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例2

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谢某、刘某某于2012年相识,恋爱期间刘某某接受了谢某方赠与的风雪衣一件。此后双方谈及婚娶,2013年4月9日谢某方与媒人一起至刘某某处交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现金、黄金金条两块(每块100克)等财物。2013年4月12日,刘某某正式提出分手。现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谢某诉称:谢某、刘某某2012年9月相识恋爱,此后双方谈及婚娶,刘某某不要求订婚仪式,因此,谢某父母在德国购买了风雪衣一件(价值529.17欧元)、羊毛大衣一件(价值539欧元)、白金首饰一套(包括项链、耳环、戒指,共计价值2067.3欧元),由谢某在2012年12月交付给刘某某。2013年1月8日刘某某向谢某提出要求举办订婚仪式,收取聘礼。同年4月9日谢某及介绍人南某某一起到刘某某家中,向刘某某交付了10万元现金、金条两根(每根100克共计价值72,600元),同时携带了“子孙桶”、若干传统食品等物品一并交付刘某某。当晚,谢某、刘某某及双方父母一起用餐,并商定5月7日结婚。但在第二天刘某某就告知谢某不结婚,不返还聘礼,并认为双方性格不合、谢某性取向有问题。事实上,刘某某的生活习惯怪异,刘某某一个月不洗澡、不洗头,吃流质食品,并要求谢某同样如此。刘某某还要凌晨起来念佛。谢某无法接受这样的女性,并非谢某的性取向有问题。综上,谢某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婚约财产及礼金共计199,091.37元(包括现金10万元、黄金72,600元、酒席定金1,000元、风雪大衣、羊毛大衣及首饰共计价值25,491.37元),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刘某某辩称:不同意支付。确实收到现金10万元和两块黄金金条,但这是筹办婚礼的费用,女方花费了24万元筹办婚礼,上述财物已经花费掉。风雪衣确实收到,愿意返还。羊毛大衣和首饰没有收取,还在谢某家保存。酒席定金的事情不清楚。谢某、刘某某于2012年10月初相识,2012年11月开始同居至2013年4月,同居期间的开销由女方支出。因谢某表示其对上海不熟悉,要求筹办婚礼的费用由女方先行垫付,费用最后结算。因此刘某某现行垫付了所有费用,大约花费24万元,此后谢某将10万元现金及金条送至刘某某家。2013年4月11日谢某留宿男性家中,表现出其性取向的问题。考虑到谢某酗酒,性取向有问题,并且当时刘某某爷爷刚病故,所以女方提出暂时推迟婚礼,2013年4月12日正式提出分手。基于上述理由,刘某某不同意谢某诉请,请求法院驳回谢某诉请。

以上事实,由发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主要对以下事实存有争议:

一、关于刘某某主张其为筹办婚礼花费了24万元。刘某某主张24万元包括:1、购买了25瓶每瓶价值6,380元的3年陈茅台酒共计159,500元,因为谢某喜欢喝酒,曾一次喝了7瓶酒;2、结婚对戒一对,价值15,600元,现在刘某某处;3、车队、主持婚礼的定金13,000元;4、为定婚宴酒席去试吃产生的费用3,000元;5、春节前给男方亲人购买礼品2,300元;

6、婚礼服4,599元;7、伴娘服、请柬、男方家里的软装(主要指生活用品)、床上用品等合计47,500元。谢某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刘某某在田子坊开茶坊,同时卖酒水,刘某某称谢某一次喝了7瓶茅台酒不符合常理;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发票,戒指的购买日期是4月20日,而双方在4月11日已经分手,此后购买对戒不合常理;刘某某购买的生活用品等并没有交付谢某,系刘某某自己消费;关于试菜等花费要求谢某承担也没有依据。同时谢某认为其从未要求刘某某垫付筹办婚礼费用。

二、关于刘某某收到的财物。谢某主张其交付了风雪衣一件、羊毛大衣一件、白金首饰一套(包括项链、耳环、戒指)、10万元现金、金条两根。刘某某则认可其仅收到风雪衣一件、10万元现金及金条两根。

三、关于刘某某收到的财物的性质。谢某认为系彩礼,刘某某认为是其垫付了筹办婚礼

费用后的补偿。

庭审中,谢某申请证人南某某到庭作证,南某某表示其系媒人,2013年4月9日其陪同男方家到女方家送了10万元现金、两根金条、若干食品,当晚双方一起用餐。

李海波律师对本案的分析:首先,关于刘某某收到财物的数量。谢某虽主张交付了诉请中涉及的财物,并提交了部分财物的购物发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刘某某,故法院难以认定。现刘某某认可其收到10万元现金、黄金金条两根、风雪衣一件,法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上述财物的性质。风雪衣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且金额不大,不能认定为彩礼。但刘某某同意返还,法院予以准许。10万元现金及黄金金条系在媒人的陪同下给付,且金额较大,可以认为谢某给付上述财物的目的是为了与刘某某缔结婚姻,应认定为彩礼。至于刘某某主张系对于其筹办婚礼费用的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故对谢某要求刘某某返还10万元现金及金条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谢某要求刘某某支付酒席定金,返还羊毛大衣及首饰等,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谢某、刘某某于2012年相识,恋爱期间刘某某接受了谢某方赠与的风雪衣一件。此后双方谈及婚娶,2013年4月9日谢某方与媒人一起至刘某某处交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现金、黄金金条两块(每块100克)等财物。2013年4月12日,刘某某正式提出分手。现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谢某诉称:谢某、刘某某2012年9月相识恋爱,此后双方谈及婚娶,刘某某不要求订婚仪式,因此,谢某父母在德国购买了风雪衣一件(价值529.17欧元)、羊毛大衣一件(价值539欧元)、白金首饰一套(包括项链、耳环、戒指,共计价值2067.3欧元),由谢某在2012年12月交付给刘某某。2013年1月8日刘某某向谢某提出要求举办订婚仪式,收取聘礼。同年4月9日谢某及介绍人南某某一起到刘某某家中,向刘某某交付了10万元现金、金条两根(每根100克共计价值72,600元),同时携带了“子孙桶”、若干传统食品等物品一并交付刘某某。当晚,谢某、刘某某及双方父母一起用餐,并商定5月7日结婚。但在第二天刘某某就告知谢某不结婚,不返还聘礼,并认为双方性格不合、谢某性取向有问题。事实上,刘某某的生活习惯怪异,刘某某一个月不洗澡、不洗头,吃流质食品,并要求谢某同样如此。刘某某还要凌晨起来念佛。谢某无法接受这样的女性,并非谢某的性取向有问题。综上,谢某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婚约财产及礼金共计199,091.37元(包括现金10万元、黄金72,600元、酒席定金1,000元、风雪大衣、羊毛大衣及首饰共计价值25,491.37元),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刘某某辩称:不同意支付。确实收到现金10万元和两块黄金金条,但这是筹办婚礼的费用,女方花费了24万元筹办婚礼,上述财物已经花费掉。风雪衣确实收到,愿意返还。羊毛大衣和首饰没有收取,还在谢某家保存。酒席定金的事情不清楚。谢某、刘某某于2012年10月初相识,2012年11月开始同居至2013年4月,同居期间的开销由女方支出。因谢某表示其对上海不熟悉,要求筹办婚礼的费用由女方先行垫付,费用最后结算。因此刘某某现行垫付了所有费用,大约花费24万元,此后谢某将10万元现金及金条送至刘某某家。2013年4月11日谢某留宿男性家中,表现出其性取向的问题。考虑到谢某酗酒,性取向有问题,并且当时刘某某爷爷刚病故,所以女方提出暂时推迟婚礼,2013年4月12日正式提出分手。基于上述理由,刘某某不同意谢某诉请,请求法院驳回谢某诉请。

以上事实,由发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主要对以下事实存有争议:

一、关于刘某某主张其为筹办婚礼花费了24万元。刘某某主张24万元包括:1、购买了25瓶每瓶价值6,380元的3年陈茅台酒共计159,500元,因为谢某喜欢喝酒,曾一次喝了7瓶酒;2、结婚对戒一对,价值15,600元,现在刘某某处;3、车队、主持婚礼的定金13,000元;4、为定婚宴酒席去试吃产生的费用3,000元;5、春节前给男方亲人购买礼品2,300元;

6、婚礼服4,599元;7、伴娘服、请柬、男方家里的软装(主要指生活用品)、床上用品等合计47,500元。谢某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刘某某在田子坊开茶坊,同时卖酒水,刘某某称谢某一次喝了7瓶茅台酒不符合常理;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发票,戒指的购买日期是4月20日,而双方在4月11日已经分手,此后购买对戒不合常理;刘某某购买的生活用品等并没有交付谢某,系刘某某自己消费;关于试菜等花费要求谢某承担也没有依据。同时谢某认为其从未要求刘某某垫付筹办婚礼费用。

二、关于刘某某收到的财物。谢某主张其交付了风雪衣一件、羊毛大衣一件、白金首饰一套(包括项链、耳环、戒指)、10万元现金、金条两根。刘某某则认可其仅收到风雪衣一件、10万元现金及金条两根。

三、关于刘某某收到的财物的性质。谢某认为系彩礼,刘某某认为是其垫付了筹办婚礼

费用后的补偿。

庭审中,谢某申请证人南某某到庭作证,南某某表示其系媒人,2013年4月9日其陪同男方家到女方家送了10万元现金、两根金条、若干食品,当晚双方一起用餐。

李海波律师对本案的分析:首先,关于刘某某收到财物的数量。谢某虽主张交付了诉请中涉及的财物,并提交了部分财物的购物发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刘某某,故法院难以认定。现刘某某认可其收到10万元现金、黄金金条两根、风雪衣一件,法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上述财物的性质。风雪衣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且金额不大,不能认定为彩礼。但刘某某同意返还,法院予以准许。10万元现金及黄金金条系在媒人的陪同下给付,且金额较大,可以认为谢某给付上述财物的目的是为了与刘某某缔结婚姻,应认定为彩礼。至于刘某某主张系对于其筹办婚礼费用的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故对谢某要求刘某某返还10万元现金及金条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谢某要求刘某某支付酒席定金,返还羊毛大衣及首饰等,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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