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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条件
作者:岑小川
来源:《商情》2015年第20期
【摘要】信用卡诈骗罪作为典型的经济犯罪,在近几年银行产业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更加突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入罪条件上存在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主观方面,恶意透支中“恶意”的判断是最主要问题;客观方面,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推定性事由中存在证明性和推断性瑕疵。本文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思路认定入罪条件,同时探讨该罪的出罪空间。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非法占有目的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列举了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客观方面,“恶意透支的”是其中之一。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是定位于个人日常消费的信贷产品,其特点是“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完全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信贷金额较小,信用额度一次授信可以多次使用,按约定归还贷款后,信用额度自动恢复即可再用。”由此可见,信用卡的功能就是透支,所以持卡人在信用卡透支行为初始时不分善意透支或恶意透支,那么在透支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善意向恶意的转换是入罪的关键点。
在学理上,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在短期内持信用卡在不同商户频繁使用、取现金额积少成多,形成大量透支额。二是“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骗取银行信任而领取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三是“交叉担保”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利用发卡银行对担保材料审查不严的漏洞,采取互为担保的形式,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而领取信用卡,进行大量恶意透支的行为。四是“内外勾结”型恶意透支。包括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业务人员合谋,利用信用卡大量透支的情形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的情形。以上四种恶意透支的类型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积少成多”型和“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其他两种类型时有发生。
二、恶意透支的法律适用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条件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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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条件
作者:岑小川
来源:《商情》2015年第20期
【摘要】信用卡诈骗罪作为典型的经济犯罪,在近几年银行产业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更加突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入罪条件上存在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主观方面,恶意透支中“恶意”的判断是最主要问题;客观方面,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推定性事由中存在证明性和推断性瑕疵。本文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思路认定入罪条件,同时探讨该罪的出罪空间。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非法占有目的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列举了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客观方面,“恶意透支的”是其中之一。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是定位于个人日常消费的信贷产品,其特点是“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完全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信贷金额较小,信用额度一次授信可以多次使用,按约定归还贷款后,信用额度自动恢复即可再用。”由此可见,信用卡的功能就是透支,所以持卡人在信用卡透支行为初始时不分善意透支或恶意透支,那么在透支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善意向恶意的转换是入罪的关键点。
在学理上,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在短期内持信用卡在不同商户频繁使用、取现金额积少成多,形成大量透支额。二是“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骗取银行信任而领取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三是“交叉担保”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利用发卡银行对担保材料审查不严的漏洞,采取互为担保的形式,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而领取信用卡,进行大量恶意透支的行为。四是“内外勾结”型恶意透支。包括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业务人员合谋,利用信用卡大量透支的情形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的情形。以上四种恶意透支的类型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积少成多”型和“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其他两种类型时有发生。
二、恶意透支的法律适用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条件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