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常见欺诈和防范
中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贸易不断一体化,各国之间的贸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欺诈案也与日俱增,给受害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毁灭性打击。国际贸易欺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由于现行国际贸易秩序和惯例的不完善以及国际社会相互间的协调难度较大。为此,研究国际贸易欺诈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就国际贸易欺诈的形式手段及预防措施作了简述,旨在帮助贸易方在国际贸易中免受损失。
关键词:国际贸易欺诈 欺诈形式 欺诈特点 欺诈原因 防范措施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特别是现代通讯业及计算机的高速发展,让今天各国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给国际贸易制造了更多的商机,国际贸易已成为全球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柱,但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趋繁荣,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欺诈这一黑色逆流正在滋生蔓延,吞噬着巨额财富,危害交易安全,对国际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际贸易活动的风险大,复杂繁琐,涉及面广以及对方当事人缺乏相关知识等漏洞,大肆进行国际贸易欺诈活动。据联合国贸发布的统计资料,自1979年以来,平均每月有3次欺诈事件发生,每年因欺诈而损失的金额高达130 亿美元。我国也深受其害, 据我国保险公司统计, 自1985 年至1988 年所处理的20 多起海运赔偿案中, 属于欺诈和具有欺诈性质的就有10 多起, 总金额达4000 多万美元。1988 年10 月发生的“好景一号轮”鬼船欺诈案使我国几家外贸公司的损失达700 多万美元。外国也曾有许多公司被欺诈。事实表明, 欺诈这种不流血的犯罪, 给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是触目惊心的, 它已成为人类社会一大公害。欺诈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及守法的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加深了各国贸易伙伴之间的不信任感, 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所以必须对经济欺诈采取有力措施, 予以打击和防范, 因此必须重视对国际贸易欺诈问题的研究。
1、国际贸易欺诈的表现形式
市场的变幻莫测令许多人望而生畏,很多人就算因为对国际市场缺乏了解而丧失了不少发展机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掌握一些有关国际贸易欺诈的只是就会让我们的企业在面对国外客户时不再惶恐。国际贸易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贷款结算等领域,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他人依赖于该事实而形成错误的不真是的意思表示,从而失去属于自己的利益或危害社会行为,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欺诈经常以以下几种形式出现:
1.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商业贸易都是通过书面合同完成的。它直接导致双方责任的划分。因此,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种类繁多,大致分为两类:
1.1.1合同主体欺诈
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也就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会虚构主体的方式进行欺诈,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为没有注册资本的贸易行、商行,甚至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公司,他们伪造名片,虚构地址,制作假证明来签订合同,一旦受到货款或货物后便宣告破产或逃之夭夭。其次,还有变更合同主体进行欺诈的现象。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编造出各种理由,如声称自己无法履约或者谎称银行户头发生了变化,向对方提出由第三人代为履约。此时欺诈方往往会以第三方履行会有更大的优惠为“诱饵”吸引对方“上钩”,而受骗方又往往会被从天而降的丰厚利益冲昏了头脑,不对第三人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便轻易作出同意变更主体的决定。第三,还有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主体进行欺诈,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针又表现为公司是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责任承担。这样,便可以较低的资本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打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旗号在国际贸易中进行欺诈,即使最后被法院判定其承担责任,也只能以极少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
1.1.2合同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装运、争议解决条款
等,由于条款众多,如果某类条款不完善,审查不严,诈骗者就会乘虚而入,例如:
1.1.2.1品质条款欺诈
合同中货物的具体品质需要品质条款来确定。品质条款直接规定了货物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合同中仅以商标、产地表示货物品质,只适合于在国际市场上已享有较高声誉的产品。对于一般的产品,就需要具体标明是凭样品或凭文字与图样来规定货物的品质,不能有一点疏忽。比如在红枣的买卖合同中,枣的大小,色泽都是其品质条款,而在合同履行中,供货方往往会提供与样品等级不同的货物来替代,这样就构成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的欺诈。
1.1.2.2检验条款欺诈
货物检验机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分析公证鉴定在诉讼法上具有作用,而不同的检验机关依据的检验标准不同,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所以,最好明确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尽量使用双方都熟悉的检验机构。
1.1.2.3索赔条款欺诈
诈骗者通常会在索赔的时间条件上作文章,比如恶意使卖方不能如期交出合同中的货物,或者使买方的检验货物期限太短,从而造成短时间内不能行使权利,丧失索赔权。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依据索赔条款提起索赔。而在实际中,利用索赔条款欺诈,既有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也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卖方对买方利用索赔条款欺诈,通常是在索赔时间上设下陷阱,以劣质货物取代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交货,此时买方虽有索赔的理由,但却超过了索赔条款中规定的索赔时间而无法实际索赔;而买方对卖方利用索赔条款欺诈,则主要是利益卖方的善意或疏忽大意,而对货物品质的标准或规格进行引诱,从而使卖方同意签订自己无法或者是难以达到的品质要求条款,依此使卖方违约而进行索赔。
1.1.2.4支付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托收、汇付、信用证。对卖方来说,信用证较为安全。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对卖方来说比承兑交单更安全。
1.1.2.5运输条款欺诈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运输条件极为关键,由谁运输,不仅关系到运费问题,而且还涉及到货物是否能安全发运的问题。如果卖方和承运人相互窜通,伪造提单,就会对买方形成欺诈。在CIF 术语下,卖方设法将班轮运输改为租船运输,这是因为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班轮公司的信誉度一般比较好,且其航线航程等都定期在报纸上公布,因此其行踪难以隐匿;而将其改为租船运输后,卖方则控制着运输的各个环节,此时与承运人勾结,则可以利用假提单轻易骗取货物。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运输方式决定了风险转移时间。一般来讲,卖方代办运输则货物交给承运人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这就容易使卖方和承运人相互勾结伪造提单诈骗,买方常常会人财两空。因此,最好选择买方易于控制运输过程的运输方式。
1.2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托收、汇付、信用证、保函等,由于银行提供信用,使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依据信用证规则,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与信用证要求相同,开证行就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单据是否伪造,合同是否履行,银行则一律不予考虑。信用证的这种独立性使得信用证诈骗成为可能,而且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1.2.1伪造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开出后,一般是由申请人、开证人或通知行通知收益人,伪造信用证诈骗时,诈骗者常常直接将信用证开给受益人,受益人不可能像专业银行一样谨慎审核,便贸然履行发货或给付财务的义务,而银行审核印鉴4或密押后发现与真实的信用证预留印鉴、密押不符,导致信用证无法执行,使受益人蒙受财产损失。
1.2.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实际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诈骗者一般都会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开证申请人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可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受骗者就会常常遇到银行拒付,因此这类信用证通常都附加规定了生效条件的条款。
1.2.3伪造信用证项下单据欺诈
信用证的特点是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承担付款义务。因此,单据欺诈者会在货物根本不存在或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
伪造符合要求的单据,如海运提单,承运人和卖方相互窜通,倒签提单,将未、装船起运伪造成已装运提单,从而骗取货物。
1.3 海运欺诈
海上货物运输有时可能会遇到自然灾害如海啸、地震、台风甚至触礁沉没等意外事件,诈骗者常常会伪造以上事故,暗地里将船载货物另行处理而获利。
2.国际贸易欺诈的特点
2.1欺诈行为的跨国性
国际贸易既然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那么,国际贸易欺诈的行为人与被欺诈人也常常处于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所发生的欺诈行为也往往跨越国界,即国际贸易欺诈的行为具有涉外因素。由于欺诈行为的跨国性,不但致使欺诈容易得逞,而且难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2.2欺诈行为主体的多样性和专业性
国际贸易活动所涉及的环节很多,而且每一步都有可能被欺诈行为人利用。在国际贸易中,其主体不仅涉及合同双方,而且还往往涉及到制造商、中间商、银行、保险公司、代理人、承运人等。在实践中,中间商、代理人、承运人、承租人大多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一般没有大量的固定资产,一旦欺诈得手则可以携款潜逃或带货隐匿。此外,国际贸易欺诈的行为人还极具有专业性,有的是专门的犯罪团伙,有的则是贸易中的专门人员。他们深谙国际贸易中的规则、程序,欺诈手段狡猾、隐蔽且极具有专业性。
2.3欺诈行为的多重违法性
在国际贸易欺诈中其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因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违反了有关国家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还有可能触犯有关国家的刑事法律。
2.4欺诈案件的复杂性
由于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特别是跨国性的反欺诈司法协助制度尚不健全,及案件本身隐蔽多样,使案件更为复杂、繁琐,受害者难于得到司法救济。
3.国际贸易欺诈发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内因素又有国外因素:
3.1 国内因素
从我国涉外企业自身看,我国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贸易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部分外贸公司管理水平和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对涉外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以及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等。从涉外企业的具体工作业务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部分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在不熟悉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业务的情况下,急于求成,未经资信调查贸然与新客户签约;过分信任老客户,轻率使用T/T、D/A等结汇方式,公司收汇管理不严,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又不及时作出反应,丧失了避免风险的机会;公司受到欺骗时,宁可让国家利益受损,也不愿或不善于诉诸法律。甚至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更是得不偿失;对履行合同不严肃,出口不按合同的具体要求办理也是造成对方欠款的原因之一;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
3.2 国外因素
一些外国不良公司利用中国涉外公司的工作人员还为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急于求成的心态,施以小恩小惠进行瓦解,让其自进圈套。承诺给与优厚条件,布下诈骗陷阱,行骗得手一走了之或先做几笔小生意,让你尝甜头,然后实施诈骗手段。如:广东某进出口公司曾和某外商做灯饰生意,前三笔均是30多万美元的小生意,外商很守信誉,货到付款,让人感觉合作愉快,而到了第四笔生意,货值60万美元,货发出后外商销声匿迹。再就算对国内人员进行拉拢,联合行骗,千方百计骗取信任,并利用国内人员素质低能力弱来钻空子。如:某外商与国内某公司签订了一批出口货物合同,是将货物通过新加坡商人转卖给日本商人。由于我方公司的业务员草率行事,没有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 原则,致使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有误而使开证行不予结汇,但货物已运走,信用证又到期,而外商又拒绝修改信用证,结果导致公司受损。
4.如何防止国际贸易欺诈
4.1当事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4.1.1通过资信调查,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交易伙伴
大多数的国际贸易欺诈案件大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不法外商未进行调查以取得其确切的资信状况,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欺诈者成交。如果对方是不法奸商或皮包公司,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或者虽为合法商人,但无履约能力,就不能轻易与其成交。因此,签订进出口合同前,必须了解对方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以及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商业信誉、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同时,根据国籍惯例,还可以向对方索取资信证明,要求其出具权威机构的资信证明文件。如果上述程序还不能确认对方提供的资信文件的真实性,最安全的做法就是自己通过下列途径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4.1.1.1通过银行调查;
4.1.1.2通过当地的商会或同业公会调查;
4.1.1.3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或我国工商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查;
4.1.1.4通过境外爱国华侨团体调查;
4.1.1.5通过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专业性的资信机构调查。
4.1.2采取担保方式,保证对方履约
如果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了解或进行的交易额较大,最好请一家有声誉的银行或公司提供履约担保。这种担保要由对方负责提供,保证对方不履约时由担保银行或公司承担责任。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有时也可以使用备用信用证,但在使用时,要注意防止对方用伪造的证明文件骗取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额。 采用担保方式保证履约,除了第三者(声誉较好的银行或公司) 出面保证外,还可以由对方提供抵押和留置等方式保证对方履行义务。
4.1.3加强单证审核,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
为预防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贸易欺诈的发生,在进出口业务中应严格审单,对单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3.1单据与合同是否相符
如发现对方所提供的单据有与合同不符之处,应即使通知对方修改,以防以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可以预防不法商人利用这一点蒙混过关,骗取财物。
4.1.3.2单证是否一致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合同或单据有所修改而为通知银行将信用证做相
应改动,银行可以以“单据不符”为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因此,发现有出入的条款时必须要求改正,且只有在受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才能装船发货,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允诺。
4.1.3.3单单是否一致
要严格审核各种单据之间是否在内容上互相关联,前后一致。如各种单涉及到的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名称、价额、数量等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及时修改以避免欺诈的发生。
4.1.4 合理选择贸易术语并加强海运监督
4.1.4.1 FOB术语下的海运监督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FOB 术语意味着要由买方租船订舱,所以当我们作为进口商时宜选择此术语,由自己控制运输环节,选择资信较好的船舶公司。
4.1.4.2 CFR和CIF 术语下进口商应利用“船舶确认制度”维护自身利益
作为进口商,如果选择了CFR 或CIF 术语,则由对方负责运输事宜,这时,进口商应通过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护条款来确保自身的利益,保证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如不接受悬挂方便旗的船只和15年船龄以上的船只,因为这些船舶适航行较差、保险费较高,同时还要防止海事欺诈;提单正面的船公司必须资质良好,而且是交友声望的船东保赔协会的成员等,不满足上述标准就不予确认。
4.1.5 注重提高自身素质,是防范国际贸易欺诈的关键
作为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要防范和处理国际贸易欺诈,必须通晓海运业、船舶、提单、海洋运输、海上保险、信用证业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提高警觉性、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遭受到贸易欺诈的危害。
4.1.6问题发生后要及时果断处理,避免损失
问题发生后,处理要及时果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要及时与有关银行、保险公司、外运公司、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协作;要加强与国际上反诈骗组织的联系,可请求国际海事局和轨迹海事组织的帮助;要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可进行仲裁或聘请律师起诉对方诈骗。当然在要求仲裁时要注意仲裁地的选择和仲裁机构的确定,在提起诉讼时,还应注意诉讼的管辖权、诉讼的时效、索赔的期限以及寻求司法协助等问题。
4.2加强国际合作,防范贸易欺诈
目前,国际贸易欺诈问题已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为了使国际贸易得以顺利进行,国际上成立了一些专门机构研究和防范国际贸易欺诈。国际商会1981年成立了国际海事局,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也于1988年成立了防止海事欺诈委员会,联合国贸发会议也对次问题专门研究应对之策。国际社会业已做出的种种努力,对贸易界产生了积极的警示作用,但在打击贸易诈骗犯罪方面,却并未取得显著成效,为此,国际社会还需从以下方面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国际贸易欺诈。
4.2.1各国应严格掌握公司的成立程序
各国立法对此应做出严格规范,对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审批承认,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开业的公司予以查封,没收其资产和收入,对创办者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这一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不法奸商赖以生存的土壤。
4.2.2取消或限制使用方便旗船
国际海运界方便旗船的大量存在,给航运安全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因此,各国应对现有的方便旗船来一次大清理。合格者予以重新注册,登记国应与船东的国籍相一致,从而使所有船舶都能接受国家和政府在经济上、法律上、行政上管理和监督。
4.2.3加强司法协助
由于国际贸易纠纷跨越了国界,诉讼或仲裁一旦进行即涉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但许多国家已意识到司法协助的重要性,在小范围内缔结了双边、多边协议来解决司法协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在国际贸易欺诈案中,各国如密切合作,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势必能打击欺诈者,并遏制贸易欺诈案件的增长势头。
总之,世界经济要飞速发展,就离不开国际贸易,而与之具来的欺诈行为无疑会成为正常贸易的巨大障碍,因此,世界各国应共同努力,制定相关法律,严格制裁国际贸易欺诈。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消除国际间的不平等贸易来往,营造一个繁荣昌盛的国际贸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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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常见欺诈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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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欺诈 欺诈形式 欺诈特点 欺诈原因 防范措施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特别是现代通讯业及计算机的高速发展,让今天各国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给国际贸易制造了更多的商机,国际贸易已成为全球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柱,但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趋繁荣,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欺诈这一黑色逆流正在滋生蔓延,吞噬着巨额财富,危害交易安全,对国际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际贸易活动的风险大,复杂繁琐,涉及面广以及对方当事人缺乏相关知识等漏洞,大肆进行国际贸易欺诈活动。据联合国贸发布的统计资料,自1979年以来,平均每月有3次欺诈事件发生,每年因欺诈而损失的金额高达130 亿美元。我国也深受其害, 据我国保险公司统计, 自1985 年至1988 年所处理的20 多起海运赔偿案中, 属于欺诈和具有欺诈性质的就有10 多起, 总金额达4000 多万美元。1988 年10 月发生的“好景一号轮”鬼船欺诈案使我国几家外贸公司的损失达700 多万美元。外国也曾有许多公司被欺诈。事实表明, 欺诈这种不流血的犯罪, 给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是触目惊心的, 它已成为人类社会一大公害。欺诈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及守法的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加深了各国贸易伙伴之间的不信任感, 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所以必须对经济欺诈采取有力措施, 予以打击和防范, 因此必须重视对国际贸易欺诈问题的研究。
1、国际贸易欺诈的表现形式
市场的变幻莫测令许多人望而生畏,很多人就算因为对国际市场缺乏了解而丧失了不少发展机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掌握一些有关国际贸易欺诈的只是就会让我们的企业在面对国外客户时不再惶恐。国际贸易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贷款结算等领域,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他人依赖于该事实而形成错误的不真是的意思表示,从而失去属于自己的利益或危害社会行为,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欺诈经常以以下几种形式出现:
1.1国际贸易合同欺诈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商业贸易都是通过书面合同完成的。它直接导致双方责任的划分。因此,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种类繁多,大致分为两类:
1.1.1合同主体欺诈
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也就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会虚构主体的方式进行欺诈,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为没有注册资本的贸易行、商行,甚至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公司,他们伪造名片,虚构地址,制作假证明来签订合同,一旦受到货款或货物后便宣告破产或逃之夭夭。其次,还有变更合同主体进行欺诈的现象。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编造出各种理由,如声称自己无法履约或者谎称银行户头发生了变化,向对方提出由第三人代为履约。此时欺诈方往往会以第三方履行会有更大的优惠为“诱饵”吸引对方“上钩”,而受骗方又往往会被从天而降的丰厚利益冲昏了头脑,不对第三人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便轻易作出同意变更主体的决定。第三,还有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主体进行欺诈,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针又表现为公司是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责任承担。这样,便可以较低的资本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打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旗号在国际贸易中进行欺诈,即使最后被法院判定其承担责任,也只能以极少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
1.1.2合同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装运、争议解决条款
等,由于条款众多,如果某类条款不完善,审查不严,诈骗者就会乘虚而入,例如:
1.1.2.1品质条款欺诈
合同中货物的具体品质需要品质条款来确定。品质条款直接规定了货物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合同中仅以商标、产地表示货物品质,只适合于在国际市场上已享有较高声誉的产品。对于一般的产品,就需要具体标明是凭样品或凭文字与图样来规定货物的品质,不能有一点疏忽。比如在红枣的买卖合同中,枣的大小,色泽都是其品质条款,而在合同履行中,供货方往往会提供与样品等级不同的货物来替代,这样就构成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的欺诈。
1.1.2.2检验条款欺诈
货物检验机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分析公证鉴定在诉讼法上具有作用,而不同的检验机关依据的检验标准不同,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所以,最好明确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尽量使用双方都熟悉的检验机构。
1.1.2.3索赔条款欺诈
诈骗者通常会在索赔的时间条件上作文章,比如恶意使卖方不能如期交出合同中的货物,或者使买方的检验货物期限太短,从而造成短时间内不能行使权利,丧失索赔权。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依据索赔条款提起索赔。而在实际中,利用索赔条款欺诈,既有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也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卖方对买方利用索赔条款欺诈,通常是在索赔时间上设下陷阱,以劣质货物取代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交货,此时买方虽有索赔的理由,但却超过了索赔条款中规定的索赔时间而无法实际索赔;而买方对卖方利用索赔条款欺诈,则主要是利益卖方的善意或疏忽大意,而对货物品质的标准或规格进行引诱,从而使卖方同意签订自己无法或者是难以达到的品质要求条款,依此使卖方违约而进行索赔。
1.1.2.4支付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托收、汇付、信用证。对卖方来说,信用证较为安全。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对卖方来说比承兑交单更安全。
1.1.2.5运输条款欺诈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运输条件极为关键,由谁运输,不仅关系到运费问题,而且还涉及到货物是否能安全发运的问题。如果卖方和承运人相互窜通,伪造提单,就会对买方形成欺诈。在CIF 术语下,卖方设法将班轮运输改为租船运输,这是因为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班轮公司的信誉度一般比较好,且其航线航程等都定期在报纸上公布,因此其行踪难以隐匿;而将其改为租船运输后,卖方则控制着运输的各个环节,此时与承运人勾结,则可以利用假提单轻易骗取货物。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运输方式决定了风险转移时间。一般来讲,卖方代办运输则货物交给承运人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这就容易使卖方和承运人相互勾结伪造提单诈骗,买方常常会人财两空。因此,最好选择买方易于控制运输过程的运输方式。
1.2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托收、汇付、信用证、保函等,由于银行提供信用,使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依据信用证规则,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与信用证要求相同,开证行就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单据是否伪造,合同是否履行,银行则一律不予考虑。信用证的这种独立性使得信用证诈骗成为可能,而且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1.2.1伪造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开出后,一般是由申请人、开证人或通知行通知收益人,伪造信用证诈骗时,诈骗者常常直接将信用证开给受益人,受益人不可能像专业银行一样谨慎审核,便贸然履行发货或给付财务的义务,而银行审核印鉴4或密押后发现与真实的信用证预留印鉴、密押不符,导致信用证无法执行,使受益人蒙受财产损失。
1.2.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实际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诈骗者一般都会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开证申请人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可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受骗者就会常常遇到银行拒付,因此这类信用证通常都附加规定了生效条件的条款。
1.2.3伪造信用证项下单据欺诈
信用证的特点是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承担付款义务。因此,单据欺诈者会在货物根本不存在或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
伪造符合要求的单据,如海运提单,承运人和卖方相互窜通,倒签提单,将未、装船起运伪造成已装运提单,从而骗取货物。
1.3 海运欺诈
海上货物运输有时可能会遇到自然灾害如海啸、地震、台风甚至触礁沉没等意外事件,诈骗者常常会伪造以上事故,暗地里将船载货物另行处理而获利。
2.国际贸易欺诈的特点
2.1欺诈行为的跨国性
国际贸易既然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那么,国际贸易欺诈的行为人与被欺诈人也常常处于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所发生的欺诈行为也往往跨越国界,即国际贸易欺诈的行为具有涉外因素。由于欺诈行为的跨国性,不但致使欺诈容易得逞,而且难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2.2欺诈行为主体的多样性和专业性
国际贸易活动所涉及的环节很多,而且每一步都有可能被欺诈行为人利用。在国际贸易中,其主体不仅涉及合同双方,而且还往往涉及到制造商、中间商、银行、保险公司、代理人、承运人等。在实践中,中间商、代理人、承运人、承租人大多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一般没有大量的固定资产,一旦欺诈得手则可以携款潜逃或带货隐匿。此外,国际贸易欺诈的行为人还极具有专业性,有的是专门的犯罪团伙,有的则是贸易中的专门人员。他们深谙国际贸易中的规则、程序,欺诈手段狡猾、隐蔽且极具有专业性。
2.3欺诈行为的多重违法性
在国际贸易欺诈中其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因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违反了有关国家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还有可能触犯有关国家的刑事法律。
2.4欺诈案件的复杂性
由于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特别是跨国性的反欺诈司法协助制度尚不健全,及案件本身隐蔽多样,使案件更为复杂、繁琐,受害者难于得到司法救济。
3.国际贸易欺诈发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内因素又有国外因素:
3.1 国内因素
从我国涉外企业自身看,我国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贸易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部分外贸公司管理水平和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对涉外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以及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等。从涉外企业的具体工作业务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部分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在不熟悉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业务的情况下,急于求成,未经资信调查贸然与新客户签约;过分信任老客户,轻率使用T/T、D/A等结汇方式,公司收汇管理不严,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又不及时作出反应,丧失了避免风险的机会;公司受到欺骗时,宁可让国家利益受损,也不愿或不善于诉诸法律。甚至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更是得不偿失;对履行合同不严肃,出口不按合同的具体要求办理也是造成对方欠款的原因之一;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
3.2 国外因素
一些外国不良公司利用中国涉外公司的工作人员还为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急于求成的心态,施以小恩小惠进行瓦解,让其自进圈套。承诺给与优厚条件,布下诈骗陷阱,行骗得手一走了之或先做几笔小生意,让你尝甜头,然后实施诈骗手段。如:广东某进出口公司曾和某外商做灯饰生意,前三笔均是30多万美元的小生意,外商很守信誉,货到付款,让人感觉合作愉快,而到了第四笔生意,货值60万美元,货发出后外商销声匿迹。再就算对国内人员进行拉拢,联合行骗,千方百计骗取信任,并利用国内人员素质低能力弱来钻空子。如:某外商与国内某公司签订了一批出口货物合同,是将货物通过新加坡商人转卖给日本商人。由于我方公司的业务员草率行事,没有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 原则,致使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有误而使开证行不予结汇,但货物已运走,信用证又到期,而外商又拒绝修改信用证,结果导致公司受损。
4.如何防止国际贸易欺诈
4.1当事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4.1.1通过资信调查,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交易伙伴
大多数的国际贸易欺诈案件大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不法外商未进行调查以取得其确切的资信状况,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欺诈者成交。如果对方是不法奸商或皮包公司,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或者虽为合法商人,但无履约能力,就不能轻易与其成交。因此,签订进出口合同前,必须了解对方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以及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商业信誉、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同时,根据国籍惯例,还可以向对方索取资信证明,要求其出具权威机构的资信证明文件。如果上述程序还不能确认对方提供的资信文件的真实性,最安全的做法就是自己通过下列途径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4.1.1.1通过银行调查;
4.1.1.2通过当地的商会或同业公会调查;
4.1.1.3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或我国工商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查;
4.1.1.4通过境外爱国华侨团体调查;
4.1.1.5通过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专业性的资信机构调查。
4.1.2采取担保方式,保证对方履约
如果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了解或进行的交易额较大,最好请一家有声誉的银行或公司提供履约担保。这种担保要由对方负责提供,保证对方不履约时由担保银行或公司承担责任。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有时也可以使用备用信用证,但在使用时,要注意防止对方用伪造的证明文件骗取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额。 采用担保方式保证履约,除了第三者(声誉较好的银行或公司) 出面保证外,还可以由对方提供抵押和留置等方式保证对方履行义务。
4.1.3加强单证审核,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
为预防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贸易欺诈的发生,在进出口业务中应严格审单,对单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3.1单据与合同是否相符
如发现对方所提供的单据有与合同不符之处,应即使通知对方修改,以防以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可以预防不法商人利用这一点蒙混过关,骗取财物。
4.1.3.2单证是否一致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合同或单据有所修改而为通知银行将信用证做相
应改动,银行可以以“单据不符”为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因此,发现有出入的条款时必须要求改正,且只有在受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才能装船发货,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允诺。
4.1.3.3单单是否一致
要严格审核各种单据之间是否在内容上互相关联,前后一致。如各种单涉及到的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名称、价额、数量等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及时修改以避免欺诈的发生。
4.1.4 合理选择贸易术语并加强海运监督
4.1.4.1 FOB术语下的海运监督
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FOB 术语意味着要由买方租船订舱,所以当我们作为进口商时宜选择此术语,由自己控制运输环节,选择资信较好的船舶公司。
4.1.4.2 CFR和CIF 术语下进口商应利用“船舶确认制度”维护自身利益
作为进口商,如果选择了CFR 或CIF 术语,则由对方负责运输事宜,这时,进口商应通过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护条款来确保自身的利益,保证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如不接受悬挂方便旗的船只和15年船龄以上的船只,因为这些船舶适航行较差、保险费较高,同时还要防止海事欺诈;提单正面的船公司必须资质良好,而且是交友声望的船东保赔协会的成员等,不满足上述标准就不予确认。
4.1.5 注重提高自身素质,是防范国际贸易欺诈的关键
作为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要防范和处理国际贸易欺诈,必须通晓海运业、船舶、提单、海洋运输、海上保险、信用证业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提高警觉性、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遭受到贸易欺诈的危害。
4.1.6问题发生后要及时果断处理,避免损失
问题发生后,处理要及时果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要及时与有关银行、保险公司、外运公司、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协作;要加强与国际上反诈骗组织的联系,可请求国际海事局和轨迹海事组织的帮助;要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可进行仲裁或聘请律师起诉对方诈骗。当然在要求仲裁时要注意仲裁地的选择和仲裁机构的确定,在提起诉讼时,还应注意诉讼的管辖权、诉讼的时效、索赔的期限以及寻求司法协助等问题。
4.2加强国际合作,防范贸易欺诈
目前,国际贸易欺诈问题已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为了使国际贸易得以顺利进行,国际上成立了一些专门机构研究和防范国际贸易欺诈。国际商会1981年成立了国际海事局,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也于1988年成立了防止海事欺诈委员会,联合国贸发会议也对次问题专门研究应对之策。国际社会业已做出的种种努力,对贸易界产生了积极的警示作用,但在打击贸易诈骗犯罪方面,却并未取得显著成效,为此,国际社会还需从以下方面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国际贸易欺诈。
4.2.1各国应严格掌握公司的成立程序
各国立法对此应做出严格规范,对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审批承认,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开业的公司予以查封,没收其资产和收入,对创办者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这一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不法奸商赖以生存的土壤。
4.2.2取消或限制使用方便旗船
国际海运界方便旗船的大量存在,给航运安全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因此,各国应对现有的方便旗船来一次大清理。合格者予以重新注册,登记国应与船东的国籍相一致,从而使所有船舶都能接受国家和政府在经济上、法律上、行政上管理和监督。
4.2.3加强司法协助
由于国际贸易纠纷跨越了国界,诉讼或仲裁一旦进行即涉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但许多国家已意识到司法协助的重要性,在小范围内缔结了双边、多边协议来解决司法协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在国际贸易欺诈案中,各国如密切合作,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势必能打击欺诈者,并遏制贸易欺诈案件的增长势头。
总之,世界经济要飞速发展,就离不开国际贸易,而与之具来的欺诈行为无疑会成为正常贸易的巨大障碍,因此,世界各国应共同努力,制定相关法律,严格制裁国际贸易欺诈。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消除国际间的不平等贸易来往,营造一个繁荣昌盛的国际贸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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