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8/06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刑初字第1562号
案由: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4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缪家村桥东租房一楼楼梯口,采用扭断龙头锁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郭某停放该处的黑色金鹭牌电动车1辆,价值1584元。
2.2015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第一小学门口对面停车处,采用扭断龙头锁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该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2425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2次,所窃财物共计价值4009元。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王某的陈述,证人缪某、孔某、廖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身份证照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8/06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刑初字第1562号
案由: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4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缪家村桥东租房一楼楼梯口,采用扭断龙头锁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郭某停放该处的黑色金鹭牌电动车1辆,价值1584元。
2.2015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第一小学门口对面停车处,采用扭断龙头锁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该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2425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2次,所窃财物共计价值4009元。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王某的陈述,证人缪某、孔某、廖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身份证照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