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制度建设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 中英董秘制度的比较 1、董秘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中董秘(公司秘书)的法律地位经过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董秘现作为公司主要高级职员已具有广泛而实质性的义务和责任。在英国,每家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必须有一名董秘,对未任命董秘的公司并处罚金的规定,但如果某些文件(如年度不报告)未经董事和董秘或其代理人正式签署,可能会引起责任问题。在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均应设立董秘,董秘属于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但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性,很多公司董秘不属于高管人员,其地位和收入大多与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相当,无法履行披露、协调及监管联络的治理职能。 2、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英国公开招股公司聘用的董秘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具备履行秘书职责所需的知识和经验;二是必须拥有一种法律要求的资格证书,如会计师资格、法律方面的资格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资格。在公司拥有一名以上董事的情况下,董事可以兼任董秘。在英国,董秘的任免和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可通过决议要求董事会免去现任秘书的职务,如果董事会不予办理,股东会可通过一般决议来免除董秘的职务。董秘有权要在他所同意的或合理的限期前收到解雇通知,对末经通知而作出的错误解雇,董秘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我国证券法规对董秘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的规定正不断深人细化,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董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强调拥有董秘资格证书,董事会应在董秘空缺期间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秘职责,不得无故解聘董秘。

3、职能及执行。在英国,董秘的职责涉及处理董事会相关文件及联络等事宜、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和行政管理性合同、及时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等方面。英国董秘在公司管理方面的职权具体包括:(1)参加包括董事会会议在内的公司的所有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2)保管公司的各项会议记录、决定、合同、股东名册等文件,并证明其与其副本的真实性;(3)认定所有发出的通知依公司章程细则而言均属正当或均为法律所要求;(4)作为公司印章的保管人,并认定公司印章在所有文件上代表公司的使用均系经过正当授权;(5)根据公司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披露有关文件和信息;(6)与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一起,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7)据董事会的随时指定,主持处理其它属于董秘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等。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列明的董秘主要职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事宜、信息披露事务、文件管理等。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强调了董秘对公司内外关系的沟通协调和治理监督职责,如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协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则并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等。我国相关法规对董秘职责的强化从法律角度提高了董秘作为机构而非个人的重要地位,并有利于董秘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1 2 3 4 5

; 中英董秘制度的比较 1、董秘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中董秘(公司秘书)的法律地位经过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董秘现作为公司主要高级职员已具有广泛而实质性的义务和责任。在英国,每家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必须有一名董秘,对未任命董秘的公司并处罚金的规定,但如果某些文件(如年度不报告)未经董事和董秘或其代理人正式签署,可能会引起责任问题。在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均应设立董秘,董秘属于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但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性,很多公司董秘不属于高管人员,其地位和收入大多与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相当,无法履行披露、协调及监管联络的治理职能。 2、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英国公开招股公司聘用的董秘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具备履行秘书职责所需的知识和经验;二是必须拥有一种法律要求的资格证书,如会计师资格、法律方面的资格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资格。在公司拥有一名以上董事的情况下,董事可以兼任董秘。在英国,董秘的任免和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可通过决议要求董事会免去现任秘书的职务,如果董事会不予办理,股东会可通过一般决议来免除董秘的职务。董秘有权要在他所同意的或合理的限期前收到解雇通知,对末经通知而作出的错误解雇,董秘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我国证券法规对董秘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的规定正不断深人细化,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董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强调拥有董秘资格证书,董事会应在董秘空缺期间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秘职责,不得无故解聘董秘。

3、职能及执行。在英国,董秘的职责涉及处理董事会相关文件及联络等事宜、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和行政管理性合同、及时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等方面。英国董秘在公司管理方面的职权具体包括:(1)参加包括董事会会议在内的公司的所有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2)保管公司的各项会议记录、决定、合同、股东名册等文件,并证明其与其副本的真实性;(3)认定所有发出的通知依公司章程细则而言均属正当或均为法律所要求;(4)作为公司印章的保管人,并认定公司印章在所有文件上代表公司的使用均系经过正当授权;(5)根据公司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披露有关文件和信息;(6)与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一起,签署根据董事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7)据董事会的随时指定,主持处理其它属于董秘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等。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列明的董秘主要职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事宜、信息披露事务、文件管理等。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强调了董秘对公司内外关系的沟通协调和治理监督职责,如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协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则并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等。我国相关法规对董秘职责的强化从法律角度提高了董秘作为机构而非个人的重要地位,并有利于董秘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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