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认为:材料涨跌不依我们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风险包干系数国际通用
惯例通常为3%~5%。
对此,我方建议把合同关于“工程价款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计算方法”根据国内和国际惯例进行准确和定
量的约定,内容如下:
1,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误差在正负5%以内时,不做调整,误差超出5%以上时,依实进
行调增或调减
2,该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投标报价和履行合同时的市场价格,材料单价变化幅度在正负5%以内
时不做调整,超出5%时,依实进行增减.
08年我国建筑材料价格变化趋势还无法准确预测,确定上述两项内容,对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分担予以了明确,并且对材料价格下跌的利益进行了重新分配,有效的维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
效益,营造出一个公平和诚信双赢的和谐建筑市场。
《广西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有关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风险费的解释:
1、 固定总价合同——该类合同一般用于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在采用该类合同方式时,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范围和风险范围。该类合同适宜采用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方式,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0~5%,具体系数招标时由业主确定,投标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定。
2、 固定单价合同——该类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所采用的方式。在采用该类合同方式时,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按约定的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且又无材料价格风险费用的,当工程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15%时,则可进行该部分的材料价格调整。原则上招标人应在招投标时明确是否采用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或确定风险范围和风险幅度值)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的要求进行计算。
3、 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各项费用的调整方法,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
4、 风险费的计取问题——在计取风险费之前,不管是编制预算控制价还是编制投标报价书,编制标书人必须明确自己编制的标书将采取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形式?又将要选择什么样的风险调整方式?这两个问题在招标文件上应有明确规定,并在未来的合同中延续使用。 如在招标书中明确有风险调整范围和未来风险调整幅度(或费用) 的内容,在编制预算控制价(或投标报价) 时,就不用在预算书中列出(或表现) 该项费用,只是在其后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其风险调整范围和风险调整幅度(或费用) 的约定必须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此方法在遇到风险时,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工程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15%时,可由承包方(或业主) 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对材料价格超出基准价 ±15%部分进行
调整。
若打算采用风险包干的方式,则取值在0~5%的范围内,材料风险费=公布的信息价×[1+(0~5%)]]。对于业主而言,预算控制价在编制时,风险系数是由业主自主确定的。对于投标者而言,投标文件中风险系数的取值则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自己确定。 合同方式选择有三种:
1、 固定总价合同;
2、 固定单价合同;
3、 可调价格合同;
材料风险取费选择有三种:
1、招标文件有约定(范围与幅度) 的调整;
2、合同中无约定,超过基准价±15%部分的调整;
3、风险包干取值调整,范围(0~5%)。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A建筑工程"
河南省2008建筑工程定额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 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九、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自主决定。
十、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十一、本综合单价中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人工单价可调差价。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
十二、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1。
十三、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2008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如实际使用机械型号与本综合单价不符,除综合单价有特殊注明外,不得换算。
十四、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十五、本综合单价所有使用混凝土的子目内仅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用,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应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
搅拌加工费用;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
十六、商品混凝土价格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运输费执行本综合单价中的价格。
十七、本综合单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檐高超过20m 或层数超过6层的工程,可按相应规定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
十八、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目编码用“Y0112+顺序号”表示。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材料考虑的,该费用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
十九、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见“YA.12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分部有关说明。
二十、规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2,税金的计算方法详见表3。
二十一、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工程中计取:
1. 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
2. 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 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
3. 总承包管理费由业主承担。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总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
二十二、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数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
二十三、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 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二十四、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期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用。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为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 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视
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 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十五、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4、表5,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论任何一方都不得从中肢解费用。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工程造价中扣减。
二十六、综合单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七、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3-28 11:42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D 市政工程”
河南省2008市政工程定额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D 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年) 》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及现行的市政工程施工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措施项目共八分部。其中管网工程包括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3个专业。
四、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参考。
五、市政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拦标价) 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是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详见表1。
七、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码和项目编码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扩展。凡扩展的分部分项清单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按附录七执行。以“501”列编的项目名称顺序码,仅供组价参考,不得作为独立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
八、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九、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十、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自主决定。
十一、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零星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
十二、本综合单价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人工单价可调差价。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
十三、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保管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3。
十四、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2008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如
实际使用机械型号与本综合单价不符时,除综合单价有特殊注明外,不得换算。
十五、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按说明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
十六、本综合单价所有使用混凝土的子目内仅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用,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搅拌加工费。如采用商品混凝土, 可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
十七、商品混凝土价格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运输费执行本综合单价中的价格。
十八、沥青混合料实行定点拌合时,其拌合费用应计入熟料的材料价格中,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调整材差。
十九、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目编码用“Y0410+顺序码”表示。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材料考虑的,该费用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措施项目分部有关说明。
二十、零星用工,可按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或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格计算。
二十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足额计取。规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2。
二十二、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工程中计取:
1. 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
2. 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 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的(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工程。
3. 总承包管理费由业主承担。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总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
二十三、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数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
二十四、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二十
五、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期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
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用。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 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视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 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十六、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垫层、围堰填心等用砂为自然砂; 生石灰的块灰比是2︰8。v 二十七、本综合单价已考虑了正常的社会停水、停电的费用,如实际每月停水、停电超出一天(实际合同工期为日历天时,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停水、停电亦应计算在内)的损失费用应由现场签证处理。
二十八、市政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4和表5, 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论任何一方都不得从中肢解费用。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工程造价中扣减。
二十九、本综合单价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本省现行的设计标准等全面考虑的,它包括了完成各分项工程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
三十、本综合单价中列出了主要材料和主要机械的用量,对次要及零星的材料和机械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其他材料和其他机械费内,以“元”表示。
三十一、本综合单价中带有“( )”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或按调整计算。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三十二、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资料介绍:
一、引用有关规范和定额的简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为《计价规范》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为《08综合单价》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为《02定额》
《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为《08机械台班定额》
二、总说明
1. 《08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中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时,综合工日是否随之变化?
答:依据豫建设标〔2009〕1号文,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即该子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组成综合单价的定额工日(人工费)、各材料消耗量(材料费)、机械台班
(机械费)、综合工日均随之变化,按综合工日计取的管理费、利润也随之变化。
2. 《08综合单价》定额中所有材料是否均可按实调差价?定额材料消耗量也可以调整吗? 答:除了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外,所有以消耗量表示的材料,均可以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
依据《08综合单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定额消耗量不能调整(定额规定允许调整的除外)。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投标价格,在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可参考定额执行,也可在定额消耗量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3. 《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是否允许调整?“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包括的养路费如何处理?
答:《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允许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该差异应进入取费程序中的机械费差价内。
《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其他费用”,内容包括车船税、交强险等,该费用可随市场价格在合同中约定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养路费已考虑在成品油价格内。
4. 以“Y”为首编码的项目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清单项目用于发布工程量清单?
答:可以。招标人可直接依据《08综合单价》附录六的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发布工程量清单。在发布清单时,应按其项目特征进行明确的描述。
5. 同一项目编码,当定额变通内容的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不一致时,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以何为准?
答:二者均可。在编制同一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时,同一编码的工程量只能选用一种计量单位。
6.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如何计入风险系数?
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总说明第
二十四条要求,风险系数总体控制在造价3%~5%的前提下,明确人工、材料和其他因素的
风险系数(也可直接明确某种材料的风险系数)及计算方法。该风险系数均应计入招标控
制价、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内。
7. 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劳务费如何计算?
答:发承包建设工程均应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对于总承包单位与其下属(或社会的)劳务
公司的劳务结算,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参考以下计算方法:
依据《08综合单价》,人工费按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子目的合计定额工日乘以43元计
算(含工人劳动保护费)。综合费用(含管理费、利润)按合计定额工日乘以9元/工日计
算。劳务费为人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并另计税金。
8. 零星借工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如何定价?
答:零星借工价格一般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无约定者,可参考执行河南省建筑工
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当期人工费信息价格,并另计税金。
9.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经核实确实有误如何处理?
答:应按《计价规范》第4.2.8和4.2.9条执行。
10. 《08综合单价》各专业的子目可以借用吗?
答:如果本专业定额缺项,可以借用其他专业子目。借用的子目应合并在主专业的造价内,统一按计价标准程序计价。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08〕1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异常,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决定对引起工程造价变化较大的材料价格上涨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共担风险的原则协商解决。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调整的范围及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没有计取风险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计取风险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
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市综合预算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另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计取了风险系数,也约定了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适时加快发布材料价格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把关,防止不合理条款的发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我单位认为:材料涨跌不依我们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风险包干系数国际通用
惯例通常为3%~5%。
对此,我方建议把合同关于“工程价款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计算方法”根据国内和国际惯例进行准确和定
量的约定,内容如下:
1,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误差在正负5%以内时,不做调整,误差超出5%以上时,依实进
行调增或调减
2,该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投标报价和履行合同时的市场价格,材料单价变化幅度在正负5%以内
时不做调整,超出5%时,依实进行增减.
08年我国建筑材料价格变化趋势还无法准确预测,确定上述两项内容,对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分担予以了明确,并且对材料价格下跌的利益进行了重新分配,有效的维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
效益,营造出一个公平和诚信双赢的和谐建筑市场。
《广西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有关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风险费的解释:
1、 固定总价合同——该类合同一般用于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在采用该类合同方式时,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范围和风险范围。该类合同适宜采用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方式,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0~5%,具体系数招标时由业主确定,投标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定。
2、 固定单价合同——该类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所采用的方式。在采用该类合同方式时,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按约定的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且又无材料价格风险费用的,当工程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15%时,则可进行该部分的材料价格调整。原则上招标人应在招投标时明确是否采用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或确定风险范围和风险幅度值)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的要求进行计算。
3、 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各项费用的调整方法,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
4、 风险费的计取问题——在计取风险费之前,不管是编制预算控制价还是编制投标报价书,编制标书人必须明确自己编制的标书将采取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形式?又将要选择什么样的风险调整方式?这两个问题在招标文件上应有明确规定,并在未来的合同中延续使用。 如在招标书中明确有风险调整范围和未来风险调整幅度(或费用) 的内容,在编制预算控制价(或投标报价) 时,就不用在预算书中列出(或表现) 该项费用,只是在其后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其风险调整范围和风险调整幅度(或费用) 的约定必须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此方法在遇到风险时,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工程材料价格超过基准价±15%时,可由承包方(或业主) 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对材料价格超出基准价 ±15%部分进行
调整。
若打算采用风险包干的方式,则取值在0~5%的范围内,材料风险费=公布的信息价×[1+(0~5%)]]。对于业主而言,预算控制价在编制时,风险系数是由业主自主确定的。对于投标者而言,投标文件中风险系数的取值则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自己确定。 合同方式选择有三种:
1、 固定总价合同;
2、 固定单价合同;
3、 可调价格合同;
材料风险取费选择有三种:
1、招标文件有约定(范围与幅度) 的调整;
2、合同中无约定,超过基准价±15%部分的调整;
3、风险包干取值调整,范围(0~5%)。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A建筑工程"
河南省2008建筑工程定额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 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九、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自主决定。
十、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十一、本综合单价中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人工单价可调差价。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
十二、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1。
十三、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2008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如实际使用机械型号与本综合单价不符,除综合单价有特殊注明外,不得换算。
十四、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十五、本综合单价所有使用混凝土的子目内仅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用,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应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
搅拌加工费用;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
十六、商品混凝土价格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运输费执行本综合单价中的价格。
十七、本综合单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檐高超过20m 或层数超过6层的工程,可按相应规定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
十八、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目编码用“Y0112+顺序号”表示。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材料考虑的,该费用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
十九、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见“YA.12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分部有关说明。
二十、规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2,税金的计算方法详见表3。
二十一、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工程中计取:
1. 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
2. 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 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
3. 总承包管理费由业主承担。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总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
二十二、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数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
二十三、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 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二十四、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期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用。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为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 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视
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 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十五、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4、表5,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论任何一方都不得从中肢解费用。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工程造价中扣减。
二十六、综合单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七、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3-28 11:42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D 市政工程”
河南省2008市政工程定额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D 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年) 》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及现行的市政工程施工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措施项目共八分部。其中管网工程包括排水工程、给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3个专业。
四、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参考。
五、市政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拦标价) 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是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详见表1。
七、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码和项目编码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扩展。凡扩展的分部分项清单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按附录七执行。以“501”列编的项目名称顺序码,仅供组价参考,不得作为独立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
八、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九、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十、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自主决定。
十一、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零星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
十二、本综合单价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人工单价可调差价。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
十三、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保管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3。
十四、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2008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如
实际使用机械型号与本综合单价不符时,除综合单价有特殊注明外,不得换算。
十五、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按说明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
十六、本综合单价所有使用混凝土的子目内仅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用,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搅拌加工费。如采用商品混凝土, 可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
十七、商品混凝土价格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运输费执行本综合单价中的价格。
十八、沥青混合料实行定点拌合时,其拌合费用应计入熟料的材料价格中,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调整材差。
十九、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目编码用“Y0410+顺序码”表示。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材料考虑的,该费用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措施项目分部有关说明。
二十、零星用工,可按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或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格计算。
二十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足额计取。规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2。
二十二、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工程中计取:
1. 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
2. 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 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的(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工程。
3. 总承包管理费由业主承担。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总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
二十三、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数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
二十四、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二十
五、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期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
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用。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 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视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 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十六、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垫层、围堰填心等用砂为自然砂; 生石灰的块灰比是2︰8。v 二十七、本综合单价已考虑了正常的社会停水、停电的费用,如实际每月停水、停电超出一天(实际合同工期为日历天时,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停水、停电亦应计算在内)的损失费用应由现场签证处理。
二十八、市政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4和表5, 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论任何一方都不得从中肢解费用。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工程造价中扣减。
二十九、本综合单价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本省现行的设计标准等全面考虑的,它包括了完成各分项工程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
三十、本综合单价中列出了主要材料和主要机械的用量,对次要及零星的材料和机械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其他材料和其他机械费内,以“元”表示。
三十一、本综合单价中带有“( )”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或按调整计算。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三十二、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资料介绍:
一、引用有关规范和定额的简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为《计价规范》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为《08综合单价》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为《02定额》
《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为《08机械台班定额》
二、总说明
1. 《08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中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时,综合工日是否随之变化?
答:依据豫建设标〔2009〕1号文,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即该子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组成综合单价的定额工日(人工费)、各材料消耗量(材料费)、机械台班
(机械费)、综合工日均随之变化,按综合工日计取的管理费、利润也随之变化。
2. 《08综合单价》定额中所有材料是否均可按实调差价?定额材料消耗量也可以调整吗? 答:除了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外,所有以消耗量表示的材料,均可以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
依据《08综合单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定额消耗量不能调整(定额规定允许调整的除外)。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投标价格,在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可参考定额执行,也可在定额消耗量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3. 《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是否允许调整?“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包括的养路费如何处理?
答:《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允许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该差异应进入取费程序中的机械费差价内。
《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其他费用”,内容包括车船税、交强险等,该费用可随市场价格在合同中约定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养路费已考虑在成品油价格内。
4. 以“Y”为首编码的项目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清单项目用于发布工程量清单?
答:可以。招标人可直接依据《08综合单价》附录六的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发布工程量清单。在发布清单时,应按其项目特征进行明确的描述。
5. 同一项目编码,当定额变通内容的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不一致时,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以何为准?
答:二者均可。在编制同一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时,同一编码的工程量只能选用一种计量单位。
6.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如何计入风险系数?
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总说明第
二十四条要求,风险系数总体控制在造价3%~5%的前提下,明确人工、材料和其他因素的
风险系数(也可直接明确某种材料的风险系数)及计算方法。该风险系数均应计入招标控
制价、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内。
7. 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劳务费如何计算?
答:发承包建设工程均应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对于总承包单位与其下属(或社会的)劳务
公司的劳务结算,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参考以下计算方法:
依据《08综合单价》,人工费按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子目的合计定额工日乘以43元计
算(含工人劳动保护费)。综合费用(含管理费、利润)按合计定额工日乘以9元/工日计
算。劳务费为人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并另计税金。
8. 零星借工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如何定价?
答:零星借工价格一般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无约定者,可参考执行河南省建筑工
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当期人工费信息价格,并另计税金。
9.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经核实确实有误如何处理?
答:应按《计价规范》第4.2.8和4.2.9条执行。
10. 《08综合单价》各专业的子目可以借用吗?
答:如果本专业定额缺项,可以借用其他专业子目。借用的子目应合并在主专业的造价内,统一按计价标准程序计价。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08〕1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异常,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决定对引起工程造价变化较大的材料价格上涨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共担风险的原则协商解决。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调整的范围及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没有计取风险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计取风险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
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市综合预算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另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计取了风险系数,也约定了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适时加快发布材料价格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把关,防止不合理条款的发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