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错误的处理规则研究

摘要刑法中的错误论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基于研究需要,错误一般被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其中关于事实错误的界定是刑法错误论的重点。我国刑法理论历来都将刑法事实错误界定在认识错误的范围内,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对客观现实的不正确反映。本文将对刑法上事实错误的概念、分类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各个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以期达到深化事实错误理论的目的,从而为正确解决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奠定基础。

关键词事实错误刑法理论处理规则

作者简介:徐星星,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286-02

一、事实错误的概念

界定事实错误的概念是确定事实错误外延的前提。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这是关于事实错误的广义概念。此外在学术界,对于事实错误的概念,还有学者提出过此概念的最广义的概念和狭义概念。其中最广义的概念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所有的错误都是事实错误,如意图杀抢钱却误抢了受害人的项链的错误,这种错误在刑法上是没有研究意义的,因此最广义的概念失之宽泛。而狭义的概念是指只有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上的错误才是事实错误,把假想防卫等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错误排除在外,显得范围过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二、事实错误的分类

关于事实错误的分类,在我国学术界有很大争议,但综合考虑各种各种情况,我国通说采取五分法,即把事实错误划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而舍弃了结果错误和主体错误,以下我便按照这种分类对各种分类的处理规则作一下简单的阐述。

三、各类事实错误的概念、分类及处理规则

(一)客体错误的概念及处理规则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个客体且两种客体为同一个犯罪对象。如甲见到两个人正在扭住自己的朋友乙,以为三人正在斗殴,于是上前帮忙,将其中一个人打成轻伤,尔后甲、乙逃跑。事实上乙当时是为了抗拒两名警察执行对他的逮捕命令。在这样的案件中,甲意图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实际上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正常的公务活动,对于这样的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二)对象错误的概念、分类、处理规则

1.对象错误的概念

对象错误也称目标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人或物产生错误认识,以致现实被侵害的不是意图侵害的对象。

2.对象错误的分类及处理规则

第一,不同类犯罪对象错误,即误将甲犯罪对象当作乙犯罪对象而侵害,而甲、乙对象体现出不同的社会关系。例如欲捕杀大熊猫,却误将一小孩当作大熊猫而射杀。由于行为人意图实施对珍贵动物的犯罪,因此对造成人的死亡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意图的行为未遂,对于它实现的结果,则要考虑行为人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过失,要根据想象竞合犯处理,即比较过失致人死亡和捕杀珍贵动物未遂的法定刑,从一重处罚。如果是意外事件,则按捕杀珍贵动物未遂处理。

第二,同类犯罪对象错误,即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而甲、乙体现出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误将甲当作乙而杀害,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罪过内容并无差别,应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实施了侵害行为。如行为人狩猎时,误将他人当作兽射击致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故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其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过失杀人犯罪;如果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根据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第四,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或者犯罪对象不存在而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例如甲欲杀乙,误将乙饲养的动物杀死。甲意图侵害的是人,实际侵害的是财产,由于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并不构成犯罪,因而只能以甲意图实行的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首先要看犯罪人对实际侵害的客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有则根据想象竞合犯得处罚规则处理。如果没有过错,则以犯罪人意图侵害的未遂处理。

(三)手段错误的概念及分类和处理规则

1.手段错误的概念

手段错误,有学者也称为工具错误,作为一种事实错误,也无过多争议,争议之处也在于其范围上,我认为作为事实错误的手段错误是特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时使用犯罪手段的错误,即手段错误的存在空间是相对较窄的,并非任何情况下的手段错误都是刑法上的错误。总之,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选择的犯罪工具、手段按照其客观性质或当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行为人不想发生结果。

2.手段错误的分类和处理规则

第一,误将能犯工具当成不能犯工具。例如行为人误以为砒霜是糖而让被害人服用,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由于行为人并没有杀人的意图,所以这时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过失,则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按意外事件论处,即不定其罪。

第二,误将不能犯工具当成能犯工具,例如行为人误将糖当砒霜让一人服用,结果此人安然无恙,这时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错误导致未遂,因此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第三,用迷信的方法害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理论上当作“迷信犯”,不以犯罪论处。

(四)行为性质错误的概念及分类和处理规则

1.行为性质错误的概念

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对自己所实施的不当行为的性质认识错我。关于行为性质错误的性质,在学术界是有很大争议的,有些学者认为,行为性质的错误应该归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错误从根本上来说是对自己所实施行为在法律上的罪名认识错误;还有学者认为行为性质错误既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也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它是一种独立的认识错误。但我国通说认为行为性质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类。我们同意通说的观点,因为行为性质错误是因为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最后才导致对其行为在法律意义上的误解,实质上并非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其次,行为性质作为行为的属性,虽与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不同,但毕竟是由行为所派生出来的,因此,也应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行为性质错误应归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2.行为性质错误的分类和处理规则

第一,行为性质的积极错误,所谓行为性质的积极错误是指行为人由于错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误认为对社会有利或合法行为,如假想防卫。对于这种行为性质错误的处理规则是,首先要看行为人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过失,则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是意外事件,则不定其罪。

第二,行为性质的消极错误,所谓行为性质的消极错误指行为人由于错误把本来对社会

有益的行为误认为犯罪行为而实施,如偶然防卫。对于这种行为性质错误的处理规则是,首先要看行为人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过失,则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按意外事件处理,即不定其罪。

(五)因果关系错误的概念及分类和处理规则

1.因果关系错误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与该行为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将因果关系错误归属到事实认识错误在学术界也是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危害结果的错误错误应属于一类独立的认识错误,不应将其归类于事实认识错误。但从广义上讲,危害结果的错误也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范畴。因为之所以发生危害结果的错误,是因为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与该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发生错误认识,才导致的,从而使得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发生变异,所以我们认为危害结果错误应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范畴。

2.因果关系错误的分类和处理规则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实现预想的犯罪结果,而实际上该结果并没有发生。例如,甲意图杀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乙当场晕倒,甲以为乙死亡而离开,之后昏倒的乙被村名发现,在村民的及时帮助下乙获救。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依旧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实际上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而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行为造成的。例如甲意图杀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甲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乙当场死亡,甲以为乙死亡而离开。但经鉴定发现,受害人是因为心脏病急发死亡的。由于甲的行为并没有产生死亡结果,因此他不对死亡结果负责,只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例如甲意图伤害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甲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甲以为乙昏倒,便扔下棍棒离去,可是没想到甲竟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只有伤害人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只有过失,因此行为人只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不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

第四,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认识错误,具体又分两种具体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在实施了预想的犯罪行为后,认为预想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实际上预想危害结果是由后一行为造成的。例如甲意图杀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甲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乙昏倒,甲以为乙死亡,为了避免被发现,甲将乙推下水库,结果乙溺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虽然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但是要根据整体去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即将行为人先后行为作为一个行为,那么行为人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在实施了预想的犯罪行为后,预想危害结果实际上已经发生,而行为人误认为尚未发生,又实施了另一行为才认为实现了预想危害结果。例如例如甲意图杀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甲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乙当场死亡,甲以为乙只是昏倒,便又把乙推入井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应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论处。

摘要刑法中的错误论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基于研究需要,错误一般被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其中关于事实错误的界定是刑法错误论的重点。我国刑法理论历来都将刑法事实错误界定在认识错误的范围内,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对客观现实的不正确反映。本文将对刑法上事实错误的概念、分类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各个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以期达到深化事实错误理论的目的,从而为正确解决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奠定基础。

关键词事实错误刑法理论处理规则

作者简介:徐星星,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286-02

一、事实错误的概念

界定事实错误的概念是确定事实错误外延的前提。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这是关于事实错误的广义概念。此外在学术界,对于事实错误的概念,还有学者提出过此概念的最广义的概念和狭义概念。其中最广义的概念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所有的错误都是事实错误,如意图杀抢钱却误抢了受害人的项链的错误,这种错误在刑法上是没有研究意义的,因此最广义的概念失之宽泛。而狭义的概念是指只有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上的错误才是事实错误,把假想防卫等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错误排除在外,显得范围过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二、事实错误的分类

关于事实错误的分类,在我国学术界有很大争议,但综合考虑各种各种情况,我国通说采取五分法,即把事实错误划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而舍弃了结果错误和主体错误,以下我便按照这种分类对各种分类的处理规则作一下简单的阐述。

三、各类事实错误的概念、分类及处理规则

(一)客体错误的概念及处理规则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个客体且两种客体为同一个犯罪对象。如甲见到两个人正在扭住自己的朋友乙,以为三人正在斗殴,于是上前帮忙,将其中一个人打成轻伤,尔后甲、乙逃跑。事实上乙当时是为了抗拒两名警察执行对他的逮捕命令。在这样的案件中,甲意图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实际上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正常的公务活动,对于这样的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二)对象错误的概念、分类、处理规则

1.对象错误的概念

对象错误也称目标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人或物产生错误认识,以致现实被侵害的不是意图侵害的对象。

2.对象错误的分类及处理规则

第一,不同类犯罪对象错误,即误将甲犯罪对象当作乙犯罪对象而侵害,而甲、乙对象体现出不同的社会关系。例如欲捕杀大熊猫,却误将一小孩当作大熊猫而射杀。由于行为人意图实施对珍贵动物的犯罪,因此对造成人的死亡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意图的行为未遂,对于它实现的结果,则要考虑行为人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过失,要根据想象竞合犯处理,即比较过失致人死亡和捕杀珍贵动物未遂的法定刑,从一重处罚。如果是意外事件,则按捕杀珍贵动物未遂处理。

第二,同类犯罪对象错误,即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而甲、乙体现出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误将甲当作乙而杀害,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罪过内容并无差别,应以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实施了侵害行为。如行为人狩猎时,误将他人当作兽射击致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故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其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过失杀人犯罪;如果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根据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第四,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或者犯罪对象不存在而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例如甲欲杀乙,误将乙饲养的动物杀死。甲意图侵害的是人,实际侵害的是财产,由于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并不构成犯罪,因而只能以甲意图实行的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首先要看犯罪人对实际侵害的客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有则根据想象竞合犯得处罚规则处理。如果没有过错,则以犯罪人意图侵害的未遂处理。

(三)手段错误的概念及分类和处理规则

1.手段错误的概念

手段错误,有学者也称为工具错误,作为一种事实错误,也无过多争议,争议之处也在于其范围上,我认为作为事实错误的手段错误是特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时使用犯罪手段的错误,即手段错误的存在空间是相对较窄的,并非任何情况下的手段错误都是刑法上的错误。总之,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选择的犯罪工具、手段按照其客观性质或当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行为人不想发生结果。

2.手段错误的分类和处理规则

第一,误将能犯工具当成不能犯工具。例如行为人误以为砒霜是糖而让被害人服用,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由于行为人并没有杀人的意图,所以这时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过失,则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按意外事件论处,即不定其罪。

第二,误将不能犯工具当成能犯工具,例如行为人误将糖当砒霜让一人服用,结果此人安然无恙,这时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错误导致未遂,因此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第三,用迷信的方法害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理论上当作“迷信犯”,不以犯罪论处。

(四)行为性质错误的概念及分类和处理规则

1.行为性质错误的概念

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对自己所实施的不当行为的性质认识错我。关于行为性质错误的性质,在学术界是有很大争议的,有些学者认为,行为性质的错误应该归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错误从根本上来说是对自己所实施行为在法律上的罪名认识错误;还有学者认为行为性质错误既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也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它是一种独立的认识错误。但我国通说认为行为性质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类。我们同意通说的观点,因为行为性质错误是因为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最后才导致对其行为在法律意义上的误解,实质上并非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其次,行为性质作为行为的属性,虽与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不同,但毕竟是由行为所派生出来的,因此,也应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行为性质错误应归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2.行为性质错误的分类和处理规则

第一,行为性质的积极错误,所谓行为性质的积极错误是指行为人由于错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误认为对社会有利或合法行为,如假想防卫。对于这种行为性质错误的处理规则是,首先要看行为人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过失,则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是意外事件,则不定其罪。

第二,行为性质的消极错误,所谓行为性质的消极错误指行为人由于错误把本来对社会

有益的行为误认为犯罪行为而实施,如偶然防卫。对于这种行为性质错误的处理规则是,首先要看行为人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过失,则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按意外事件处理,即不定其罪。

(五)因果关系错误的概念及分类和处理规则

1.因果关系错误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与该行为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将因果关系错误归属到事实认识错误在学术界也是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危害结果的错误错误应属于一类独立的认识错误,不应将其归类于事实认识错误。但从广义上讲,危害结果的错误也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范畴。因为之所以发生危害结果的错误,是因为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与该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发生错误认识,才导致的,从而使得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发生变异,所以我们认为危害结果错误应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范畴。

2.因果关系错误的分类和处理规则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实现预想的犯罪结果,而实际上该结果并没有发生。例如,甲意图杀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乙当场晕倒,甲以为乙死亡而离开,之后昏倒的乙被村名发现,在村民的及时帮助下乙获救。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依旧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实际上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而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行为造成的。例如甲意图杀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甲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乙当场死亡,甲以为乙死亡而离开。但经鉴定发现,受害人是因为心脏病急发死亡的。由于甲的行为并没有产生死亡结果,因此他不对死亡结果负责,只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例如甲意图伤害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甲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甲以为乙昏倒,便扔下棍棒离去,可是没想到甲竟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只有伤害人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只有过失,因此行为人只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不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

第四,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认识错误,具体又分两种具体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在实施了预想的犯罪行为后,认为预想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实际上预想危害结果是由后一行为造成的。例如甲意图杀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甲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乙昏倒,甲以为乙死亡,为了避免被发现,甲将乙推下水库,结果乙溺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虽然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但是要根据整体去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即将行为人先后行为作为一个行为,那么行为人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在实施了预想的犯罪行为后,预想危害结果实际上已经发生,而行为人误认为尚未发生,又实施了另一行为才认为实现了预想危害结果。例如例如甲意图杀乙,一天晚上,甲把乙灌醉,趁乙醉酒时,甲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在乙头部猛击数下,乙当场死亡,甲以为乙只是昏倒,便又把乙推入井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应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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