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有效缓解制约企业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提升本市重点骨干企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成都市人才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且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信息、机械、医药、食品主导产业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指: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五条 (优惠政策)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贴。经批准,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安家补贴。

(二)财政奖励。经批准,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的70%给予奖励。优惠期满以后的奖励政策视具体情况再定。

(三)保障服务。急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或推荐就业;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市本级和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奖励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企业为急需高层次人才申报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和《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和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意见;

(三)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四)经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市协调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和核实。

(二)市协调办公室每季度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发放方式)

(一)获得安家补贴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补贴标准,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逐月发放。

(二)获得财政奖励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奖励标准,在次年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企业责任)

(一)企业是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企业自主使用,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和管理关系受法律法规保护,政府部门不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动。

(三)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如发现有骗取、套取安家补贴或财政奖励的,市协调办公室有权停止或收回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终止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协调办公室,终止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发放。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有效缓解制约企业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提升本市重点骨干企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成都市人才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且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信息、机械、医药、食品主导产业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指: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负责全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五条 (优惠政策)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贴。经批准,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安家补贴。

(二)财政奖励。经批准,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市和区(市)县级收入部分的70%给予奖励。优惠期满以后的奖励政策视具体情况再定。

(三)保障服务。急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或推荐就业;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市本级和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奖励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企业为急需高层次人才申报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和《成都市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和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意见;

(三)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四)经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市协调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和核实。

(二)市协调办公室每季度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发放方式)

(一)获得安家补贴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补贴标准,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逐月发放。

(二)获得财政奖励的,由市协调办公室按照核准的奖励标准,在次年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企业责任)

(一)企业是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企业自主使用,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和管理关系受法律法规保护,政府部门不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动。

(三)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如发现有骗取、套取安家补贴或财政奖励的,市协调办公室有权停止或收回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终止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协调办公室,终止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发放。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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