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 2014年7月1号实施
2014-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等行为,总局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1日之后办理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告知的,应当符合修订后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12日
注1: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指:如将乘客或载货电梯的交流变极调速系统改变为交流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或者改变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调速系统,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等;
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
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位置等;
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
-------------------------------
对总局:关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部分条款的咨询
姜跃权 :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全文)
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同规格的控制柜,
并没有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注
1)”的改造定义;
可能是角度不同,检验机构往往要求以改造告知,理由是:1)“驱动主机、控制柜虽然规格相同 但型号不同”适用于“施工类别-改造2”,2)对于重大维修包括“(2)更换同规格控制柜” 检验机构理解为“《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中的制造单位系指“原电梯制造单位(XX电梯厂家)” 。检验机构的理解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我持不同意见,并于2014年12月31日通过电邮向国家局电梯处李赵咨询,2015年1月4日16:32分接到[1**********]李赵电话回复: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是重大维修不是改造;我通报给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要求国家局出具书面证明。我2015年1月8日再次电邮请求国家局出具书面说明,2015年1月9日9:55李赵电话回复说具体要由地方局界定,若地方局不明之处可向国家局电话协调或书面请示。
我的理解和建议如下:
1、“施工类别-改造2”中的“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 的驱动主机、控制柜...”,与“施工类别-修理 1.重大修理包括 (2)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控制柜”前后表述不够清晰,有些矛盾,建议“施工类别-改造2”中删除不同型号。
2、建议“ 1.重大修理包括 (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改为“ 1.重大修理包括 (2)更换 相同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 的控制柜”。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看更为实际也利于正确理解。避免误判。
3、我对《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中的规格的理解是指“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电梯部件的规格,既然是电梯部件的规格,所指的制造单位当然就是电梯部件的制造单位,他们可能是电梯制造单位本身或其的配套制造单位。我理解的对吗?电梯部件技术的发展才能推动电梯整梯技术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指出,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或更换原设备的结构、机构、控制系统等,使电梯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活动。电梯修理是指拆卸或更换电梯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等,但不改变原电梯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等活动。
电梯的改造和修理有了法律的定义,其核心内涵就是看是否“改变原电梯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述“电梯制造单位”是指原电梯制造单位。以此类推《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 ,所述“制造单位”前面既然没有冠以“电梯”二字,就是指上面不同门类的电梯部件的制造单位,而不是指原电梯制造单位。再说了有哪家电梯制造单位的电梯配套部件都是自己生产的啊,我理解的对吗?
一些地方政府监督部门以及检验部门,能不能不咬文嚼字,在不违反大原则的情况下,多给企业行点便利,可上可下的,适度宽松,要学习广东锐意改革创新,为电梯企业排忧解难,推动电梯技术进步,推动安全隐患的排除。国家局明确指出: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理解有争议可以请示国家局进行解释及时修正,减少无意义的误判。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 2014年7月1号实施
2014-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等行为,总局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1日之后办理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告知的,应当符合修订后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12日
注1: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指:如将乘客或载货电梯的交流变极调速系统改变为交流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或者改变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调速系统,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等;
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
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位置等;
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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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总局:关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部分条款的咨询
姜跃权 :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全文)
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同规格的控制柜,
并没有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注
1)”的改造定义;
可能是角度不同,检验机构往往要求以改造告知,理由是:1)“驱动主机、控制柜虽然规格相同 但型号不同”适用于“施工类别-改造2”,2)对于重大维修包括“(2)更换同规格控制柜” 检验机构理解为“《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中的制造单位系指“原电梯制造单位(XX电梯厂家)” 。检验机构的理解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我持不同意见,并于2014年12月31日通过电邮向国家局电梯处李赵咨询,2015年1月4日16:32分接到[1**********]李赵电话回复: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是重大维修不是改造;我通报给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要求国家局出具书面证明。我2015年1月8日再次电邮请求国家局出具书面说明,2015年1月9日9:55李赵电话回复说具体要由地方局界定,若地方局不明之处可向国家局电话协调或书面请示。
我的理解和建议如下:
1、“施工类别-改造2”中的“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 的驱动主机、控制柜...”,与“施工类别-修理 1.重大修理包括 (2)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控制柜”前后表述不够清晰,有些矛盾,建议“施工类别-改造2”中删除不同型号。
2、建议“ 1.重大修理包括 (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改为“ 1.重大修理包括 (2)更换 相同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 的控制柜”。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看更为实际也利于正确理解。避免误判。
3、我对《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中的规格的理解是指“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电梯部件的规格,既然是电梯部件的规格,所指的制造单位当然就是电梯部件的制造单位,他们可能是电梯制造单位本身或其的配套制造单位。我理解的对吗?电梯部件技术的发展才能推动电梯整梯技术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指出,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或更换原设备的结构、机构、控制系统等,使电梯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活动。电梯修理是指拆卸或更换电梯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等,但不改变原电梯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等活动。
电梯的改造和修理有了法律的定义,其核心内涵就是看是否“改变原电梯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述“电梯制造单位”是指原电梯制造单位。以此类推《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 ,所述“制造单位”前面既然没有冠以“电梯”二字,就是指上面不同门类的电梯部件的制造单位,而不是指原电梯制造单位。再说了有哪家电梯制造单位的电梯配套部件都是自己生产的啊,我理解的对吗?
一些地方政府监督部门以及检验部门,能不能不咬文嚼字,在不违反大原则的情况下,多给企业行点便利,可上可下的,适度宽松,要学习广东锐意改革创新,为电梯企业排忧解难,推动电梯技术进步,推动安全隐患的排除。国家局明确指出: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理解有争议可以请示国家局进行解释及时修正,减少无意义的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