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中学学分认定办法

浙江省丽水中学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学生学习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可获得学分,学分由学校认定。依据《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构成项目及权重

1、学生修习时间是获得学分的必要条件。学生修习时间要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4/5以上,因病假、事假未能达到规定学时的,在课余时间通过补课达到要求的给予认定。修习时间未能达到要求的不予认定学分。

2、根据学生学习过程表现及结果对学业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学生,给予认定学分,不足60分者不予认定。综合评价中学习表现和考试成绩按2:8的比例。每个模块按照100分计,各项目之间的权重分配比例及具体要求如下:

①学习过程表现(20%)

学习过程表现包括四个项目即学生修习时间、课堂表现、作业质量和平时测验成绩。各项目均以满分5分计入总分。

修习时间满课程要求的,该项目以满分5分记入综合评价,有旷课行为的学生,根据旷课多少酌情扣分。

课堂表现包括学生的学习情感态度、对课堂的参与程度、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数量和质量等,有实验操作的学科实验操作的考核也包含在本项目中。

作业质量包括作业完成的次数和质量等。

平时测验成绩指模块学习中间的阶段性知识测试,可以是笔试,也可以是口试或实验操作等其他形式。

课堂表现、作业质量、平时测验成绩三项满分15分一块记入综合评价。没有作业或平时测验成绩的学科,三项分数(15分)合并在课堂表现成绩中给出。该项目由学科组制定细则,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给予评定。

②模块结业成绩(80%)

由学校依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满分为100分),试题难度适中,既能让达到该模块基本要求的学生考试合格,又能让该模块学习优秀的学生考出水平。该部分以满分为80分记入综合评价。

二、学分认定的步骤

1、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

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由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向任课教师提出学分认定的申请。

2、任课教师提出认定意见

任课教师根据学分认定考试或考核成绩、学生的修习时间和学习过程表现,提出认定意见,填写学生学分认定申报表并上报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学科组。

3、学分认定委员会审定赋分

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科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认定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报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批,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审批结果,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对于修习时间达到课程标准,而又没有通过学段考试的学生,可以补考或重考,通过后方可认定学分。

三、关于补考、重修与免修

1、补考科目:考试课程与考核课程的所有学科。

2、补考形式:与正式考试形式相同。

3、补考命题:考试课程的命题要求与模块考试正考命题要求完全相同,即题型一致,覆盖的知识面范围一致,运用知识的能力要求一致,但绝非简单重复,以保证补考成绩与正考成绩具有可比性和同等效力。考核课程的补考由相关学科教师提出方案,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补考时间:考试课程的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正式考试后两周内举行。考核课程需根据情况,在经过补修或重修后进行。

5、补考申请:考试课程的模块考试公布成绩后一周内,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均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对补考成绩仍不满意者,还可在下一学年相应学段补考申请日前申请参加补考。考核课程需补考者,可向学科主管部门申请。

6、补考组织:考试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组织,补考申请截止后,由教务处编排考场(原则上同一学科的补考同时进行),考生可在网上查看自己申请科目的考试时间与地点的安排。考核课程的补考根据学科管理主体的不同由教务处、政教处分别组织。

7、重修:学生经补考后,学段成绩仍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者,可以申请重修,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修习后(一般安排在假期集中排课修习)再补考。

8、免修:考试课程和技术领域的课程,允许学生免修,但必须提出明确而足够的的免修理由,并保证遵守有关纪律;学段结束时参加学段考试或考核,且成绩达优秀线(90)以上;其免修科目的学段成绩记为90分。

四、有关说明

1、对申请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及时通知本人和家长,并说明理由。

2、对于因学段考试成绩不佳未能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或重考,补考在两周内进行,重考在以后学段进行。

3、综合实践类课程的学分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浙江省丽水中学

2006年8月

附《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学分认定申请表》

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学分认定申请表

浙江省丽水中学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学生学习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可获得学分,学分由学校认定。依据《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构成项目及权重

1、学生修习时间是获得学分的必要条件。学生修习时间要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4/5以上,因病假、事假未能达到规定学时的,在课余时间通过补课达到要求的给予认定。修习时间未能达到要求的不予认定学分。

2、根据学生学习过程表现及结果对学业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学生,给予认定学分,不足60分者不予认定。综合评价中学习表现和考试成绩按2:8的比例。每个模块按照100分计,各项目之间的权重分配比例及具体要求如下:

①学习过程表现(20%)

学习过程表现包括四个项目即学生修习时间、课堂表现、作业质量和平时测验成绩。各项目均以满分5分计入总分。

修习时间满课程要求的,该项目以满分5分记入综合评价,有旷课行为的学生,根据旷课多少酌情扣分。

课堂表现包括学生的学习情感态度、对课堂的参与程度、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数量和质量等,有实验操作的学科实验操作的考核也包含在本项目中。

作业质量包括作业完成的次数和质量等。

平时测验成绩指模块学习中间的阶段性知识测试,可以是笔试,也可以是口试或实验操作等其他形式。

课堂表现、作业质量、平时测验成绩三项满分15分一块记入综合评价。没有作业或平时测验成绩的学科,三项分数(15分)合并在课堂表现成绩中给出。该项目由学科组制定细则,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给予评定。

②模块结业成绩(80%)

由学校依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满分为100分),试题难度适中,既能让达到该模块基本要求的学生考试合格,又能让该模块学习优秀的学生考出水平。该部分以满分为80分记入综合评价。

二、学分认定的步骤

1、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

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由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向任课教师提出学分认定的申请。

2、任课教师提出认定意见

任课教师根据学分认定考试或考核成绩、学生的修习时间和学习过程表现,提出认定意见,填写学生学分认定申报表并上报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学科组。

3、学分认定委员会审定赋分

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科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认定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报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批,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审批结果,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对于修习时间达到课程标准,而又没有通过学段考试的学生,可以补考或重考,通过后方可认定学分。

三、关于补考、重修与免修

1、补考科目:考试课程与考核课程的所有学科。

2、补考形式:与正式考试形式相同。

3、补考命题:考试课程的命题要求与模块考试正考命题要求完全相同,即题型一致,覆盖的知识面范围一致,运用知识的能力要求一致,但绝非简单重复,以保证补考成绩与正考成绩具有可比性和同等效力。考核课程的补考由相关学科教师提出方案,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补考时间:考试课程的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正式考试后两周内举行。考核课程需根据情况,在经过补修或重修后进行。

5、补考申请:考试课程的模块考试公布成绩后一周内,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均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对补考成绩仍不满意者,还可在下一学年相应学段补考申请日前申请参加补考。考核课程需补考者,可向学科主管部门申请。

6、补考组织:考试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组织,补考申请截止后,由教务处编排考场(原则上同一学科的补考同时进行),考生可在网上查看自己申请科目的考试时间与地点的安排。考核课程的补考根据学科管理主体的不同由教务处、政教处分别组织。

7、重修:学生经补考后,学段成绩仍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者,可以申请重修,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修习后(一般安排在假期集中排课修习)再补考。

8、免修:考试课程和技术领域的课程,允许学生免修,但必须提出明确而足够的的免修理由,并保证遵守有关纪律;学段结束时参加学段考试或考核,且成绩达优秀线(90)以上;其免修科目的学段成绩记为90分。

四、有关说明

1、对申请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及时通知本人和家长,并说明理由。

2、对于因学段考试成绩不佳未能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或重考,补考在两周内进行,重考在以后学段进行。

3、综合实践类课程的学分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浙江省丽水中学

2006年8月

附《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学分认定申请表》

浙江省丽水中学学生学分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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