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

  摘 要 一部法律的诞生总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社会实际需要服务的,而行政强制法也是在一种特殊的背景下制定的。本文认为,行政强制法是在五大立法背景下制定的:一是原有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多,立法混乱,导致法律适用困难;二是原有行政强制效力“软”“硬”不同,导致行政强制实施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非常普遍;三是原有行政强制涉及的部门多,政出多门,行政强制适用标准不统一,部门利益比较严重;四是原有行政强制法律救济有差异,致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五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强制理解分歧较大,立法难度较大。   关键词 行政强制 立法背景 实践需要   法律的制定必须回应实践的需要,要么填补法律的空白,要么完善现有法律。我国《行政强制法》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而研究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对充分理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经过研究认为,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原有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多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其权力触角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每一个领域形成一个部门,于是相应的法律随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有《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大量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如此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行政强制,就显得行政强制这一块比较“乱”,而各部门都有自己的规章规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就显得比较“滥”,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典,是规范混乱的行政强制秩序和环境的现实需要。   二、原有行政强制效力“软”“硬”不同   由于规定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规章众多,导致行政强制的种类不同,效力不同,有的行政强制种类繁多,设定条件较多,影响力度较重,导致人们适用起来比较困难,这一类行政强制效力比较“硬”的。有的行政强制虽然种类繁多,但是有的是违反上位法的,有的是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在实践中引起的争议就很大,导致其效力经常被“软”化。而且种类繁多的行政强制法典,各有各的标准,各有各的适用条件,各有各的适用理由,这就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致使人们不知道适用哪个法律法规规章好,因此必然导致行政强制的效力大大被“软”化,致使行政强制达不到其预期的目的。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典,是规范行政强制效力的现实需要。   三、原有行政强制涉及的部门多   马克思说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一种利益关系。而由于社会分工形成的不同部门,在方便社会管理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利益壁垒,由此每个部门都在试图通过自己手中的“立法权”,制定一定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的维护本部门的利益。法律是由人来实施的,法律的实施必然会给某些人带来“利益”,也会给某些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如此众多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部门利益的维护就是绕不过去的问题。行政强制法之所以数易其稿,历时多年,迟迟无法出台,就是与如此众多的管理部门有关系,因为出台一部新的行政强制法,必然会剥夺某些部门的利益,这些部门当然会想办法阻碍这部新法典的通过。但是法治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进程,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典,是规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现实需要。   四、原有行政强制法律救济有差异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原有行政强制涉及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每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情形不一样,这就导致一个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就不同,造成行政相对人在适用法律上的迷茫。每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也不一样,这就导致法律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方面存在“偏差”。而且如此众多的行政管理部门,其固有的根深蒂固的办事理念,导致有的办事效率高,有的办事效率低;有的对法律的理解到位一点,有的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缺陷之处。以上种种问题,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是及其不利的。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典,是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现实需要。   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强制理解分歧较大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强制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分歧较大,有不同的观点、主张,双方之间的争论较多。理论界更多是从理论的高度来论证,希望制定一部符合法理、人性、全面、完美的法律,而实务界更多的是从法律执行的角度考虑,希望制定出一部便于有效执行、快速执行的法律,在程序上能省略就省略,手续上能简化就简化,不要作过多的原则性规定,不要作过多的限制,法律规定越具体越好,越便于执行越好。更重要的是更符合本部门利益更好。由于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导致双方在关键问题上争论不休。因此,要统一双方的思想,尽快制定出一部行政强制法,就显得很困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强制法解读.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一部法律的诞生总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社会实际需要服务的,而行政强制法也是在一种特殊的背景下制定的。本文认为,行政强制法是在五大立法背景下制定的:一是原有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多,立法混乱,导致法律适用困难;二是原有行政强制效力“软”“硬”不同,导致行政强制实施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非常普遍;三是原有行政强制涉及的部门多,政出多门,行政强制适用标准不统一,部门利益比较严重;四是原有行政强制法律救济有差异,致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五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强制理解分歧较大,立法难度较大。   关键词 行政强制 立法背景 实践需要   法律的制定必须回应实践的需要,要么填补法律的空白,要么完善现有法律。我国《行政强制法》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而研究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对充分理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经过研究认为,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原有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多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其权力触角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每一个领域形成一个部门,于是相应的法律随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有《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大量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如此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行政强制,就显得行政强制这一块比较“乱”,而各部门都有自己的规章规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就显得比较“滥”,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典,是规范混乱的行政强制秩序和环境的现实需要。   二、原有行政强制效力“软”“硬”不同   由于规定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规章众多,导致行政强制的种类不同,效力不同,有的行政强制种类繁多,设定条件较多,影响力度较重,导致人们适用起来比较困难,这一类行政强制效力比较“硬”的。有的行政强制虽然种类繁多,但是有的是违反上位法的,有的是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在实践中引起的争议就很大,导致其效力经常被“软”化。而且种类繁多的行政强制法典,各有各的标准,各有各的适用条件,各有各的适用理由,这就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致使人们不知道适用哪个法律法规规章好,因此必然导致行政强制的效力大大被“软”化,致使行政强制达不到其预期的目的。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典,是规范行政强制效力的现实需要。   三、原有行政强制涉及的部门多   马克思说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一种利益关系。而由于社会分工形成的不同部门,在方便社会管理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利益壁垒,由此每个部门都在试图通过自己手中的“立法权”,制定一定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的维护本部门的利益。法律是由人来实施的,法律的实施必然会给某些人带来“利益”,也会给某些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如此众多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部门利益的维护就是绕不过去的问题。行政强制法之所以数易其稿,历时多年,迟迟无法出台,就是与如此众多的管理部门有关系,因为出台一部新的行政强制法,必然会剥夺某些部门的利益,这些部门当然会想办法阻碍这部新法典的通过。但是法治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进程,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典,是规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现实需要。   四、原有行政强制法律救济有差异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原有行政强制涉及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每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违法情形不一样,这就导致一个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就不同,造成行政相对人在适用法律上的迷茫。每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也不一样,这就导致法律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方面存在“偏差”。而且如此众多的行政管理部门,其固有的根深蒂固的办事理念,导致有的办事效率高,有的办事效率低;有的对法律的理解到位一点,有的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缺陷之处。以上种种问题,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是及其不利的。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典,是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现实需要。   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强制理解分歧较大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强制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分歧较大,有不同的观点、主张,双方之间的争论较多。理论界更多是从理论的高度来论证,希望制定一部符合法理、人性、全面、完美的法律,而实务界更多的是从法律执行的角度考虑,希望制定出一部便于有效执行、快速执行的法律,在程序上能省略就省略,手续上能简化就简化,不要作过多的原则性规定,不要作过多的限制,法律规定越具体越好,越便于执行越好。更重要的是更符合本部门利益更好。由于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导致双方在关键问题上争论不休。因此,要统一双方的思想,尽快制定出一部行政强制法,就显得很困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强制法解读.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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