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拨款资金收支确认凭证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财综【2010】1号)的要求,学校原来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
往来收据》已从2010年7月1日起,统一换版为《中央行政事业单
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财政部在文件中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取
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
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对各类财政性资金收入(特别是其他单位转拨的各类科
研经费拨款),财务处已经无法对外出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
来结算票据》。同时,根据财政部现行的其他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或有
关文件规定,学校在收到财政性资金收入时,没有其他的票据可以出
具给对方单位。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对方拨款单位要求学校对划拨
的财政性资金提供收据或发票,而国家财政部门相关政策不明确而产
生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的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各类财政性资金收
入出具收款票据的形式作如下规定:
1、对于来自政府部门或其下属的直属机构(如:XX部委的司局、
处室、委员会),或大学、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各
类财政资金,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对外出具收款票据。
2、如果对方要求提供收款票据,财务处对外出具“复旦大学财
政资金收款确认书”(附件1),以替代《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或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对于上述两条规定,对方单位如有疑问,可以垂询财政部票
据中心(联系人:田平华、联系电话:010*68518869)。
同时,就学校对外转拨财政资金支出凭证形式规定如下:
1、凡是接受从复旦大学转拨出去的财政资金的单位,按地方财
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应该向复旦大
学出具此类收据,学校财务处凭此收据(需经项目主管和经办人员签
字),以及有关项目合同/预算书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签发的转拨款项
通知,作为财政资金转拨的报销列支依据。
2、凡是对方单位无法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应该在“复
旦大学财政资金转拨确认书”(附件2)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学校财
务处凭此确认书(需经项目主管和经办人员签字),以及有关项目合
同/预算书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签发的转拨款项通知,作为财政资金
转拨的报销列支依据。
上述规定,从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复旦大学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
2、复旦大学财政资金转拨确认书
复旦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复旦财款收字【201 】 号 (单位名称):
兹由复旦大学承担的 (项目
名称)财政资金拨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已于 年 月 日从贵单位
拨入我校账户。
特此确认。
(复旦大学财务专用章)
201 年 月 日
说明:
1、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
号)的要求,学校原来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已从2010年7月1日起,统一换
版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部在文件中还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
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
2、根据财政部现行的其他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规定,复旦大学在收到财政性
资金收入时(包括各单位转拨的各类科研经费拨款),没有相应的收款票据可以对外出具。
3、对于贵单位提出的对所拨财政资金出具收款票据的要求,学校只能出具此确认书,
并与银行盖过章的结算凭证一起作为复旦大学收到贵单位转拨财政资金的凭证。
4、如有疑问,请垂询财政部票据中心(联系人:田平华、联系电话:010*68518869)。
复旦财款拨字【201 】 号
复旦大学 :
兹由 (单位名称)承担的 (项
目)财政拨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已于 年 月 日从
复旦大学账户划拨至我单位账户中。
特此确认。
(单位财务专用章)
201 年 月 日
说明:
1、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
号)的要求,原来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已从2010年7月1日起,统一换版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部在文件中还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
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如果贵单位按上述文件规定,无法向复旦大学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请在此
确认书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与以确认收到相关款项。
3、如果贵单位按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对复旦大学转拨的财政资
金可以继续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请向复旦大学出具此类收据,不使用此确认书。
4、如有疑问,请垂询财政部票据中心(联系人:田平华、联系电话:010*68518869)。
关于财政拨款资金收支确认凭证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财综【2010】1号)的要求,学校原来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
往来收据》已从2010年7月1日起,统一换版为《中央行政事业单
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财政部在文件中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取
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
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对各类财政性资金收入(特别是其他单位转拨的各类科
研经费拨款),财务处已经无法对外出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
来结算票据》。同时,根据财政部现行的其他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或有
关文件规定,学校在收到财政性资金收入时,没有其他的票据可以出
具给对方单位。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对方拨款单位要求学校对划拨
的财政性资金提供收据或发票,而国家财政部门相关政策不明确而产
生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的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各类财政性资金收
入出具收款票据的形式作如下规定:
1、对于来自政府部门或其下属的直属机构(如:XX部委的司局、
处室、委员会),或大学、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各
类财政资金,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对外出具收款票据。
2、如果对方要求提供收款票据,财务处对外出具“复旦大学财
政资金收款确认书”(附件1),以替代《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或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对于上述两条规定,对方单位如有疑问,可以垂询财政部票
据中心(联系人:田平华、联系电话:010*68518869)。
同时,就学校对外转拨财政资金支出凭证形式规定如下:
1、凡是接受从复旦大学转拨出去的财政资金的单位,按地方财
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应该向复旦大
学出具此类收据,学校财务处凭此收据(需经项目主管和经办人员签
字),以及有关项目合同/预算书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签发的转拨款项
通知,作为财政资金转拨的报销列支依据。
2、凡是对方单位无法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应该在“复
旦大学财政资金转拨确认书”(附件2)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学校财
务处凭此确认书(需经项目主管和经办人员签字),以及有关项目合
同/预算书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签发的转拨款项通知,作为财政资金
转拨的报销列支依据。
上述规定,从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复旦大学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
2、复旦大学财政资金转拨确认书
复旦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复旦财款收字【201 】 号 (单位名称):
兹由复旦大学承担的 (项目
名称)财政资金拨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已于 年 月 日从贵单位
拨入我校账户。
特此确认。
(复旦大学财务专用章)
201 年 月 日
说明:
1、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
号)的要求,学校原来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已从2010年7月1日起,统一换
版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部在文件中还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
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
2、根据财政部现行的其他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或有关文件规定,复旦大学在收到财政性
资金收入时(包括各单位转拨的各类科研经费拨款),没有相应的收款票据可以对外出具。
3、对于贵单位提出的对所拨财政资金出具收款票据的要求,学校只能出具此确认书,
并与银行盖过章的结算凭证一起作为复旦大学收到贵单位转拨财政资金的凭证。
4、如有疑问,请垂询财政部票据中心(联系人:田平华、联系电话:010*68518869)。
复旦财款拨字【201 】 号
复旦大学 :
兹由 (单位名称)承担的 (项
目)财政拨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已于 年 月 日从
复旦大学账户划拨至我单位账户中。
特此确认。
(单位财务专用章)
201 年 月 日
说明:
1、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
号)的要求,原来使用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已从2010年7月1日起,统一换版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部在文件中还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
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如果贵单位按上述文件规定,无法向复旦大学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请在此
确认书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与以确认收到相关款项。
3、如果贵单位按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对复旦大学转拨的财政资
金可以继续提供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据的,请向复旦大学出具此类收据,不使用此确认书。
4、如有疑问,请垂询财政部票据中心(联系人:田平华、联系电话:010*68518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