则行政官关系之案件,均提出普通法院管辖之外,行政管理既受特别保障,法院必为人民所蔑视,于法院尊严大有损害”。
无论是对已有法律制度的修补,还是重构整个行政司法体制,如何顺应民众的呼声,构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使民众重拾对行政司法体系的信心,如今已成为行政诉讼法修订必须考虑的重大且迫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