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的税率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二、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税法的主要内容:内资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电子信息产业可以享受流转税、所得税等多方面的优惠。
流转税方面,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等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纳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0〕25号等文件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减免税、再投资退税等多项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延续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获得了更大的税收优势。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同时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的税率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二、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税法的主要内容:内资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电子信息产业可以享受流转税、所得税等多方面的优惠。
流转税方面,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等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纳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0〕25号等文件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减免税、再投资退税等多项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延续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获得了更大的税收优势。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同时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