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挪用公款120万,马成律师团巧辩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某国有企业工程部财务主管解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其管理的项目款人民币120万投入股市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人民币3000余元的利益,2014年9月事发,解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案发后,解某的妻子魏某通过网络搜索深圳刑事大律师找到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网,该刑辩律师团拥有众多资深刑辩律师,职务犯罪代理更是办案成果丰硕。魏某网上在线咨询了值班刑事律师,并预约了马成律师当面咨询,通过与马律师的交谈,魏某对自己丈夫的案件有了更清楚的认识,马律师的专业分析使其充满信心并当场委托马成律师团担任解某的辩护人。
马成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了两名资深刑事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并于当天下午安排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解某,团队律师了解相关案情后,通过开会慎重讨论决定先为解某申请取保候审,并成功在申请提出的第5天成功取保。审查批捕阶段,马律师充分行使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为后续取得较好的判决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案件经过全团队律师集体讨论后,马律师决定从量刑方面入手,最终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方案:
1. 综合分析解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可知其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2. 通过研究相关法条,结合案件事实,马律师提出解某挪用公款时间短,获利较少,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
3. 解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解某认罪态度好,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5. 解某的品格证据证明其在单位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危险,且解某所居住的社区愿意接受解某在社区接受矫正,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庭审中,马律师详细阐述上述辩护意见,庭后积极与承办法官交流沟通。法官最终采纳了马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对解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两年执行。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后语】
本案中,解某挪用公款达120多万,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解某的行为已属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马律师从量刑的角度入手,细致地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节,从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两方面阐述,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最佳判决结果。解某及其家属对马律师的辩护表示十分满意。
解某挪用公款120万,马成律师团巧辩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某国有企业工程部财务主管解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其管理的项目款人民币120万投入股市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人民币3000余元的利益,2014年9月事发,解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
案发后,解某的妻子魏某通过网络搜索深圳刑事大律师找到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网,该刑辩律师团拥有众多资深刑辩律师,职务犯罪代理更是办案成果丰硕。魏某网上在线咨询了值班刑事律师,并预约了马成律师当面咨询,通过与马律师的交谈,魏某对自己丈夫的案件有了更清楚的认识,马律师的专业分析使其充满信心并当场委托马成律师团担任解某的辩护人。
马成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了两名资深刑事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并于当天下午安排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解某,团队律师了解相关案情后,通过开会慎重讨论决定先为解某申请取保候审,并成功在申请提出的第5天成功取保。审查批捕阶段,马律师充分行使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为后续取得较好的判决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案件经过全团队律师集体讨论后,马律师决定从量刑方面入手,最终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方案:
1. 综合分析解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可知其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2. 通过研究相关法条,结合案件事实,马律师提出解某挪用公款时间短,获利较少,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
3. 解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解某认罪态度好,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5. 解某的品格证据证明其在单位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危险,且解某所居住的社区愿意接受解某在社区接受矫正,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庭审中,马律师详细阐述上述辩护意见,庭后积极与承办法官交流沟通。法官最终采纳了马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对解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两年执行。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后语】
本案中,解某挪用公款达120多万,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解某的行为已属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马律师从量刑的角度入手,细致地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节,从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两方面阐述,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最佳判决结果。解某及其家属对马律师的辩护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