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动力

  内容提要公正通常表达一种人类合理性的价值追求,是一个涉及内容和形式的多层面的综合概念,而社会公正则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理论产生不同的公正观。社会公正内在地规定着社会发展,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性质和趋向。同时,它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文明时所形成的共同理想和追求目标,一个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无法保持长久的繁荣与稳定。因此,如何认识社会的公平和发展,是每个国家都必然面临的重大命题。

  关 键 词公正社会公正实质正义

  作者李素华,复旦大学博士生。(上海:200433)

  

  “公正”(justice)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文,其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之后被引申为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公正”又常与“正义”、“公平”通用,表达一种人类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公正往往被理解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首先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应该的、合理的价值选择,是必须出自社会成员的共同的理性判断和选择。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公正应当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充分体现。在学理上,公平、正义、平等的概念是从西方译引来的。西方学者在使用这些概念时,一般是在表述上加以区分的:正义表述为Justice,公平表述为Fairness。在国内则一般认为,公正、正义、公平是意义相近的词,统称为Justice,不加区别地使用。现在也有学者认为Fairness更多的是侧重具体游戏规则的公平,而Justice则主要表现在理性层面上。

  在伦理学史上有很多哲学家阐述了公正的概念,分析了公正的权利义务论原则。比如柏拉图认为公正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古罗马哲学家政论家西塞罗认为,公正意味着共同拥有国家的法律,相互承认权利和义务。康德认为公正就是善良意志,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才是唯一道德的行为。人只有在“善良意志”指引下,才能把握自己的行为,使所遵循的标准具有普遍的意义。由此可见,社会公正作为伦理学概念,首先要求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相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付出和收获。人们通过社会公正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也履行自己的应尽的基本义务。因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社会公正的起始涵义。它表明,每个人都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都既有享受正当权利的自由,又有承担平等待人、尊重他人正当权利的义务约束。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关系还是义务关系,实质上它们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其次,公正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群体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公正作为一种原则,正是适应调整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矛盾的需要而产生的。

  其实,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理论产生不同的公正观。古希腊和古罗马统治者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不公正的封建制度。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会因人而异。事实上作为“公正”的理论形式,从来都是不一样的,有平均主义的“公正”,有等级主义的“公正”,有自由主义的“公正”,有功利主义的“公正”等等。马克思主义始终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社会公正的最高价值理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公正观,是对人类社会公正的正确的总结和表达。而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政策,又为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公正要求提供了最有力的外在保障。

  所谓社会公正,在经济领域是指实质正义,在司法领域是指程序正义,社会生活中经常需要以程序公平来促进实体公平。社会公正追求的是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并对关系全局的特殊领域、特别行为和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性保护,既反对平均主义,又调节收入分配,妥善处理个人、地区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推进全社会的均衡发展和共同富裕。

  社会公正问题,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有关基本含义,虽然表述角度不同,但共同内涵主要是指,无论人们的民族身份、阶层或社会地位、性别与行为能力有何差别,其在现代国家中作为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他们能参与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过程,共享发展的成果。这种体现社会公正的价值与权利结构,是在19世纪到20世纪大约150年到200年的时间内,不断通过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而逐步形成和实现的社会、政治进步。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的理想,也包括欧洲国家和美国在各自的实践中,通过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所达成的社会进步。当然,这种社会公正的理念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不可能形成普及的平等观念,也不可能创造出永不停滞的生产力发展机制。市场经济所赖以运行的基本游戏规则是等价交换,它所反映的平等,是在货币面前人人平等,它所反映的公平,是交易的公平性。它只用这个尺度来衡量不同的个人。因此它承认人们因出身、教育、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差别,而在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不同收入,并因此所形成的阶级分化。按照这个逻辑,它认为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的。但是,社会公正的理念必然高于市场经济,它是在以资本主义方式发展的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尖锐化的条件下,作为对市场经济所必然造成的不平等、不公正的矫正所产生的。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当代的政治哲学家,其代表性著作《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以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书中内容引起了西方学界广泛的争论,诺齐克还发表了与《正义论》相对应的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罗尔斯认为公正、正义是政治、社会、经济中哲学问题的一个基本概念,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是各种制度的首要美德。公正的宗旨是根据人们的需要、欲望和抱负,合理地分配社会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公正的原则是:要求在各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实现平等;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当它们使每个人、特别是使最少得益的人的利益得到补偿时,才是正义的。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功利主义和至善论都是无益的,是效率至上和平均主义的体现。[1]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体系中,人被假定为自由平等的个体,人们在原初状态下签订的契约是绝对符合公平原则的,他也假设了在正义原则指导下的社会是组织良好的社会,相形之下,现实的社会制度则是不尽如人意的。社会的正义只能体现为程序的正义。罗尔斯认为社会公正只能尽量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

  公正始终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人的基本需求不仅包括衣食住行,而且还包括一种合理的、平衡的关系,作为一种理想目标和价值准则,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公正是伴随人类文明始终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

  公正深深地植根于人的共性之中。考察人类社会历史可以发现,无论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任何政党或社会团体,无论这些政党或社会团体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无论他们抱有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动机及目的,无不以社会公正作为政治变革的旗帜。比如中国古代农民起义打出的“均贫富”旗帜,就是社会公正要求的反映。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第三阶级的各种要求和主张,也是社会公正要求的反映。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制度》,以及20世纪一些杰出学者的著作,如罗尔斯的《正义论》,都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公正这个永恒性精神的追寻。

  社会公正内在地规定着社会发展,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性质和趋向,这包含着3层意思:“一、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二、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三、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2]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文明时所形成的共同理想和追求目标,一个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无法保持长久的繁荣与稳定。因此,如何认识社会的公平和发展,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重大命题。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者都必须保证社会的公正性,而且必须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维护社会公正,这样才能保证一个稳定的政治共同体的执政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政治认同与社会公正息息相关。

  社会不公平和社会不公正的存在会导致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危害人们的政治认同感。要防止社会不公正的发生和危害,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进行制度创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治民主化改革,最终保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该保证人们在社会制度面前平等。即使这个政治制度存在某些不合理的缺陷,但只要绝大多数人能接受、社会主要力量能承认这个政治制度,这个国家的制度性资源就能够使该国执政的政治权力获得政治认同。另外,一个稳定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制度还应该使人们在个体价值的满足程度上,或者说个体权利的实现程度上体现正义。这种个体权利不是简单的人们主观要求的权利,而是具有历史合理性的权利。如果社会不公正程度达到使社会矛盾异常激化,使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严重到从根本上威胁社会的正常运行,那么,即使这种不公正是制度规定的,无数分散的受到不公正压抑的个体也会以各种社会形式凝聚成新的力量,推翻原有的制度,否定原有的社会不公正,构造新的历史公正。从而就会使该国执政的政治权力彻底丧失政治认同,也就会失去执政的有效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也谈到了在经济领域社会公正的维护对于一个政治社会的重要性。他认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的方面。社会公正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按照社会学家的观点,社会问题也即公正问题,不仅是个人的困扰,而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公共麻烦。人们往往从3个方面去界定社会问题:(1)是否妨碍社会的正常运行,(2)是否破坏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标准。所以当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不公正时,就会导致严峻的社会问题,破坏多数人的利益,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会公正在贫富过于悬殊时,就会遭到极大的破坏。贫穷以及与贫穷有关的很多问题会成为社会不公正的显著性标志,不解决贫富过于悬殊的问题,社会就不能和谐地发展。正如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所分析的,经济发展并不一定能带来政治上的稳定,相反经济发展可能会导致很多的问题,贫富悬殊,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等,都会使人们对该国的执政者的政治认同产生动摇。另外,2004年印度执政党换届选举中,前执政党落选,引起了整个世界的关注。因为印度在该执政党的带领下,经济、科技、国民收入等都大有提高,印度的高科技发展开发区吸引了很多国家的人才。然而其失败的原因,就是因为该执政党忽略了大多数传统农业地区的问题,印度仍然存在很多落后贫穷的地方,整个国家内部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国民贫富悬殊很大,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差别也很大。正是这种贫富悬殊的存在,使印度大多数贫穷的人们,感觉不到社会公正,因此不会认同该执政党的执政,导致了该党的下台。

  一个相对理想的社会,应当最大可能地满足其所有个体成员的正当利益,并最大可能地使社会共同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以进一步提高所有个体成员的利益所得。这是社会合理性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内涵的集中表现。

  

  参考文献:

  [1] 汤玉奇. 社会公正论. 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2] 景天魁. 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7

  内容提要公正通常表达一种人类合理性的价值追求,是一个涉及内容和形式的多层面的综合概念,而社会公正则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理论产生不同的公正观。社会公正内在地规定着社会发展,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性质和趋向。同时,它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文明时所形成的共同理想和追求目标,一个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无法保持长久的繁荣与稳定。因此,如何认识社会的公平和发展,是每个国家都必然面临的重大命题。

  关 键 词公正社会公正实质正义

  作者李素华,复旦大学博士生。(上海:200433)

  

  “公正”(justice)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文,其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之后被引申为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公正”又常与“正义”、“公平”通用,表达一种人类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公正往往被理解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首先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应该的、合理的价值选择,是必须出自社会成员的共同的理性判断和选择。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公正应当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充分体现。在学理上,公平、正义、平等的概念是从西方译引来的。西方学者在使用这些概念时,一般是在表述上加以区分的:正义表述为Justice,公平表述为Fairness。在国内则一般认为,公正、正义、公平是意义相近的词,统称为Justice,不加区别地使用。现在也有学者认为Fairness更多的是侧重具体游戏规则的公平,而Justice则主要表现在理性层面上。

  在伦理学史上有很多哲学家阐述了公正的概念,分析了公正的权利义务论原则。比如柏拉图认为公正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古罗马哲学家政论家西塞罗认为,公正意味着共同拥有国家的法律,相互承认权利和义务。康德认为公正就是善良意志,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才是唯一道德的行为。人只有在“善良意志”指引下,才能把握自己的行为,使所遵循的标准具有普遍的意义。由此可见,社会公正作为伦理学概念,首先要求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相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付出和收获。人们通过社会公正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也履行自己的应尽的基本义务。因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社会公正的起始涵义。它表明,每个人都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都既有享受正当权利的自由,又有承担平等待人、尊重他人正当权利的义务约束。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关系还是义务关系,实质上它们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其次,公正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群体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公正作为一种原则,正是适应调整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矛盾的需要而产生的。

  其实,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理论产生不同的公正观。古希腊和古罗马统治者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不公正的封建制度。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会因人而异。事实上作为“公正”的理论形式,从来都是不一样的,有平均主义的“公正”,有等级主义的“公正”,有自由主义的“公正”,有功利主义的“公正”等等。马克思主义始终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社会公正的最高价值理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公正观,是对人类社会公正的正确的总结和表达。而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政策,又为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公正要求提供了最有力的外在保障。

  所谓社会公正,在经济领域是指实质正义,在司法领域是指程序正义,社会生活中经常需要以程序公平来促进实体公平。社会公正追求的是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并对关系全局的特殊领域、特别行为和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性保护,既反对平均主义,又调节收入分配,妥善处理个人、地区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推进全社会的均衡发展和共同富裕。

  社会公正问题,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有关基本含义,虽然表述角度不同,但共同内涵主要是指,无论人们的民族身份、阶层或社会地位、性别与行为能力有何差别,其在现代国家中作为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他们能参与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过程,共享发展的成果。这种体现社会公正的价值与权利结构,是在19世纪到20世纪大约150年到200年的时间内,不断通过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而逐步形成和实现的社会、政治进步。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的理想,也包括欧洲国家和美国在各自的实践中,通过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所达成的社会进步。当然,这种社会公正的理念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不可能形成普及的平等观念,也不可能创造出永不停滞的生产力发展机制。市场经济所赖以运行的基本游戏规则是等价交换,它所反映的平等,是在货币面前人人平等,它所反映的公平,是交易的公平性。它只用这个尺度来衡量不同的个人。因此它承认人们因出身、教育、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差别,而在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不同收入,并因此所形成的阶级分化。按照这个逻辑,它认为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的。但是,社会公正的理念必然高于市场经济,它是在以资本主义方式发展的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尖锐化的条件下,作为对市场经济所必然造成的不平等、不公正的矫正所产生的。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当代的政治哲学家,其代表性著作《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以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书中内容引起了西方学界广泛的争论,诺齐克还发表了与《正义论》相对应的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罗尔斯认为公正、正义是政治、社会、经济中哲学问题的一个基本概念,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是各种制度的首要美德。公正的宗旨是根据人们的需要、欲望和抱负,合理地分配社会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公正的原则是:要求在各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实现平等;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当它们使每个人、特别是使最少得益的人的利益得到补偿时,才是正义的。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功利主义和至善论都是无益的,是效率至上和平均主义的体现。[1]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体系中,人被假定为自由平等的个体,人们在原初状态下签订的契约是绝对符合公平原则的,他也假设了在正义原则指导下的社会是组织良好的社会,相形之下,现实的社会制度则是不尽如人意的。社会的正义只能体现为程序的正义。罗尔斯认为社会公正只能尽量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

  公正始终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人的基本需求不仅包括衣食住行,而且还包括一种合理的、平衡的关系,作为一种理想目标和价值准则,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公正是伴随人类文明始终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

  公正深深地植根于人的共性之中。考察人类社会历史可以发现,无论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任何政党或社会团体,无论这些政党或社会团体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无论他们抱有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动机及目的,无不以社会公正作为政治变革的旗帜。比如中国古代农民起义打出的“均贫富”旗帜,就是社会公正要求的反映。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第三阶级的各种要求和主张,也是社会公正要求的反映。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制度》,以及20世纪一些杰出学者的著作,如罗尔斯的《正义论》,都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公正这个永恒性精神的追寻。

  社会公正内在地规定着社会发展,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性质和趋向,这包含着3层意思:“一、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二、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三、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2]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文明时所形成的共同理想和追求目标,一个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无法保持长久的繁荣与稳定。因此,如何认识社会的公平和发展,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重大命题。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者都必须保证社会的公正性,而且必须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维护社会公正,这样才能保证一个稳定的政治共同体的执政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政治认同与社会公正息息相关。

  社会不公平和社会不公正的存在会导致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危害人们的政治认同感。要防止社会不公正的发生和危害,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进行制度创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治民主化改革,最终保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该保证人们在社会制度面前平等。即使这个政治制度存在某些不合理的缺陷,但只要绝大多数人能接受、社会主要力量能承认这个政治制度,这个国家的制度性资源就能够使该国执政的政治权力获得政治认同。另外,一个稳定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制度还应该使人们在个体价值的满足程度上,或者说个体权利的实现程度上体现正义。这种个体权利不是简单的人们主观要求的权利,而是具有历史合理性的权利。如果社会不公正程度达到使社会矛盾异常激化,使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严重到从根本上威胁社会的正常运行,那么,即使这种不公正是制度规定的,无数分散的受到不公正压抑的个体也会以各种社会形式凝聚成新的力量,推翻原有的制度,否定原有的社会不公正,构造新的历史公正。从而就会使该国执政的政治权力彻底丧失政治认同,也就会失去执政的有效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也谈到了在经济领域社会公正的维护对于一个政治社会的重要性。他认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社会动荡的方面。社会公正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按照社会学家的观点,社会问题也即公正问题,不仅是个人的困扰,而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公共麻烦。人们往往从3个方面去界定社会问题:(1)是否妨碍社会的正常运行,(2)是否破坏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标准。所以当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不公正时,就会导致严峻的社会问题,破坏多数人的利益,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会公正在贫富过于悬殊时,就会遭到极大的破坏。贫穷以及与贫穷有关的很多问题会成为社会不公正的显著性标志,不解决贫富过于悬殊的问题,社会就不能和谐地发展。正如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所分析的,经济发展并不一定能带来政治上的稳定,相反经济发展可能会导致很多的问题,贫富悬殊,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等,都会使人们对该国的执政者的政治认同产生动摇。另外,2004年印度执政党换届选举中,前执政党落选,引起了整个世界的关注。因为印度在该执政党的带领下,经济、科技、国民收入等都大有提高,印度的高科技发展开发区吸引了很多国家的人才。然而其失败的原因,就是因为该执政党忽略了大多数传统农业地区的问题,印度仍然存在很多落后贫穷的地方,整个国家内部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国民贫富悬殊很大,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差别也很大。正是这种贫富悬殊的存在,使印度大多数贫穷的人们,感觉不到社会公正,因此不会认同该执政党的执政,导致了该党的下台。

  一个相对理想的社会,应当最大可能地满足其所有个体成员的正当利益,并最大可能地使社会共同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以进一步提高所有个体成员的利益所得。这是社会合理性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内涵的集中表现。

  

  参考文献:

  [1] 汤玉奇. 社会公正论. 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2] 景天魁. 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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