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课件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原则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概念

一、社会风险与保险

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归纳起来,影响劳动者经济保障和收入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老年风险。(二)生育风险。(三)疾病风险。(四)死亡风险。(五)工伤风险。(六)失业风险。

二、社会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通常是指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 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一般可分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二)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维也纳国际社会保险会议)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点

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种类

一、老年、残障和遗属(死亡) 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到达法定年龄或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由指定的其他单位按规定给付养老年金的保险。

残障保险是对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工作能力、无法自谋生活,而又无人扶养的人们,由政府或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按法定条件和标准给付残障年金的保险。

遗属(死亡) 保险,是指当有条件有资格领取社会保险给付金者去世之后,由政府或社会保险机构对其遗属,定期或一次性给付遗属年金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遗属能过上安定与正常的生活。

二、疾病和生育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患病而失去劳动收入时,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按规定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的保险。

所谓生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怀孕和生育需要的检查、保胎、医疗、助产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以及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收入,均由保险机构按约定条件承担给付的保险。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叫工业伤害保险、工人伤害补偿保险或因工伤害保险。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因意外事故及职业性质造成伤残、疾病和死亡时,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给付保险金和医疗费用的保险。伤害保险分为普通伤害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两种。普通伤害是指不在作业中遭遇的伤害,这种伤害造成的损失,各国均规定了给付条件,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才能享领伤害给付金。职业伤害(包括职业病) 系指在工作时遭遇的伤害,各国除不规定给付条件外,其给付标准也高于普通伤害。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非因本人原因,而暂时失去工作时,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时间、条件和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失业保险分为强制性投保和失业救助制度两种,分别由英、法两国于1911年和1905年首创。

五、家庭津贴制度

家庭津贴制度是指为减轻多子女家庭的负担,稳定职工的工作情绪,促进抑制人口或刺激人口增长政策的实施,由保险机构或政府定期为有关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用的制度。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遍家庭津贴制度。它规定,只要家庭的儿童在特定年龄和人数内,都可享受其津贴。二是职工家庭津贴制度。它规定,只有工薪劳动者家庭,才能享受家庭津贴。

第四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障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基于特定风险事故的共同分担

2、都是处理偶然性损失

3、同样进行风险转移

4、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5、两者都须缴纳足够的保险费来应付保险制度所需费用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主体及管理特性不同

3、保险保障程度不同

4、保险保障对象不同

5、费用负担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同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影响与融合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影响

(1)两者的相互冲突。(2)两者的相互促进。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融合

(1)保障功能的融合。(2)保障范围的融合。(3)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相互渗透。

第三章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为什么德国最早实施了社会保险,而不是其他已经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原因是

第一,政治稳定的需要。

第二,工人运动的迅猛发展。

第三,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改良政策的出台。

第四,德国拥有一套完整和高效率的普鲁士行政官僚体系。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社会保险的原始形式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德国于19世纪后期创立的。但是,社会保险形式产生的历史要悠久得多。

人类社会进入中世纪,即到了封建社会后,社会保险的形式得到了发展。最为典型的是13~16世纪欧洲盛行的基尔特(即行会) 、公典和年金制度。

基尔特制度,是指由职业相同的劳动者基于互助精神组成团体, 相互救济的制度。其目的除了保护各劳动者职业上的利益外,对团体中的会员遭遇死亡、火灾、疾病、被窃等事件时,共同出资给予救济。以后,在基尔特制度的基础上,成立了接近现代社会保险机构的救助组织,如英国的友谊社,德国的扶助金库及火灾互助会等。

公典制度,公典是15世纪后半期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各城市中出现的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公典制度是指对于因重大事项需要资金而个人收入低下的工人、商人及一般平民,贷放低利息贷款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对付当时犹太人的高利贷。开始时,资金来源于各界人士的捐赠,后来因为经营困难,便有计划地吸收资金。缴纳资金者经过一定期间后可以取得数倍于存入的资金。但是,如果约定的条件不成立,如到时没有结婚或者未到期即死亡,原缴存的金额归公典所有。

年金制度,这里所说的不是现代社会保险意义上的年金,而是一种特殊的年金制度。它由政府以募集公债的方法实施救助。具体做法是,先规定公债本金每年的利息,然后将其利息分配给各该年的生存者。如果公债所有人死亡,利息停止支付,公债本金也不退还,归政府所有。18世纪时,欧美各国为增加财政收入,多采用这项制度。

这一时期的保险主要是合作保险和互助保险。

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是保险合作社。

互助保险是指由众多面临同种风险的人通过特定的组织形式, 共同缴费建立保险基金,相互提供风险保

障的经济保障制度, 其基本特征是互助性、非营利性和自主性。

二、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社会保险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末,可视为社会保险的产生阶段(以德国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为标志)

德国早期举办的社会保险的特点是:第一,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投保的人们,必须一律参加;第二,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企事业主和政府三方负担;第三,保险费率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协商制定,保险人无权更改保险费率;第四,保险的主要对象是从事最危险工作的劳动者。

(二) 从20世纪20年代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社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以美国1935年颁布《社会保险法》为标志)

这个时期社会保险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保险主要是作为政府的应急措施推出,还没有成为国家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

2、社会保险的范围尚不广泛。

3、社会保险的体系还不完整。

4、社会保险的功能侧重“治疗”。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末社会保险充分发展阶段(以“福利国家”的出现为标志) 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建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障的“福利国家”。 瑞典的福利设施的完善程度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被誉为西方社会的“福利橱窗”。

特点:

1、社会保险从单项社会保险向综合社会保险转变,形成一套相互联系的社会保险体系

2、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

3、欧美各国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干预增强

4、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有单纯积累到现收现支

5、福利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危机初现

(四) 20世纪中后期至今为社会保险调整与改革时期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与基金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概述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及特点

2、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方式

3、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比例

(三) 社会保险税及其构成

1、社会保险税的内涵和重要性

社会保险税,是指社会保险法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规,按一定工薪比例向社会保险税征收机关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税是一种直接税,它是根据受益原则征收的,由获得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用于社会保险支出的一项税种。

2、社会保险税的税基与税率

社会保险税的构成包括税基和税率两个基本部分。

(1)社会保险税的税基

社会保险税的税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构)依法向企业和个人征缴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工资基础,即社会保险征税的一定收入范围。

(2)社会保险税的税率

社会保险税的税率是指国家依法确定的,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的比率。社会保险税的税率有时也被称为社会保险纳费费率,保险税(费) 率是计收保险基金的依据和标准。

社会保险税(费) 率一般分为综合保险税(费) 率和分类保险税(费) 率两种。

第一、综合保险税(费) 率

是指将两种以上的保险项目综合在一起,根据某一基数(如工资总额) 计算出的保险总税(费) 率。然后,按照总的税(费) 率,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分配承担比例。

综合保险税(费) 率的优点是:将各种有关联的,分项计算税(费) 率又较为困难的保险项目合定为一种统一的税(费) 率征税,比较科学合理,并且税(费) 率制定手续简便、适用,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不足之处是:综合税(费) 率排除了特殊风险,不能反映个别保险项目的实际情况。

第二、分类保险税(费) 率

这是根据社会保险险种的性质、特征或其他因素分别计算的税(费) 率。分类保险税(费) 率适用于那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项目,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但也有例外,例如,我国五大社会保险项目就是采用分类保险税费率的。

分类保险税(费) 率的优点是:能反映各保险项目的特殊风险情况,使用灵活。

分类保险税(费) 率的缺点是:制定比较复杂,工作繁琐,不利于降低保险成本。

3、国外社会保险税实践与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开征

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形式

(一) 固定金额的形式

(二) 定率

(三) 保证基本生活的定率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途径

(一) 财政集中型管理

财政集中型管理指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或直接列入财政预算的方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基金管理具有风险低、保障收益和易于操作等优点。但在保值增值方面存在某些局限性。同时,积累的社会保险基金可能被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将社会保险责任的兑现推给未来政府承担。

(二) 多元分散型管理

多元分散型管理指社会保险基金委托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组织等金融机构管理营运,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信托投资,并规定最低收益率。这种基金途径具有手续简便、收益能够保证的特点。

(三) 专门机构型管理

专门机构型管理指由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和社会保障银行等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营运。

第三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

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结构和方向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结构和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 政府公债

(二) 金融资产

这里的金融资产指银行大额存单、政府担保性债券、公司债券、抵押债券及股票等,这些金融资产一

般能使社会保险基金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三) 各类贷款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另一类项目是各类贷款,包括住房贷款、个人贷款及工商业贷款等。

(四) 有形资产

三、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规则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外部环境

第四节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集中的监管模式;其主要表现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置于政府机构的直接控制之下,或由政府严格规范,委托专门机构实施监管。另一种是市场化管理模式,其主要表现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实行。私营分散化管理,强调基金营运机构竞争的市场化。

三、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资格审定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五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管理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管理的内涵(林义)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四)社会保险偿付能力管理

所谓偿付能力,一般而言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主体的到期债务偿付能力。

第二节 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模式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是指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体例和框架,它主要涉及不同层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内容。

第三节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根据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中应该设置以下四个层次的管理机构:

(一)决策协调机构;(二)业务执行机构;(三)资金运作机构,(四)监察监督机构

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类型

第一,集中统一型;第二,统分结合型;第三,分头自治型第;四,市场运作型

三、我国社会保险机构体系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第六章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 我国传统社会保险的特点与局限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 ,初步解决了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工人的生老病死问题。

第一节 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

(2)特点:

第一,立法强制性。即它是通过法定的形式,由政府统一制定,对任何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资金来源稳定性。即不论采用哪种筹资模式,其资金的来源方式相对固定,具有稳定性。基本养老保险是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居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a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第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b 、企业年金筹集方式: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c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分两种情况:

正常退休: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

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

职工50岁。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

45周岁。

分两种情况:

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从事高空或特殊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高温、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二是个人缴费年限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含视同)满10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不满10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和一次性补贴。

三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二、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对象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2003、2004年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延伸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

3、医疗保险给付的条件与标准

医疗保险给付的基本规定:

(1)建立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与个人医疗账户,明确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职工一般的小病医疗费用主要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大病医疗费用主要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解决。

(2)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账管理,相应建立统计台账制度,以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3)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4)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此基础上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国家公务员的福利待遇高于一般职工,这是国际惯例,而这较高的福利待遇就体现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

(5)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4、社会医疗救助。 5、大额医疗费帮助。 6、商业医疗保险。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及覆盖范围

1、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证劳动者等待重新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职业中断期间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必要的经济帮助,通过专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2、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职工,以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无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好坏,职工失业风险大小,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前提。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

1、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职工按照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必要时,国家财政给与补助。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停止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

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重新就业的。

第二,应征服兵役的。

四、工伤保险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是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因特殊工种而发生的职业性疾病进行治疗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它还包括与之相联系的职业康复和事故、职业病预防等内容。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移居境外的。 第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第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我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3、工伤认定申请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改发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其他规定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3)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三)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 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 改善和创造有利于

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在单位。

职业康复是指采取各种适当手段,帮助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以及料理自己生活的能力。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怀孕、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医疗服务和现金补助的制度。

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生育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

第二节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趋势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重点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问题,研究探索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规范征收流程,强化征收管理,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统一征收,建立征收激励机制,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积极探索开辟新的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支出制度,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妥善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费用来源问题,将困难企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3、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办法,制定按基金性质进行分类投资的政策;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的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和基金的保值增值。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

4、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城镇各类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政策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有效衔接,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

5、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从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服务设施建设入手,加强基础管理,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流程,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三节 台港澳社会保险制度

一、台湾社会保险制度

(一) 劳工保险

1.劳工保险的对象。年满14岁以上的劳工。台湾劳工保险的对象分为“强制被保险人”和“任意被保险人”两类。

2.劳工保险的保险费。台湾劳工保险的保险费,依据参保的项目和行业的不同而又较大的差别。劳工保险,如果负责被保险人的生育、伤害、疾病住院及门诊治疗、残障、老年以及死亡的给付,其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当月的月投保工资的7%计算。

3.劳工保险的给付。劳工保险给付,分为生育、伤害、疾病、残障、老年、死亡和失业等7种给付。 4.除外责任及赔偿代位。 (二) 公务人员保险

公务人员保险,是为保障公务人员生活、增进公务人员福利、提高工作效率而开办的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团体人寿保险。

(三) 军人保险

为“增进官兵福利”,保障官兵及其眷属的生活。1953年11月,台湾当局公布并实施了《陆海空军人保险条例》(1956年12月、1970年1月曾先后两次进行过修改) ,实施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保险,其主管机关为“国防部”,业务由“中央信托局”代为办理。 (四) 农民保险

1985年,台湾当局试办农民健康保险,试办期间,保险费由台湾当局负担50%,被保险人负担40%,农会负担10%。保险项目有疾病、伤害、生育及丧葬补助费。

1989年台湾当局正式制定并实施了《农民健康保险条例》。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包括农会会员及年满15岁以上从事农业工作的自耕农、佃农和雇农以及他们的配偶。保险费率为月投保金额的6.8%。保险费的分担比例为:“政府”补助70%,被保险人负担30%。保险项目有伤害、疾病、生育、残障及死亡五种,

给付方式是“医疗给付与现金给付”。农保实施以来,对农民生活之保障,农村生活之安定具有显著效果。

(五) 全民健康保险

1995年3月台湾当局吸取了欧美先进国家及日本的经验,并结合台湾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全民健康保险法》。

全民健康保险将公务员保险、劳工保险和农农民保险中的医疗给付整合发展为单一健康保险制度,使台湾所有居民在同一体系内享受同样的给付。

二、香港社会保险制度

香港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建立的。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强积金制度。

(一)雇主责任保险。根据1968年香港政府制定的《雇佣条例》的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提供疾

病津贴、工伤赔偿等保障。 (三)澳门社会保险

主要由社会保障制度、劳工强制保险制度和公务员保障制度构成。 1.社会保障制度。

1989年12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并颁布《社会保障制度》,1993年作了一次修改。 适用范围:适用于为他人工作,而未列入在年老、残废、疾病及失业状况下受强制保护体系范围之劳工。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政府、雇主及雇员的供款。依规定,政府必须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拨出不少于10%的金额给社会保障基金。雇主必须为每位雇员每月供款20澳元;另外雇员自身需每月供款10澳元。 给付形式,有十种:养老金、残废金、救济金、各种补助金之补充给付、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出生津贴、结婚津贴、丧葬津贴、因肺尘埃沉著病之给付等。 3、公务员保障

主要包括公务员津贴、抚恤制度、退休保障,其中退休保障为公务员保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外国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 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和产生的经过,同学们在社会保障概论中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主要讲两个问题

一、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从不同的视角,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果根据社会保险提供社会保障的方式,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也称“与收入相关联的保障制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取决于是否有雇用关系,个人领取的保险待遇标准,通常与受保险职工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水平有关。

第二,普遍保险制度,也称“人头补助制度”,国家对已在该国居住的公民一律按统—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以经济调查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通常是根据最低生活需要,制定一个最低生活标准,以此衡量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来源,以判断是否应该享受补助金。

第四,储蓄保险基金制度。依法要求雇员与雇主各缴纳等额的保险税(费) ,作为专款专门记人每个雇员账户下,当雇员发生法定保险事故时,连同利息一次支付其账户下的全部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老年、遗属、残障保险;疾病、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下面分别阐述,并在最后对家庭津贴作简要介绍。

(一)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

根据各国老年、残障、遗属年金提供的保障方式,发达国家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两个保险层次以上的国家。如英国、瑞典、挪威、丹麦等“福利国家”,以及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其老年、残障、遗属年金保险均由普遍保险和社会保险组成,日本的年金保险则包括公共性年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三个层次。

第二,单一层次保险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这些国家的年金保险基本上由单一社会保险制度构成。

(二)生育、疾病保险 1、西方发达国家的生育保险

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生育保险把所有妇女都包括在范围之内,其原因是这些国家第三产业发达,妇女受教育程度高,为较多妇女就业提供了可能性;借助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妇女生育率。

大多数国家规定受保的女职工领取生育补助的条件是产妇在领取补助金时,已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她的雇主亦已停止支付工资,实际上她没有任何收入。除了这个基本条件外,世界各国享受保险条件的规定大体为:

1) 以缴纳保险费达到规定最低界限为条件。 2) 以投保年限和工作时间为条件。 3) 以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 4) 少数国家不以投保作为享受的前提条件,而是以是否具备公民资格或者财产调查合乎条件者作为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3)生育补助金的数额、种类及来源。生育保险属于短期补助,补助的种类可以归纳为三种: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

(4)产假。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假时间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在12-16周之间。

2、西方发达国家的疾病保险 (三)工伤保险 (四)失业保险

在目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中,大致可以分为强制性失业保险、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制度等。

(五)家庭津贴

家庭津贴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两类,即普通家庭津贴制度和与职业收入相关家属保障制度。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 发展中国家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如下:

(一)老年、残障与遗属保险;(二)医疗保险; (三

) 工伤保险;(四)失业保险;(五)家庭津贴

(一)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智利于1980年正式出台了《养老保险法》,实施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1983年后就业的人员必须加入新体制。其基本结构为:

(1)建立个人账户。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建立自己的养老金账户,按月将所缴纳的养老金存人该账户,雇主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缴费者选择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负责管理,并随缴费的不断增加及投资增值而形成养老基金。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领取养老金。

(2)私营机构的营运。养老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等工作均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属专门营运养老基金的股份民营性公司,仅从事养老基金及相关业务。其他公司不得经营此类业务。

(3)养老金的缴费和给付。凡参加养老保险体系的成员,必须每月按本人纳税工资的10%缴费,具体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与银行依据合同,由银行组织收费,企业主要为雇员代扣代缴。

依照法律规定,男满65岁、女满60岁,缴费期为20年,便可自主选择1) 计划提款、终身年金、临

时支取加终身年金三种给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支取养老金。

(4)养老金的投资。政府根据法律,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给予严密的监管。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获得了成功。 (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新加坡

新加坡于1953年通过了中央公积金制度,1955年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并且实施了这项制度。 其中的医疗保健制度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政府负担部分费用并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以保证政府和个人都能够负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基本制度框架如下:

(1)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此项计划始于1984年,每一个有工作的人,包括自雇人员,都要按法律要求参加保健储蓄。

(2)健保双全计划(Mesisheld)。健保双全计划是一种实行社会统筹的大病保险计划,作为保健储蓄计划的补充,1990年开始,个人自愿参加。 重要概念

社会保险 卢梭 贝弗里奇报告 新历史主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费)率 综合保险税(费) 率

分类保险税(费) 率 浮动费率 行业费率 社会保险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能力鉴定 台湾国民年金制度 香港强积金制度 思考题

1、什么是社会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2、社会保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3、什么是基本生活水平,如何厘定?

4、按照社会公平原则社会保险提供津贴的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1.社会保险产生的主要理论基础是什么? 2.社会保险产生的一般原因和条件有哪些? 3.社会保险发展经过了哪些阶段,各阶段有何特点?

1、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 它有何特点?

2、社会保险基金有哪些筹资模式?并分析其利弊。 3、社会保险税率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4、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5、试比较几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特点。 6、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7、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其首要任务是什么。 1、什么是社会保险管理,其职能有哪些? 2、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影响养老保险偿付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4、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模式有哪几种模式?并分

析其利弊。

的现实意义。

2、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3、简述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4、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5、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6、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7、了解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工伤排除的情形。 8、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9、结合实际,分析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10、比较台湾国民年金制度与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异同。

1、发达国家失业保险的制度的类型有那几种? 2、分析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3、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义理论 家庭津贴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 1、简述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原则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概念

一、社会风险与保险

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归纳起来,影响劳动者经济保障和收入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老年风险。(二)生育风险。(三)疾病风险。(四)死亡风险。(五)工伤风险。(六)失业风险。

二、社会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通常是指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 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一般可分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二)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维也纳国际社会保险会议)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点

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种类

一、老年、残障和遗属(死亡) 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到达法定年龄或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由指定的其他单位按规定给付养老年金的保险。

残障保险是对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工作能力、无法自谋生活,而又无人扶养的人们,由政府或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按法定条件和标准给付残障年金的保险。

遗属(死亡) 保险,是指当有条件有资格领取社会保险给付金者去世之后,由政府或社会保险机构对其遗属,定期或一次性给付遗属年金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遗属能过上安定与正常的生活。

二、疾病和生育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患病而失去劳动收入时,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按规定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的保险。

所谓生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怀孕和生育需要的检查、保胎、医疗、助产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以及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收入,均由保险机构按约定条件承担给付的保险。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叫工业伤害保险、工人伤害补偿保险或因工伤害保险。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因意外事故及职业性质造成伤残、疾病和死亡时,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给付保险金和医疗费用的保险。伤害保险分为普通伤害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两种。普通伤害是指不在作业中遭遇的伤害,这种伤害造成的损失,各国均规定了给付条件,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才能享领伤害给付金。职业伤害(包括职业病) 系指在工作时遭遇的伤害,各国除不规定给付条件外,其给付标准也高于普通伤害。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非因本人原因,而暂时失去工作时,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时间、条件和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失业保险分为强制性投保和失业救助制度两种,分别由英、法两国于1911年和1905年首创。

五、家庭津贴制度

家庭津贴制度是指为减轻多子女家庭的负担,稳定职工的工作情绪,促进抑制人口或刺激人口增长政策的实施,由保险机构或政府定期为有关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用的制度。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遍家庭津贴制度。它规定,只要家庭的儿童在特定年龄和人数内,都可享受其津贴。二是职工家庭津贴制度。它规定,只有工薪劳动者家庭,才能享受家庭津贴。

第四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障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基于特定风险事故的共同分担

2、都是处理偶然性损失

3、同样进行风险转移

4、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5、两者都须缴纳足够的保险费来应付保险制度所需费用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主体及管理特性不同

3、保险保障程度不同

4、保险保障对象不同

5、费用负担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同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影响与融合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影响

(1)两者的相互冲突。(2)两者的相互促进。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融合

(1)保障功能的融合。(2)保障范围的融合。(3)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相互渗透。

第三章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为什么德国最早实施了社会保险,而不是其他已经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原因是

第一,政治稳定的需要。

第二,工人运动的迅猛发展。

第三,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改良政策的出台。

第四,德国拥有一套完整和高效率的普鲁士行政官僚体系。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社会保险的原始形式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德国于19世纪后期创立的。但是,社会保险形式产生的历史要悠久得多。

人类社会进入中世纪,即到了封建社会后,社会保险的形式得到了发展。最为典型的是13~16世纪欧洲盛行的基尔特(即行会) 、公典和年金制度。

基尔特制度,是指由职业相同的劳动者基于互助精神组成团体, 相互救济的制度。其目的除了保护各劳动者职业上的利益外,对团体中的会员遭遇死亡、火灾、疾病、被窃等事件时,共同出资给予救济。以后,在基尔特制度的基础上,成立了接近现代社会保险机构的救助组织,如英国的友谊社,德国的扶助金库及火灾互助会等。

公典制度,公典是15世纪后半期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各城市中出现的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公典制度是指对于因重大事项需要资金而个人收入低下的工人、商人及一般平民,贷放低利息贷款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对付当时犹太人的高利贷。开始时,资金来源于各界人士的捐赠,后来因为经营困难,便有计划地吸收资金。缴纳资金者经过一定期间后可以取得数倍于存入的资金。但是,如果约定的条件不成立,如到时没有结婚或者未到期即死亡,原缴存的金额归公典所有。

年金制度,这里所说的不是现代社会保险意义上的年金,而是一种特殊的年金制度。它由政府以募集公债的方法实施救助。具体做法是,先规定公债本金每年的利息,然后将其利息分配给各该年的生存者。如果公债所有人死亡,利息停止支付,公债本金也不退还,归政府所有。18世纪时,欧美各国为增加财政收入,多采用这项制度。

这一时期的保险主要是合作保险和互助保险。

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是保险合作社。

互助保险是指由众多面临同种风险的人通过特定的组织形式, 共同缴费建立保险基金,相互提供风险保

障的经济保障制度, 其基本特征是互助性、非营利性和自主性。

二、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社会保险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末,可视为社会保险的产生阶段(以德国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为标志)

德国早期举办的社会保险的特点是:第一,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投保的人们,必须一律参加;第二,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企事业主和政府三方负担;第三,保险费率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协商制定,保险人无权更改保险费率;第四,保险的主要对象是从事最危险工作的劳动者。

(二) 从20世纪20年代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社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以美国1935年颁布《社会保险法》为标志)

这个时期社会保险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保险主要是作为政府的应急措施推出,还没有成为国家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

2、社会保险的范围尚不广泛。

3、社会保险的体系还不完整。

4、社会保险的功能侧重“治疗”。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末社会保险充分发展阶段(以“福利国家”的出现为标志) 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建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障的“福利国家”。 瑞典的福利设施的完善程度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被誉为西方社会的“福利橱窗”。

特点:

1、社会保险从单项社会保险向综合社会保险转变,形成一套相互联系的社会保险体系

2、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

3、欧美各国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干预增强

4、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有单纯积累到现收现支

5、福利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危机初现

(四) 20世纪中后期至今为社会保险调整与改革时期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与基金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概述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及特点

2、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方式

3、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比例

(三) 社会保险税及其构成

1、社会保险税的内涵和重要性

社会保险税,是指社会保险法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规,按一定工薪比例向社会保险税征收机关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税是一种直接税,它是根据受益原则征收的,由获得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用于社会保险支出的一项税种。

2、社会保险税的税基与税率

社会保险税的构成包括税基和税率两个基本部分。

(1)社会保险税的税基

社会保险税的税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构)依法向企业和个人征缴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工资基础,即社会保险征税的一定收入范围。

(2)社会保险税的税率

社会保险税的税率是指国家依法确定的,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的比率。社会保险税的税率有时也被称为社会保险纳费费率,保险税(费) 率是计收保险基金的依据和标准。

社会保险税(费) 率一般分为综合保险税(费) 率和分类保险税(费) 率两种。

第一、综合保险税(费) 率

是指将两种以上的保险项目综合在一起,根据某一基数(如工资总额) 计算出的保险总税(费) 率。然后,按照总的税(费) 率,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分配承担比例。

综合保险税(费) 率的优点是:将各种有关联的,分项计算税(费) 率又较为困难的保险项目合定为一种统一的税(费) 率征税,比较科学合理,并且税(费) 率制定手续简便、适用,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不足之处是:综合税(费) 率排除了特殊风险,不能反映个别保险项目的实际情况。

第二、分类保险税(费) 率

这是根据社会保险险种的性质、特征或其他因素分别计算的税(费) 率。分类保险税(费) 率适用于那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项目,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但也有例外,例如,我国五大社会保险项目就是采用分类保险税费率的。

分类保险税(费) 率的优点是:能反映各保险项目的特殊风险情况,使用灵活。

分类保险税(费) 率的缺点是:制定比较复杂,工作繁琐,不利于降低保险成本。

3、国外社会保险税实践与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开征

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形式

(一) 固定金额的形式

(二) 定率

(三) 保证基本生活的定率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途径

(一) 财政集中型管理

财政集中型管理指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或直接列入财政预算的方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基金管理具有风险低、保障收益和易于操作等优点。但在保值增值方面存在某些局限性。同时,积累的社会保险基金可能被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将社会保险责任的兑现推给未来政府承担。

(二) 多元分散型管理

多元分散型管理指社会保险基金委托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组织等金融机构管理营运,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信托投资,并规定最低收益率。这种基金途径具有手续简便、收益能够保证的特点。

(三) 专门机构型管理

专门机构型管理指由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和社会保障银行等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营运。

第三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

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结构和方向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结构和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 政府公债

(二) 金融资产

这里的金融资产指银行大额存单、政府担保性债券、公司债券、抵押债券及股票等,这些金融资产一

般能使社会保险基金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三) 各类贷款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另一类项目是各类贷款,包括住房贷款、个人贷款及工商业贷款等。

(四) 有形资产

三、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规则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外部环境

第四节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集中的监管模式;其主要表现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置于政府机构的直接控制之下,或由政府严格规范,委托专门机构实施监管。另一种是市场化管理模式,其主要表现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实行。私营分散化管理,强调基金营运机构竞争的市场化。

三、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资格审定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五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管理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管理的内涵(林义)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四)社会保险偿付能力管理

所谓偿付能力,一般而言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主体的到期债务偿付能力。

第二节 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模式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是指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体例和框架,它主要涉及不同层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内容。

第三节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根据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中应该设置以下四个层次的管理机构:

(一)决策协调机构;(二)业务执行机构;(三)资金运作机构,(四)监察监督机构

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类型

第一,集中统一型;第二,统分结合型;第三,分头自治型第;四,市场运作型

三、我国社会保险机构体系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第六章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 我国传统社会保险的特点与局限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 ,初步解决了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工人的生老病死问题。

第一节 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

(2)特点:

第一,立法强制性。即它是通过法定的形式,由政府统一制定,对任何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资金来源稳定性。即不论采用哪种筹资模式,其资金的来源方式相对固定,具有稳定性。基本养老保险是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居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a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第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b 、企业年金筹集方式: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c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分两种情况:

正常退休: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

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

职工50岁。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

45周岁。

分两种情况:

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从事高空或特殊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高温、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二是个人缴费年限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含视同)满10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不满10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和一次性补贴。

三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二、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对象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2003、2004年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延伸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

3、医疗保险给付的条件与标准

医疗保险给付的基本规定:

(1)建立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与个人医疗账户,明确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职工一般的小病医疗费用主要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大病医疗费用主要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解决。

(2)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列账管理,相应建立统计台账制度,以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3)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4)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此基础上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国家公务员的福利待遇高于一般职工,这是国际惯例,而这较高的福利待遇就体现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

(5)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4、社会医疗救助。 5、大额医疗费帮助。 6、商业医疗保险。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及覆盖范围

1、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证劳动者等待重新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职业中断期间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必要的经济帮助,通过专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2、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职工,以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无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好坏,职工失业风险大小,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前提。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

1、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职工按照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必要时,国家财政给与补助。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停止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

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重新就业的。

第二,应征服兵役的。

四、工伤保险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是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因特殊工种而发生的职业性疾病进行治疗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它还包括与之相联系的职业康复和事故、职业病预防等内容。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移居境外的。 第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第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我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3、工伤认定申请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改发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其他规定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3)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8、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三)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 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 改善和创造有利于

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在单位。

职业康复是指采取各种适当手段,帮助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以及料理自己生活的能力。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怀孕、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医疗服务和现金补助的制度。

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生育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

第二节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趋势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重点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问题,研究探索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规范征收流程,强化征收管理,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统一征收,建立征收激励机制,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积极探索开辟新的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支出制度,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妥善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费用来源问题,将困难企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3、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办法,制定按基金性质进行分类投资的政策;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的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和基金的保值增值。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

4、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城镇各类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政策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有效衔接,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

5、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从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服务设施建设入手,加强基础管理,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流程,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三节 台港澳社会保险制度

一、台湾社会保险制度

(一) 劳工保险

1.劳工保险的对象。年满14岁以上的劳工。台湾劳工保险的对象分为“强制被保险人”和“任意被保险人”两类。

2.劳工保险的保险费。台湾劳工保险的保险费,依据参保的项目和行业的不同而又较大的差别。劳工保险,如果负责被保险人的生育、伤害、疾病住院及门诊治疗、残障、老年以及死亡的给付,其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当月的月投保工资的7%计算。

3.劳工保险的给付。劳工保险给付,分为生育、伤害、疾病、残障、老年、死亡和失业等7种给付。 4.除外责任及赔偿代位。 (二) 公务人员保险

公务人员保险,是为保障公务人员生活、增进公务人员福利、提高工作效率而开办的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团体人寿保险。

(三) 军人保险

为“增进官兵福利”,保障官兵及其眷属的生活。1953年11月,台湾当局公布并实施了《陆海空军人保险条例》(1956年12月、1970年1月曾先后两次进行过修改) ,实施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保险,其主管机关为“国防部”,业务由“中央信托局”代为办理。 (四) 农民保险

1985年,台湾当局试办农民健康保险,试办期间,保险费由台湾当局负担50%,被保险人负担40%,农会负担10%。保险项目有疾病、伤害、生育及丧葬补助费。

1989年台湾当局正式制定并实施了《农民健康保险条例》。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包括农会会员及年满15岁以上从事农业工作的自耕农、佃农和雇农以及他们的配偶。保险费率为月投保金额的6.8%。保险费的分担比例为:“政府”补助70%,被保险人负担30%。保险项目有伤害、疾病、生育、残障及死亡五种,

给付方式是“医疗给付与现金给付”。农保实施以来,对农民生活之保障,农村生活之安定具有显著效果。

(五) 全民健康保险

1995年3月台湾当局吸取了欧美先进国家及日本的经验,并结合台湾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全民健康保险法》。

全民健康保险将公务员保险、劳工保险和农农民保险中的医疗给付整合发展为单一健康保险制度,使台湾所有居民在同一体系内享受同样的给付。

二、香港社会保险制度

香港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建立的。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强积金制度。

(一)雇主责任保险。根据1968年香港政府制定的《雇佣条例》的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提供疾

病津贴、工伤赔偿等保障。 (三)澳门社会保险

主要由社会保障制度、劳工强制保险制度和公务员保障制度构成。 1.社会保障制度。

1989年12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并颁布《社会保障制度》,1993年作了一次修改。 适用范围:适用于为他人工作,而未列入在年老、残废、疾病及失业状况下受强制保护体系范围之劳工。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政府、雇主及雇员的供款。依规定,政府必须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拨出不少于10%的金额给社会保障基金。雇主必须为每位雇员每月供款20澳元;另外雇员自身需每月供款10澳元。 给付形式,有十种:养老金、残废金、救济金、各种补助金之补充给付、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出生津贴、结婚津贴、丧葬津贴、因肺尘埃沉著病之给付等。 3、公务员保障

主要包括公务员津贴、抚恤制度、退休保障,其中退休保障为公务员保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外国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 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和产生的经过,同学们在社会保障概论中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主要讲两个问题

一、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从不同的视角,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果根据社会保险提供社会保障的方式,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也称“与收入相关联的保障制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取决于是否有雇用关系,个人领取的保险待遇标准,通常与受保险职工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水平有关。

第二,普遍保险制度,也称“人头补助制度”,国家对已在该国居住的公民一律按统—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以经济调查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通常是根据最低生活需要,制定一个最低生活标准,以此衡量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来源,以判断是否应该享受补助金。

第四,储蓄保险基金制度。依法要求雇员与雇主各缴纳等额的保险税(费) ,作为专款专门记人每个雇员账户下,当雇员发生法定保险事故时,连同利息一次支付其账户下的全部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老年、遗属、残障保险;疾病、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下面分别阐述,并在最后对家庭津贴作简要介绍。

(一)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

根据各国老年、残障、遗属年金提供的保障方式,发达国家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两个保险层次以上的国家。如英国、瑞典、挪威、丹麦等“福利国家”,以及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其老年、残障、遗属年金保险均由普遍保险和社会保险组成,日本的年金保险则包括公共性年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三个层次。

第二,单一层次保险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这些国家的年金保险基本上由单一社会保险制度构成。

(二)生育、疾病保险 1、西方发达国家的生育保险

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生育保险把所有妇女都包括在范围之内,其原因是这些国家第三产业发达,妇女受教育程度高,为较多妇女就业提供了可能性;借助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妇女生育率。

大多数国家规定受保的女职工领取生育补助的条件是产妇在领取补助金时,已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她的雇主亦已停止支付工资,实际上她没有任何收入。除了这个基本条件外,世界各国享受保险条件的规定大体为:

1) 以缴纳保险费达到规定最低界限为条件。 2) 以投保年限和工作时间为条件。 3) 以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为条件。 4) 少数国家不以投保作为享受的前提条件,而是以是否具备公民资格或者财产调查合乎条件者作为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3)生育补助金的数额、种类及来源。生育保险属于短期补助,补助的种类可以归纳为三种: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

(4)产假。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假时间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在12-16周之间。

2、西方发达国家的疾病保险 (三)工伤保险 (四)失业保险

在目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中,大致可以分为强制性失业保险、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制度等。

(五)家庭津贴

家庭津贴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两类,即普通家庭津贴制度和与职业收入相关家属保障制度。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 发展中国家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如下:

(一)老年、残障与遗属保险;(二)医疗保险; (三

) 工伤保险;(四)失业保险;(五)家庭津贴

(一)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智利于1980年正式出台了《养老保险法》,实施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1983年后就业的人员必须加入新体制。其基本结构为:

(1)建立个人账户。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建立自己的养老金账户,按月将所缴纳的养老金存人该账户,雇主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缴费者选择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负责管理,并随缴费的不断增加及投资增值而形成养老基金。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领取养老金。

(2)私营机构的营运。养老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等工作均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属专门营运养老基金的股份民营性公司,仅从事养老基金及相关业务。其他公司不得经营此类业务。

(3)养老金的缴费和给付。凡参加养老保险体系的成员,必须每月按本人纳税工资的10%缴费,具体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与银行依据合同,由银行组织收费,企业主要为雇员代扣代缴。

依照法律规定,男满65岁、女满60岁,缴费期为20年,便可自主选择1) 计划提款、终身年金、临

时支取加终身年金三种给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支取养老金。

(4)养老金的投资。政府根据法律,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给予严密的监管。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获得了成功。 (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新加坡

新加坡于1953年通过了中央公积金制度,1955年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并且实施了这项制度。 其中的医疗保健制度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政府负担部分费用并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以保证政府和个人都能够负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基本制度框架如下:

(1)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此项计划始于1984年,每一个有工作的人,包括自雇人员,都要按法律要求参加保健储蓄。

(2)健保双全计划(Mesisheld)。健保双全计划是一种实行社会统筹的大病保险计划,作为保健储蓄计划的补充,1990年开始,个人自愿参加。 重要概念

社会保险 卢梭 贝弗里奇报告 新历史主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费)率 综合保险税(费) 率

分类保险税(费) 率 浮动费率 行业费率 社会保险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能力鉴定 台湾国民年金制度 香港强积金制度 思考题

1、什么是社会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2、社会保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3、什么是基本生活水平,如何厘定?

4、按照社会公平原则社会保险提供津贴的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1.社会保险产生的主要理论基础是什么? 2.社会保险产生的一般原因和条件有哪些? 3.社会保险发展经过了哪些阶段,各阶段有何特点?

1、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 它有何特点?

2、社会保险基金有哪些筹资模式?并分析其利弊。 3、社会保险税率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4、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5、试比较几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特点。 6、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7、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其首要任务是什么。 1、什么是社会保险管理,其职能有哪些? 2、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影响养老保险偿付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4、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模式有哪几种模式?并分

析其利弊。

的现实意义。

2、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3、简述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4、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5、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6、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7、了解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工伤排除的情形。 8、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9、结合实际,分析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10、比较台湾国民年金制度与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异同。

1、发达国家失业保险的制度的类型有那几种? 2、分析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3、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义理论 家庭津贴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 1、简述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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